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进行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表)。

第七条对于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坚持有利安全、方便施工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保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措施,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说明。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急性中毒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所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触电、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局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类似有限空间作业经验和相应工程施工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或合同洽谈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职业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职业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穗安监[2011]7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5.08【实施日期】2011.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安监〔2011〕74号)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属各企业集团,中央、省驻穗各企业: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控制职业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广州市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广州市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控制职业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2023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1.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有限空间作业能够安全进行。

2. 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定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4. 统一有限空间作业的标识和警示,保证作业人员能够清晰识别作业区域。

5.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合作,形成联防联控机制,共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

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机构和责任:1. 设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2.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3.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准入和准备工作:1.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作业内容、工艺流程、安全措施等,经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熟悉其使用方法。

4. 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预探测、通风和清扫,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5.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等。

四、有限空间作业的执行和管理:1. 有限空间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执行,严禁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区域。

2.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固定和支撑设备、临时封闭和隔离措施、通风和呼吸系统等。

4. 定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 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事故应急救援:1.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急性中毒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所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触电、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局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类似有限空间作业经验和相应工程施工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或合同洽谈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2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急性中毒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所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触电、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局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类似有限空间作业经验和相应工程施工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或合同洽谈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是为了保证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安全责任:确定有限空间作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 作业前准备: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和设备设施的检修,确保作业所需的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3. 作业人员培训:对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性、作业技能和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

4. 作业许可制度:设立有限空间作业的许可制度,对所有需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审查和许可,确保只有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可以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5. 作业风险评估: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前,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确定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和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6. 作业监控和紧急救援:设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控制度,对作业场所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同时,建立紧急救援预案,对有限空间作业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先规划和准备。

7. 事故事例分析和经验总结:对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以上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制度,可以有效地确保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

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空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地下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

第三条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明确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安全措施等。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空间作业。

第九条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作业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呼吸器等。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作业方案进行作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

第十二条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作业过程中,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作业要求。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制定空间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救援、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救援技能。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组织救援。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第十七条定期对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进行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表)。

第七条对于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坚持有利安全、方便施工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保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措施,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说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4.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经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请点击下载文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rar)
附:《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建设工程作业,条件复杂,危险因素较多,亟需通过制订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规定作业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完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切实落实,消除危险作业因素,保证生产安全。

我市于20XX年10月出台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该文件实施后我委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基本杜绝了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XX〕101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XX〕11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府法函〔20XX〕1329号)等通知要求,自20XX年6月起,我委开展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该文件纳入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文件主体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因20XX年机构改革后,我委工作职能重新调整,本次清理将原穗建质〔20XX〕1798号文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并删除县级市等内容,修改印发后,原穗建质〔20XX〕1798号同时废止。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1 / 1。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急性中毒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所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触电、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局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类似有限空间作业经验和相应工程施工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或合同洽谈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作业安全管理是指对有限空间内进行的工作活动进行科学管理,以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本文将从有限空间的定义、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作业安全管理的原则和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提供一份全面、详尽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有限空间的定义有限空间是指进入和离开困难,并且只适合进行临时的或者间歇的人员进入的工作空间。

它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空间进入的口径狭小。

2. 空间内的环境有限,如氧气含量低、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等。

3. 空间内可能存在崩塌、倒塌、火灾等危险因素。

二、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有限空间的作业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原因如下:1. 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有限空间的特殊环境可能导致工作人员中毒、窒息、高温、低温等危害。

进行科学的作业安全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2. 避免事故的发生:有限空间作业常常面临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因素,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工作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企业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3. 提高工作效率:科学的作业安全管理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减少停工和生产中断的时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三、作业安全管理的原则1. 制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责任、流程和要求,确保作业安全有章可循。

2. 做好作业前准备工作:工作人员在进入有限空间前,应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技能考核,并熟悉有限空间内的危险因素,了解应急救援措施。

3. 严格控制和监测环境:有限空间内常常存在氧气含量低、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等环境问题,要对有限空间内的环境进行严格的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 防止物体落下:有限空间内的物体,如工具、设备等,一旦坠落,可能造成工作人员伤亡。

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物体的坠落。

5. 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根据具体的作业环境,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呼吸器、防护服、安全带等,确保工作人员的身体安全。

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空间作业是指在没有地面支撑的情况下进行的作业活动,例如在建筑物外墙、高空悬挂脚手架、天桥、高压电塔等地方进行的作业。

由于空间作业具有高度、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点,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较高,因此,为了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公司特制定此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作业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 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监督执行,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 对于涉及空间作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 监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安全生产工作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法律和法规规定,要求其追究责任。

5. 参与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进行安全作业。

三、安全生产措施1. 在进行空间作业前,必须确定作业具体位置,清楚了解作业的特点和危险源,并严格遵守作业工艺流程。

2. 在进行空间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并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严禁擅自离开作业位置,乱扔物品,以及烟酒等物品带入危险的作业区域。

3. 在进行空间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做好警示标志,并专人看守,避免无关人员接近作业现场。

4. 对于有特殊的安全风险的工作环境,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例如在高空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网和防坠器,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5. 对于危险性大的空间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并严格遵守计划,严禁随意更改作业程序。

6. 在进行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证书和技能,不得擅自进行危险的作业活动。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的基本特征是:空间有限、自然通风较差、常伴有不明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有限空间内(如:锅炉、压力容器、除尘器、地沟、烟道、地坑、污水提升站、污水处理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箱罐类容器等)实施的检查、维修、施工等活动。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二章有限作业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第四条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一)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二)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三)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四)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五)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单位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细化作业标准,每项作业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作业程序为:(一)由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项目部提出申请,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二)安全责任人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查等情况;(三)监护人员必须是车间级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备,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四)项目责任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签字批准后,方可进入作业。

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引言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气体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1 定义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1.2.1 封闭、半封闭设备:船舱、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1.2.2 地下有限空间: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1.2.3 地上有限空间: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作业人员进入有缺氧危险、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中毒或粉尘危害等危险的所有受到限制、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上述危险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

3 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监督检查的责任;操作人员负有服从指挥,遵章守纪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指定作业负责人以及作业监护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并建立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和监管制度。

3.4.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救援设施,包括救援设备和呼吸装置等。

完善作业条件和配备检测检验设备,包括氧气、有害气体检测设备。

3.4.2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进行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表)。

第七条对于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坚持有利安全、方便施工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保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措施,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说明。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进行统一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分包单位因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在其组织领导下,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二)保证安全投入;(三)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将工程项目中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进行事前识别并列入项目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列表公示;(二)组织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记标志;(三)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当明确检测指标);(四)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职责;(五)组织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防护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六)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七)督促、检查本项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要求;(八)按照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及时、如实报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一)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情况,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二)对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检测指标,组织检测;在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参加下进行评估、提出安全措施,在作业期间,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报送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三)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四)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停止作业;(五)在项目负责人不在场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具备现场应急救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二)参加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三)实施持续监护,全过程监控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情况,密切关注作业环境变化,确保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四)监督、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五)负责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人员全部撤离;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六)在紧急情况下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指令,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报警;当作业负责人不在场时,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二)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与监护人员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服从监护人员的管理;(三)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施工项目部识别的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进行审核;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及时组织本项目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对下一阶段施工中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进行会审,及时提出危险源;(二)将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及动态变化情况以监理周报形式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三)对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四)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五)组织监理工程师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十六条对于有限空间,应当在入口处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防止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误入。

第十七条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原则上应保证两名以上(含两名)作业人员同行和在场内工作。

有限空间只能容一人进入作业的,应强化监护措施。

第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换气、再检测评估、后安排作业”的原则。

在对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检测指标检测合格后,作业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环境危险状况进行评估,就作业时间及预防、控制、消除危险的安全措施提出意见,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未经通风换气和检测合格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九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必要时,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有毒有害气体及缺氧报警装置。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进行检测的,应在确保检测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随时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连续监测,有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的,应当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

经重新检测评估和审批的,方可恢复作业。

第二十二条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的,应当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份: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等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将人员全部撤离。

第二十四条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的,应当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 49号)的规定。

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强制通风,经检测没有毒有害气体后,作业人员方可下孔施工,作业过程应实施持续有效的强制通风。

监护人员必须在孔口地面进行监护。

第二十五条在有水、流沙、瓦斯等突出危险或地质条件不良的有限空间内进行作业的,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绳等应急撤离设备。

第二十六条在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的有限空间作业的,所用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当使用防爆工具;针对可能存在的可燃性气体,配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器。

第二十七条在有限作业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严禁在作业现场堆放易燃易爆材料。

动火作业过程中须对作业环境进行持续检测,防止由于动火耗氧导致环境氧含量不足。

第二十八条在有限空间使用各类电动工具和电气设备的,应当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当遵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的规定;缺氧条件下作业,应当遵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的规定。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有限空间作业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等教育培训。

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并按规定进行检验、维护、更换,确保可靠有效。

第三十条三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针对本项目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概况、各个分项部位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救援器材的正确使用等。

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来源,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

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救援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正确佩戴、使用合格的呼吸保护器具、救援器材。

严禁救援人员在未做好自我防护的情况下进行施救。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政策法规修改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