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设施变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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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电气设备设施变更的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特编制本变更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设施存有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变更管理。主要包括:电气设备设施运行变更、电气技术、用电设备、微小变更、同类替换及电气管理变更。

第三条变更管理是指:电气设备设施运行、电气技术、用电设备等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第四条电气设备设施运行变更是指:涉及技术、设备设施、参数等超出设计范围的改变。

第五条微小变更是指:用电设备设施负荷在1Kw及以下的改造、安装、同类电器替换的变更。

第六条同类替换是指: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第七条电气作业人员变更是指:电气作业人员岗位,因永久变动和临时性的变动。其中永久变动包括调离、调入、转岗。

第八条电气设备设施运行变更,主要包括:

4.1 电气设备设施运行方式的变更。

4.2 电气设备设施的变更(是指所内所有变配电系统的变更)。

4.3 负荷的变更。

4.4 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变更。

4.5 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第九条电气技术变更,主要包括:

5.1 新、改、扩建项目规划设计的变更。

5.2 改造、安装、维修的变更。

5.3 设备设施参数的变更。

5.4 操作规程的变更。

第十条电气管理变更,主要包括:

6.1 电气作业人员的变更。

6.2 电气管理机构的变更。

6.3电气岗位职责、规程、制度的变更。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部是电气设备设施变更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变更管理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十二条运营管理部负责电气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规划设计、工艺操作规程、工艺参数及工艺技术改造的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电气作业人员岗位变更管理,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变更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变更申请部门应详细阐明需要变更的原因、技术依据和内容,并按规定实施变更程序。

第十五条对由于变更可能导致的风险,在变更实施之前应按《危险源、有害因素标识和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控制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十六条在变更投用前,各部门应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变更管理要求所有的变更事项在投入运行之前,必须履行申请、风险评估、审批、可行性评审及变更验收等程序,办理完所有手续,并编写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电气设备设施变更的基本类型,包括电气设备设施大型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变更。电气设备设施大型变更和微小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同类替换不执行变更管理流程。

第十九条生产安全部对电气设备设施变更管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考

核,对执行变更管理制度表现优秀的部门进行奖励,对未按制度执行的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章变更分级管理及程序

第二十条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16.1 电气设备设施用电负荷在10Kw,经费 5000.00元以上的为所级变更;用电负荷在10Kw,经费 5000.00元以下的为部门级变更。

16.2 所级变更的项目,需报生产安全部审批。部门级变更的项目由各部门自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变更申请

部门实施电气设备设施变更时,由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审批表》。申请变更项目所属部门,应按《危险源、有害因素标识和风险评价管理办法》认真进行变更风险分析,拟订相应措施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变更审批

18.1 所级变更审批程序:部门在《变更申请审批表》填好后(见附表1),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生产安全部审核,然后由主管所领导审批。

18.2 部门级变更审批程序:部门在《变更申请审批表》填好后(见附表1),由申请部门主管审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报生产安全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变更可行性评审管理

部门申请的所级变更在获得批准后,申请部门应向我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变更可行性评审报告,安委办应组织所电气、易燃易爆、安全综合管理、职业与环境、科研试验过程控制等管理专业和审批人员、设计成员,对变更实施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填写变更可行性评审表(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变更实施

20.1 部门在未得到变更批准时,不得擅自进行变更,否则按所违章作业严肃处理。

20.2 变更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变更实施过程如出现非预计情况时,应向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变更申请,并下发设计联络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基建项目有关变更,根据基建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变更验收

21.1 变更实施结束后,所级变更验收由生产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验收组由

所电气、易燃易爆、安全综合管理、职业与环境、科研试验过程控制等管理专业和审批人员、设计成员组成,对变更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并填写变更实施验收表(见附表3)。部门级实施的变更由实施部门妥善保存变更记录材料。

21.2 生产安全部应对所级变更建立台账,部门级对本部门的所有变更项目建立台账(见附表4)。

21.3 部门级变更实施并整改完成后,变更部门应在十日内,将的变更材料上报生产安全部备案。

21.4 变更实施部门,应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生产安全部拟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变更申请审批表

2.变更可行性评审表

3. 变更验收表

4. 变更台账表

附表1

变更申请审批表(所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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