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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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其它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打架斗殴的行为
第十五条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的行为:
(一)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怂恿他人,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复查或听证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申诉或听证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三节送达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一条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七)盗用他人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盗用他人互联网帐户,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协助盗窃,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或法律、行政法规等;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使用互联网络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散布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资源和他人数据,或其他恶作剧行为。
第五章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道德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仍未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第七条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治者,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故意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涉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案价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200元(含2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接听或查看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一节调查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取证与查实。
(一)学生在校内违纪,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形成书面“违纪行为调查报告”。“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因打架致伤的伤势证明,现场勘验报告,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二)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三)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四)利用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发布具有威胁性、不友好、侮辱他人的信息,或捏造事实有损他人声誉的信息;
(六)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或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七)阅卷教师认定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二)被认定作弊后拒不承认、拿走或撕毁物证、口头或书面威胁证人;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五)自行拆散已装订好的试卷或隐藏多余的空白卷;
(六)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扰乱教室、餐厅、宿舍、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或侮辱、漫骂、威胁、恐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以及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损坏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损坏文物、古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它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公章、他人印章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
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
(二)利用文具、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
(三)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四)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二)学生在校外违纪,由保卫处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形成“违纪行为调查报告”,送交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十三条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一周内,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
第四十四条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根据“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和学院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Biblioteka Baidu,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语言或淫秽图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或组织收听(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窥看、性骚扰等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其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动手打人的行为: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轻伤或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首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按以上各款所列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少量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
(三)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以及未经允许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五)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
第四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节申诉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或听证请求。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照《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对学生提出的请求进行复查或听证。
(二)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使用网络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学生使用互联网络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第十四条其它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打架斗殴的行为
第十五条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的行为:
(一)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怂恿他人,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复查或听证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申诉或听证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三节送达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一条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七)盗用他人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盗用他人互联网帐户,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协助盗窃,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或法律、行政法规等;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使用互联网络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散布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资源和他人数据,或其他恶作剧行为。
第五章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道德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仍未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第七条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治者,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故意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涉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案价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200元(含2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接听或查看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一节调查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取证与查实。
(一)学生在校内违纪,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形成书面“违纪行为调查报告”。“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因打架致伤的伤势证明,现场勘验报告,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二)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三)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四)利用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发布具有威胁性、不友好、侮辱他人的信息,或捏造事实有损他人声誉的信息;
(六)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或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七)阅卷教师认定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二)被认定作弊后拒不承认、拿走或撕毁物证、口头或书面威胁证人;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五)自行拆散已装订好的试卷或隐藏多余的空白卷;
(六)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扰乱教室、餐厅、宿舍、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或侮辱、漫骂、威胁、恐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以及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损坏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损坏文物、古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它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公章、他人印章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
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
(二)利用文具、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
(三)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四)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二)学生在校外违纪,由保卫处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形成“违纪行为调查报告”,送交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十三条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一周内,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
第四十四条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根据“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和学院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Biblioteka Baidu,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语言或淫秽图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或组织收听(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窥看、性骚扰等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其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动手打人的行为: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轻伤或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首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按以上各款所列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少量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
(三)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以及未经允许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五)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
第四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节申诉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或听证请求。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照《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对学生提出的请求进行复查或听证。
(二)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使用网络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学生使用互联网络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