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脑死亡立法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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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脑死亡立法的哲学思考

承袭数千年之久,“其脉消失、鼻无气、心不跳、意识丧”的心肺死亡标准已深入人心。尽管医学已经证明“脑死亡一定是人之最终死亡,心肺死亡不一定是人之最终死亡”,但鉴于死亡问题涉及医学、法律、伦理道德、哲学、风俗习惯等因素,在死亡标准代替并立法问题上,中国迟迟未有举动。其焦点指向主要是: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承载了太多的民族文化、宗教及道德观念,脑死亡标准能否为广大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其次,法律如何保证脑死亡标准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实施,社会科学如何从思想道德层面论证我国实行脑死亡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正因为如此,面对着脑死亡标准,医学界热情推动和法学界的冷静谨慎形成一种奇特的反差。这告诉我们脑死亡标准的实行需要哲学理论作强力支持。

意识依赖物质并反作用于物质

传统意义上的死亡认知来自于人们长期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死亡及其相关问题的总结,比如,通过日常观察和狩猎活动,原始人就已经形成了死亡就是心脏停止跳动的模糊概念,在石器时代,用弓箭刺中牛心脏的壁画则可说明心脏在死亡上具有关键的意义。如此这般,不断重复,生活经验、亲眼目睹再加事后证明,形成了关于死亡的共识:死亡就是心脏死亡。在传统心死亡标准基础上,又形成了与此相适应的关于死亡方面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观念或信仰,

这些传统观念或信仰从开始起就存在着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广泛的生存土壤,它们的存在又反过来强化和支持心死亡标准的选择与适用。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最早的死亡标准演变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法国。1959年法国医生莫拉雷特和古郎恩提出一种新类型的昏迷“不可逆性和难以恢复的昏迷”。这种昏迷就是脑死亡状态的前身,其与原先常见的患者因心肺死亡而导致的昏迷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差异之关键在于医技水平的提高、医学新技术如呼吸机等的运用,使原本已停止的心肺功能又重新恢复和维持。技术引发的变革继续,通过离心的猫狗心脏之存活实验、蛙心灌流实验、大脑冷冻实践等,人们对死亡的认定有了质的飞跃。心肺死亡标准不应再是死亡认定的最终标准了。今天,脑死亡是人最终死亡的认定结论符合现代医学规律,医学界基本无异议。世界上已有80个国家接受了这一全新的标准,并有13个国家颁布了与脑死亡标准相关的法律。

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真理

在依靠正确、精确和科学的医学结论前提下,解决脑死亡标准问题必须依靠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法理和社会利益上的优越和人权上的尊重和保障。单纯依靠医学自身演进规律,让医学自身处理死亡标准之争是不可行的。应当通过立法,规范脑死亡认定事宜。

在不违反伦理道德、宗教和公序良俗等要求下,以法律规范脑死亡认定,既可最终实现死亡认定由心肺死亡时代向脑死亡时代的平稳、规范和顺利过渡,杜绝死亡相对化之争,也可以实现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经民意调查表明:多数人希望将死亡问题交由法律调整和规范。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才能保证脑死亡选择、适用和推广是科学、正确和合法的,才能保障脑死亡认定和器官移植的开展是符合法治理念,并最终一定是造福全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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