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脑死亡立法的哲学思考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摘要】本文通过调查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立法态度,以及分析立法的可行性和影响,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对脑死亡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和混淆,同时对脑死亡立法的态度也存在差异。
立法的可行性分析指出,制定脑死亡相关法律对于保护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至关重要,但也需要考虑立法实施的复杂性和挑战。
本文总结了调查结果,提出了立法推进建议,并展望未来脑死亡相关法律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完善我国脑死亡相关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脑死亡、认识、立法、不同人群、调查、可行性、建议、影响、总结、推进、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脑死亡是一种临床诊断标准,指脑干和大脑皮层完全失去功能,患者永远不可能恢复。
脑死亡的确诊通常需要医学专家根据一系列严格的标准进行评估。
在很多国家,脑死亡已经被确认为死亡的标准,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却仍存在争议和不同的认识。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脑死亡的认识和立法变得愈发重要。
尤其是在器官移植等领域,脑死亡的确认和立法都会对捐献和移植产生重大影响。
本研究旨在调查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及对脑死亡立法的态度,分析立法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我们希望能为完善脑死亡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立法态度进行详细调查,以了解公众对脑死亡问题的认知程度和态度倾向,为未来相关立法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具体目的包括:1. 探究不同年龄段、教育程度、职业等因素的人群对脑死亡的认知水平存在何种差异性;2. 探讨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立法的态度和看法,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因素;3. 对脑死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探讨立法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4. 分析立法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对公众医疗决策和生命价值观念的影响,为社会公众舆论引导和教育提供依据。
通过本研究,旨在全面了解公众对脑死亡问题的认知和态度,为完善相关立法和提高社会公众对脑死亡问题的理解程度做出贡献。
以下关于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学意义
脑死亡标准是确定一个人是否已经死亡的一种医学准则,基于对大脑功能的不可逆性损伤进行判断。
脑死亡标准在伦理学上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意义:
决定生死边界:脑死亡标准帮助确定生命的结束边界,将医学和伦理界定在一个明确的界限上。
这对于医学实践和伦理决策至关重要,例如确定器官移植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及决定是否中止维持生命的医疗治疗。
尊重个体自主权:脑死亡标准将决定是否继续维持生命的权力交给个体或其合法代表。
这尊重了个体的自主权,认可了个体在医疗决策中的重要性。
保护医疗资源分配:脑死亡标准确保了医疗资源的公平和合理分配。
当一个人被宣布脑死亡时,他们的器官可以被用于器官捐献,挽救其他患者的生命。
这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以实现公正的分配。
伦理决策指南:脑死亡标准为医生、患者和家属提供了伦理决策的指南。
它为医生提供了明确的标准,用于确定何时宣布一个人死亡以及在治疗决策中的参考依据。
同时,对患者和家属来说,脑死亡标准提供了一个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框架,帮助他们做出关于生命维持和器官捐献的决策。
总体而言,脑死亡标准在伦理学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确保了医疗决策的合法性、尊重了个体自主权、促进了公平的资源分配,并为医生和患者提供了决策指南。
然而,伦理学对于脑死亡标准的讨论和辩论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文化和宗教背景下,对生死定义和人的存在有不同观点和价值观。
简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简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脑死亡标准是指一种现代医学诊断方法,判断一个人是否已经完全失去了大脑活动的功能。
在该标准下,医生通常需要进行一系列检查,包括观察呼吸和反射等,以确认病人已经达到了脑死亡的状态。
当确认脑死亡之后,医生通常可以宣告病人已经死亡,但尸体仍然维持了心跳和其他器官的功能直到器官捐献手术完成。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首先,它为医学界和整个社会提供了一个可以接受的死亡的定义。
因为在脑死亡标准下,人已经完全失去了大脑活动的功能,体内的所有系统都已经停止工作,这也被认为是永久性的。
其次,脑死亡标准也有利于器官捐献。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命延长的需求增加,更多的人需要组织和器官移植。
尽管大多数人对器官移植表示支持,但由于对超越死亡的定义纷争不断,医学界也常常被批评为利用身体和器官来进行实验或捐献,无法区分“生命”的真正界限。
而脑死亡标准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定义来排除争议,为医学义务建立了起点和终点。
但是,尽管脑死亡标准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医学组织接受,并且被认为是确定一个人的生命已经离开的标准,但是,它仍然存在着一些伦理问题和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
特别是在有组织捐赠团体的情况下,这些组织需要遵循各种的道德原则,并确保医生和患者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此外,由于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仍存在关于死亡的不同定义,因此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讨论来解决这些问题。
这样才能确保真正实现了清晰界定死亡的标准,使捐赠器官的行为真正成为一种伦理和发展的积极成果。
总之,脑死亡标准在医学和伦理方面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深入思考并理解这个标准所传递出的含义和对于器官捐献的重大贡献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需要采取行动来确保其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并不断开展更多的伦理、科学探讨,以更加准确、安全和积极的方式使用脑死亡标准,推进医学和社会的发展。
论我国脑死亡立法的意义
进行严格 的管理 , 防止在实施死 亡标准中出现违背伦理道 德及法律的行 为。 将对我国司法和执法产生重要 影响 : 它 民法上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终 止时 间将会有所改变 , 承开始 时间的确 定 ・ 如继 刑法上受害人的损伤程 度和加害人责任认定也将发生变化 , 按照经典死亡标准应当认它为重伤 的情况有 可能按新的标 准认定 为死 亡 , 加害人 就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
中图分类 号 :R 1 -
1脑死 亡立法概 述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7 - 1 4 (0 9 6 0 4 - 2 6 1 8 9 2 0 )0 - 0 4 0
2 2 从法学 角度来 说 ,脑 死亡立 法可促 进我 国法学 发展 .
当前 ,随着现 代生命科学 技术 对人们 生活 影响的 日渐深入及 因 此 而导 致 的人们生命观念 的转变 , 越来越多 的人 已经开 始认可 并接 受
中国医药指 南2 0 0 9年 3月第7卷 第6期 Gud fC iaMeiie Mac 0 9 V 1 No6 7
论我 国脑死亡立法的意义
杨 慧 艳
【 要 】 本文 着重 阐 述 了脑 死亡 立 法的意 义, 即脑 死 亡一 旦 以立 法形 式确 定下 来 ,将 对我 国的 医学 、法 学 、伦理 学产生 重要 影 响 ,对促 摘 进 我 国卫生 法 学的 发展 、卫生 资源 的 节约 、器官移 植 事业 的发展 , 将产 生最 大的 医学与社会 效益 。 都 【 键 词 】 脑 死 亡 ; 立 法 ;意 义 关
任 ; 医学上 司法鉴 定也 会有相 应的变化 等【。 法 3 】 23 从经济学 角度来说 , 死亡立法 可节 约卫生 资源 , . 脑 减轻 家庭经济 负担
脑死亡,如何立法
脑死亡,如何立法?由于在传统心脏死亡标准下,无法提供心脏供体,脑死亡立法问题遂成为医学界、法律界所关心的重要问题。
死亡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医学技术、社会伦理道德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脑死亡,如何立法?死亡分为三个层次脑死亡标准亟待明确长期以来,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死亡的标准进行立法,但传统上一直认可心脏停跳为死亡标准,医学院的教科书和临床实践也是采取心脏死亡标准。
随着医学技术手段的进步,人们发现,从科学上讲死亡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就是脑死亡,没有脑电波活动,没有自主呼吸,没有反射,生命完全没有可能再逆转,但心脏可能还在跳动。
第二就是临床死亡,心脏不跳了,这也不是彻底的死亡,因为可能还有组织存活。
第三级的死亡是生物学的死亡,心跳停止24小时后,人体的组织细胞全部都死亡了。
这三种状态,从生物科学的角度上讲,人都是死了,而且不可能复生,患者已经不具有任何生存和抢救的价值。
但是,如果根据传统的心脏死亡标准,停止对已经脑死亡、尚未到达心脏死亡的患者进行抢救,将构成治疗上的过失甚至是杀人行为;而且,从道德的标准来讲,停止抢救一个没有达到法律死亡标准的患者将是反人道主义的行为。
如果直接从已经脑死亡但心脏尚在跳动的患者身上摘除器官(特别是心脏),将有可能构成伤害罪或杀人罪。
如果承认脑死亡,将心脏仍然可能处于跳动状态的脑死患者宣布为死亡,就意味着可以摘除正在跳动的心脏进行移植,使心脏移植成为可能。
而且,如果在脑死亡状态下进行包括眼角膜在内的其他器官移植,由于脑死亡后患者体内还维持一定的新陈代谢,移植器官存活和新鲜状态将大大改善。
可以说,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将为器官移植开辟最广泛的前景,这也是确立脑死亡标准的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医学价值之所在。
脑死亡立法应当承认心脏死亡脑死亡双重标准由于发现了脑死亡现象和确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开始确立以脑死亡为内容的一元死亡概念。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承认脑死亡国家的死亡标准都是一元化的,有一些国家是在原有的心脏死亡标准的基础上承认脑死亡标准。
简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
简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患者自主权。
脑死亡诊断标准能够确定患者是否已经死亡,从而保护其自主权和尊严。
在脑死亡确认后,患者家属可以根据其意愿作出合适的抉择,比如献出其器官,让生命得以延续。
2. 促进器官捐献。
当一个人被确定为脑死亡时,他或她的器官可以被移植到需要的人身上,以挽救他们的生命。
脑死亡诊断标准对于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3. 确定医学治疗的终止。
脑死亡诊断标准能够帮助医生确定病人已经无法复苏,从而决定是否停止医学治疗。
这不仅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还能够释放医生的资源,为其他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
4. 减少医疗纠纷。
脑死亡诊断标准对于避免医疗纠纷也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确认患者的死亡,避免家属对于治疗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从而减少可能导致的医疗纠纷。
综上所述,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在于帮助保护患者的自主权、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确定医学治疗的终止以及减少医疗纠纷等方面,对于医疗事业的
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确立脑死亡鉴定标准的伦理学意义探究
确立脑死亡鉴定标准的伦理学意义探究确立脑逝去鉴定标准的伦理学意义探究在当今医学和伦理学领域中,确定脑逝去的鉴定标准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脑逝去发生在脑部永久性损伤,无法逆转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关键脑部结构没有血液或氧气供应,从而导致细胞的坏死和组织的解体。
对于医学界来说,脑逝去的鉴定标准至关重要,可以为器官移植提供捐赠者,也可以帮助家属决定终止治疗。
而在伦理学领域,则需要从人类尊严、尊重生命和人权等角度来探讨脑逝去鉴定标准的伦理学意义。
1. 脑逝去鉴定标准的临床意义脑逝去的鉴定标准是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医学检查来确认的,包括神经系统检查、脑电图检查和脑血流动力学检查等。
这些检查的目的是确定患者脑部功能的丧失程度,以便作出脑逝去的诊断。
临床上,脑逝去鉴定标准的确立对器官移植非常重要。
只有当一个人被宣布脑逝去后,其器官才能被用于移植,挽救更多的生命。
脑逝去的鉴定标准也为医生和家属提供了结束治疗的依据,避免了无谓的延续治疗和病人的痛苦。
2. 脑逝去鉴定标准对于伦理学的挑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脑逝去鉴定标准的确立涉及到对生命的尊重和人类尊严的尊重。
在确定脑逝去的过程中,医生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和测试,这可能会对患者和家属造成额外的伤害和痛苦。
另在脑逝去被确定后,患者的生命被宣告结束,家属需要面对终止治疗和捐赠器官的抉择,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极其艰难的决定。
3. 人权与脑逝去鉴定标准脑逝去的定义和鉴定标准涉及到对人的尊重和人权的保护。
在确定脑逝去的过程中,患者应该受到尊重和尊严的对待,医生需要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和家属的决定。
脑逝去鉴定标准的确立也需要遵循伦理学原则和法律法规,确保对患者的人权和生命权进行充分的保护。
4. 对脑逝去鉴定标准的个人理解和观点在我看来,脑逝去鉴定标准的确立是必要的,它可以为器官移植提供合法、合理的捐赠来源,帮助更多的患者获得生命的延续和挽救。
对于确定脑逝去的过程需要更加人性化、尊重患者和家属的意愿和决定,避免对他们造成额外的伤害和痛苦。
脑死亡存在的伦理问题
三、脑死亡存在的伦理争议
死亡不仅是一个科学和医学问题,更与哲学和伦理道德密不可分。
(一)对传统死亡概念的尖锐挑战
脑死亡的概念颠覆了人们长期依赖对死亡的认知,即使在科学上能够进行充分合理的解释,但与社会文化和传统道德仍产生激烈冲突。尤其是在中国社会,我们根深蒂固的孝文化是脑死亡面临的重要伦理问题。首先,在亲人病危出现脑死亡的情况下,家属很难根据自己的科学理性判断,在心脏未停止跳动、尚存在呼吸和提问的情况下,认为患者已经死亡。感性与理性的碰撞中,即使是那些能够接受脑死亡概念的科学工作者或医务人员,在面临自己亲人的死亡时,也不能完全坦然接受,由于千年儒家文化的教育,在我国转变对死亡的传统观念仍面临很多障碍。
三、脑死亡具有一定程度的伦理价值
从人的本质上来看,脑死亡患者尽管早期存在呼吸和心跳,但在社会学意义上已经失去了自我意识和作为道德主体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如果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维持脑死亡病人的生物学生命,从经济成本角度和社会效益方面考虑,具有一定的资源损失。因此,脑死亡具有一定的伦理价值。
总结:由于死亡是一个特殊而又敏感的话题,人们从传统死亡观念转变未接受脑死亡面临着诸多伦理学挑战,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既包括认知和观念的转变,还包括情感和心理的接受。但在科学发展和宣传普及的过程中,相信我国社会能够树立更为理性的死亡观念。
在我国,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观点是,脑死亡即为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不可逆转地丧失,其中脊髓或心机能的运作情况不做考虑。也就是说,如果全脑细胞已经不可逆转地失去了所有功能,即使尚存在心脏跳动。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近年来,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备受关注。
脑死亡是指脑干不可逆地完全停止功能,包括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自主呼吸和其他一切脑功能。
脑死亡一旦确定,意味着一个人已经彻底失去生命,仅通过机械维持生命的方式继续存在。
由于脑死亡与传统意义上的死亡略有不同,因此,我国需要对脑死亡立法进行反思。
首先,我国需要明确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
脑死亡确诊是医学判断的过程,在确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医学指引和准则。
这些指引和准则规范了医生在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和标准。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还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医生的主观判断,以及造成脑死亡判断结果的不一致性。
其次,我国需要建立脑死亡的监管机构和专家团队。
该机构和团队将负责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培训医生、监督脑死亡诊断的准确性,并提供咨询和指导等。
这样做可以确保脑死亡的诊断程序规范,避免个别医生在脑死亡判断上的主观偏见,以及提高整个医疗系统对脑死亡的认识和了解。
此外,在脑死亡立法问题上,我国也需要解决器官移植的问题。
脑死亡是器官捐献的重要来源,对于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这是他们重现健康的唯一机会。
然而,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困境。
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器官移植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器官捐献的发展。
此外,我国还需要加强脑死亡的宣传工作。
尽管脑死亡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生命,但由于很多人对脑死亡知之甚少,在面对亲人可能出现脑死亡的情况时,常常因为缺乏了解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通过广泛宣传脑死亡的概念,提高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我国脑死亡立法也需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脑死亡是国际公认的死亡定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作为确定死亡的标准之一。
我国应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形成属于我国国情的脑死亡立法。
综上所述,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十分必要。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脑死亡标准是指在临床上判断一个人是否已经死亡的一种标准。
在医学伦理学中,脑死亡标准引发了许多伦理问题和争议。
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和应用,涉及到生命的定义、生命价值的认知、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判断等诸多伦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以期为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启示。
首先,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对生命的定义和价值观的思考。
传统上,人们认为生命是心脏跳动的象征,因此心脏停止跳动就意味着死亡。
然而,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脑死亡标准逐渐被提出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中。
这引发了对生命本质的思考,生命究竟是什么?脑死亡是否意味着一个人的生命已经结束?这些问题挑战着传统的生命观念,也引发了对生命价值的重新思考。
其次,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判断。
在现代医学实践中,脑死亡标准对于器官捐献和移植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脑死亡标准,捐献者的器官可以被移植到需要的患者身上,从而挽救更多的生命。
然而,这也引发了伦理问题,在确定脑死亡时,医生是否应该兼顾捐献者的利益和家属的意愿?如何平衡捐献者和接受者的权益?这些问题涉及到医学实践中的伦理道德判断,需要在尊重生命的前提下进行权衡和决策。
此外,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还在于对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影响。
随着脑死亡标准的应用,医学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使得更多的生命得以延续。
然而,这也引发了对医学技术应用的反思,医学技术的发展是否意味着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的认可?社会文化对生命的认知和尊重是否跟得上医学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以及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的认知。
综上所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涉及到对生命的定义和价值观的思考,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判断,以及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影响等多个方面。
在今后的医学伦理学研究和实践中,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加强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的认知,平衡医学实践中的权衡和决策,促进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和谐发展,为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社会文明作出更大的贡献。
脑死亡标准伦理意义
脑死亡标准伦理意义脑死亡是一个伦理和法律上备受争议的话题。
脑死亡被定义为大脑的不可逆性损伤,这意味着大脑无法再维持生命的基本功能,包括意识、呼吸和循环。
因此,脑死亡标准成为了确定一个人是否已经死亡的重要标准。
然而,脑死亡标准背后涉及着许多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医学实践和社会政策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脑死亡标准对于器官捐赠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些国家,只有被宣布为脑死亡的患者才能成为器官捐赠的候选者。
这是因为脑死亡标准确保了捐赠者已经没有生命迹象,同时保证了器官的质量。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些伦理问题,比如家属是否应该同意器官捐赠,以及医生如何向家属解释脑死亡的概念。
其次,脑死亡标准对于医学伦理学具有深远意义。
在一些情况下,患者被宣布为脑死亡之后,家属可能会请求继续维持生命支持系统,这引发了医生和家属之间的伦理冲突。
医生需要权衡患者的利益和家属的意愿,同时也需要考虑医疗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效率。
因此,脑死亡标准成为了医学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议题。
另外,脑死亡标准也对于生命价值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些人认为,脑死亡标准将生命简化为了生物学的概念,忽视了生命的精神和情感维度。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脑死亡标准为医学实践提供了清晰的界定,有助于保护患者的尊严和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这种生命观念的冲突也使得脑死亡标准成为了伦理哲学的重要研究领域。
总的来说,脑死亡标准在伦理意义上具有重要影响。
它涉及了器官捐赠、医学伦理学和生命观念等诸多领域,对于医学实践和社会政策都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脑死亡标准所涉及的伦理问题,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促进医学实践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
酒店的服务质量。 2.加强在岗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员工培训是不可能一蹴
而就的,必须连续进行。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可把酒店的制度 和规范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操作技能培训是员工在岗培训 的主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各项服务工作能否依标准完成。技 能培训应常抓不懈,不断让员工掌握最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 能力和工作效率。
布“ 脑 死 亡 ”,虽 然 他(她)的 心 脏 仍 在 跳 动,仍在呼吸,但是他(她)的配偶就可以 不必经过离婚手续而与他人结婚。
(四)实施脑死亡后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1)实施脑死亡后,脑死亡患者的亲 属 就 有 权 利 选 择 继 续 抢 救 或 者 放 弃 ,同 意或者拒绝器官移植,这项权利就需法 律条文给予肯定和保护,以及对权利受 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进行规定。 (2) 如果医生误判脑死亡或以脑死 亡之名侵害患者生命权,应冠以怎样的 刑事罪名,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患者亲 属是否可以要求相应的民事赔偿及赔偿 标 准 ,这 一 系 列 的 问 题 ,在 实 施“ 脑 死 亡 标准”后,刑事及民事法律都需做出相应 解答。 (3)对 已 经 宣 布“ 脑 死 亡 ”的 患 者 在 呼 吸 机 维 持 生 命 期 间 实 施 加 害 行 为 ,应 属于何种罪行,该怎样量刑。 三、脑死亡立法 在法律上对死亡的标准做出一种科 学的规定,对解决诸如遗产争议、保险索 赔 、工 人 的 抚 恤 金 、器 官 移 植 、医 疗 事 故 等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医学界承 认脑死亡状态后,就需要出台相关的法 律法规对脑死亡的标准、诊断方式、诊断 人员等一系列问题加以规范和约定。 (一)脑死亡与器官移植 确立脑死亡的意义就在于可以将脑 死亡者作为器官来源,使更多的病人得 到新生。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有助于推 进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使成千上万器 官末期病人因此得到再生的机会。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器官移植在确 立脑死亡的意义中并不是首要的。脑死 亡观念的确立对医学发展确实有积极意 义,特别有利于推动器官移植、神经内 科、神经外科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器官 移植的现状不会因此得到根本性的改 观。据专家推算,要中国老百姓认同“脑 死亡”并愿意捐赠器官,估计还需要 10 年的时间。[2] (二)脑死亡法的内容 脑死亡标准出台,也对法律提出了 挑战。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并没有明确 的定义,而是遵循医学的解释。但由于人 的个体死亡涉及到遗产继承、医疗纠纷 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脑死亡立法十分 重要。 据 Stuart 等于 1979 年底对 29 个国 家的调查,美国等 14 个国家已有正式的 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依据; 比利时等 10 个国家虽无正式法律条文, 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并用作宣布死 亡的依据;仅日本等 5 个国家当时还须在 心跳停止后才能宣布死亡和摘除器官。至 1997 年 6 月,日本也承认了脑死亡,国会
脑死亡是“死亡”——事实还是规定?
脑死亡是“死亡”——事实还是规定?北京协和医学院曹逸涵摘要:不同于一般哲学问题,死亡的界定问题带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这决定了我们在进行此问题讨论时的身份最好是问题解决者,而不是持有某种观点的生命伦理学家。
目前,死亡界定最重要的标准是脑死亡标准,即“脑死亡是死亡”。
然而,其中的“是”是何含义,是被推导出的事实,还是一个人为规定?本文对在现实背景下,解答“何为死亡”这一问题的方法论展开反思。
毋庸置疑,对何为“人的生命”的多样化理解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不同认识之间可能存在着认识框架的上不兼容性。
作为一个问题解决者,当我们面对多样化的对“人的生命”的认识,我们不得不从中选取某些认识,作为制定界定死亡的法律的依据,并将之强加给所有人。
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采用某些标准去甄选各种迥异的对“人的生命”的认识,而我们必须对这种标准的正当性给出证明。
我们将看到,“脑死亡是死亡”在某些对“人的生命”的认识框架下具有事实性。
但我们无法断言,这些认识框架是唯一合理和正当的框架。
出于解决迫切现实问题的需要,我们可能将“脑死亡是死亡”的判据推向全社会,但这应是出于社会综合效用考虑的规定,而不可能是出于事实。
对于死亡界定问题,不存在超越任何基础认识框架的事实。
关键词:死亡界定脑死亡事实社会功用认识方法论Abstract:Unlike other philosophical issues, death determination is of vital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determines that we should better stand as “problem solvers” rather than bioethicists with certain viewpoint when engaged in this issue. At present, the most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death determination is the brain-based determination of death, which indicates “brain death is death”. However, the exact meaning of “is”in the expression is not apparent. Whether it means an inferred fact or artificial definition?In this article, we give a careful inflection upon the methodology we adopted when solving the problem of “what is death” under realistic background. Without a doubt, there exists a variety of understanding of what is “human life”, which has the rationality in the reality. The incompatibility may also exit between different epistemological paradigms. As a problem solver, faced with diversified understanding of “human life”, we are obliged to choose some of them as the foundation of death determination laws and imposed them on everyone. We inevitably will use some criteria to selection amid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human life” and it is our duty to justify the adaption of those criteria.We will see within certain epistemological paradigms of “human life”, “brain death is death” can be a fact. However, we cannot assert that these paradigms are the only ones which are rational and justified. In the stringent demand of solving realistic problems, we may impose the brain-based determination of death on the whole society. Yet it can only be justified under the consideration ofa “comprehensive social utility” but not fact. Regarding death determination, there exists no fact beyond any basic epistemological paradigms.Keywords: Death determination, brain death, fact, social utility, epistemology, methodology问题的现实性及我们的身份生命维持技术的发展使得“脑-心-肺”的生命偶联体得以分割,由此带来了对死亡重新界定的命题。
如何看待脑死亡界定的伦理学意义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关系
必须明确的是,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与器 官移植无直接关系。但客观上,脑死亡 标准对器官移植利用将有很大的促进作 用。
脑死亡——现实的迫切需要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植者仅为2000人,只占需 求人数的2%。脑死亡者作为器官移植的 供体,其社会意义很大。人们期待我国 制定严格的法律标准,顺利开展此项有 意义的工作。
脑死亡概念
至80年代后期,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 或地区从医学上和法律上认可脑死亡作 为死亡的标准 。 1980年,我国学者提出应将脑死亡理解 为全脑的死亡。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关系
随着医学新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越来 越多地倚赖于从尸体上取出活的器官, 这是一个事实。器官移植手术要求时机 适宜,手术实施的越早则移植成活率就 越高。脑死亡者的心脏仍在跳动,各个 脏器的血液供应得以维持,在及时施行 人工呼吸和给氧条件下,脑死亡者各脏 器组织不同于心死者那样发生缺血、缺 氧,作为供体,这些脏器组织有着较强 的活力,为移植成功提供了先决条件。
科学伦理 ----科学“一把双刃剑”
应该说,追求真理、造福人类是科技活 动的原始目标和古老追求,但是在很长 的时间里人们或者坚守“为科学而科学” 的信仰,或者认为追求真理本身就意味 着造福人类,认为增进人类福利是追求 真理理所当然的结果。因此,人们往往 只强调前者而忽视或省略了后者。直到 20世纪下半叶,当科技的负面效应触目 惊心的摆在人们面前的时候,人类才意 识到造福人类这一原则原是不可忽视或 忽略的。
脑死亡立法——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蔡振杰(我国著名心脏外科专家)认为,“任 何制度的确定, 都只能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 制度的好坏,就取决于其利大,还是弊 大”。 就现实而言,脑死亡即使实施,也会因为人 类目前对于生命探究的局限和个体差异的存 在,而出现一些偏差。但是从大的趋势上来 讲, 脑死亡的确定,将使更多的人受益。既 然世界上没有一个完美的制度, 那么我们追 求的就只能是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专题讨论:脑死亡立法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胡林英①摘要:在对1999年以来我国脑死亡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初步梳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学者主张脑死亡立法的主要论据,提出并分析了脑死亡问题的三个主要问题:(1)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吗?(2)能否以经济效率的考量来定义生死?(3)器官移植和脑死亡到底有什么关系?还提出,脑死亡立法需要在我国现实的医疗卫生条件下进行讨论。
关键词:脑死亡,经济效率,器官移植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08)1-0020-03R econsider Legislation of B rain Death in China HU L in2ying.Medical Ethics Department of Health Science Center f or Pe2 king Universit y,B ei j ing100083,ChinaAbstract:To study major research results on brain death in China since1999.Contraposing Chinese scholars’main arguments for the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proposed and analyzed three issues of brain death:(1)Is brain death real death?(2)Should death be defined by implications of economic efficiency?(3)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rgan transplantation and brain death?Meanwhile,this paper argued that the moment of death could not be discovered by any scientific knowledge;any studies on brain death should be conducted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Chinese health care.K ey Words:brain death,economic efficiency,organ transplantation 我国医学界对脑死亡问题的研究表现出惊人的一致,即以现代科学的力量推动脑死亡立法,以人文精神的名义要求器官捐献。
论脑死亡的伦理道德意义
医学伦理学论文论脑死亡的伦理道德意义脑死亡男子被摘取心肝捐献过程由红会人员见证广州日报2011年8月16日一名36岁的男子因发生意外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为脑死亡,悲痛的家人为了能让他的生命延续下去,在其心脏尚未停止跳动前,主动将其心脏、肝脏和角膜捐献出来,使多名正在等待希望的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记者昨日从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了解到,这是自今年卫生部启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以来,广州地区进行的首例脑死亡病人器官捐献。
据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器官获取组织负责人、该院肝胆外科主任霍枫教授介绍,8月1日,这名36岁的男子在深圳因发生意外,从4米高的地方坠落,由于头部先着地,脑外伤非常严重,在被救护车送往当地医院的路上一度出现血压下降、呼吸停止,经抢救,该男子最终也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
8月4日,这名男子的家人将其转入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接受救治。
抢救多日后,经过神经外科、神经内科、ICU多名专家会诊,按照严格脑死亡判定程序,8月11日,该男子被判定为脑死亡。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所谓死亡就是生命获得的终止。
人的个体死亡的传统概念式呼吸、心跳停止。
死亡标准是人们用以衡量与判断死亡的尺度。
死亡是一个过程,但人们并不会等到生物学死亡期到来时,才宣布死亡。
宣布死亡是基于一个生与死的临界点,这个临界点就是死亡标准。
目前判断死亡标准一句有两个,即传统心肺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
1.传统心肺死亡标准所谓传统的死亡标准,是指心肺死亡标准。
即,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散大和对光反射消失时死亡的三个特征。
但是传统死亡标准具有局限性,在临床实践中带来一些伦理问题。
2.现代脑死亡标准所谓脑死亡(braindeath),即全脑死亡。
为大脑、中脑、小脑和脑干的不可逆的死亡(坏死)。
也就是莫衷病理原因引起脑组织缺氧、缺血或坏死,致使脑组织功能和呼吸中枢功能达到了不可逆转的消失阶段,最终必然导致的病理坏死。
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2、自发呼吸停止;3、脑干反射消失;4、脑电波消失(平坦)。
脑死亡标准确立的认识和可能带来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对脑死亡标准确立的认识和可能带来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每当人们提及死亡,想到的总是“呼吸心跳停止”这样的传统标准,然而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呼吸机的发明,使得患者在全脑功能丧失、自主呼吸停止以后,仍然能够依靠机械通气维持一段时间的呼吸和心跳,这就在临床出现了“活的躯体,死的大脑”。
如此,“脑死亡”的概念便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现代“脑死亡”是指:全脑死亡,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的丧失。
要判定全脑死亡需要同时具备3个基本的条件: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及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脑干反射包括瞳孔对光反射,如光刺激可以引起瞳孔缩小,以及眼心反射,即压迫眼球可以引起心率减慢,等等。
)之所以许多人无法接受脑死亡,是因为在临床中,机械通气(即气管插管、上呼吸机)可以使脑死亡患者继续维持呼吸和心跳,这两个传统的生命特征的存在会让人以为患者还活着,不忍放弃。
但实际上,脑死亡患者的呼吸,只是连上呼吸机后所产生的一种机械性的被动呼吸动作,而不是自主行为——就像电风扇只有在通了电的情况下才能转动,拔除电源后,电风扇并不能自己转动。
而且,由于脑死亡患者的生命“中枢司令部”已经完全罢工,即使有各种医疗器械的保驾护航,通常也并不能维持多久的心跳。
所以说,脑死亡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即使给予再多的医疗救治,患者也不会恢复。
脑死亡立法是为了更尊重生命。
因为,如果患者已经死亡,却由于科技的介入维持着生存的假象,对患者的家属来说,不仅是情感上的折磨,还有经济上的沉重负担。
即便家属在经济上能够承担,但这实质上也浪费了整个社会的医疗资源,如果把这部分医疗资源用于那些可以拯救的患者,会更有意义。
脑死亡立法从医疗资源的角度来说的另外一个意义在于它有助于器官移植。
因为,在用仪器维持生存假象时,脑死亡患者体内的各个器官都在不可逆转地走向衰竭,等到传统意义上的死亡时,他的器官已经不能用于移植了。
如果没有脑死亡立法,那患者生前签署的器官捐献协议就此变成了一张废纸。
确定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确定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脑死亡是指人的大脑和脑干完全停止功能,无法自主呼吸和维持生命。
在医学上,脑死亡被认为是死亡的标准之一。
然而,确定脑死亡标准涉及到许多伦理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探讨。
确定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保护生命。
人类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可能保护和维护生命。
确定脑死亡标准可以帮助医生和家属做出正确的决策,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
如果一个人已经脑死亡,继续维持生命只会让他们遭受更多的痛苦和折磨,而且也没有任何希望恢复健康。
因此,确定脑死亡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生命,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
确定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尊重个体自主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是我们的基本人权。
如果一个人已经脑死亡,他们已经失去了自主权,无法做出任何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生前的意愿,如果他们曾经表达过不希望继续维持生命的意愿,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
如果他们没有表达过任何意愿,我们应该尊重家属的决定,因为家属最了解他们的意愿和想法。
第三,确定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保护医疗资源。
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我们需要合理分配和利用这些资源。
如果一个人已经脑死亡,继续维持生命只会浪费医疗资源,而且也没有任何希望恢复健康。
因此,确定脑死亡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利用医疗资源,让更多的人受益。
然而,确定脑死亡标准也存在一些伦理问题。
首先,确定脑死亡标准需要严格的医学标准和程序,否则可能会出现误诊或误判的情况。
如果一个人被错误地判定为脑死亡,他们可能会被错误地宣布死亡,这会给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折磨。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严格的医学标准和程序,确保脑死亡的判定是准确和可靠的。
确定脑死亡标准也涉及到一些道德和宗教信仰的问题。
有些人认为,只有当心脏停止跳动才能算是死亡,而不是脑死亡。
这种观点源于一些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我们应该尊重这些观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循科学和医学的标准,确保脑死亡的判定是准确和可靠的。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学意义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学意义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学意义是为了确定一个人是否已经不可逆地失去了所有的脑功能,并且无法维持生命。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脑死亡标准起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 确定生死界限:脑死亡标准帮助确定一个人何时被宣告为死亡。
在确定生死界限方面,脑死亡标准比传统的心脏死亡标准更为准确和科学。
这对于医生和家属来说都有重要意义,因为他们需要知道何时停止治疗,并为器官移植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
2. 保障人的尊严和权益:脑死亡标准帮助确保被宣告为脑死亡的人不会被错误地继续治疗或持续维持生命。
这样可以保障人的尊严和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医疗资源的浪费。
同时,脑死亡标准还有助于合理分配医疗资源,确保那些有可能恢复生命的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3. 促进器官捐献:脑死亡标准的广泛接受和应用为器官捐献提供了法律和伦理的基础。
当一个人被宣告脑死亡时,其器官仍然可以保持正常功能,适合移植给需要的患者。
这对于改善器官短缺问题、拯救生命以及提高生活质量都有重要作用。
然而,脑死亡标准也存在一些伦理上的争议,例如关于死亡判定的精确性、是否需要家属的同意等问题。
因此,对于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学意义需要不断的思考和讨论,以确保尊重个体的意愿和权益,并在医疗决策中寻求公正和公平。
试论脑死亡立法模式
试论脑死亡立法模式摘要:当前,在脑死亡立法的模式上,国外存在专项立法模式与统一立法模式两种立法模式。
这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其利弊。
就当前我国公众对脑死亡的接受情况来看,我国应当选择脑死亡立法的专项立法模式。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模式;我国;选择脑死亡(brain death)是指原发于脑组织严重外伤或脑的原发性疾病,致使脑的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最终导致人体死亡。
[1] 脑死亡法即对脑死亡进行的立法,是立法者通过对脑死亡的明文认可。
脑死亡法的立法模式,即脑死亡法立法时所采取的法律范式或立法体例。
立法模式是立法成本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并且直接决定着立法的实效与权威。
当前,随着生命技术所带来的人们生命观念的转变,脑死亡这一远较传统心死亡更为科学的死亡概念已经开始逐步为人们所认同和接受,不少国家都已承认了脑死亡并专门制定了本国的脑死亡法,我国也正在酝酿出台相关的法规或规章。
由于我国在生命立法领域方面的整体落后,我国过去毫无脑死亡立法方面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成功立法模式无疑将对我国脑死亡立法的成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不少学者在进经过后认为,日本的脑死亡立法模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因而建议我国采取日本的脑死亡立法模式。
那么,日本的脑死亡立法模式是否真是我国脑死亡立法所应采取的最佳立法模式呢?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拟在此浅发拙论。
一、各国在脑死亡法上所采取的主要立法模式及其优劣各国在脑死亡法的立法模式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项立法模式,另一个则是以西班牙为代表的混合立法模式。
而日本的脑死亡立法模式实际上是承袭西班牙的脑死亡立法模式而来的。
应该说,上述两种脑死亡立法模式各有优劣。
(一)美国脑死亡的专项立法模式所谓脑死亡的专项立法模式,就是指在不无视脑死亡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固有联系的前提下,单独对脑死亡进行立法,而不是将脑死亡完全纳入器官移植法而使其成为器官移植法的一个的立法方式。
当前,采用专项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中以美国最为典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脑死亡立法的哲学思考
承袭数千年之久,“其脉消失、鼻无气、心不跳、意识丧”的心肺死亡标准已深入人心。
尽管医学已经证明“脑死亡一定是人之最终死亡,心肺死亡不一定是人之最终死亡”,但鉴于死亡问题涉及医学、法律、伦理道德、哲学、风俗习惯等因素,在死亡标准代替并立法问题上,中国迟迟未有举动。
其焦点指向主要是: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承载了太多的民族文化、宗教及道德观念,脑死亡标准能否为广大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其次,法律如何保证脑死亡标准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实施,社会科学如何从思想道德层面论证我国实行脑死亡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正因为如此,面对着脑死亡标准,医学界热情推动和法学界的冷静谨慎形成一种奇特的反差。
这告诉我们脑死亡标准的实行需要哲学理论作强力支持。
意识依赖物质并反作用于物质
传统意义上的死亡认知来自于人们长期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死亡及其相关问题的总结,比如,通过日常观察和狩猎活动,原始人就已经形成了死亡就是心脏停止跳动的模糊概念,在石器时代,用弓箭刺中牛心脏的壁画则可说明心脏在死亡上具有关键的意义。
如此这般,不断重复,生活经验、亲眼目睹再加事后证明,形成了关于死亡的共识:死亡就是心脏死亡。
在传统心死亡标准基础上,又形成了与此相适应的关于死亡方面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观念或信仰,
这些传统观念或信仰从开始起就存在着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广泛的生存土壤,它们的存在又反过来强化和支持心死亡标准的选择与适用。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最早的死亡标准演变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法国。
1959年法国医生莫拉雷特和古郎恩提出一种新类型的昏迷“不可逆性和难以恢复的昏迷”。
这种昏迷就是脑死亡状态的前身,其与原先常见的患者因心肺死亡而导致的昏迷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差异之关键在于医技水平的提高、医学新技术如呼吸机等的运用,使原本已停止的心肺功能又重新恢复和维持。
技术引发的变革继续,通过离心的猫狗心脏之存活实验、蛙心灌流实验、大脑冷冻实践等,人们对死亡的认定有了质的飞跃。
心肺死亡标准不应再是死亡认定的最终标准了。
今天,脑死亡是人最终死亡的认定结论符合现代医学规律,医学界基本无异议。
世界上已有80个国家接受了这一全新的标准,并有13个国家颁布了与脑死亡标准相关的法律。
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真理
在依靠正确、精确和科学的医学结论前提下,解决脑死亡标准问题必须依靠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法理和社会利益上的优越和人权上的尊重和保障。
单纯依靠医学自身演进规律,让医学自身处理死亡标准之争是不可行的。
应当通过立法,规范脑死亡认定事宜。
在不违反伦理道德、宗教和公序良俗等要求下,以法律规范脑死亡认定,既可最终实现死亡认定由心肺死亡时代向脑死亡时代的平稳、规范和顺利过渡,杜绝死亡相对化之争,也可以实现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经民意调查表明:多数人希望将死亡问题交由法律调整和规范。
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才能保证脑死亡选择、适用和推广是科学、正确和合法的,才能保障脑死亡认定和器官移植的开展是符合法治理念,并最终一定是造福全人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