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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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使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发电企业(包括:内部核算企业,全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大力宣传、普及、贯彻可靠性准则和统计评价规程,使可靠性管理理念被公司员工所认知;

(二)用可靠性指标对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及改造等工作进行指导;

(三)用可靠性指标分析和评价电力生产过程的可靠性水平;

(四)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拟订可靠性目标,并实施目标管理;

(五)建立符合集团公司特点的可靠性效益评价系统,开展项目的可靠性事前论证和事后评价,并积极摸索综合效益最佳的可靠性目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实行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发电企业分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并设立可靠性负责人员。

第六条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发电企业设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任组长,成员包括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生产部等相应部门负责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并设可靠性负责工程师。

第七条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公司(电厂)、部门和班组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

第三章工作职能

第八条集团公司主要职能:

(一)贯彻政府及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适合于集团公司特点的可靠性管理规定;

(二)组织可靠性工程师业务培训,以及有关领导、专业人员的可靠性知识培训;

(三)建立可靠性统计信息系统,按时汇总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包括:内部核算企业,全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的可靠性指标数据,并对其进行审查和分析;

(四)根据可靠性数据,对集团公司的设备健康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进行总体分析,对运行、检修、改造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各发电企业下达指导性的年度可靠性目标;

(六)从可靠性的角度对重大的检修、更新改造、科技进步项目进行事前论证和事后评价;

(七)检查、监督、指导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各发电企业可靠性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八)开展可靠性应用课题研究,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可靠性管理先进技术、经验,推动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可靠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九)定期组织集团公司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促进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间的交流、协作;

(十)积极配合政府和电力行业组织在可靠性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各发电企业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集团公司可靠性管理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

(二)按照可靠性评价规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和报送可靠性数据;

(三)将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电厂、部门和班组,实施量化的目标管理;

(四)积极扩展和深化主要辅助设备可靠性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为开展主辅设备状态检修奠定基础;

(五)运用可靠性管理方法安排设备检修、制定维护计划,提高工作质量;

(六)从可靠性角度对设备检修、更新改造、科技进步项目进行事前论证和事后评价;

(七)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可靠性统计报表、计划、总结等;

1、各发电厂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可靠性统计数据报送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中心;

2、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各发电企业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前10天内将各自管理的发电厂(公司)的上季度主机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

3、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含15日)分别将上半年、下半年主要辅机、发、供电设备可靠性数据报送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

4、每年1月15日前各电厂将本年度可靠性管理目标、计划和上一年的年度可靠性分析报告、年度工作总结等上报上市公司、分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将管理电厂的可靠性材料综合评价、分析后,上报集团公司;

5、7月15日前各发电厂将上半年的可靠性分析报告上报上市公司、分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将所属电厂可靠性材料综合评价后,上报集团公司;

(八)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全公司(厂)可靠性分析活动,对本公司(厂)的设备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改善设备可靠性的措施;

(九)针对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的工作需要,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增强可靠性管理意识;

(十)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各发电企业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电力行业组织可靠性管理方面的工作,努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章可靠性管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3—5年及以上现场实践工作经历,熟悉相关计算机应用软件的使用。

第十一条可靠性管理工程师须参加可靠性专业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可靠性管理工程师应熟练掌握可靠性统计评价规程,熟悉现场设备和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可靠性管理工程师的职称、岗位均属技术系列,与其他相应职称、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相同。

第五章可靠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第十四条可靠性数据的统计和报送要贯彻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客观地反映设备健康状况和运行维护水平。所有数据要按可靠性评价规程和集团公司颁布与转发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计算、分析和上报。

第十五条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设备注册要与实际设备一致,基础数据要和实际运行状况一致。

第十六条可靠性基础数据的来源必须可靠、规范,各电厂可靠性数据采集设备必须可靠、畅通,并有必要的数据备份和传输通道。

第十七条每月应以统计数据为基础编制月度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主要可靠性指标月度和年累计完成情况、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与目标值的偏差分析;对事件类别、原因和损失等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八条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应在主管领导审阅后,下发有关职能部门,成为指导考核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依据。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各发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由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对外提供的各项数据均以集团公司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新机组从投产之日起开始进行可靠性统计。

第二十一条对非计划停运、降出力事件必须客观、认真地分析原因,并详细地记录。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各发电企业应充分地利用系统负荷的低谷时段和机组的备用时段进行设备维护和消缺,并将进行这些工作时机组状态的变化,按照“可靠性评价规程”的规定进行客观、准确地统计。

第二十三条对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数据、信息,对公司、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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