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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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整体管理水平,做好学校的社会责任,特制定本《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

第二章学校基本管理原则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遵循以下基本管理原则:1.尊重和保障教育教学自由,确保学术独立和学术自治。

2.坚守教育公平原则,促进教育公正和学生成长。

3.坚持育人为本,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4.推崇开放合作精神,促进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5.强调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培养,提升学校科技实力。

第三章学校管理结构和职责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应设立学校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等。

第五条学校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如下:1.校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决策,监督学校整体运营状况。

2.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运营管理,行使学校最高行政权力。

3.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学术事务管理。

4.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和学生服务等工作。

5.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和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升级等工作。

6.人事处:负责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职工招聘和岗位配置等工作。

7.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预算编制和资金审批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流程,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教职员工管理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任教职员工,确保教职员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教职员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待遇和平等保障。

2.教职员工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履行教学、科研和管理职责。

3.教职员工有权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讨论,享有学术自由和学术权益。

4.教职员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帮助学生作弊等不正当行为。

1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

1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

页眉内容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校长在高等学校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高等学校管理体系,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校长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党委领导,认真贯彻党委决议。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办学,靠人民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民主、科学和高效的原则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

(六)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校长职务设置与人选产生第五条高等学校设校长一人,根据学校规模设副校长若干人。

高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的具体要求按《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校长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一)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从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规,具有丰富的治校治教和学科建设工作经验,一般应有高等学校工作经历。

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管理规定

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管理规定

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管理规定为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粤教师〔2012〕10号)和《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6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实施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计划,并制定本项目管理规定。

一、主要内容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骨干校长培养对象(以下简称省级骨干教师、校长)进行培养,提高他们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形成特点鲜明的教育教学风格及学校管理特色,使他们成为教育家、名教师、名校长的后备梯队。

同时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体系,充分发挥各级骨干教师、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带动和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升。

二、绩效目标从2014年起,分批次开展省级骨干教师、校长遴选培养工作,每批遴选约1000名左右省级骨干教师,200名左右省级骨干校长,市、县两级相应地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校长培养机制,省、市、县共同形成骨干教师、校长培养体系。

三、实施周期每批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周期为3年。

四、遴选范围省级骨干教师的遴选范围为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含非完小、教学点、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在职在岗专任教师,以及各级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研员;省级骨干校长的遴选范围为在岗正职校(园)长。

省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特级教师,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省级教师、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已入选省级以上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的人员不列入遴选范围。

五、遴选原则(一)竞争择优。

根据遴选条件,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出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对象。

(二)师德为先。

遴选对象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在审核、推荐遴选过程中坚持“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分类指导。

在坚持遴选标准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分别推荐人选、分类进行遴选。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第三条机构编制部门是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

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其工作任务和特点,坚持政府监管和高等学校自主管理相结合,分级、分层、分类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五条高等学校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附属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党政管理的工作机构。

教学机构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

教辅机构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机构。

科研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

附属机构是指高等学校附属的公办中小学校、医院等机构。

第六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在校学生规模,由学校在限额内综合设置(详见附件1),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由高校自主设置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教学机构一般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二级学院和下属的系、所只能有一级作为办学实体。

(三)严格规范内设机构备案程序。

高等学校依据本标准研究提出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未予确认的学校暂缓调整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不列入高等学校机构数额。

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第七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的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制。

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总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第八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分为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3.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

3.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一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制定、调整高等学校的办学方针、年度工作规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制定、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高等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调整和商业贷款计划)。

(三)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高等学校党政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学校人员聘用、收入分配、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通用10篇)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通用10篇)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通用10篇)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1第一条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学校行政重要工作的会议制度。

为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行政决策的民主、规范、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会议组成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领导,校长助理列席会议。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定于周一下午。

必要时,校长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

第四条议事范围1.传达上级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结合学校情况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2.校长、副校长交流通报各自工作情况、信息及需要共同研究的事项。

3.审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与调整、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讨论各项改革实施方案和重要的经费分配政策。

5.审定学校重大规章制度,决定重大奖励与处分。

6.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审批学校人事调配工作中规定须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引进人才报告。

7.审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生收费标准。

8.拟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方案,学校贷款计划。

9.审议学校基建计划及重大的修建改造计划。

10.拟定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使用与调整的方案。

11.决定涉及校誉或观瞻的重大事项,学校荣誉职位及称号的授予。

12.审议学校对外的重大合作事项。

13.决定学校的校历安排、重大活动和庆典的安排。

14.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报告和请示。

15.审定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合作交流。

16.其它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题的征集和确定凡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为会议议题。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粤教高函[2013]119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粤教高函〔2013〕119号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9月1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高校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六条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指定的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2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2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高等教育法、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高等学校校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当支持和监督校长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职权与职责第六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

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校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七条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代表第八条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精选16篇)

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精选16篇)

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精选16篇)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精选16篇)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篇11.校长要做到"五清晰':一是对每天迟到、早退、旷工(或旷课)的老师或同学的缘由,去向必需清晰;二是对学校校舍、校车、设备设施是否有安全隐患必需清晰;三是对学校师生食堂、校内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状况必需清晰;四是对校内周边不利于同学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摊点、"两室三厅'等环境状况必需清晰;五是对学校制订的安全制度规章的落实状况必需清晰。

比如:门卫制度是否得到落实,门卫是否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外来人员进入校内是否询问并登记,晚上校门是否上锁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长要做到"五落实':一是对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帮旷课状况必需进行调查落实;二是对住宿生晚上无帮不按时就寝及夜不归宿的同学进行调查落实;三是对食堂、小卖部的食品的进货渠道和质量检验手续是否守备进行落实;四是对老师反馈办公设施、活动设施、水电等安全隐患准时处理落实;五是对心理不健康、行为有特别的同学要准时调整和处理落实。

3.值周、值日校级行政人员做到"五必查':一是对师生缺岗状况每日必查:二是对课余、午休就寝,课间期间同学违纪易导致安全隐患的必查。

如做危急嬉戏、推搡、追逐、打闹、手持凶器、危急物品等;三是对门卫登记的来往校外人员状况必查;四是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同学就寝纪律、就寝人数必查;五是对学校办公设施,活动设施、水电设施安全状况必查。

4.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一是每天坚持做到有针对性地对同学进行安全常识教育;二是对迟到、早退、旷课的同学做到了解缘由、跟踪调查,家校互通,做好转化工作。

三是对单亲、留守儿童、孤儿、身体有疾病同学及学困生、贫困生要做到细心关照;对心理不健康的、行为特别、有违纪前科的同学要特殊关注,要做好心理矫正和疏导工作;四是做到每日对本班同学带有危急物品进行收缴并进行严峻教育;五是对寝室、教室的安全设施做到每日必查,发觉隐患准时处理并报告。

广东省高校三个工作规定

广东省高校三个工作规定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2月24日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促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党委要充分发挥校长的作用,支持校长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党委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高等学校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把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推进高等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

第四条高等学校党委必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党委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办学,靠人民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1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

1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

1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收;组织拟订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第十九条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

第二十条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涉外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第二十二条组织处理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校长办公会议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实行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依法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决定下列事项:(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工作部署。

(二)学校行政规章制度,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职责范围。

(三)校长任期目标、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和校长工作报告。

(四)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水平评估。

(五)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入、聘任、调离、退休、延期聘任。

(六)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

(七)给予教职员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解聘,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行政处分。

(八)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九)党委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以及校长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复议事项)。

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0.01•【文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正文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2014年10月1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1.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3.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

3.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一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制定、调整高等学校的办学方针、年度工作规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制定、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高等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调整和商业贷款计划)。

(三)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高等学校党政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学校人员聘用、收入分配、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校长负责制的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政关系,完善领导体制,确保学校领导班子高效、有序运行,促进学校的改、发展和稳定,根据《章》、《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学校实行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XX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章和有关法规统领导学校工作。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委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其基本原则是: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四条学校政领干按照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委书记是学校委的第一负责人,全面主持委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学校政副职对正职负责。

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委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行政工作。

书记和校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副职要在正职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章校委的主要职责第七条委会由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委对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委会在学校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校委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的要求,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树人,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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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校长在高等学校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高等学校管理体系,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校长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党委领导,认真贯彻党委决议。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办学,靠人民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民主、科学和高效的原则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

(六)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校长职务设置与人选产生第五条高等学校设校长一人,根据学校规模设副校长若干人。

高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的具体要求按《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校长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一)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从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规,具有丰富的治校治教和学科建设工作经验,一般应有高等学校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驾驭全局,善于处理学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

(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民主作风、大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

(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结合岗位要求参照执行。

第七条校长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60周岁。

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第八条校长、副校长的选拔,要贯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扩大选人视野,具体人选产生途径:(一)在本校内部民主推荐产生。

(二)在相关高等学校中公开推荐产生。

(三)从优秀留学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中挑选。

(四)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在党政机关适合做高等学校工作的领导干部中选调或交流选拔。

第三章校长职责权限第九条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善于运用战略管理、资源整合、开放办学、团队创新、科学竞争等现代管理理念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提请学校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第十二条组织拟订学校的办学方针和章程,组织编制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劳动者。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学校的科研活动,优化科研环境,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第十六条依法保障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规范,营造健康良好的学术风气和学术环境;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严谨治学、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和学术精神。

第十七条组织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大学运行机制;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权限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有关决定,划和校长工作报告。

(四)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水平评估。

(五)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入、聘任、调离、退休、延期聘任。

(六)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

(七)给予教职员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解聘,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行政处分。

(八)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九)党委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以及校长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复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校长提交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一)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联合办学等。

(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生、医疗保险、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三)学科、专业重大改革调整方案和处级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四)较大额度的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五)全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七)全校性各种委员会、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八)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工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学校实际,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以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校长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校长审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对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议题。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或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

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印发会议纪要,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对会议决定在执行中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校长报告。

须复议的,按复议后决定执行。

第五章校长工作程序第三十一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学校行政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教学科研的重大问题;经费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和经济协议;对外合作和联合办学;校内其他管理法规规定的重大问题等。

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程序,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接受学校党委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或取得学校党委授权。

一般按照如下程序执行:(一)调查研究,提出方案。

成立由学校校长或副校长牵头的专门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工作方案。

(二)群众参与,科学决策。

对初步工作方案须广泛征求相关组织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专题审议后,提请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议。

(三)责任到人,组织实施。

根据党委决议,由校长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应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校长同意并先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党委决议后方可作出变更。

(四)加强督办,促进落实。

校长要加强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二条常规性行政事务的工作程序。

常规性行政事务工作主要有:教学、科研、人事、基建、财务等学校各类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等。

一般按照如下程序执行:(一)校长、副校长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权限和学校规定,积极负责地独立开展工作。

(二)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出现问题应及早发现、及时解决。

(三)副校长要向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建议和意见。

(四)完善计划,加强组织,督促检查,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有: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事故灾难事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考试泄密和违规事件;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公共事件。

一般按照如下程序执行:(一)学校设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事先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全体成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事件进行处置。

一般情况下校长应亲临一线指挥。

(三)将事态及时向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报告,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指示。

(四)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五)应急任务结束后,积极做好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秩序。

事件处理完毕,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形成较完整的事件处理备忘录。

第六章协调,报告制度第三十四条校长和党委书记每周要定期沟通情况,建立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强学校党政领导沟通协调。

第三十五条建立校长专题会议制度。

校长专题会议是校长会议的组成部分,主要研究解决在执行学校总体工作过程中的问题。

会议的议题一般涉及2至3名主管校长分管的工作。

会议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主持召开,有关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和教学院系主要负责人参加。

校长专题会议所研究、协调和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

校长办公室派人列席会议,并对会议纪要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信息。

第三十六条建立校长碰头会制度。

研究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布置、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加强行政领导班子的沟通和协调。

建立校院(处,系)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学校上下的沟通和交流,通报学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研究、解决、协调校院(处,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七条校长每学期应向学校党委会报告1至2次行政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会报告贯彻党委决定和学校重大行政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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