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
任何组织要生存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人员和机构进行执行与管理。
行政分为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公行政又分为国家行政与公共组织的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国家行政是行政法基本的调整对象,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的产生——行政国家的出现◆行政法的产生历史不过200年左右,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而产生的。
◆行政国家是指行政权力的大为膨胀,行政职能的大大增加。
◆行政权的扩张与行政职能的增加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得到保障,但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可能受到侵害。
因此社会必须创设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对其进行控制和制约,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创立行政法。
三、行政法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内容——调整行政关系实质——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形式——难以制定一部规范的法典行政关系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一、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包括行使公权力的社会组织)。
工会、妇联、律协、医协、注会协、村委会、居委会等。
二、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受委托的组织三、自身可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公务员、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绵阳市公安局的小张、绵阳市人民法院、长虹、绵阳市检察院、中国共产党想一想?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一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1、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2、行政征收的原则有哪些(1)征收法定原则(2)公平公开原则(3)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3、申请复议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5、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内容是什么(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判决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并签字或者盖章(3)行政处罚书的交付,执法人员按要求填写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执法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7、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5)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9、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几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违法决定(4)(5)驳回复议申请决定(6)行政赔偿决定(7)对行政规定处罚的决定10、列举说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的案件(至少六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1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2、现场笔录的制作要求是什么(制作程序)(1)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做(2)应当由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盖章或签名(3)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理由,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4)(证据适用情况)1、在证据不能保全的情况下2、在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13、简述我国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四种:(1)考任,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2)选任,通过国家选举(3)聘任,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4)调任,将行政系统外部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任职14、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政职能的存在即行政资格的存在(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3)法律效果的存在,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4)表示行为的存在,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15、简述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种类(1)概念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2)种类:A、权属纠纷的裁决B、侵权纠纷的裁决C、损害纠纷赔偿的裁决(3)特征:A、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B、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C、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1、试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实质确定力(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2、试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A、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B、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7)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一、关键信息1、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与废止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7、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8、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1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111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112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12 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21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122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123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3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等方面。
131 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一、根底理论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根底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视关系行政法制监视关系是监视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展监视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视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的根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标准行使。
☆符合实体法标准☆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表达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无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整理完整版
1.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一种国家职能。
2.排除说: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种职能;目的说:行政是指在法律规制之下,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实施的积极、连续、整体、统一的管理活动;内容说: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调控。
3.行政的特点:主体特定性、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公益性、受监督性(主动性、连续性、一体化)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法律、行政规章、有权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其他行政法渊源(包括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港澳渊源有其特殊性(包括其“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的行政规范,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5.行政法律关系:含义: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定的,不能自由处分;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争议解决的途径是特殊的。
6.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理解):(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行政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有权利义务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级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以相对人为另一方当事人。
其中,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当事人和内部相对人。
行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考点精讲】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包括以下六大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该原则具体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
包括三方面要求: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行政效能原则和行政责任原则。
【考查方式】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卷二第46题以及、和卷四的行政法主观题中都进行了考查。
客观题的考查主要是对基本原则的涵义的判断;主观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行政主体【考点精讲】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虽然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但在实践中也履行部分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在这里一并讲解。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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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理论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1行政法是指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7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10行政委托指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11.我国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对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12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行政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以自己的行为依行政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15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指由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履行,并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义务2行政相对人行为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产生行政法效果的各种行为之总称。
23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即它所产生的特定法律约束力。
25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使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40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行为42法律责任是指有责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主动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45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51行政立法监督是指对行政立法活动的监督,即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监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整理
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辨析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是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
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除此之外,行政主体还包括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部门或单位,其内涵较行政机关更为丰富多彩。
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是当然的行政主体,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在某种特定的范围内,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也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与行政相对人相对,是行政相对人的对称;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它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相对,是监督主体的对称。
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并列。
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
此外,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
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主体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但毕竟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即实行强制与执行性强制2.强制性。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
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3.执行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1.行政性。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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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
行政的定义: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活动、机关、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
行政的主要特征:主体的特定性、目的的公益性、活动的能动性、行政的法定性、过程的程序性、整体性与配合性、受监督性。
(一)行政关系主要包括的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全力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有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通常能够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相对人: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向行政救济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对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的主体: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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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总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概念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3,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简答:1,行政关系的分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2,行政法的种类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论述:行政法如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一、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三、行政法规: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四、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七、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八、法律解释: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九、条约与协定: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论述)1,依法行政。
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最容易滥用,导致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要点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含义是执行与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及公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及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展组织及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及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以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解读“行政〞定义的困境二、行政的特征行政权是国家公行政实施的根底条件,离开行政权行政将寸步难行。
行政权从内容上看是国家的一种治权,它以实现社会的治理为己任。
它从特征看: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与强制性;它的内容很广泛,且有很强的专业性;它的实施必须定位于具体的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及国家其他公权力的区别是它具有主动性、广泛性与自由裁量性的特征。
及公民权利的区别是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特征。
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一〕诸说1、管理论从行政权功能上强调对社会的组织与管理,认为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标准的总称,强调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
2、控权论从行政权容易对社会侵权角度,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此观点流行于英美。
如英国的韦德、美国的施瓦茨。
3、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与监视行政关系的法.此观点由我国学者20世纪90年代提出,今天在我国占主导地位。
行政法是指调整及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与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与行政活动进展监视及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标准,因此围绕着行政权力,行政法的根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视及救济三大局部的行政法律标准。
〔二〕特征形式特征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标准组成,其数量之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救济法四大块。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5.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7.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
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
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⑴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⑵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
⑶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0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1、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准立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3、行政给付: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显著特点是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6.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7.效力先定性: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8.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存在信赖基础。
②具备信赖行为。
③信赖值得保护。
9.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
二、简答题1、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法主体、行政法行为和行政法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要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要点整理行政法的作用: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法的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权法律解释、条例和协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形式行政法治范畴)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实质行政法治范畴)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5.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用)6.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效能(优先权、收益权)、行政责任)行政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成部门(六个儿子):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有(绝对集权):国税、海关、外汇、国安、金融省以下垂直领导行政机关有(相对集权):地税、国土资源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乡四级: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程序规定:①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②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之比较:公职的取得:(录用、委任、选任、聘任)录用:主任科员以下:试用期一年禁止录用: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要点
第一章行政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权一、行政一般行政或私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
1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注意: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二、行政权概念: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特点:公益性、强制性、能动性、不可自由处置性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三、行政法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特征:1形式上的特征a行政法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典b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2 内容上的特征a行政法的内容广泛b行政法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没有严格的区分c行政法富有变动性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惯例判例行政法理论行政惯例注意:适用效力●案例分析●“通告”的法律性质1998年5月,某市政府发布《关于白条猪进程销售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为让市民吃上放心肉,市政府决定禁止白条猪进城销售。
进入北行、九路、大西、大东四个农贸市场销售的猪肉,只由市肉联厂屠宰加工;禁止外埠白条猪肉进入本市销售。
7月10日,某县老城镇贩肉户王某,在北行出售白条猪肉时,被某市动植物检疫所以销售非本市政府确定的屠宰点屠宰的猪肉为由,对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罚没了共140.5公斤的白条猪肉。
王某不服处罚,于8月7日向某市某区法院以某市动植物检疫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1 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职权来源于法a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依据b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要由法律法规设定或者由有权机关依法授予(2)行政职权受制于法a行政主体应在职权范围内行事b行使职权的手段、方式、程序等也都要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3)越权无效2 法律优先原则(1)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根据(2)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有抵触时,应以法律为准(3)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先行做了规定,一旦法律就行政事项作出了规定,法律效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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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
其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
其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一)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二) 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热启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行政的涵义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二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权力: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
8、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
11、其他行政职权。
(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主: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等相关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的含义与内容行政优先权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各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其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内容。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
其包括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1第四章行政机关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与特征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也叫国家管理机关。
简称政府。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下列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国家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2、层次制与职能制3、集权制与分权制四、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一)国务院(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五)地方人民政府(六)地方职能部门(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一、行政机关的种类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东洋车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不同,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3、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等。
4、按照行政产品不同,可分为各种不同的专门行政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1、适应需要原则。
2、精简原则3、高效率原则4、依法设置的原则三、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及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主要是指建立和健全行政机关组织法体系,切实做到行政管理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行政机关组织法就是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内容:1、法律依据。
2、隶属关系。
3、职责权限。
4、任职期限。
5、机构设置。
6、人员编制。
7、其他事项。
第五章公务员一、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公务员是指是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因其具有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
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
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和内容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一)公务员的权利(二)公务员的义务三、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担任一定行政职务从而构成行政职务关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行政关系的变更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
一、公务员两种法律身份的划分公务员双重身份如何划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
各种标准各有所长,可以综合借鉴。
二、公务标志及其意义公务标志是用来表明公务员身份或用于公务器具的外形标记。
便利外界识别。
第六章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一、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或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的特征: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
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二、被授权组织的类型及法律地位被受权的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
被授权组织包括以下种:1、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
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