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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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支农信贷投入,简化农户信用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45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指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户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解决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消费资金需要,以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掌握和发放。

第四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坚持为社区服务的原则,坚持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原则,坚持手续简化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农户信用贷款实行公开制度,接受社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六条农户信用贷款对象。

农村信用社所在社区内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商贸服务业等的农户。

第七条农户信用贷款条件。

(一)社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农业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能力的劳动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有不良信用记录;好逸恶劳,无可靠收入来源;有嫖赌毒等恶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八条农户信用贷款的种类。

(一)按贷款用途,分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

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机具贷款、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农副产品加工与购销贷款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个体户贷款等。

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用于婚丧嫁娶、建房、治病、助学等生活急需贷款。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管理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生至贷款本息到期收回或信用结束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贷后检查、风险监控、帐户监管、问题贷款处理、本息清收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检查、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信用社对本级审批和上报审批,咨询,的信贷业务负有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订、落实贷后管理有关制度。

,二,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

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等情况,落实审批内容~定期联系客户~收集、整理、报告客户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客户到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对企业改组改制、重大人事调整、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进行检查。

,三,担保人及抵,质,押物的跟踪检查。

,四,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适时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定期检查客户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收集、整理客户档案和有关资料。

,五,风险预警。

排查信贷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风险~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风险。

1,六,制订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加强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

,七,分析辖内行业风险。

,八,总结、报告贷后管理经验教训。

,九,其它。

第六条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信用社对辖内所有贷款直接进行贷后管理,县级联社对辖内贷款的贷后管理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并对审批发放和上报咨询的贷款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

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对辖内贷后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会计部门负责配合贷后管理部门严控资金流向~做好账户监管、本息扣划工作,稽核部门对贷后管理进行再监督~负责对贷后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贷款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稽核检查。

33号附件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33号附件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33号附件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商户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户贷款是指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不含农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消费、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商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户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操作流程,严禁向未评级授信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以低风险财产提供质押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好面谈记录,当面签署所有法律文书及有关申请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经信用社服务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登记有效,从事符合国家法律、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固定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嗜好,家庭和睦稳定;(六)能够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担保;(七)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监督;(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加工类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固定场所或车间,有必要的加工设备,有熟练的技术工人;(二)产品质量较好,价格平稳,销路较好且回款较快,有- 2 - 一定的利润空间和发展前景;(三)申请保证贷款的,持续经营时间须1年(含)以上;(四)申请保证贷款金额与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的比例不得高于80%,申请抵质押贷款的(存单质押贷款除外),申请贷款金额与自有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90%。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本办法界定的财产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所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信用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三条抵押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第五条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借款合同可以有多个抵押人.第六条抵押权人是指发放抵押贷款的信用社。

第三章抵押物第七条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列财产,抵押人可以一并抵押。

第八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三)国家机关的财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七)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信用社(银行)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是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法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法人行社应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法人行社的分支机构,也应实行审贷岗位分离。

法人行社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八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法人行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农村银行行长、县级联社主任或主管信贷的副职及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行长、主任或主管信贷的副职为主任委员。

法人行社的分支机构设立客户经理和信贷员,并成立贷审组。

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二、贷款审批1.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贷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贷款审批程序包括贷款申请、资料审查、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环节,决策权应集中在信用社的相关贷款部门。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借款人需提供明确的还款计划。

四、贷款利率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合理设置利率浮动范围。

2.贷款利率变动时,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五、贷款担保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信用状况,要求必要的担保措施。

2.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贷款发放和使用1.农村信用社应在决定贷款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记录和通知。

2.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七、贷款还款1.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方式按时还款,保证还款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2.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贷款收回制度,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并进行催收记录和追偿工作。

八、贷款管理信息系统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贷款业务的录入、查询、统计等功能。

2.信用社应对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备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九、贷款管理责任1.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审批、发放、还款等工作。

2.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十、贷款管理监管1.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报表和信息。

2.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十一、惩处措施1.对于违反贷款管理制度和违反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限制贷款额度、加收罚息、追究法律责任等。

57号附件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57号附件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信用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1,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六,在贷款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确保信贷活动合规、风险可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2.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工作。

二、信贷授信审批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信贷审批流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审批。

2.授信审批应以风险控制为前提,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

3.农村信用社应建立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信贷审批过程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审批程序合规、审批结果合理。

三、信贷合同签订1.农村信用社信贷合同应当详细记录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确保借款人和信用社的权益受到保护。

2.合同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借款人和信用社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农村信用社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保担保物能够覆盖借款金额和利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

四、贷后管理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机制,对已发放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督促还款。

2.农村信用社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的用款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核实,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并按时还款。

3.对于存在违约行为的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向有关机构报告。

五、信贷风险防控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信贷风险防控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2.农村信用社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贷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抵押物价值等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贷款金额、利率等参数。

3.农村信用社应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信贷风险,减少信贷损失。

六、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1.农村信用社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农村信用社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进行严肃问责。

七、附则1.本制度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总行负责编制和修订,各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的要求进行执行。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PPT 95张)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PPT 95张)

第二十四条 利率与费率
• (一)贷款利率、银行承兑汇票和保证业 务费率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 行。 • (二)经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 必须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第二十四条 利率与费率
• (三)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 日的农村信用社同档次贷款挂牌利率执行。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 期限档次时,则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 档次利率计收利息。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第二十条 按组织形式分类
• 贷款按组织形式分为普通贷款、社团贷款 和银团贷款。
第二十一条 按资金来源划分
• 贷款按资金来源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 第二十二条 贷款金额 •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 • 第二十四条 利率与费率
第二十二条
贷款金额
• 贷款金额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情况、 偿还能力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求能 力确定。
第十一条 信贷对象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人;
• (二)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 所的个体工商户; •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 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信贷业 务基本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具有按 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三)从事经营活动合规合法,自愿接受农村信 用社的信贷监督与检查; • (四)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 的担保;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 六)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按贷款方式分类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支农信贷投入,简化农户信用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45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指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户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解决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消费资金需要,以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掌握和发放。

第四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坚持为社区服务的原则,坚持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原则,坚持手续简化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农户信用贷款实行公开制度,接受社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六条农户信用贷款对象。

农村信用社所在社区内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商贸服务业等的农户。

第七条农户信用贷款条件。

(一)社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农业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能力的劳动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有不良信用记录;好逸恶劳,无可靠收入来源;有嫖赌毒等恶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八条农户信用贷款的种类。

(一)按贷款用途,分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

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机具贷款、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农副产品加工与购销贷款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个体户贷款等。

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用于婚丧嫁娶、建房、治病、助学等生活急需贷款。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设审查岗位,负责审查下级机构上报核准的信贷业务,核定下级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

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

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其次是贷款发放的制度。

农村信用社在确保贷款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后,应及时将贷款发放给贷款申请人。

贷款发放前,农村信用社应要求贷
款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质押品或担保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同时,在贷款
发放过程中,农村信用社要记录借款金额、贷款利率、担保品等相关信息,并向贷款申请人指导合理利用贷款,避免风险发生。

在贷款使用监督方面,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使用。


村信用社要建立健全贷款追踪制度,及时检查贷款申请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同时,农村信用社要加
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贷后监管,定期核查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及
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效益。

最后是贷款追偿制度。

当贷款申请人不按时还款或者违反贷款合同约
定时,农村信用社要及时采取追偿措施。

追偿措施可以包括催收、担保人
代偿、法律诉讼等,具体措施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在追偿过程中,
农村信用社要充分保障贷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追偿措施的合法性和
合理性。

总之,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对于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
性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才能更好地
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财富增值提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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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伙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如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要遵循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基本根据。

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增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

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总称,涉及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构造及原则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构造设立。

(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重要负责指引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信贷业务开展征询。

(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伙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涉及: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档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最后责任。

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的筹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

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动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管理与发展。

2.监事会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重要职责是:全面理解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档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高档管理层高档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详细实行机构,对法人行社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

其重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用有效办法提高发展质量、速度;完毕董(理)事会下达经营指标。

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智力支持者,在经董(理)事会通过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风险及可行性。

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理)事会负责。

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

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行理(董)事会和主任关于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行长)负责。

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构成,也可吸取本单位以外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

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

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

信贷管理部(或筹划信贷部,负责贷款寻常管理)负责制定信贷业务筹划、制度、办法,履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寻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部(或资产保所有,负责贷后管理)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处置工作,贯彻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寻常事务。

(2)分支机构(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依照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主任)、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

成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风险及可行性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畴信贷业务审批上报。

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实行主任负责制。

设立信贷专柜、配备客户经理。

负责信贷政策宣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调查、上报审批(征询) 及发证年检、贷款征询登记、报表记录等详细业务;建立和完善信贷客户经济档案和台账登记等其她工作。

第七条实行信贷部门或岗位分离制度。

信用社要按照合理设岗、明确职责、互相制约原则,将调查、审查、决策、发放支付、检查、管理职能分解贯彻到六个相对独立部门或岗位,即业务发展岗、审查核准岗、信贷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

业务发展岗。

其重要职责是: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②开展调查,审查关于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信用及拟办理信贷业务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③对所辖公司精确评估信用级别,测算拟办信贷业务风险度;④按有权审批人意见,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涉及信用发放、展期申请及事实认定、收回等详细工作;⑤负责资金组织、电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

业务发展岗对事实认定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任。

审查核准岗。

其重要职责是:①对业务发展岗提供项目评估论证材料、客户信用状况、拟办信贷业务风险度进行完整性和可靠性认定。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有权责成上一岗重新调查;②对开展该业务涉及政策原则、信贷构造、资金实力、单户贷款比例等进行审核认定;③提出业务办理详细意见。

审查核准岗对事实认定精确性、完整性负责任。

信贷决策岗。

其重要职责是:①确认信贷业务风险度及可行性;②负责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审批,予以最后办理意见;对超过本级授权权限信贷业务,负责将拟办意见上报征询,并贯彻上级征询意见批复;③纠正信贷调查、审查环节违规行为。

信贷决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发放支付岗。

其重要职责是:①负责审查信贷业务前置条件贯彻,确认信贷业务与否通过发放审核;②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③依照支付方式审查支付手续与否合规、完整;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与否符合商定用途。

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发放、支付手续完整、合规负责。

检查监测岗。

其重要职责是:①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再监督;②对信贷资产动态及质量进行监测反映,对客户执行合同及资信状况进行评价;③对检查、监测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④负责编制各种记录报表,管理信贷档案资料,配合科技信息部门做好电子化管理在信贷领域应用和推广。

检查监测岗对信贷检查负有及时、真实、精确反映责任。

催收管理岗。

其重要职责是:①对责任信贷业务进行管理,对的反映,保证按期收回;②负责及时按合同清收贷款(含接交贷款)到期本息,尽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③依法维护信贷业务债权;④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核销申报工作。

催收管理岗对责任内信贷业务收回和呆帐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信贷业务权限是指信用社根据上期末存贷款总量、风险级别、产权形式、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重要负责人业绩、信贷方式和客户信用级别等内容拟定权限和上级行社授权、即可开展信贷业务最高授信限额。

最高限额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增长信用额度之和。

上级行社授权根据信用社资金规模、资本金实力、信贷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拟定。

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是省联社对其辖内法人机构实行纵向监督一种方式,不变化法人机构信贷业务风险责任。

第九条实行客户级别评估和统一授信制度。

客户信用级别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相对尺度,重要从客户市场竞争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估。

客户信用级别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方式进行。

按照客户资料、信息采集→将采集到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得出初步评级成果→审查审批人员进行评级认定基本流程操作。

统一授信制度是指信用社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信用社对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总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实行征询制度。

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对法人行社按规定报备信贷业务实行征询,下发征询批复。

信用社权限(授权)范畴以外信贷业务,在完毕审议程序后,报上级机构审批后实行。

须报省联社征询,经征询批复后,由信用社有权审批人按征询批复意见实行;未履行征询手续或征询批复意见没有贯彻,不得实行。

详细按相应征询办法办理。

审批、征询由各级贷审会(组)成员采用“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批准方可通过。

董(理)事长对信贷业务征询审批(查)有“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组)未获通过信贷业务,董(理)事长没有“一票通过权”。

第十一条实行审批(征询)时效管理。

审批(征询)时效是指有权最后审批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最长期限。

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征询)时效最长不超过半年。

对审批时效已经终结信贷业务,如果仍需办理,可依照实际状况报原审批(征询)机构申请延时或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实行驻厂(场、司)管理制度。

对已建立信贷关系公司,依照客户经营规模、贷款数量、管理水平等指标派驻驻厂客户经理,负责对信贷项目监控管理。

驻厂客户经理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主负责人。

第十三条实行银(社)团贷款管理制度。

信用社在资金充裕且符合银行业监管关于限制性规定前提下,谨慎开办社团贷款业务。

详细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

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浮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贷款质量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及时采用应对办法,并逐级上报至该户贷款风险分类最后决定管理层级,上一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制定应对办法。

第十五条实行尽责勉励及追究制度。

实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主负责人制度。

依照主负责人尽责体现和经营业绩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有关负责人失职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阳光信贷制度。

公开信用社信贷业务品种、受理条件、办理方式等有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信用状况。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七条贷款是指信用社依照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并按商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货币资金。

(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如下(含1年)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如下(含5年)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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