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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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深⼊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融紧密结合,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第⼀条为深⼊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融紧密结合,着⼒缓解科技型中⼩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企业⾃主创新能⼒,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备案暂⾏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条科技型中⼩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南通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的企业、获南通市级以上⾼层次⼈才计划资助的科技⼈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员在1000⼈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企业。

2.对不满⾜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企业: (1)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 (2)营业收⼊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员1000⼈以下; (3)企业具有⼀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具有⾃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员占企业当年职⼯总数5%以上。

3.对满⾜第⼆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企业,可分为中型、⼩型、微型三种类型。

其中,从业⼈员30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科技企业;从业⼈员20⼈以下或营业收⼊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如东县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企业职⼯和研发⼈员花名册(见附件2); 4.企业近⼆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流量表,实际年限不⾜⼆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6.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产批⽂、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证明等证明材料)。

江苏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江苏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附件2: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企业法人代码企业名称(盖章)行业类别申报地区市县企业法人电话:填表人电话:传真:企业地址邮政编码E-mail申报日期:年月日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填表须知一、本表为企业申报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的重要文字依据,填表单位必须参照《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资质确认资格。

二、指标说明(所有选择只需要填写代码)1. 企业法人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填写,参见《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

2. 行业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技术,其它。

3. 企业注册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它企业。

4.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

5.工业总产值:指报告年度工业企业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包括本年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6. 资产总额:指企业在报告年末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7.“利税总额”指增值税+所得税+其它税;“税后利润”指收入减去所有成本与各种税之后的净利润。

8.营业总收入:指报告年度企业技术性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之和。

9.技术性收入:指报告年度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关于做好2015年度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做好2015年度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模板】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苏民科协[2015]01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科技局(科委)、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促进会、科技型企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营科技企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生力军作用,营造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经省科技厅同意,现就做好2015年度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

二、申报时间本年度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备案申报分为两批集中受理,截止时间为:4月20日、9月30日,企业向所在地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流程为进一步简化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申报流程,所有证书到期的企业可于今年内选择适合的备案批次申请复审,符合条件的将予以颁发证书;从2016年起,证书期满1年内的企业可以申请复审,逾时企业按资质备案流程申报。

(一)企业申报申报资质备案企业可登录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填写《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在线打印后与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表所填内容对应),报送至各县(市、区)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申报复审的企业可直接填写《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复审表》(见附件2),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各县(市、区)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二)地方审核1. 各县(市、区)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负责材料初审,并将材料汇总上报至所在地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2.各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按照《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规定的确认条件和标准对新申报及复审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并填写《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专家评审表》(见附件3),并将评审结果报送至各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

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没有异议的,由省辖市科技部门行文,并连同《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备案汇总表》(见附件4)、《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5)报送至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印发《江苏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印发《江苏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0.12.21【实施日期】201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京海关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2010年12月21日)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二)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二)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二)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申请、评审、审批、拨付、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1. 申请企业必须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 申请企业必须在江苏省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 申请企业需要有较为成熟的技术研发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4. 申请企业必须自筹一定比例的科技创新资金,以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申请流程1. 申请企业向设区市科技局或科技办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并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表》;2. 设区市科技局或科技办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技价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科技厅;3. 省科技厅对初审意见进行评估,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4.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资金拨付,并将批准资金的信息通知申请企业;5. 申请企业根据批准资金的使用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进展报告;6. 项目完成后,申请企业需按照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省科技厅进行验收,并确定是否支付最后一笔资金。

四、资金使用管理1. 批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仅限于项目实施中的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2. 申请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 申请企业必须按照拨付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将标准细则的结果进行报告;4. 申请企业必须配备专业人才,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并保证项目按时完成;5. 省科技厅有权对申请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申请企业必须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资金管理责任1. 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 设区市科技局或科技办负责对申请企业的初审工作,并协助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活动;3. 申请企业负责真实提供资料并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4. 相关专家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5.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管理工作。

江苏省科委、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江苏省科委、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江苏省科委、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科政[88]39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日期】1988.11.07【实施日期】1988.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通知)(苏科政(88)396号)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县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8〕29号)》,积极支持和促进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我省实施《江苏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苏科管(85)139号〕》实际情况,现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请按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以来,我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科技机构”)得到了一定发展,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和经济的进一步活跃,加快科技向生产力转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使我省民办科技机构健康发展获得进一步的法律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我省民办科技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民办科技机构按其法律地位,可分为法人型、个体(包括个人合伙)型两种类型。

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系指通过集体或个人集资,按照集体所有制组织原则或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的,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或私营的民办科技机构。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高新(2009)214号南京、无锡、苏州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现将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外经贸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二○○九年六月十八日附件: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地区,其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

第五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高新(2009)214号南京、无锡、苏州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现将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外经贸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二○○九年六月十八日附件: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地区,其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

第五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升江苏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1. 政府专项资金。

江苏省将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试验验证、成果转化等创新项目。

2. 银行贷款。

江苏省将通过与银行合作,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政策,支持其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

三、资金申请和管理1. 申请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并在江苏省注册登记。

(2)申请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潜力,能够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3)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创新能力。

2. 资金申请程序(1)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预算和资金需求等。

(2)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使用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将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资金将拨付给申请企业。

3. 资金使用管理(1)申请企业应按照申请的计划和预算进行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目标和用途。

(2)资金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财务纪律和制度,准确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3)科技管理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四、资金评估和绩效考核1. 资金评估(1)对于申请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

(2)评估结果将作为资金拨付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高质量、高创新能力的项目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2. 绩效考核(1)资金支持结束后,科技管理部门将对项目的成果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以衡量资金支持的效果。

(2)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未来继续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绩效优秀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金支持。

江苏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条件及申请表

江苏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条件及申请表

省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条件一、申请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4.实际生产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5.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20%以上;6.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7.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8.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支出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9.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章程;有严格的技术、财产管理制度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材料:1.《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章程;5.从业人员情况说明,有关人事关系、在职情况的证明材料;6.专利、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收入构成明细表;8.从事"四技"活动的需提供《省技术贸易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9.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三、申报程序:每年可申报二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在6月30 日前或10月30日前向其所在的各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相关受理单位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手续,填报《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各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相关受理单位按照《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和业已下发的《民营科技企业确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确认的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县市、区科委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材料1、材料2、会同申请表及调查表一并报送市民营科技促进会,由我会会同市科技局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核准,并报省科学技术厅和市科技局备案。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孵化器建设,已制订扶持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孵化器建设有专项资金投入,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第八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九条 进驻孵化器进行孵化的企业,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条件后应当毕业,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备案详细流程说明进入协会官网-工作系统-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系统-手机号注册账号-登录账号进行企业注册信息填报-等待地方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填写备案申请表(一般5个工作日内出审核结果,如长时间在待审核状态,请根据系统首页联系方式联系所在地科技部门)2.企业注册信息填报时注册成立时间填写注册成立时间选择表格后面的日历进行勾选,不可自行填写,会导致无法提交3.附件材料1——提供上一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花名册)说明职工花名册选择年末数据,填报人员建议不低于5人;科技人员说明可以选择在建花名册上标注职务说明或者提供公司盖章说明文件。

4.附件材料2——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责表》、《利润表》(《损益表》)说明利润表和损益表二选一5.附件材料3——提供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证明材料说明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是指对应具有知识产权证明项目的收入发票和合同,提供合同和发票或者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如发票金额不大,明细众多,可选择大金额的发票进行扫描,其余提供清单汇总表即可,合同只需上传关键页,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满足占全年总收入50%以上即可)6.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和知识产权情况材料研发费用支出包括研发器材采购、人员工资、硬件设备等,提供相应发票、人员工资费用归集财报、研发费用辅助账等,如做过高企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即可。

知识产权材料为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软著、实用新型、发明等授权证明材料。

(如果知识产权数量过多,提供对应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高的进行扫描,其余列清单汇总说明即可)7.申报条件中要求“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专利必须要达到多少数量方可申报呢?对于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数量不做硬性要求,填写当年累计数量,只需满足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20%以上8.佐证材料上传文件显示上传接口出现异常文档转换成PDF的时候失真,请重新转换后上传9.2019年注册为备案成功企业重新申报提供企业名称进行后台状态修改10.往年已备案企业重新申报说明2015年备案成功企业可以重新注册账号进行备案申报工作;2015年以后备案成功企业在备案到期日前一年内方可重新注册账号进行备案申报工作(如2016年6月备案成功企业可以在下半年9-10月份第三批备案截止前注册账号进行备案申报工作)11.备案到期日查询见群文件《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名单》12.申报流程及细则见群文件《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指引(试行)》苏民科协〔2018〕10号13.备案企业发票下载时间企业备案成功后(以备案公示文件为准)的3个月内自行登录备案系统进行下载(大家可以关注公众号: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

一、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一般应是科技人员,并且是企业专职人员;
(二)企业中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
(四)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二项占全年总收入的30%以上;
(五)企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二、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程序
(一)填写"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向认定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主要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5、专利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状况证明。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由认定机关颁发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
企业向其所辖县区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办递交申报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和经开区科技办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函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七八月份左右,以政府文件通知为准。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简洁范本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简洁范本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第一条综述为了促进宿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激励其创新能力和创造力,根据宿迁市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要求,制定本确认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1. 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重视技术创新,以科技为核心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

2. 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指宿迁市科技局认可企业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向宿迁市科技局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1. 自然人或法人登记的宿迁市企业;2. 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3. 在宿迁市实际经营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4.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能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企业。

第四条申请材料企业在向宿迁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企业章程或成立文件;3. 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核心技术相关证明文件;4. 企业的财务报表;5. 具备其他相关条件的企业,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申请流程1. 企业向宿迁市科技局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申请材料;2. 宿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核实和评估;3. 核实和评估结果根据评分排名,确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的企业名单;4. 宿迁市科技局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名单,并送达给企业。

第六条政策扶持获得宿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的企业,将享受以下政策扶持:1. 财政补贴:根据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2. 科技支撑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合作交流等科技支撑服务;3. 税收优惠: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给予企业税收优惠;4. 人才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相应的人才支持服务;5. 其他扶持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其他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监督与管理宿迁市科技局将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与管理,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使用扶持资金,并提供真实和准确的申报材料。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1999年1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统计调查等工作;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公安、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

第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民营科技企业:(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三)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百分之二十以上;(四)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五)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六)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维权、协调、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县级以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科学技术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扶持。

第七条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转制或者终止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1.引言为了推动宿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本确认实施细则,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促进宿迁市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2.认定对象2.1 宿迁市境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以及在境外注册但在宿迁市有实际经营场所的中小企业。

2.2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企业。

2.3 各类企业均可申请认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

3.认定条件根据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情况,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3.1 企业必须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并取得相应的技术专利或著作权。

3.2 企业必须具备技术研发机构,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

3.3 企业必须具备市场竞争力,并在相关领域有明显的技术优势。

3.4 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连续三年实现盈利。

4.认定程序4.1 企业提交认定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科技创新能力介绍、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4.2 宿迁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包括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市场竞争力、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3 评审小组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4 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宿迁市科技局予以认定,并出具认定证书。

5.认定效果5.1 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将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融资支持、人才引进等。

5.2 获得认定的企业将成为宿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的重点对象,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和支持。

6.认定监督6.1 宿迁市科技局将组织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6.2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将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

7.通过制定本实施细则,宿迁市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培育,为宿迁市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目录1.引言1.1 目的1.2背景2.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2.2 适用条件3.确认实施的程序3.1 申请3.2 材料准备3.3 部门审核3.4 确认评估3.5 决策3.6 确认通知4.实施细则4.1 企业条件认定标准4.2 企业资质要求4.3项目要求4.4 企业实施计划4.5 备案与监督5.监督与追踪5.1 检查与评估5.2交流与合作5.3奖惩制度6.附件6.1 申请表格范本6.2 相关资料清单附件: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较强合法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以盈利为目的,为满足市场需要,为实现本企业自身发展的中间环节经济组织。

2.实施细则:是根据宿迁市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具体实施情况,制定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的具体规程和细则。

3.资质要求:指企业在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资格时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规模、科技研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

4.备案与监督:指对确认实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科技创新工作。

【附件内容】1.申请表格范本申请编号:________________企业信息: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申请内容:请在下列方框内勾选:( )申请获得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资格。

( )申请更新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资格。

申请理由/更新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2.相关资料清单请根据以下清单准备好相关材料,并附在申请表格之后:(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3)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复印件(4)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5)企业专利证书复印件(6)企业技术成果证明材料(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请确保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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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4. 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20%以上;
5. 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6. 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
7.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

第三条确认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要求确认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符合确认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或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提出确认申请。

(二)申请确认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基本情况及资质确认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
5. 专利、专有技术等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 提供企业法人及主要从业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7.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合规性审查
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或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形式审查表》。

(四)专家遴选
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依据《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专家遴选方案》要求,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五)专家评审
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组织专家,根据企业申报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基本情况及资质确认申请表等材料,参考《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形式审查表》的审查信息,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根据《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专家评审表》进行打分并提出确认意见。

(六)对通过资质确认的企业在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公示有异议的,由确认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没有异议的,省辖市科技局(委)行文报告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符合条件的,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以行文方式公告并颁发《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四条资质确认的民营科技企业直接纳入省民营科技企业年报统计范畴。

已确认的民营科技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后需重新申报。

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变更、转制或者终止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报原确认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相应民营科技企业分立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并到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重新确认手续。

第六条经确认的民营科技企业可按《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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