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 行政服务中心- 中国科学技术
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高校科研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以下是一份关于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的2000字中文资料: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科研合同管理行为,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成果转化,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高校科研合同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科研合同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敬业负责的原则,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应当从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经费管理、实验室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全面规范。
第五条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应当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主体作用,保障人才的合理激励和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应当注重风险防范和合同变更管理,防范合同纠纷和风险。
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第七条高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完善项目立项程序,严格把关科研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提供充分的项目背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成果预期。
第九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明确研究经费来源和使用办法,合理安排经费预算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全面评估项目风险和合规性,确保项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项目合同模板,明确合同的签订流程和标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立项通过审批后,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合同的起草和谈判。
第十三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合同内容的清晰明确、合理合法。
第十四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原则,保证各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
第十五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考虑项目风险和合同条款的公平性,确保各项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与有效性。
第十六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合同的合规性与合法性。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总则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技术合同的管理,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技术合同管理的宗旨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依法保护我校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证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三条我校各院(系、部)和全体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违反国家技术合同法的侵权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院(系、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调查和处理。
技术合同的种类及内容第四条纵向科技项目的技术合同指学校申报的纵向科技项目被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及行业的有关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就项目的研究内容、范围、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运行期限、经费使用预算、成果提供形式等内容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技术合同。
XXXX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基金项目申请书》被批准之后所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等同于纵向科技项目技术合同,与纵向科技项目技术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横向科技项目的技术合同指学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为主而签订的技术合同或协议。
主要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
订立技术合同时,要标明合同的类别。
第六条订立技术合同时采用的合同文本除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合同文本外,也可采用其他格式的合同文本。
一般情况下应统一采用国家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合同文本。
第七条无论任何格式的合同文本,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款。
即应注明:1)项目名称2)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法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争议的解决办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的签订第八条学校是唯一的一级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科技处处长是法人代表的代理人。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进行,科技项目采取技术合同方式管理。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科技项目合同等。
第三条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技术合同的管理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校长授权科学技术研究院相关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核和签署技术合同。
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均应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签署,否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条计划类科研项目需要签署合同的,由校长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类科研项目及技术合同,由校长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以科教开发部名义签署的技术合同,由其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登记、认定、免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条款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4、验收标准和方法;5、项目资金预算;6、价款及其支付方式;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8、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9、风险责任的承担;10、违约金或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1、争议的解决办法;12、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八条在进行技术合同洽谈时,项目负责人要先了解委托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会同科学技术研究院确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正式合同签订前,科学技术研究院要征询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有关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
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后,分别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无权与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办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超级计算中心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超级计算中心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8 月1 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超级计算中心(以下简称超算中心)的超算系统及机房托管的使用,合理、高效地利用资源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保障我校承担的具有国际前沿水平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计算需求使用,依照我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的规定,特制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超级计算中心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外用户。
第二条超算中心的服务采取适量的收费方式,其目的是合理控制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真正有需求用户的使用,促进科研创新。
第三条超算中心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的财务系统,用于超算平台的运行补贴。
第四条超算系统使用政策1.用户范围我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可以申请使用超算中心的超算系统。
超算中心在优先保证校内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需求下,可提供部分资源供校外用户使用。
2.使用方式超算中心在提供一定免费资源的情况下,对其它资源采取付费使用的方式,用户使用收费资源时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免费排队:用户将作业提交到免费队列,作业参与公共排队,免费队列优先级低于付费队列;●付费排队:用户付费将作业提交到收费队列,用户作业参与公共排队,收费队列优先级高于免费队列;●付费独占:用户付费租用某些计算节点以独占方式使用,用户可以自主使用其租用的计算节点而无需排队等待。
3.超算中心在有重大应用项目需要时,可以临时借用独占节点或暂停收费队列以保障重大应用项目需要,并给予受影响的付费独占用户及付费排队用户相应补偿。
4.大规模并行计算:超算中心对大规模并行计算的用户予以机时优惠。
5.重点项目及应用:超算中心可提供部分免费或优惠机时对重点项目、重点应用的优先支持。
由用户提出申请,由超算中心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资助对象。
6.用户奖励:超算中心可对有优质科研成果的用户予以奖励,促进用户提高高性能计算应用水平,鼓励用户利用超算平台产生优秀成果。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当权益,规范和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以科学技术为标的的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
具体执行单位为我校各学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具体执行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校科学技术处负责人为学校授权代表人,负责学校合同的订立管理工作,并委托各执行单位科研负责人为被委托人,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签名和相应管理工作。
第五条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合同条款必须完整。
合同内容清晰,指标明确,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使用学校推荐文本起草合同,报校科学技术处审核,科学技术处认为必要时,可在审核中邀请项目负责人、被委托人和相对方参加讨论;涉及技术许可和所有权转让的合同,由科学技术处和相关部门会审;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科技合同,必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合同文本,报校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合同的审定应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程序》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定规则》,由项目负责人和被委托人分别签名,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经被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报送校科学技术处审定,经授权代表人签字(章)后,统一加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模版
xx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技术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科技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以xx大学名义对外进行科技合作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各类技术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
第四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及管理。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第五条xx大学校长是xx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并授权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为该二级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
技术合同的联系人为所签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不得超过两人。
第六条技术合同必须经我校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xx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除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对技术合同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技术合同项目的管理,切实发挥应尽职责。
第八条xx大学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为我校技术合同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协调、审核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二)代表学校为技术合同文本加盖法定代表人章和技术合同专用章;(三)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登记与认定以及减免税等事宜;(四)负责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的分配管理,并配合学校计划财经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五)负责技术合同文本及其它有关资料的收存并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六)协助二级单位处理技术合同纠纷问题;(七)发现无效合同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时,及时向学校报告,依法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证科技工作秩序;(八)其它有关工作。
中国科技大学报账培训03
四、材料费:
购买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的各种材料及低值耗品。
1、注意事项:
材料采购应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暂行)》(校监 审字〔2009〕175号),《关于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制度的通知》(校办字 〔2011〕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大宗材料(2万元及以上)采购 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必须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 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果所购材料品种过多,无法在发票上填写,必 须附包括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必须加盖 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另外纵向课题经费往往不允许列支通 用耗材,如电脑配件等,如果预算中确有列支,请在费用报销单中备注说 明“预算中有列支”或携带相关预算页办理。
五、邮电通讯费:
日常办公以及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发生的邮费、电话 费。以及各单位发生的教学科研、办公用网络使用费、节点费 等。
注意事项:
1、手机费报销以电信部门出具的实际话费单为准,预存话费票据 不予报销。
2、购买公用电话卡,应有经办人员标明具体用途、所用单位及电 话号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
2、纵向课题经费往往不允许列支通用耗材,如打印纸,硒鼓墨盒,电脑配 件等,如果预算中确有列支,请在费用报销单中备注说明“预算中有列支 ”或携带相关预算页办理。
二、印刷费
开展教学、科研、办公等发生的复印、印刷及制作费用。
三、设备费:
购买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的设备。
1、注意事项:
设备采购应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暂行)》(校监审字〔2009〕175号),《关于严格 执行招标采购制度的通知》(校办字〔2011〕97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的设备、2 万元及以上设备采购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必须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 续后,方可到财务报销。
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在技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加强技术合同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横向联合、承担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在《XX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执行学校的科技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资源所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科技活动与校内外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
第二章科技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四条对外科技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并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科研处负责科技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科技合同的签订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书原则上采用科技部颁发的统合同文本,如采用其它合同文本,应经科研处同意。
第六条签订科技合同的程序:1.由合同双方(我方指项目主持人)按照统合同文本的要求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由项目主持人填写科技合同审批表;2.由项目主持人所在院(所、中心)的主管领导对科技合同中项目组人员的组成、履约能力、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有无知识产权争议等进行审查,并在科技合同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3.由学校法律顾问对科技合同的合法性(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严密性(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成果归属、技术保密、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查;4.合同文本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若干份,分别由合同有关各方保存,项目委托方、项目主持人、所在院(所、中心)和科研处各保留一份。
第七条在审查科技合同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修改: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不合格;2.学校作保证人的担保合同(含用学校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合同),或有类似条款的合同;3.知识产权归属明显损害学校利益或其它对学校利益产生损害的情况;4.合同中有保证人、定金、抵押条款,但无保证人签名、无定金、无抵押证明;5.无违约处理条款,或违约处理条款对学校明显不利;6.合同无履行期限;7.合同标的内容太简单,责任不明确;8.风险责任明显不合理或全部由学校承担;9.无争议解决办法条款;10.验收要求不明确。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XX大学(以下简称为“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加强和优化学校技术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学校订立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学校科研工作发展,不得约定限制学校相关科研工作。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第四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且对全部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订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订立技术合同统一以XXXX大学名义,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XXXX大学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签订技术合同统一加盖“XXXX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可以加盖“XXXX大学”公章。
第六条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发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对方当事人要求使用其合同模版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前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完整的合同文本,经学校科技处、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与学校订立技术合同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履约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在技术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技术合同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洽谈。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教工,并对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
第九条订立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时: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明确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和期限;涉及专利权的,应说明其法律状态,提交学校科技处审核办理。
第十条技术合同中需要签订外协合同的,应遵守原合同的任务安排和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应当提交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和学校科技处审核。
项目负责人填写《XXXX大学科研合同(协议)审批表》,将合同文本提交所属部门(院、部、处)领导审阅,部门领导在“审批表”上就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技术成熟度、完成项目条件、风险是否可控等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部门行政公章,提交科技处审核,通过后签字或盖章。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1. 引言科技合同是科技创新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合规的科技合同管理对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科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流程,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科技合同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2. 适用范围3. 基本原则合法合规原则:科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公开透明原则:科技合同签订过程应公开、公正、透明,合同内容应明确和清晰;公平合理原则:科技合同的约定应公平合理,各方利益应合理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科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4. 合同签订流程科技合同签订的具体流程如下:合同需求确认:甲方明确科技合同的需求,并制定合同起草计划;合同起草:由甲方起草科技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目的、内容、期限、价格、履约条件等;合同协商:甲乙双方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确定合同的最终版本;合同签订: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合同,并加盖公章;合同备案:签订后的合同需及时进行备案,由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的归档和管理;合同执行: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5. 履约与违约的约定科技合同履约与违约的具体约定如下:履约义务: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或产品,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违约责任:乙方违约时,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违约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强制执行:对于严重违约的一方,另一方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要求其履行或赔偿;解决纠纷:双方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解决。
6. 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科技合同的合法有效和顺利执行,需要进行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具体的监督和评估方式如下:监督管理: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对科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防范和处理各类问题;评估考核:定期对科技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促进科技合同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制度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科技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改进,推动科技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一、引言科技合同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形式之一,对于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科技合同的签订、履约、管理等方面,保障科技合同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合同的健康发展。
二、科技合同约定内容(一)合同主体:科技合同的主体应包括甲方和乙方。
甲方是科技成果提供方,乙方是科技成果应用方或合作方。
(二)合同内容:科技合同应明确合同的目的、范围、期限、权利义务、支付方式等内容。
同时,还应注明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技术指标、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
(三)合同履约方式:科技合同应明确各方的履约方式,包括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履约时间等。
(四)知识产权:科技合同应明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转让等事项。
(五)违约责任:科技合同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处理方式。
(六)解决争议:科技合同应明确解决争议的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三、科技合同签订程序(一)项目立项:科技合同签订前,应对科技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并获得相应项目资金的支持。
(二)合同起草:甲方和乙方应根据需要起草科技合同草案,明确合同的约定内容。
(三)合同谈判:甲方和乙方进行科技合同的谈判,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商议和协商。
(四)合同签订:在谈判达成一致后,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科技合同,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签章。
(五)备案登记:签订后的科技合同应及时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科技合同管理(一)合同管理机构:科技合同的管理应由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确保合同的实施和履约。
(二)合同执行监督:合同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合同执行的监督,确保各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科技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但需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合同归档:合同执行完毕后,应将合同归档存档,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等需要。
五、科技合同风险防控(一)合同审查:科技合同在签订前应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合同内容、条款和约定进行细致核查。
科研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单位合同管理,保障科研单位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提高科研工作效率,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科研单位签订和履行的一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合作合同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优先原则: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公平公正原则: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合同,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4. 效率原则:简化合同流程,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进行以下工作:1. 对合同对方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进行审查;2. 确定合同类型、合同目的、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期限等基本要素;3. 参考同类合同文本,起草合同草案。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经以下程序:1. 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案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2. 经审核通过的合同草案,由合同承办人提交分管领导审批;3. 经审批同意的合同,由合同承办人与对方签订。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人应做好以下工作:1. 跟踪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合同各项条款得到落实;2.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3.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合同承办人应及时报告:1. 合同对方违约;2.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3.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1.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2. 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3. 必须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1. 合同承办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2. 经审核通过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由合同承办人提交分管领导审批;3. 经审批同意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由合同承办人与对方签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 行政服务中心- 中国科学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实施。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第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和职能,分别授权以下单位为合同归口部门:(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及其管理事务内容的合同;(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涉及人力资源与人事管理等内容的合同;(三)研究生院负责涉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以及其他高端培训的合同;(四)科学技术处负责涉及科学技术研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合同;(五)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涉及物资设备及劳务采购、租赁、实物赠与、处分无形资产等内容的合同,负责涉及后勤服务保障内容的合同;(六)校园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涉及基本建设新建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
以上各项未列举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部门的业务或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归口部门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决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刻制合同专用章,由各归口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同时遵守学校关于印章的管理规定。
校内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需要使用学校法人印章签订合同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八条 各归口部门根据其业务内容和管理职能,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第九条 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授权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为代理人的,应当有特别规定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当权益,规范和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以科学技术为标的的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
具体执行单位为我校各学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具体执行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校科学技术处负责人为学校授权代表人,负责学校合同的订立管理工作,并委托各执行单位科研负责人为被委托人,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签名和相应管理工作。
第五条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合同条款必须完整。
合同内容清晰,指标明确,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使用学校推荐文本起草合同,报校科学技术处审核,科学技术处认为必要时,可在审核中邀请项目负责人、被委托人和相对方参加讨论;涉及技术许可和所有权转让的合同,由科学技术处和相关部门会审;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科技合同,必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合同文本,报校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合同的审定应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程序》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定规则》,由项目负责人和被委托人分别签名,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经被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报送校科学技术处审定,经授权代表人签字(章)后,统一加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科技合同管理办法引言科技合同是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要工具,具有规范合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旨在对科技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方面进行规范,提高科技合同管理水平,推动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一、科技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科技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科技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应公平合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创新合作的公正性。
2. 诚实守信原则:科技合同各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和履行合同,共同维护合同的权威和信用。
3. 自愿平等原则:科技合同签订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同各方应在平等的地位上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和履行方式。
4. 依法合规原则:科技合同的签订、履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科技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5. 效益优先原则:科技合同应以实现创新成果的最大效益为目标,鼓励技术转移和产业化。
二、科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2.1 签订合同的条件科技合同的签订,应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主体的合法身份和资格;- 合同内容明确,权利义务清晰;- 合同标的合法合规,符合科技合同管理规定;- 合同签订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满足。
2.2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科技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依法仲裁解决;- 科技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科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1 合同变更的条件科技合同的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各方经协商一致,明确变更内容和方式;- 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科技合同管理规定;- 变更不违反公平合理、自愿平等等原则。
3.2 合同解除的条件科技合同的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解除符合法律法规和科技合同管理规定;- 解除不违反公平合理、自愿平等等原则。
四、科技合同争议的解决科技合同争议的解决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友好协商: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平等、公正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科技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加强科技合同制度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科技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适用于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活动主体,以及与其签订科技合同的各方。
第二章科技合同的规定和管理第三条科技合同签订1. 科技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2. 科技合同的签订应当合法、有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科技成果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3. 科技合同的签订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科技合同的履行1.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科技合同。
2. 科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相互配合,保证科技合同的顺利履行。
3. 科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无法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科技合同的管理1. 科技活动主体应建立科技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科技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和监督等流程和责任。
2. 科技活动主体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科技合同的登记备案和信息报送,建立科技合同的档案管理和查询机制。
3. 科技活动主体应当加强对科技合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科技合同的合法性和依法履行。
第三章科技合同的纠纷解决第六条科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1. 科技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应当本着互利互惠、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对话、磋商等方式解决。
2. 如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科技合同纠纷,可通过仲裁、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合同纠纷的引导和调解,促进科技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
第七条仲裁机构的设立为解决科技合同纠纷,各地应当设立科技合同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科技合同纠纷的仲裁。
科技合同仲裁机构应当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人员组成,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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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实施。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和职能,分别授权以下单位为合同归口部门: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及其管理事务内容的合同;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涉及人力资源与人事管理等内容的合同;
(三)研究生院负责涉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以及其他高端培训的合同;
(四)科学技术处负责涉及科学技术研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合同;
(五)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涉及物资设备及劳务采购、
租赁、实物赠与、处分无形资产等内容的合同,负责涉及后勤服务保障内容的合同;
(六)校园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涉及基本建设新建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
以上各项未列举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部门的业务或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归口部门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决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刻制合同专用章,由各归口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同时遵守学校关于印章的管理规定。
校内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需要使用学校法人印章签订合同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八条 各归口部门根据其业务内容和管理职能,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授权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为代理人的,应当有特别规定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未经授权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条 校内单位通过归口部门签订合同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签订合同申请表》交至归口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值班窗口。
申请人无法确定合同归口部门的,交党政办公室值班窗口。
(二)归口部门自收到《签订合同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三)归口部门同意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与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和委托代理权限进行核实,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按统一示范文本起草合同。
若对方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或者格式合同的,申请单位应当会同归口部门对其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详细的审查和核对。
(四)合同签订后,归口部门、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涉及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分歧,归口部门不能决定的,应当报经分管校领导批示后签订。
必要时,应当联系学校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业人员给予帮助。
第十二条 归口部门如认为合同涉及学校利益重大,内容复杂的,经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和保护
第十三条 合同一经签订,归口部门应当跟踪合同的履行
情况,监督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和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给予配合,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归口部门报告。
合同对方当事人出现预期违约或者已经违约情形的,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五条 当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归口部门、具体合同履行单位应当组成纠纷处理小组,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校领导。
第十六条 因合同纠纷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向校领导报告,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后,代表学校应诉。
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应当配合,不得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处分行为,应当由诉讼代理人向校领导报告,经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应当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因渎职、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不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归口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涉外合同、涉密合同,从其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