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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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04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 155 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 1 条1 .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1 .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 a )“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 b )“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 c )“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d )“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e )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
是指国家对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进行保护,并保护环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预防和降低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
1. 劳动法:劳动法是最基础的劳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义务,包括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

2.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包括工作场所的环境监测和职业病诊断、治疗、补偿等。

3.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等。

4.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工作场所污染的防治措施,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和监管措施。

5. 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标准(OHSAS 18001):这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标准,企业可以按照该标准建立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

6. 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计划: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意识和能力。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参考和遵守。

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 1. 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2条 1. 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d)"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最全版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最全版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且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且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壹九八壹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壹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壹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且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2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壹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且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壹词覆盖雇用工人的壹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壹词覆盖壹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壹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且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壹切地点;(d)“条例”壹词覆盖所有由壹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和工作有关的“健康”壹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且非体弱,也包括对于和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范文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范文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相应机关、团体和个人有义务配合、支持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安全,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免受与其工作有关的事故伤害、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健康危害的危害。

职业健康,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体验到的心理和生理状况的良好状态。

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地球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减少污染和废弃物对人体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本规定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方式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及相应节点和指标。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安全与健康档案,记录劳动者的岗位、工作经历、健康状况和相关信息,定期进行体检和评估。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用具和防护措施的使用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并落实相应的措施,确保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监测和记录环境指标,定期报告环境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废弃物产生,推行清洁生产。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提前预防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2020年(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2020年(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三日于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且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且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壹九八壹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壹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壹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于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于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于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方案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于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且于以后的方案中说明于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2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壹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于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于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方案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且于以后的方案中说明于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壹词覆盖雇用工人的壹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壹词覆盖壹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壹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于场或前往,且于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壹切地点;(d)“条例”壹词覆盖所有由壹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和工作有关的“健康”壹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且非体弱,也包括对于和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

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

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一、协议目的与范围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等。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本协议所涉及的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事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遵循国际惯例。

2.预防为主:本协议鼓励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职业安全卫生事故风险,减少职业病发生,降低环境污染。

3.科学管理:本协议强调科学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以满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要求。

4.信息公开:本协议倡导企业及时公开与员工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有关的信息,提高员工对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事项的知晓度。

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1.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2.公司将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提供必要的职业防护用品,并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3.公司要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故,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4.员工在工作中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行为有权向公司提出投诉和建议,公司应及时处理和解决。

四、环境管理1.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企业环保义务。

2.公司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降低环境污染物排放。

3.公司要加强对企业周边环境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异常情况,保护周边环境的生态安全。

4.公司要开展环境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环境责任感。

五、职工权益保障1.公司将为员工购买职业意外险和职业病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权益。

2.公司要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根据检查结果提供相应的职业防护设备和培训。

3.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疾病,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给予补偿。

六、违约责任1.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履行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责任,员工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
是指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职业病、职业伤害和环境污染,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同时保护环境免受污染。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安全和健康规定:这些规定要求雇主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规定还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工作环境规定:这些规定要求雇主保证工作场所的环境安全和卫生,包括通风、温度、湿度等方面。

规定还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3. 职业病防治规定:这些规定要求雇主进行职业病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包括对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检测。

规定还要求雇主向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服务。

4. 职业伤害赔偿规定:这些规定要求雇主为因工作而导致的职业伤害提供适当的赔偿或救济措施,包括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经济补偿等。

5. 环境保护规定:这些规定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污染和资源浪费。

规定还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如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为了确
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各国通常设立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和部门来监督和管理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执行情况。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范本(2篇)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范本(2篇)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范本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是一个关乎员工的身心健康以及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议题。

为了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一个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的范本,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保障员工的身体、心理健康,同时减少工作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职责和组织架构。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制度和程序,定期进行培训和审核,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职业安全与健康第六条:本公司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作业规程、防护措施等。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特点和身体状况,制定适宜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确保员工按时参加检查。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安全与健康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保证及时有效地处理职业安全与健康事故,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符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洁生产、废物排放控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建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四章:监督与惩罚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相关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相关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甚至终止劳动合同。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1年6月20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称为1981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各个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诸如海运或捕鱼业等特殊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如因产生实质性的特殊问题,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公约的各个部门和理由,并说明为适当保护这些部门的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在其后的报告中,应指出争取扩大实施范围所取得的进展。

第二条1凡适用本公约的各个经济活动部门,其一切工人均适用本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对特定范围的工人实施本公约有特殊因难者,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的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本公约的特定范围的工种和理由,并在其后的报告中指出争取扩大实施所取得的进展。

第三条对于本公约: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佣工人的一切部门,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2《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佣的人员,其中包括公务人员。

3《工作场所》一词,包括工人在雇主直接或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应在或应去的一切地方。

4《规定》一词,指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5《健康》一词,与工作有关,不仅指没有疾病或残疾,而且包括与工作安全、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物理和心理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四条1各成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与惯例,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国家政策。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责任书(工区)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责任书(工区)
3、认真执行上级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4、按时提出本站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5、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交底工作,保证每一个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
6、负责组织对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并签证确认。
12、参加有关节能减排培训教育,坚决不做违法的事,不用低素质的人,不存侥幸心理,不违章指挥,不吝啬节能减排投入,做好成本控制。
13、督促、指导辖区范围内各协作队的节能减排工作,对未履行节能减排职责的协作队伍进行处罚,并监督整改。
14、积极主动参加项目部有关节能减排的活动,需要时提供业务支持。
(四)环境保护职责
5、负责生产性环境监测工作,配合上级环境保护监测人员对施工场所污染物的监测工作。
二、管理目标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在建项目安全评估率100%;
2.员工(包括协作队员工)岗前安全、职业健康培训、操作技能培训100%;
3.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率100%;
4.特种设备检验率100%、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好率100%;
一、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安全管理人员。站点站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站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站点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对负责工点的安全生产全过程实施监控管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2、在完成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7、支持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环保部和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每月定期召开站点安全分析会。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2篇)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2篇)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为实现企业的永续经营,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也为员工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公司特规定以下制度:一、生产安全制度:1﹑公司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确保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2﹑各级负责人必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和在技术改造﹑设计的同时,都要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内容。

严禁违章指挥和盲目蛮干。

3﹑坚持安全教育制度,新雇工人要实行安全教育;岗位变换人员,临时劳动人员要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不合格者不准独立操作。

4﹑厂内外都应注意遵守交通规则。

步行时要走指定信道,注意警告标志,过公共道(如走廊、楼梯等)时不准嘻笑打闹。

5﹑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程。

工作前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各种安全设施,经确认无误方可开动设备。

工作中要坚守岗位,不准随便脱离岗位,上班前不准饮酒,不准带小孩进入作业现场。

下班后要保持设备﹑环境整洁,做好交接班工作。

6﹑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由设备总务课统一安装,手持用电动工具要采用低压装置。

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警告牌或派人监护。

检修结束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接电启用。

7﹑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必须按规定分类管理,专人负责。

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危险品等区域,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消防器材要设置齐全,妥为保护,保持良好状态。

8﹑厂房场地/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凡发现有严重危险的厂房/设施和设备,员工应向上级及时报告;遇有危及生命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操作并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9﹑凡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的,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部门。

对安全生产有显着成绩的个人,应予表扬奖励;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处罚。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 1 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d)“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1 范围1.1 为明确公司系统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的职责,加强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的领导和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与健康及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政策法规以及其他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1.2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各项经营生产活动中,各级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工业职业卫生的政策、法规、标准及上级有关的指令、规定,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的控制。

1.3 必须坚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车间(部门)的主要行政领导是本车间(部门)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部门)的安全、消防、环保、工业职业卫生工作负主要责任,即“一把手负责制”,车间(部门)领导人员的职责包括副职与助理职责。

各级领导人员必须对本车间(部门)下属人员贯彻执行本规定负责,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负其责。

1.4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和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是公司安全和消防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引用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2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3 定义3.1“四不伤害”原则是我国为减少人为事故而采取的在作业中作业人员的一个互相监督原则,具体为: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3.2 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我区环卫生产安全运行,提高各类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进一步提高环卫质量和环卫效益,特制定环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单位职工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各机驾人员和各类操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机驾、操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级安全知识、安全管理、学习培训活动,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

各单位负责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协助处理有关安全事宜,对安全工作的管理,有关会议、事故的处理等都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定期汇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记录台帐。

四、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每季____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学习教育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五、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纳入到月度环卫考核,跟踪督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定期抽查。

六、机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驾驶和操作。

环卫车辆等设备设施的管护责任到人。

垃圾中转站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每月不少于一次,传动部位应定期注油,保持润滑,确保安全运行;环卫车辆应逐日擦洗、保养,确保外观整洁、标志清晰,出车前必须严格遵循机动车辆安全检修规程,确保车灯、刹车制动良好以及轮胎气压正常,严禁带故障行驶。

七、对环卫工人居住地(转运站、公厕等)、宿舍、休息点等张贴生产安全规则制度、并进行用火、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隐患排查,保证取暖设施、灶具、灭火器等符合安全标准,确保环卫职工人身安全。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是指企业为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卫生条件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这些制度和管理措施包括:1. 安全风险评估:对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安全风险来源和可能导致事故的因素。

工作安全与职业卫生制度

工作安全与职业卫生制度

工作安全与职业卫生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工作安全和职业卫生,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安全管理第一节岗位安全责任1.全部岗位都应明确安全责任,各岗位负责人要保证岗位的安全运行,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安全培训。

2.岗位负责人应设置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严格按规程操作,不得有违章操作行为。

3.岗位负责人应建立并维护相关安全设施,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和修理保养。

第二节安全培训与教育1.公司应定期组织工作安全培训活动,使员工了解本制度,并供应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2.全部员工入职时应接受基础的工作安全培训,并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考核。

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本领。

第三节事故和紧急情况处理1.全部员工都应具备基本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处理本领,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2.发生事故后,责任人应立刻组织救援,并快速报告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和记录工作。

第四节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1.公司应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和更新。

2.员工需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特殊岗位的员工需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在工作过程中,严禁擅自拆卸或更改安装的安全设施。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管理1.公司应保持工作环境的乾净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减少职业病的传播。

2.各岗位负责人要负责监督所在区域的环境卫生情形,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节职业病防护1.公司应依据员工从事的工作内容,订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供应相应的防护用品。

2.员工需依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严禁擅自停用或替换防护用品。

第三节心理健康管理1.公司应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情形,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活动。

2.员工有任何心理压力或问题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公司医生寻求帮忙和咨询。

第四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1.公司应定期对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掌控措施。

生产部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职责规章制度

生产部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职责规章制度

生产部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职责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企业的生产过程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合规,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本规章制度订立了生产部门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职责,并规定了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以便全体员工遵守。

二、职责范围生产部门的安全环保职责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责任:负责订立和实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安全可靠性,供应安全防护设备和安全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环境责任:负责订立和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监测和掌控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固废的排放,保障环境合规,并确保企业的环境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职业卫生责任:负责订立和执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监测和掌控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并落实职业卫生培训。

三、管理标准为了保证生产部门安全环保职责的履行,以下管理标准应当被遵守:1.安全管理标准:–订立并实施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布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工作的落实。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定期进行安全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工作。

–乐观搭配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企业的安全合规。

2.环境管理标准:–订立并实施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含但不限于《废气、废水、固废管理制度》。

–及时采取措施掌控和减少废气、废水、固废的排放,确保企业的环境合规。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建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处理环境事故的本领。

–乐观参加环境整治和节能减排工作,推广可连续发展理念。

3.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订立并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含但不限于《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制度》《不安全有害因素防护措施管理制度》等。

保障安全与健康劳动中的工作环境条款

保障安全与健康劳动中的工作环境条款

保障安全与健康劳动中的工作环境条款我们公司始终致力于为员工提供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以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环境条款,以保证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第一条:安全设施与装备1. 公司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灭火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防护栏等。

2. 所有员工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了解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施与装备。

3. 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与装备,确保其正常运作,并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和紧急疏散训练。

第二条:危险物资和化学品管理1. 尽可能地减少危险物品的使用,优先选择无害或低危害的替代品。

2. 对于必须使用的危险物质和化学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储存、标识和处理。

3. 在使用危险物质和化学品的工作岗位上,必须提供适当的防护设备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三条:工作场所卫生与清洁1.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和清洁,确保员工的健康与舒适。

2. 提供必要的清洁用品和设备,鼓励员工自觉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

3. 建立废弃物分类和处理制度,确保废弃物的妥善处理,减少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风险。

第四条:工作场所防护与安全意识培养1. 制定工作场所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具备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2. 严禁擅自拆卸、更换或遮挡安全设施和装备,任何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和修复。

3. 建立安全检查和奖惩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对合规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五条:应急响应与危机管理1. 确立应急预案,并向员工提供相应培训,包括火灾、意外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与程序。

2.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急救箱、安全物资等,并明确员工的应急职责与任务。

3.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员工必须迅速报警、疏散和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与生命健康。

第六条:工时和劳动保护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制度,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防止过劳现象的发生。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全标准化)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全标准化)

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提升企业环境保护能力,创造舒适、优美、绿色、环保的清洁文明工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了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

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卫生及环境管理部门。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管理1.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 *** *** *** ***2.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检查;3.各部门、车间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4.保证开展职业卫生、环境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包括:员工体检费、体检复查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复、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尘毒、噪声监测仪器设备购臵费、尘毒、噪声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卫生隐患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业病防治科研经费等。

列入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5.企业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和预防职业病危害考核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及突发环境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第四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3.总则3.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3.2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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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 1 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d)“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 4 条1.各会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和惯例,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及工作环境的一项连贯的国家政策。

2.这项政策的目的应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内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第 5 条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应考虑到对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有影响的以下主要行动领域:(s)工作的物质要素(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工具、机器和设备、化学、物理和生物的物质和制剂、工作过程)的设计、测试、选择、替代、安装、安排、使用和维修;(b)工作的物质要素与进行或监督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机器、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c)为使安全和卫生达到适当水平,对有关人员在这方面或另一方面的培训,包括必要的,进一步的培训、资格和动力;(d)在工作班组和企业一级,以及在其他所有相应的级别直至并含国家一级之间的交流和合作;(e)保护工人及其代表,使其不致因按照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正当地采取行动而遭受纪律制裁。

第 6 条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的制订应阐明公共当局、雇主、工人和其他人员在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方面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同时既考虑到这些责任的补充性又考虑到国家的条件和惯例。

第7 条对于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状况,应每隔适当时间,进行一次全面的或针对某些特定方面的审查,以鉴定主要问题之所在,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和应采取的优先行动,并评估取得的成果。

第三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第8条各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或通过任何其他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并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采取必要步骤实施本公约第4条。

第9 条1.实施有关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法律和条例,应由恰当和适宜的监察制度予以保证。

2.实施制度应规定对违反法律和条例的行为予以适当惩处。

第10 条应采以措施向雇主和工人提供指导,以帮助他们遵守法定义务。

第11 条为实施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主管当局或各主管当局应保证逐步行使下列职能:(a)在危险的性质和程度有此需要时,确定企业设计、建设和布局的条件、企业的交付使用、影响企业的主要变动或对其主要目的的修改、工作中所用技术设备的安全以及对主管当局所定程序的实施;(b)确定哪些工作程序及物质和制剂应予禁止或限制向其暴露或应置于主管当局或各主管当局批准或监督之下;应考虑同时暴露于几种物质或制剂对健康的危害;(c)建立和实施由雇主,并在适当情况下,由保险机构或任何其他直接有关者通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程序,并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年度统计;(d)对发生于工作过程中或与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职业病或其他一切对健康损害,如反映出情况严重,应进行调查;(e)每年公布按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而采取措施的情况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职业病和对健康的其他损害的情况;(f)在考虑国家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况下,引进或扩大各种制度以审查化学、物理和生物制剂对工人健康的危险。

第12 条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以确保设计、制作、引进、提供或转让业务上使用的机器、设备或物质者:(a)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查明机器、设备或物质不致对正确使用它们的人的安全和健康带来危险;(b)提供有关正确安装和使用机器和设备以及正确使用各类物质的信息,有关机器和设备的危害以及化学物质、物理和生物制剂或产品的危险性能的信息,并对如何避免已知危险进行指导;(c)开展调查研究,或不断了解为实施本条(a)、(b)两项所需的科技知识。

第13 条凡工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工作情况出现对其生命或健康有紧迫、严重危险而撤离时,应按照国家条件和惯例保护其免遭不当的处理。

第14 条应采取措施,以适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式,鼓励将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问题列入各级的教育和培训,包括高等技术、医学和专业的教育以满足所有工人训练的需要。

第15 条1.为保证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的一贯性和实施该政策所采取措施的一贯性,各会员国应在尽可能最早阶段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并酌情和其他机构协商后,做出适合本国条件和惯例的安排,以保证负责实施本公约第二和第三部分规定的各当局和各机构之间必要的协商。

2.只要情况需要,并为国家条件和惯例所许可,这些安排应包括建立一个中央机构。

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第16 条1.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控制下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工作程序安全并对健康没有危险。

2.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控制下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物质与制剂,在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后,不会对健康发生危险。

3.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保护服装和保护用品,以便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预防事故危险或对健康的不利影响。

第17 条两上或两个以上企业如在同一工作场所时进行活动,应相互配合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第18 条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采取应付紧急情况和事故的措施,包括适当的急救安排。

第19 条应在企业一级作出安排,在此安排下:(a)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协助雇主完成其承担的职责:(b)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在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与雇主合作;(c)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应获得有关雇主为保证职业安全和卫生所采取措施的足够信息,并可在不泄漏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就这类信息与其代表性组织进行磋商;(d)工人及其企业中的代表应受到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适当培训;(e)应使企业中的工人或其代表和必要时其代表性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能够查询与其工作有关的职业安全和卫生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并就此受到雇主的咨询;为此目的,经双方同意,可从企业外部带进技术顾问;(f)工人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报告有充分理由认为出现对其生命和健康有紧迫、严重危险的任何情况,在雇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之前,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回到对生命和健康仍存在紧迫、严重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去。

第20 条管理人员与工人和/或其企业内的代表的合作,应是按本公约第16-19条所采取的组织措施和其他措施的重要成分。

第21 条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得使工人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22 条本公约对任何公约或建议书不作修订。

第23 条批准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24 条生效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生效。

第25 条解约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

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26 条向会员国通报批准情况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27 条通知联合国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注:本款不适用于1-67号公约。

第28 条审查修订问题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注:本条在第1-98号公约中原规定,公约生效后每十年理事会提出一次报告。

根据1961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第116号),该款已由本条替代。

第29 条公约的修订生效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a)如新修订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一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b)自新修订的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收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注:本条未出现在第1-26号公约中。

在第27-33号公约中,不含“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的字样。

第30 条正式文本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注:在第1-67号公约中,本条规定写作“本公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均为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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