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说明

合集下载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生产能力校核(标准)

生产能力校核(标准)
• 车床组可提供的工时: (每台机床每年可提供3600台时) M供=250×8×2×0.9×20=72000(台时)
• 生产全部产品所需的工时: M需=100×200+80×250+150×150+170×50 =20000+20000+22500+8500=71000(台时) 机床的负荷率Ki =71000/72000=98.61%
2
4.2 生产能力的核定
1. 核定生产能力的意义 正确核定生产能力是企业经营决策的前提。 核定生产能力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基础。 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生产中各项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各种 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生产的能力有多大,采用 什么措施,可以得到什么结果,从而可以为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制定具体的措施。
16
解:(代表产品法) • 第一步:确定代表产品:
C产品产量大,台时多,则C为代表产品 • 第二步:计算代表产品的生产能力:
Md=250×8×2×0.9×12(15)/100 =432(540)(台)
• 第三步:计算产品转换系数:
KA= tA /td= 50/100=0.5
KB= tB /td= 70/100=0.7
可完成的C产品的实际数量为: 198.72/1=198.72 (248.4/1=248.4)18
• 某型号可增加的数量(其余型号产量不变)
MAΔ=40÷0.5= 80 MBΔ =40 ÷ 0.7= 57.1 MCΔ =40 ÷ 1= 40 MDΔ =40 ÷ 1.5= 26.66 • 每台车床每年能完成的代表产品数量为:
12
5. 生产能力必须平衡
工业企业的生产能力,是企业内部各环节生 产能力综合平衡的结果。各环节生产能力的不平 衡是绝对的。所以,在计算各环节生产能力后, 要由下而上地逐级平衡,最后进行全厂生产能力 的综合平衡,包括基本生产车间之间生产能力的 平衡,基本生产能力与辅助生产能力的平衡,生 产能力与生产准备能力的平衡,生产能力与储运 能力的平衡等等。通过平衡就可发现生产过程中 的薄弱环节和富裕环节。再根据企业计划期内可 以动用的资源条件,所能采取的组织技术措施。 克服薄弱环节,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 煤高度的。
2021/3/11
17
(1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 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 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11)在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 层,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后,仍不 能保证本煤层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Om/s的。
2021/3/11
(4)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单体液压支 柱支护的工作面。
2021/3/11
16
(5)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6)采放比大于1:3的。 (7)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 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8)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的。
(9)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 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 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 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 料。
2021/3/11
2
二、对工作天数和核定档次的要 求(标准第三条和第五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 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2021/3/11
3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 为:
2021/3/11
34
2、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 (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 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 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 开采深度超过规定应由省级煤炭
管理部门组织安全开采及灾害防 治技术专项论证并按程序批准。
2021/3/11
3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 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 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超 过规定的应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 组织技术审查。矿井上下水平交 替时间,大中型矿井不宜超过3 年,小型矿井不宜超过2年。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 全管理制度;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 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 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 料。
二、对工作天数和核定档次的要 求(标准第三条和第五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 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三、主要核定的内容(标准第四 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 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 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 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 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 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 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 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 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火、防尘、 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 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 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 生产能力的需要。
(三)《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严 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采用木支柱支护的工作面。 (2)采用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的工作 面。 (3)倾角大于30°的煤层采用单体 液压支柱支护的工作面。 (4)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单体液压支 柱支护的工作面。
(5)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6)采放比大于1:3的。 (7)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 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8)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的。 (9)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 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 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 煤高度的。
(1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 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 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11)在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 层,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后,仍不 能保证本煤层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Om/s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 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 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 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指根据煤矿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煤矿生产能力的评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是煤矿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煤矿生产活动、提高煤矿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依据。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规定》等,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煤矿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情况、采煤方法、设备设施等因素,科学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方法。

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包括煤矿的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等指标的计算方法,确保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符合实际情况。

2. 煤矿生产能力的评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的评定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包括煤矿生产能力的等级划分、生产能力的评定标准等内容,确保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公示。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确保相关利益相关方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监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应当受到监督,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煤矿生产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程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应当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原则。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符合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是指国家依据煤矿的资源储量、工艺设备、安全条件等因素,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和核定的标准。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煤矿产能核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煤矿的煤炭资源储量:根据煤矿的勘探和评估结果,确定煤矿所拥有的煤炭资源储量。

2. 工艺设备水平:根据煤矿所配备的采矿、选煤等工艺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技术水平,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3. 安全条件:根据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通风系统、防尘设备、瓦斯抽放设施、矿井供电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完备程度和技术状况,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4. 煤矿生产能力计划:根据国家煤炭产量控制指标、煤矿所在地的产能规划和环保要求等因素,确定煤矿的年度生产能力。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利用,确保煤炭产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煤矿的产能核定标准,煤矿需要根据核定产能进行生产,不得超越核定产能进行生产,以确保煤矿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范本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范本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范本一、引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是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和核定的过程,旨在确保煤矿生产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为了统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标准范本,以供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参考和遵循。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煤矿行业内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术语定义1.生产能力:指煤矿在一定周期内(一般以年为单位)所能实现的煤炭产量。

2.煤矿: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矿业权的煤炭开采企业。

四、生产能力核定标准4.1 核定周期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周期一般为一年,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季度或半年的核定。

4.2 核定内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煤炭储量评估•矿井设计规模•生产设备情况•生产组织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措施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方法应当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常用的核定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煤炭储量评估方法:采用可靠的储量测算技术和方法,结合勘探报告和煤矿的开采方案进行计算;•矿井设计规模方法:根据矿区的地质条件、矿井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开采工艺的选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矿井设计规模;•生产设备情况方法:对煤矿的生产设备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测算,包括设备的类型、规模、数量和技术性能等;•生产组织管理情况方法:考察煤矿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作业方式和生产效率等因素;•安全生产措施方法: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结果应当具有客观性、可行性和可靠性,由核定单位对核定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最终给出核定结果。

五、核定报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完成后,核定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核定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核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核定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2.核定周期和方法的说明;3.核定过程中的调查、测算和评估方法;4.核定结果的说明和解释;5.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6.其他相关信息。

六、附则1.核定标准范本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1. 引言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之一,其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对于煤矿生产管理及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核定标准的定义、核定方法、标准制定的原则等。

2. 核定标准的定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指根据煤矿的资源储量、采矿设备状况、人力投入等因素,确定煤矿的正常生产能力的标准。

它反映了煤矿在一定时间内能够生产的煤炭量。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准确性。

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3. 核定方法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方法一般包括资源核定和设备核定两个方面。

3.1 资源核定资源核定是通过对煤矿的资源储量进行评估和核算,确定煤矿的可采储量和年采矿能力。

资源核定一般需要进行勘探、钻探、取样等工作,并依据相应的资源评估规范和标准进行计算。

资源核定的关键是准确获取和有效利用煤矿的地质、地理等信息,并进行合理的模型推算和数据分析。

同时,还需要考虑环保、安全等因素对资源开采的影响,以实现可持续的矿产开发。

3.2 设备核定设备核定是通过对煤矿的采矿设备状况进行评估和核算,确定煤矿现有设备的使用能力和生产能力。

设备核定的关键是全面了解和分析煤矿的设备投资、更新、维护等情况,并考虑设备的技术性能、运行状况等因素。

设备核定还需要考虑人力投入、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对设备使用效率的影响,并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指导意见进行核定。

同时,还应注意设备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要求,在核定过程中将其纳入考虑范围。

4. 核定标准制定原则核定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4.1 科学性原则制定标准的过程应基于科学的实证研究和数据分析,避免主观臆断和随意性。

可以借鉴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充分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标准。

4.2 公正性原则标准的制定应保证公正、公平和一致性,不偏袒任何特定煤矿或个人。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202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202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小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以及是否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井工煤矿主要核定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灭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事故,灾害等级升级或工作面回采深度突破1000m的,需重新评估并核定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85,且不得增加生产能力。

露天煤矿主要核定钻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防尘、防灭火、供电、疏干排水、边坡防护、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用已公布或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

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五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采(盘)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符合要求。

(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论证文件。

(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

(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六条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范一致。

已完成资源整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指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技术条件,确定其生产能力的一套标准和规定。

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对于煤矿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关系到煤矿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益,同时也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

因此,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于提高煤矿的生产能力、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意义。

1.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避免超负荷生产,从而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2. 提高煤矿生产效益。

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可以有效地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益,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 规范煤矿生产秩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煤矿的生产秩序,避免盲目扩张和超标准生产,保持煤矿生产的有序进行。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内容。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包括煤矿的地质条件、煤层条件、采煤工艺、设备条件、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2. 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不同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以适应不同煤矿的生产需求。

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应由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执行,确保生产能力核定的科学合理性和准确性。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保证煤矿生产的稳定进行。

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完善。

1. 随着煤矿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煤矿生产的新需求。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完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制定,充分考虑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引起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煤矿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A
12
六、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一)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条件
1、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等规定和要求;
2、严格按批准的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3、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 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突出煤层的危险
区域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水力采 煤法;
A
13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 斯矿井高瓦斯区以及开采容易自燃和自 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的工作面,不 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5、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 供电、运输等生产、安全系统,严禁非 正规下山开采; 6、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 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 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
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
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
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
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
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突出、冲击地压煤 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 生产能力。
A
9
四、对资源储量的要求(标准第
八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11)在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 层,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后,仍不 能保证本煤层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Om/s的。
A
19
(四)“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 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 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 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 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 员;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煤矿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之一,其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是矿业生产的重要环节。

本文主要从煤矿生产能力的概念、核定标准和计算过程三部分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煤矿生产能力的概念煤矿生产能力一般指煤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出的煤炭数量,是煤炭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重要指标之一。

煤矿生产能力的大小对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国家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的。

根据国家关于煤炭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规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煤炭产量:指煤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煤炭总量,可以通过计算煤炭企业年产能力和实际生产情况得出。

(2)煤炭品种: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包括生产的煤炭品种、等级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开采条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矿井的开采条件不同,因此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考虑到煤炭企业所处的矿床类型、深度、构造、开采方式等因素。

(4)安全生产:作为煤炭企业的关键指标之一,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保障矿井的安全和员工的安全。

三、煤矿生产能力计算过程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根据国家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计算周期: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的生产和经营情况确定计算周期,常见的计算周期有年、季度、月份等等。

(2)确定产能设计指标:产能设计指标是指煤矿生产计划中规定的煤炭产量和煤炭品种等基本参数。

(3)计算实际产量:实际产量是指企业在计算周期内实际生产的煤炭总量,可以通过统计和监测得到。

(4)核定生产能力: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与产能设计指标比对得出的,根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检核。

(5)修正并公示生产能力:如果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结果与产能设计指标存在差异,应当及时进行修正,并在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煤监局公示生产能力。

{生产管理知识}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生产管理知识}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生产管理知识}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指对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核定的一种管理方法。

通过核定生产能力,企业能够清晰地了解自身的生产能力水平,为制定进一步的生产计划提供依据,确保企业能够高效地运营和生产,满足市场需求。

以下是关于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设备和工艺能力:生产设备和工艺能力是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

通过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能力进行核定,可以确定企业的生产能力水平。

这包括设备的技术性能、产能、设备的维护情况等方面。

2.人力资源能力:人力资源是企业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核定生产能力时,需要考虑企业的员工数量、员工的技术水平、员工的工作效率等因素。

人力资源能力的评估可以通过员工的培训记录、技能等级认定等方式进行。

3.生产能力评估指标:生产能力评估指标可以用来衡量企业生产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这些指标可以包括产量、产能利用率、生产周期、生产效率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评估,可以了解企业的生产能力水平,找出问题和短板,并制定改进措施。

4.生产能力的动态变化:生产能力并不是静态的,它会随着市场需求、科技进步、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因此,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需要具备动态性和灵活性。

企业应该不断地对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的变化。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重要性:1.为生产计划提供依据:通过核定生产能力,企业可以准确地了解自身的生产能力水平,为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这样可以避免生产过剩或生产不足的情况,提高生产效率。

2.为市场需求做出响应:通过核定生产能力,企业可以及时了解市场对产品的需求情况,根据市场需求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安排,确保产品的供应与需求的匹配。

3.提高生产效率:生产能力的核定过程可以帮助企业找出生产中的问题和短板,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4.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源配置和生产过程的优化,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无疑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

作为我国主要的煤炭生产区,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也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概念与意义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利用效率与水平的综合体现。

在煤炭工业中,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就是指按照市场需求和生产技术,通过对煤矿生产条件、采煤工艺、矿井规模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核定出一定时间内煤矿能够生产和出售的煤炭总量和品种。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涉及到煤矿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优化配置。

一方面,制定合理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能够实现煤炭产量和质量的平衡调配,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严格执行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有助于规范煤矿生产秩序和市场竞争,提高煤炭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原则为确保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市场需求导向原则。

即根据煤炭市场需求的变化,按照客观的市场规律和供求关系,合理调整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例如,在国家鼓励清洁能源的背景下,应当适当提高清洁煤炭的生产比重和产量。

(2)技术水平先进原则。

即考虑煤矿的采煤工艺、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提高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科技含量,促进煤矿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3)经济效益为导向原则。

即根据煤炭的市场价格和资源环境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使得煤矿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4)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即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当考虑煤炭储量变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煤炭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保证煤矿规模适中、生产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方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应该是一个较为严谨和科学的过程,需要参考多种因素,如煤炭储量、采煤能力、运输条件、煤质品牌等综合因素。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制定方法:(1)确定煤炭储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前提是能够充分保证煤炭的供应,因此需要首先了解煤炭的储量,以此为基础,推算出可以供给市场的合理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江苏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江苏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江苏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1. 定义非煤矿山:指除煤矿之外的矿山,包括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建筑材料矿山等。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指非煤矿山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生产的最大能力。

2. 生产能力核定方法2.1 根据矿山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生产能力上限。

矿山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根据矿山规划设计文件中的生产能力数据,确定非煤矿山的生产能力上限。

2.2 经验法核定生产能力。

对于缺乏完整规划设计文件的非煤矿山,可以使用经验法核定生产能力。

根据矿山的地理条件、非煤矿种类、资源储量等因素,参考同类矿山的生产能力数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非煤矿山的生产能力。

2.3 生产调查核定生产能力。

定期进行生产调查,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核定非煤矿山的生产能力。

生产调查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现场观察等方式,准确了解非煤矿山的生产情况,并根据调查数据核定生产能力。

3.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非煤矿山的生产能力标准以年产量为衡量指标,根据矿种不同,核定标准如下:- 金属矿山:年产量不超过矿产资源储量的10%。

- 非金属矿山:年产量不超过矿产资源储量的20%。

- 建筑材料矿山:年产量不超过矿产资源储量的30%。

4.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矿山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根据以上核定标准,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应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能力核定方法、核定结果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数据。

5.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非煤矿山的生产能力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矿山的实际生产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并对未按要求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的矿山进行处罚。

以上为江苏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矿山所有者或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生产能力的科学核定和合理利用。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 万 t/a 以下煤矿以 1 万 t 为档次(即 1、2 万t/a……);(二)30 万 t/a 至 90 万 t/a 煤矿以 3 万 t 为档次(即 33、36万t/a……);(三)90 万 t/a 至 600 万 t/a 煤矿以 5 万 t 为档次(即 95、100万 t/a……);(四)600 万 t/a 以上的煤矿以 10 万 t 为档次(即 610、620 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改部分
1.增加的内容
一是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冲击地压矿井安全保障修正系数Kc按照冲击强度、频次和产量取0.70-0.95。

二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增加了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章节(第九章)。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


三是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并组织实施。

2.调整的内容:
一是修改完善了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第八章),使其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规定一致。

如:增加了扣除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的几种情形。

(1)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区域的采掘面应扣除产
量;
(2)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超限区域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3)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4)矿井供风量不足时,应减少采煤或掘进工作面个数,计算矿井通风能力时,扣除该采掘工作面的产量。

二是拉大了划分档次(第五条)。

提出两种档次划分方案。

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3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5万t为档次;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10万t为档次;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为一档次;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为一档次;露天煤矿以100万t为一档次。

三是除对“三个煤量”提出要求外,对抽采达标煤量也提出要求。

按规定需要抽采的,抽采必须达标并实现抽、掘、采平衡。

四是对采掘机电运输等系统部分做了适当修改完善。

井下运输间隔时间增大了一倍。

五是排水能力核定中,年度吨煤涌水量取值,由“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改为“近五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以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3.删除的内容:
一是删除了以“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能力作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的水平核定方法,防止采煤工作面超能力生产; 只保留了按“3年计划”计算能力的方法。

取消了“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作为采掘工作面核定能力的方法”。

原标准: 410C L T N A P -=⋅⋅⋅
L 、P 相对是常数,则只能靠提升T 、N ,即提高推进度和工作面个数,方法不合理。

二是删除了通风能力核定中“总体核算法”,只保留由里向外核算法。

防止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原标准: 433010q Q A k -=⨯⋅
⋅进
式中:Q 进为实际数,K 为矿井通风能力系数,相对而言为常数,吨煤需风量q=Q'/A' ,要想通风能力A 增大,则只有q 降低,q 降低,则A ’变大,可明显看出,上年不超产,今年不增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