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_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财产继承、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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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法习题有答案

合伙企业法习题有答案

合伙企业法总则1、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答案】B2、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答案】B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D.夫妻不能在同一个合伙企业中同时成为普通合伙人【答案】AD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4、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

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

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BCD5、2007年3月,甲、乙、丙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

2007年10月,甲与丁生女戊。

2008年8月,甲因车祸去世。

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

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丁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C.戊有权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丁、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E.如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丁、戊依法取得普通合伙人的地位F.应当待戊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G.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戊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H.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也不行驶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丁入伙,丁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I.如乙、丙不同意丁、戊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J.如乙、丙不同意丁、戊入伙,合伙企业应清算,丁、戊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答案】C6、甲、乙、丙欲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与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不能是合伙企业B.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C.三者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D.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E.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F.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答案】DE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7、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善意进行民事行为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

合伙人设立合伙的目的是通过合伙经营活动而赢利,而合伙的经营活动不是封闭的,必须通过市场与第三人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达到经营目的。

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受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转让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但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甲以台伙企业的名义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

而甲的这一行为并没有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甲的行为超出了限制范围,则合伙企业不能以甲的行为超越了限制范围为理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企业仍需承担甲的行为后果。

二、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一)合伙债务的性质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就是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此即合伙的无限责任。

(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其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其二,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其三,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浅析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浅析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浅析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作者:史宏伟来源:《商情》2016年第18期【摘要】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往往是合伙企业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合伙企业以其依靠合伙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为企业的灵魂所在,并以多种灵活的投资方式吸引了众多优秀的技术型合伙人,但恰恰是由于这一灵活的特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往往是引起合伙企业纠纷的根本原因。

因此,了解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第三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与公司类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有很大的不同。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就其根源看,实际是指因合伙形成的合伙关系对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制约的关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全体合伙人经合伙企业的存在与发展而形成的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根据我国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以下主要分析以普通合伙企业为主。

合伙企业存在的核心为基于合伙人之间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契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就是说合伙人可以以劳务、技术等方式出资,这种灵活的出资方式和其稳固的合作关系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但同时合伙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其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只能让部分合伙人或者聘请的专业管理人员来进行管理,而合伙企业存在的核心为基于合伙人之间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契约,所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往往是个别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解读

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解读

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解读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独特的商业组织形式,在中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还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逐渐得到完善,对其运作、管理及解散等方面也有了更加严格和清晰的要求。

本文将对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解读。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与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依据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并共享利润、分担亏损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主要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任何一位合伙人的债务违约都可能导致其他合伙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这种形式适用于希望限制个人风险的投资者。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 合伙协议的订立成立合伙企业首先需要制定一份详尽明确的《合伙协议》。

该协议是解决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地址、出资方式及金额。

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

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方式。

合伙人权利与义务。

退出机制及解散条款。

2. 注册登记在签署《合伙协议》后,需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注册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合伙协议》文本、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经过审核后,将获得营业执照,方可合法营业。

3. 税务登记在获得营业执照后,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确保法人资格的合法性。

三、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1. 合伙人的权利参与决策权:每位合伙人有权参与重大决策,具体按《合伙协议》约定。

利润分配权:按约定比例分享利润。

信息知情权:有权知晓和获取与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

退伙权:在符合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离该合伙关系。

入伙_退伙的法律后果(3篇)

入伙_退伙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合伙企业中,入伙与退伙是常见的法律现象。

入伙是指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

入伙与退伙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合伙人权益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入伙与退伙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入伙的法律后果1. 合伙人权益的增加入伙意味着新合伙人将分享合伙企业的收益、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以及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此,入伙后,合伙人权益将得到增加。

2.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新合伙人的加入,可能带来新的业务资源和市场信息,有助于扩大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 合伙企业决策机制的调整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可能发生调整。

新合伙人的加入,可能使合伙企业的决策更加民主、科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 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入伙后,新合伙人将与原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若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新合伙人需按照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5.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调整入伙后,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可能发生变化。

新合伙人需要适应合伙企业的文化和氛围,与原合伙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退伙的法律后果1. 合伙人权益的减少退伙意味着合伙人将失去分享合伙企业收益、分担亏损的权利。

退伙后,合伙人权益将得到减少。

2.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调整退伙后,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退伙人可能带走一定的业务资源和市场信息,对合伙企业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3. 合伙企业决策机制的调整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可能发生变化。

原合伙人数量减少,可能导致决策效率降低。

4. 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退伙后,退伙人不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仍需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调整退伙后,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可能发生变化。

原合伙人需要与新合伙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历年司考合伙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试题

历年司考合伙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试题

历年司法考试合伙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试题2002年48.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哪些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定?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答案:ABCD知识点: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见《合伙企业法》31条(注:新旧《合伙企业法》在此的规定基本相同,有细微差别,按照新旧法的答案一致)(本题必须看)49.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CD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

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1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不须实缴资本,只要有认缴资本即可,所以B选项不正确。

(本题须注意BCD选项)2003年16.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

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A.是有效行为B.是无效行为C.是可撤销行为D.是效力未定行为答案:A知识点: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见《合伙企业法》第37条(注:新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致)(本题必须看)55.甲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

下列关于乙的权利及其行使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乙可以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C.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合伙人D.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答案:BC知识点:合伙人死亡后合伙资格的继承问题。

见旧《合伙企业法》51条。

注意:《新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做了不同规定,因此C选项如果改成“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则答案仍为BC。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当中,必考的知识点那么多,大家应该要如何备考才比较好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计。

(四)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不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一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人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人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1)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②无限连带责任、(2)责任追偿.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0讲_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第三人关系、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0讲_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第三人关系、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考题1·判断题】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016年)【答案】×【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考题2·单选题】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A.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B.张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D.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答案】C【解析】(1)选项AB: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选项C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考点6】普通合伙人入伙与退伙(★★★)(2008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7年判断题、2018年单选题)1.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约定→一致同意)(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题1·判断题】普通合伙企业入伙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入伙约定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法》中入伙与退伙的问题-精品文档

《合伙企业法》中入伙与退伙的问题-精品文档

《合伙企业法》中入伙与退伙的问题入伙与退伙属于合伙企业的主体变更。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至第54条对入伙与退伙给予专门规定。

该法第18条第7款将入伙与退伙作为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予以规定。

一、入伙问题在我国和国外的规定对于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由于其产生时新合伙人还未入伙,对债务的产生没有责任,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这一问题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英美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诸国家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美国统一合伙法》第3条第6款:一个被允许加入现有合伙企业的人对其加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

英国《合伙法》第17条第1款:凡加入既存商行的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该商行所欠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新商行可以承担旧商行的责任,但这本身并不产生债权人向新合伙人的追诉权。

(二)大陆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同原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条第2款:加入为合伙人者,对于其加人前合伙所负之债务,与他合伙人负同一责任。

如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是采取这种做法。

(三)我国大陆合伙企业法中入伙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44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第15条: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来的合伙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前提必须明确,对于隐瞒或欺诈行为,法律应当给予明确的规定;同时,《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该条存在法律漏洞,首先,如果入伙协议规定新入伙人可以不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会给作为有限合伙人新入伙的合伙人逃避责任;其次,这种约定应当明确在合伙企业内部有效,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合伙企业在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应注意的原则

合伙企业在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应注意的原则

合伙企业在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应注意的原则
合伙企业在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合伙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商业道德等相关规定,确保其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2. 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应该保持诚信,遵守商业道德,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信用,建立良好的商业声誉。

3. 平等自愿原则:合伙企业与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时,必须以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或优势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 保密原则:合伙企业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第三人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信息。

5. 公平交易原则:合伙企业应该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即公平竞争、公平定价、公平交易,不得通过垄断、限制竞争等手段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6. 安全保障原则:合伙企业应该加强安全保障,确保第三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7. 诉讼和仲裁原则:合伙企业应该积极处理与第三人的纠纷,并适时提起诉讼或仲裁,以维护自己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在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合伙企业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护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确保业务合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我国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区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种类型的合伙企业主要区别:一、合伙企业名称。

应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二、合伙人要求。

人数要求分别为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出资形式要求。

分别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合伙事务执行人。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五、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及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及与第三人关系
• 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 额,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双重优
先原则 • 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 (F42)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 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相对禁 止)
2.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及与第三人系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 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 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 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 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绝对禁止)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 的忠实 义务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 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 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绝对禁止)
•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 债务的
清偿
• 自有财产——合伙收益/强制执行财产份额(优先购买权)
• 合伙企业收益清偿: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 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 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 议按F30作出决定(即表决)

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简单,很多人想要创办合伙企业,但是合伙企业的类型不少,什么是普通合伙,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的内容,欢迎阅读。

普通合伙的概念一、普通合伙的概述:普通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的法规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二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四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仅规定的普通合伙制,因此,在我国,合伙一般指普通合伙。

但有些地方为了促进风险投资及个别行业的发展,对个别行业做了特别规定,允许有限合伙。

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允许风险投资有限合伙,深圳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伙等等。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 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
继承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退伙的后果1:合伙人资格的转承与财产继承
3.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退伙的后果2:财产份额的退还与亏损分担
合伙人退伙,其他 合伙人应当与该退 伙人按照退伙时的 合伙企业财产状况 进行结算,退还退 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时,合 伙企业财产少于合 伙企业债务的,退 伙人应当分担亏损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 伙前的原因发生的 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的义务
3.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退伙
合伙人有 下列情形 之一,当 然退伙, 退伙事由 实际发生 之日为退 伙生效日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当然享有财产权利,身份权利依照合 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 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 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 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
真题11/03/71(多)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 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 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 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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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普通合伙企业【考点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143)(★★★)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7年案例分析题)2.企业的债务清偿(2005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1)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内部追偿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例题1·多选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

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答案】AD【解析】(1)选项BC: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选项A),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选项D)。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A.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企业求偿B.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人求偿C.债权人应当同时向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求偿D.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求偿【答案】A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2004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单选题)(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解释】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题1·多选题】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

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2004年)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答案】AD【解析】(1)选项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选项C: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2·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享有合伙财产份额价值为10万元,因个人车辆修理而欠乙修理费5万元,到期无力清偿。

同时乙欠合伙企业5万元未清偿;合伙企业未向甲支付上一年度应分配利润10万元。

债权人乙提出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A.以甲欠乙的修理费抵销乙欠合伙企业的货款B.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修理费C.代位行使甲对合伙企业上一年度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请求权D.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价值5万元的财产份额【答案】B【解析】(1)选项AC: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D: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考点6】入伙(P146)(★)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7】退伙(P147)(★★★)(2009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2017年单选题)【解释】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1)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退伙。

【解释2】(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当然退伙;(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解释3】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解释】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5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例题1·单选题】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

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

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答案】C【解析】(1)选项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2)选项B: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3)选项CD: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2·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将其除名,甲接到除名通知后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伙企业对甲除名的生效日期为()。

(2015年)A.甲的不正当行为作出之日B.除名决议作出之日C.甲接到除名通知之日D.甲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之日【答案】C【例题3·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甲、乙,自然人丙、丁。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当然退伙事由的是()。

(2014年)A.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B.丙被依法宣告失踪C.丁因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D.乙被吊销营业执照【答案】D【解析】(1)选项A:甲只是被申请破产,是否被宣告破产并不确定,不能选;(2)选项BC: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不包括失踪、被拘留)时,当然退伙。

【例题4·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有()。

(2015年)A.个人丧失偿债能力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答案】AC【解析】选项BD:属于协议退伙的情形。

【例题5·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属于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除名的有()。

(2016年)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被依法宣告死亡【答案】ABC【解析】选项D: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

【例题6·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构成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2017年)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解析】(1)选项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而非“当然退伙”);(2)选项C: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不包括“被宣告失踪”)的,当然退伙;(3)选项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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