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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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一、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4]30号)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一、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血脉,农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为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减轻农民负担,我国不断推出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背景、政策内容、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背景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台,是我国积极回应农业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税负逐渐增加,给他们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政府出台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旨在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三、政策内容1.农业生产税减免政府对农业生产所需的农药、化肥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增值税和消费税予以减免。

这一政策可以降低农民购买农资的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2.农业收入税减免农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相对较低,但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政府还对农民所得减免一定的税款。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增加收入,提高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3.农业土地税减免政府对农业土地的征收和使用等方面的税收也予以减免。

这一政策保证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利用。

4.其他税收减免政府还对农村稳定发展所需的基础建设、耕地保护、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的税收予以减免。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四、实施效果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增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有效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农民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农资和耕种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其次,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加强了农村经济的支持和扶持力度。

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培训等方面,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三,农业税收减免政策促进了农产品的良性循环。

农民的税负减轻后,他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提升。

五、存在的问题尽管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文件汇编】支持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文件汇编】支持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文件汇编】支持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文件汇编: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序实施,进一步激发乡村发展的活力,我国税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件汇编旨在为相关部门和纳税人提供准确的政策指引,以便更好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目的本文件汇编的政策目的是为了支持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二、政策适用范围本文件汇编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产品流通等相关领域。

三、政策内容1. 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为鼓励农村一二三产业的发展,税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关企业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 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b) 农村个体经营户、农民合作社成员等个人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c) 农业科技研发、农产品加工和农村旅游等相关企业的研发费用和投资支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

2. 劳动力转移就业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税务部门将给予相关个人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个人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或补贴政策;b)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

3. 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税务部门将给予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 农村土地承包合作经营权转让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b) 农村土地流转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

4. 农产品流通为推动农产品流通,税务部门将给予相关企业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 农产品流通企业购进农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或免征政策;b) 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二、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2、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3、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合作经济》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近日,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
【总页数】1页(P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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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会计税务实务: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五)

北海会计税务实务: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五)

北海会计税务实务: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五)《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批 发 、 售 有 机 肥 产 品 ( 括 有 机 肥 料 、 机 一 机 复 混 肥 零 包 有 无
料 和生 物有 机肥 ) 征 增值 税 。 免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实 行 宣 传 文 化 增 值 财 国 税 和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9 17号 ) 件 规 ( 20 ]4 文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有 机 肥 产 品 免 征 增 值 税 财 国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目标 的 顺 利 实 现 。 解 决 农 民 的 增 收 问 题 , 不 仅 是 重 大 的 经 济 问 题 . 且 是 重 大 的 政 治 问 题 。 笔 者 将 国 而
家 出 台的最新 有 关涉农 税 收优 惠政 策梳 理如 下 :
料 供应 商 处 取 得 6 O万 元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并 可 从 生 产 商 C 处 取 得 生 产 商 C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0 8 8 ( 2 0 ] 1号 ) 件 规 定 : 依 照 《 文 对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定 设 立 和 登 记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销 售 规
本 社 成 员 生 产 的农 业 产 品 , 同 农 业 生 产 者 销 售 自产 农 业 视


增 值 税
根 据 《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其 《 施 细 则 》 定 , 农 业 增 及 实 规 对 生 产 者 销 售 的 自产 农 产 品 免 征 增 值 税 。 所 称 农 业 , 指 种 是 植 业 、 殖 业 、 业 、 业 、 产 业 ; 业 生 产 者 , 括 从 事 养 林 牧 水 农 包 农业 生产 的单 位 和个人 。 称农 产 品 , 指 初 级农 产品 , 所 是 具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陈征【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年(卷),期】2014(000)012【总页数】5页(P47-51)【作者】陈征【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正文语种】中文十多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在农业方面都针对一些重点问题作出了具体的部署。

通过每年落实一号文件,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经过这么多年,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比较完善的涉农税收体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特点。

(一)总体安排,协调配合税收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税收政策是国家政策体系的一个环节,必须要按照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发挥其调节作用。

税收是调节器,不是万能的。

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西方有一个谚语,人有两件事逃脱不了,第一件事是死亡,第二件事就是纳税。

我国现在的涉税政策制定流程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把制定好的政策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研究批准后,再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国家为了农业的发展给予了一些税收上的安排,这些政策一定是经过协调一致后、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出现的。

(二)平铺直叙,指向清晰在需要国家鼓励的事业中选择关键环节、关键点给予支持,从而实现优惠效率的最大化。

在政策中,必须就税种、税率、优惠方式、项目乃至产品等一一明确,同时设定一些条件,比如账目健全等。

具体大多是采取目录,或者是正列举的方式。

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国家财政通过税事支出花钱。

那么具体钱花在哪,在税收政策上保证说得特别直接。

比如说对农产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一定有一个目录,具体到一个东西,指向清晰。

(三)内容丰富,冠名困难目前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税收几乎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行为、财产、货物等多个领域,由于税收优惠指向要清楚,所以税收政策难以冠名,比如难以出台专门针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政策。

只要从事的行当或所做的产品符合要求,自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所以,我国有关支持农业的税收很多,但是冠以农业或是龙头企业的很少甚至是没有。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与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二、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与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与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19-03-14 11:09:58)转载▼ 2019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3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75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9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选编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农业产品(一)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二)非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业产品,或者非农业生产者销售初级农业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摘自财税[2008]81号)(四)粮食1、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并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国税函[1999]560号)2、对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营业税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4、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7、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一文厘清!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文厘清!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文厘清!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具体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2)蔬菜(3)烟叶(4)茶叶(5)园艺植物(6)药用植物(7)油料植物(8)纤维植物(9)糖料植物(10)林业产品(11)其他植物2、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水产品(2)畜牧产品(3)动物皮张(4)动物毛绒(5)其他动物组织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涉农税收政策

涉农税收政策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投创涉农产业享受轻徭薄赋—解读国家涉农税收政策年开春,在中国大地上发生了一件让九亿农民雀跃欢呼的大事----中央1号文件出台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

此举标志着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我国的历史舞台。

副总理回良玉,在2月22日北京召开的纪念废止农业税条例暨全面取消农业税座谈会上指出: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多予少取放活”,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

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就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涉农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农业生产。

这对于已经、正在或将要投资开发经营农业产业的农民、商家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定心丸”。

那么,深入、详尽地了解我国过去和当前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体系,对于投资经营农业者,势必会事半功倍。

简析涉农税收政策体系在废止农业税前,根据1993年税制改革规定,我国共开征了24个税种。

但是,如果严格按第一、二、三产业的划分,那么直接针对第一产业、农业征收的税种应该说不多。

由于国家税收及其税种的设置上并非是以产业的划分为线条或界线的。

因此,分析涉农税收这个问题就不能单单局限于上述四税种。

因为除了这个四税种外的诸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等一些税种,虽然不是明显针对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而设计,但涉及到为农业生产提供物质资料,以及为农业生产供给产前、中和产后劳务和作为经营农业的公司、企业的收益等领域必然要受到国家其他税收政策参与分配和调节。

从这个角度讲,就应该采取打破产业界限的分析方法,而应该把凡是国家开征的所有的只要设计“三农”的税种统统予以归纳分析。

因此可以说,除了已经停征的两个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一个很少地方开征的税种(筵席税)、两个涉外税种(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以及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4个基本不牵扯到农、林、牧、渔业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几乎均触及或延伸到农业生产、农副产品以及为农业产前、中和产后提供商品、服务等诸方面、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财税〔2011〕137号)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

涉农税收优惠简介

涉农税收优惠简介
(三)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亦属于上述蔬菜的范围。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五)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511号)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2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收购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可将工业环节现代科技和生产方式引入农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快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
5、“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精品】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10月

【精品】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10月

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11年10月)一、增值税(一)、农产品优惠政和农产品范围界定1、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正式实施。

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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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确定。
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
1、承包协议、自产自销 证明 2、转账记录 3、产品出入库运输记录 4、收购企业开具收购证 明 5、其他能够证明业务真 实性的材料
谢谢
• (一)化肥及复合肥
• (1)氮肥、尿素、磷肥、磷酸二铵免增 值税(钾肥先征后返)
• (2)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
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 (二)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 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
免征增值税。
第二类:农业生产资料——有机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 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 征增值税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涉农企业免税!免税!免税!
• 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或企业或“公司+农户”
• 增值税 免
• 企业所得税

哪些产品享受增值税免交?
• 第一类:初级农产品
• 第二类:农业生产资料

农资、化肥、有机第一类:农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增值税免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 、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 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3.中药材的种植; •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2010年第2号 •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
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八十六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 2、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 • 3、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 •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 • 5、同时适用其他税率的,免税项目的账本及期间费用分摊依据 • 6、生产场地证明(土地适用权、租用合同) • 7、企业委托或受托从事免税项目的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证明 材料(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三类——饲料产品
• (一)部分饲料产品 • (二)粕类饲料 • (三)饲用鱼油 • (四)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 • (五)饲料级磷酸二氢钙
• 饲料配比: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财税【2008】149号
• 6.林产品的采集;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8.远洋捕捞。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 1、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兽医资格证等等);
第二类:农业生产资料——农机产品
• 农机产品按生产环节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环节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 免征增值税,其征税范围具体见《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 税范围注释.docx 释》(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
第二类:农业生产资料——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 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 植物类 :包括人工种植和 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 级产品
• (粮食、蔬菜、苗木、花 卉等等)
财税2011年137号 蔬菜批发、零售环节免增值税
• 动物类 : 人工养殖和天 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 产品
• (水产品、牧产品等等)

财税2012年75号 鲜活禽肉蛋类 批发、零售环节均免
增值税
第二类:农业生产资料——肥料、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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