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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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含义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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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的特征 1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除法律另有规 定者外,不得任意解除或变更。 2.亲属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3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而产生 的 (四)亲属与相关概念 1. 亲属与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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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亲属与家属
3. 亲属与家庭成员
亲属的含义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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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身份法律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故配偶关系的发生是 基于婚姻成立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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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引起婚姻 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一方死亡和双方离婚。
配偶死亡的时间、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人民 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问题:宣告死亡是否必然导致配偶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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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等 1. 亲等的概念 亲等,是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亲等数越小,亲属关系越近;亲等数越大,亲 属关系越远。由于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缘 关系,故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并准用 于姻亲,即姻亲以血亲的亲等为其亲等。配偶 则自为配偶,亲等对其无法适用。
2. 亲等的计算法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3)我国古代亲等计算法 (4)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采取的是世代计算法,即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 亲属关系的远近。这种计算方法以一辈为一代。 (5)未来亲属立法的趋势 制定与完善我国亲属法时,宜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因为它能比较准确、科学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远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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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对此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任意主义,即立 法对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终止姻亲关系不予规定 ,完全由姻亲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继续保持 姻亲关系。如日本现行民法采取此立法例;二是 有条件终止主义,即立法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后因 一定条件的成就而导致姻亲关系的终止。如日本 旧民法;三是不终止主义,即认为姻亲关系并不 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作规定,有关立法宜采任意 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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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亲属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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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律对亲属的分类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种是把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不承认配 偶为亲属,德国、瑞士等国民法采取此种立法 例; 另一种是把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 确认配偶是亲属的组成部分。 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看,配偶不仅是亲属, 而且是在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即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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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偶,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 成的亲属关系。 2. 血亲,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 亲属。包括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又 包括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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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 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包括配偶的血亲 、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血亲的配 偶的血亲
第三讲 亲属关系
一、亲属的含义与分类 二、亲系、辈分和亲等 三、亲属身份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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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含义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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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亲属的含义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 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按其形成的特点不同,可以分为生物 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 亲属法把法律上的亲属作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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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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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终止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终止主义,即 以离婚为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日本、韩国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采取此立法例;二是不终 止主义,即认为姻亲并不因离婚而消灭。德国 、瑞士等国民法采取此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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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作规定,但在理论上以终 止主义为通说。由专家学者起草几个有关建议 稿均采取采此说
二、亲系、辈分和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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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系 1. 亲系的概念 亲系,指因血缘或婚姻而生的亲属间的联系。它是法 律上确定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之一。如父母子女 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间禁止结婚等。 2. 亲系的分类 由于亲属间的状况和特点不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 分出各种不同的亲属系统。 (1)直系亲和旁系亲 (2)父系亲和母系亲 (3)男系亲和女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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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辈分 1.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辈 分按世代来划分,以一世代为一辈分。辈分适 用于血亲和姻亲,但不适用于配偶 2. 以辈分的不同,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同 辈亲属和晚辈亲属。父母辈及高于父母辈的亲 属是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与己身一辈的 亲属是同辈亲属,子女辈及低于子女辈的亲属 是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3. 辈分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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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关系的唯一原因。 因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而终止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拟制血亲是法律设定的血亲,因而其以所拟制的亲属身 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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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原因不同,因而其终止的原因 也不完全一样。 (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以婚姻的成立为其发生的原因。终止无规定,有 关立法宜采任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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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身份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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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身份法律关系的含义 亲属身份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对已客观存在的 亲属关系(人伦秩序)进行调整而形成了具有 特定身份的自然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2.事实的先在性 3.存在的稳定性 4.内容的关联性和定型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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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身份法律关系的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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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的重叠,又称亲属关系的重复或 亲属关系的并存,是指两人之间存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不同亲属关系的现象。 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看, 确定亲属关系重叠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一 般根据下列原则择一处理: 1. 从近原则 2. 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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