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一种以提供婚前健康咨询和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旨在帮助准新人做好充分的健康准备,预防妊娠期、分娩及其后出现
的各种并发症,减少不孕不育的风险。
婚前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以下几方面:
1. 个人健康评估:包括身体状况检查、家族遗传病史调查、婚前遗传
咨询等。
2. 健康建议:通过了解个人情况,提供科学的饮食建议、合理的运动
计划,帮助准新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 预防接种:在医生的指导下,为准新人提供针对性的疫苗接种,预
防传染性疾病,保障双方和孩子的健康。
4. 性健康检查:进行性传播疾病筛查,防止性传播疾病传染和晚期治疗。
5. 婚育心理咨询:通过心理辅导,帮助准新人了解婚姻与生育的基本
知识,缓解压力和紧张情绪。
6. 生殖系统检查:对女性进行宫颈分泌物检查、乳腺检查、盆腔彩超、宫腔镜等检查,发现并治疗生殖系统疾病,为婚姻幸福、美满家庭打
下健康基础。
7. 婚检:检查有无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传染性疾病,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治疗和随访。
婚前保健服务的实施可以减少生育风险,降低家庭负担,保障夫妻生活的健康和幸福。
新人在迈入婚姻之前,应该重视婚前保健服务,以健康的状态迎接美好的未来。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婚前保健工作是指在婚姻形成之前对正准备结婚的男女进行健康和心理的辅导和指导,旨在提高准备结婚者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顺利进入婚姻生活做好充分准备。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可以帮助婚前保健工作者明确其工作目标、内容和方法,以提供高质量和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
一、工作目标:1. 促进准备结婚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婚前疾病,为他们未来的生育和育儿打下基础。
2. 协助准备结婚者解决婚前的心理问题,增强他们的婚姻素质和适应能力。
3. 传递科学的性教育知识,提高夫妻间性关系的质量和和谐度。
二、工作内容:1. 健康评估和检查:对准备结婚者进行身体健康评估,包括常规体检、妇科检查、男性生殖系统检查等,及时发现并处理身体异常问题。
2. 遗传咨询:对有家族遗传病史的准备结婚者提供遗传咨询,帮助他们了解疾病的传播方式、风险和避免措施,决定是否继续结婚。
3. 心理辅导: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测试,帮助准备结婚者认识自己的心理特点和婚姻期望,提高婚姻准备者的心理适应能力。
4. 婚姻教育:针对不同阶段的准备结婚者,开展婚姻和人际关系教育,传递健康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念,增强夫妻间的情感和沟通能力。
5. 性教育:向准备结婚者传递性知识,并解答他们在性方面的问题,提高夫妻间性关系的质量和和谐度。
三、工作方法:1. 个体面谈:通过个别的面谈,了解准备结婚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婚前保健计划。
2. 小组讨论:组织准备结婚者参加小组讨论,通过分享和交流彼此的体验和观点,促进学习和成长。
3. 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如讲座、研讨会等,向社会传递婚前保健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婚前保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多媒体工具:利用多媒体技术,制作婚前保健视频、手册等,方便准备结婚者在家中学习和参考。
四、工作规范:1. 保密性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工作,不泄露准备结婚者的个人隐私,确保他们的信息不被他人知晓。
2. 专业性原则: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科学的婚前保健服务,不从事与婚前保健无关的工作或推销产品。
婚前保健特色专科自评报告
婚前保健特色专科自评报告一、引言婚前保健是指在结婚前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保障婚姻双方的身体健康和生育能力。
婚前保健特色专科是指在婚前保健领域中,侧重于特定领域的医学专科。
本文将就婚前保健特色专科的发展现状、服务内容和特色进行自评。
二、发展现状婚前保健特色专科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随着人们对婚前保健意识的增强和需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开始专注于婚前保健领域的特定问题。
例如,婚前生殖健康专科、婚前遗传咨询专科等。
这些专科不仅提供了专业的婚前检查和咨询服务,还针对特定问题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满足了不同人群的需求。
三、服务内容1. 婚前生殖健康专科:该专科主要关注夫妻双方的生殖健康问题,包括生殖器官疾病的筛查和治疗、生殖系统功能评估、生育能力评估等。
通过详细的检查和评估,帮助夫妻双方了解自身生育状况,预防和治疗生殖健康问题,提高生育成功率。
2. 婚前遗传咨询专科:该专科主要关注夫妻双方的遗传疾病风险评估和遗传咨询。
通过基因检测和遗传咨询,帮助夫妻了解自身遗传疾病风险,提供遗传咨询和遗传咨询,帮助夫妻做出合理的生育决策,减少遗传疾病的传播。
3. 婚前心理咨询专科:该专科主要关注夫妻双方的心理健康问题,包括婚前焦虑、婚前压力、婚前决策等。
通过心理评估和咨询,帮助夫妻双方解决心理问题,增进沟通和理解,为婚姻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特色1. 个性化服务:婚前保健特色专科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评估和咨询。
通过了解个体差异和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帮助夫妻双方实现身体健康和婚姻幸福。
2. 多学科协作:婚前保健特色专科倡导多学科协作,将医生、心理咨询师、遗传学家等专业人士组成多学科团队,共同为夫妻双方提供全面的婚前保健服务。
通过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协作,提高了婚前保健的效果和质量。
3. 全程指导:婚前保健特色专科提供全程指导,从婚前检查开始,到婚后生育和婚姻生活的各个阶段,都为夫妻双方提供持续的指导和支持。
婚前及孕前保健知识
婚前及孕前保健知识
一、婚前保健知识
1.准备结婚的男女在婚姻登记前,应接受婚前保健,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以及婚前卫生咨询。
2.婚前保健可以发现影响婚育的疾病,并获得婚育指导。
二、孕前保健基本信息
1.女性最佳的生育年龄是24~29岁。
2.准备怀孕的夫妇应到医院接受孕前咨询和医学检查,患有慢性病、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的夫妇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怀孕。
3.准备怀孕的妇女从孕前3个月开始,应每天补充0.4-0.8毫克叶酸,一直坚持到孕后3个月,以预防胎儿神经管畸形。
4.夫妇双方从准备怀孕前3~6个月开始要戒烟、戒酒,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5.准备怀孕的妇女必要时接种风疹、乙肝、流感等疫苗,以预防孕期病毒感染。
6.准备怀孕的妇女应接受口腔健康检查,及早发现和治疗口腔疾病,预防孕期可能出现或加重的口腔问题。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农村
9
全省
10.13
8
8.36 7.25
7
6.78
6.97
6
6.45
4.99
5
4 4.2 3.51
3
2006
2007
2008
2009
9.06 8.95 8.75
2010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芜湖市 亳州市 合肥市
马鞍山市 黄山市 安庆市 六安市 池州市 蚌埠市 滁州市 铜陵市 巢湖市 宣城市 淮北市 淮南市 宿州市 阜阳市
✓ 咨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 及常用避孕药具等。
✓ 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 助检查设备。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环境要求 ✓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
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 私,防止交叉感染。在明显位置悬挂《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房屋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
室,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 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 科室。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设备要求: ✓ 女婚检室:诊查床、听
诊器、血压计、体重计、 视力表、色谱仪、叩诊 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 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 检查室)、妇科检查床、 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 手套、臀垫、化验用品、 屏风、洗手池、污物桶、 消毒物品等。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 男婚检室:听诊器、血 压计、体重计、视力表、 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 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 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 诊查床、器械桌、睾丸 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 化验用品、屏风、洗手 池、污物桶、消毒物品 等。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哪些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在结婚之前,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身体健康和生殖健康,进行一系列的健康检查和相关保健措施。
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身体检查。
婚前身体检查是婚前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疾病和健康隐患,为夫妻双方的婚后生活提供健康保障。
婚前身体检查的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乙肝、艾滋病、梅毒等多个方面的检查项目。
二、遗传疾病筛查。
婚前保健服务还包括对遗传疾病的筛查。
夫妻双方需要进行遗传疾病的基因检测,以了解自身携带的遗传病风险,预防遗传疾病对后代的影响。
常见的遗传疾病包括地中海贫血、先天性耳聋、先天性心脏病等。
三、生殖健康咨询。
婚前保健服务还包括生殖健康咨询。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专业的医生进行生殖健康咨询,了解生育知识、避孕方法、生育保健等相关内容,为未来的生育计划和生育健康做好准备。
四、心理健康咨询。
婚前保健服务还应包括心理健康咨询。
婚前心理咨询可以帮助夫妻双方缓解婚前焦虑、紧张情绪,解决婚前矛盾和问题,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
五、生活方式指导。
婚前保健服务还应包括生活方式指导。
医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身体状况和生活习惯,提供科学的饮食指导、运动锻炼建议、戒烟戒酒等生活方式指导,帮助夫妻双方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六、婚前性生活健康教育。
婚前保健服务还包括性生活健康教育。
医生可以向夫妻双方传授性知识、性保健知识,指导夫妻双方正确对待性生活,预防性传播疾病,保障性生活健康。
七、婚前妇科检查。
婚前保健服务还包括婚前妇科检查。
女性可以进行妇科检查,了解自身妇科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妇科疾病,保障婚后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身体检查、遗传疾病筛查、生殖健康咨询、心理健康咨询、生活方式指导、婚前性生活健康教育、婚前妇科检查等内容。
通过接受婚前保健服务,夫妻双方可以全面了解自身健康状况,为婚后生活提供健康保障。
婚前保健科工作制度
婚前保健科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婚前保健工作,提高婚前医学检查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婚前保健科职责1. 负责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2. 开展婚前卫生指导,普及婚前卫生知识,提高新婚夫妇的生殖健康水平。
3. 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 参与婚姻登记处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5. 定期对婚前保健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婚前医学检查1. 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遗传病筛查等。
2. 婚前医学检查应尊重男女双方的自愿原则,检查前应充分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意义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3. 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需进一步检查三种。
检查结果由专业医生出具,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4. 对检查不合格的男女双方,应给予医学建议,指导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5. 婚前医学检查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健康咨询服务1. 健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婚前卫生知识、生育政策、避孕方法、孕期保健、新生儿喂养等。
2. 健康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保密、全面、准确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3. 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4. 健康咨询服务记录应详细、准确,便于跟踪服务和评估效果。
五、婚前卫生指导1. 婚前卫生指导内容包括:生殖系统生理特点、性生活卫生、孕期保健、新生儿喂养等。
2. 婚前卫生指导应根据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3. 婚前卫生指导可采取集中授课、个别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
4. 婚前卫生指导应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保证服务质量。
六、质量评估与持续改进1. 定期对婚前保健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群众满意度等指标。
2. 根据质量评估结果,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穗卫[2007]6号
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正文:---------------------------------------------------------------------------------------------------------------------------------------------------- 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广州市卫生局2007年7月23日穗卫〔2007〕6号)婚前保健工作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患有影响婚育的遗传病、传染病和精神病等疾病进行专业性医学检查、咨询指导及追踪随诊,并在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情况下提出医学指导意见,通过受检者自愿采取措施,使受检者婚育成功、安全、幸福及其后代健康,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的重要公共卫生服务。
婚前保健工作是一项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方法和管理要求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并需对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由经专项准入的机构承担,并依法实施专项管理。
为规范我市婚前保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学科建设,根据《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和《关于免费开展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询问病史: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精神病、传染病、遗传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等各系统疾病、智力发育障碍等病史以及准备结婚男女双方是否近亲关系和月经生育史、遗传病家族史等。
2.体格检查:按婚前医学检查表逐项检查。
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检查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生殖器发育异常、肿块及是否两性畸型。
3.检验室检查:常规检查项目包括胸透、血尿常规、ABO血型、ALT与乙肝表面抗原、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缺乏症筛查、梅毒、淋病和HIV筛查。
女性增加阴液常规和阴道毛滴虫及念珠菌检查。
保健院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保健院婚前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前保健工作,提高婚姻质量,保障男女双方及后代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婚前保健工作是我院妇幼健康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医学检查、卫生指导和生育咨询服务,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三条婚前保健工作应坚持科学、规范、自愿、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规定开展。
第四条我院婚前保健工作由专门部门负责,配备专业人员,保障婚前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婚前医学检查第五条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在结婚登记前,对男女双方进行的医学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遗传病史、传染病、慢性病、生殖系统疾病等。
第六条婚前医学检查应遵循自愿原则,男女双方均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七条婚前医学检查应在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结果由专业医生出具。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发现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者,应给予治疗和指导,治疗期间暂停结婚登记。
第九条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应保密,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三、卫生指导第十条卫生指导是指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关于生殖健康、避孕方法、预防性传播疾病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卫生指导应结合婚前医学检查结果,针对性地进行。
第十二条卫生指导形式包括授课、发放宣传资料、个体咨询等。
第十三条卫生指导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准确、保密的服务。
四、生育咨询服务第十四条生育咨询服务是指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关于生育计划、孕期保健、胎儿发育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生育咨询服务应结合婚前医学检查和卫生指导,针对性地进行。
第十六条生育咨询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准确、保密的服务。
五、工作流程第十七条婚前保健工作流程分为:预约、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生育咨询服务、出具婚前保健证明等环节。
第十八条男女双方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院预约婚前保健服务。
执业助理医师——《母婴保健法》
执业助理医师——《母婴保健法》考点:1婚前保健服务内容2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3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34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的条件3考点1:婚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婚前保健k(服务内容3,疾病检查3,鉴定)1.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Z2005-1-2)对下列疾病的检查(Z2006-1-9,2006-1-2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指定和法定的文字游戏)3)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Z2003-1-142,,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二、孕产期保健k考点2: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1.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Z2005-1- 6,本题容易,但注意转换方式即保健的内容要记住-从)2002-4-126.《母婴保健法》所指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不包括A.母婴保健指导B.孕妇、产妇保健C.胎儿保健D.胎儿性别鉴定E.新生儿保健考点3: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32.经产前诊断(2004-1-11,产前诊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2002-2-24.《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 BA.遗传病诊断B.产前诊断C.终止妊娠手术D.结扎手术E.医学技术鉴定3.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4.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一、婚前保健经许可开展婚前保健的医疗机构在提供婚前保健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
应以知情不拒绝为原则,对婚前保健人群开展艾滋病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和乙肝检测。
对检测结果有反应或阳性反应者(艾滋病为有反应,梅毒和乙肝为阳性反应)进行告知,并提供咨询和指导。
具体服务流程如下:(-)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者应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并对两份样本进行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或其中一份样本有反应,应将两份样本一并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收到标本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反馈给送检机构。
对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并完成表2-1 “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
(-)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者应转介至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
(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对配偶科普乙肝疫苗免费接种政策。
二、孕产期保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提供初次孕产期保健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
以知情不拒绝为原则,采集孕妇血样标本进行艾滋病抗体初筛试验、梅毒血清学检测(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乙肝五项)检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血样标本送至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艾滋病抗体初筛试验。
(一)检测服务流程对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梅毒和乙肝筛查试验阳性的孕产妇检测服务流程如下:1.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孕产妇应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并对两份样本进行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或其中一份样本有反应,应将两份样本一并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收到标本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反馈给送检机构。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和职责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和职责一、保健制度规定1.婚前保健工作是为了保障婚育健康,维护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婚姻质量和家庭幸福。
2.婚前保健工作应坚持面向基层、深入群众、预防为主、注重指导的原则。
3.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婚前卫生指导:如性卫生知识、优生学、生殖健康和生育调节等方面。
婚前卫生咨询:如解答有关婚育健康的具体问题,提供医学意见和建议。
婚前医学检查:如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等,以发现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
4.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二、保健工作流程1.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办法和规定,负责辖区内结婚登记的初审工作,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婚前保健工作流程包括:接受咨询、填写《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进行医学检查、提供卫生指导和医学建议等环节。
3.婚前医学检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生应详细告知受检者,并提供相应的医学意见和治疗建议。
三、婚检项目管理1.婚检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生殖系统检查等。
2.婚检项目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婚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质量。
3.婚检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人员职责1.婚前保健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2.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婚前保健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工作人员应对当事人保守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4.工作人员应主动积极地为群众提供婚前保健服务,热情解答问题。
5.工作人员应及时上报各类工作报表,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档案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各类婚前保健工作档案,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2.加强档案室的管理和设施配备,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工作。
3.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婚前保健具体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具体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2.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
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 医学意见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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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三项内容:㈠、婚前卫生指导:
1.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㈡、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的科学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㈢、婚前医学检查:虽然现在婚前检查不是结婚登记所必需的,但是它的意义却是不容置疑的。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以便了解是否患有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
1.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⑴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⑵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⑶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⑵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⑶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3.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⑴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⑵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⑶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⑷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对于前三项,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二、孕前保健服务内容
(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针对存在的可能影响生育的健康问题,提出建议。
孕前医学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和影像学等辅助检查)应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1.了解一般情况。
了解准备怀孕夫妇和双方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重点询问与生育有关的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生活方式、饮食营养、职业状况及工作环境、运动(劳动)情况、社会心理、人际关系等(见附件1)。
2.孕前医学检查。
在健康教育、咨询及了解一般情况的基础上,征得夫妻双方同意,通过医学检查,掌握准备怀孕夫妇的基本健康状况。
同时,对可能影响生育的疾病进行专项检查。
体格检查:按常规操作进行,包括对男女双方生殖系统的专业妇科及男科检查。
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血糖或尿糖、肝功能、生殖道分泌物、心电图、胸部X线及妇科B超等。
必要时进行激素检查和精液检查。
专项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广东、广西、海南等地的地中海贫血;可能引起胎儿感染的传染病及性传播疾病,如乙型肝炎、结核病;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艾滋病病毒等感染;精神疾病;其他影响妊娠的疾病,如高血压病和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三)健康指导。
根据一般情况了解和孕前医学检查结果对孕前保健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遵循普遍性指导和个性化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对计划怀孕的夫妇进行怀孕前、孕早期及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等。
主要内容包括:
1.有准备、有计划的怀孕,避免大龄生育;
2.合理营养,控制饮食,增补叶酸、碘、铁、钙等营养素及微量元素;
3.接种风疹、乙肝、流感等疫苗;及时对病毒及传染性疾病已感染情况采取措施;
4.积极预防、筛查和治疗慢性疾病和传染病;
5.合理用药,避免使用可能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药物;
6.避免接触生活及职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放射线、
高温、铅、汞、苯、农药等),避免密切接触宠物;
7.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饮酒、吸毒等)及生活方式;
8.保持心理健康,解除精神压力,预防孕期及产后心理问题的发生;
9.合理选择运动方式;
10.对于有高遗传风险的夫妇,指导其做好相关准备、提示孕期检查及产前检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二、孕前保健服务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卫生行政部门应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妇联、残联、教育、文化和广电等有关部门合作,积极支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前保健服务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可与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积极配合,广泛联系新婚夫妇,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居民委员会,向每一对准备怀孕的夫妻宣传孕前保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孕前保健服务的实施办法及服务规范,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服务评估标准;组织由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及其他相关学科业务骨干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对孕前保健服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对孕前保健服务机构进行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强管理,规范开展孕前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照本《规范》全面实施和落实孕前保健服务。
1.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设孕前保健服务门诊,将具有良好人际沟通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的专业人员作为孕前保健服务的业务骨干;同时,合理利用现有房屋和设备,制定具体的孕前保健服务流程和规章制度(见附件2)。
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尝试婚前、孕前、孕期、产时、产后保健“一条龙”等系统化生育健康服务。
在孕产期保健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生育健康服务的管理。
2.建立孕前保健资料档案,及时进行资料的汇总、统计和分析。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并与现行的孕产期系统管理相衔接。
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孕前保健服务模式;同时,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孕前保健服务的技术指导、培训、资料收集和汇总等工作。
(三)孕前保健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孕前保健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唤起全社会特别是新婚夫妇以及准备生育的夫妇的积极参与。
同时,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相约健康社区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将预防出生缺陷的科普知识送到农村、城市社区,引导群众树立“生健康孩子,从孕前做起”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