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评审操作规程
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2007〕38号
![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2007〕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e48783f111f18582d05a14.png)
附件1: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工程、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国有、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和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的人员,二、评审专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评审专业:建筑、交通、机械、建材、电子电气、技术监督、冶金、化工、纺织、环保、测绘、地质、医药、粮食、综合等巧个专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农艺师评审专业:农学、植保、蚕学、蔬菜、果树、土壤农化、畜牧、兽医、林学、农机、水产、水利等12个专业。
三、申报及评审条件(一)凡申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二)学历、资历要求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2.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论文和著作要求、外语、计算机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l)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3)获得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4)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外语、计算机要求1、申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
申报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已取得的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书可重复使用;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a9907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ca.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20施行日期2006.11.20文号辽政办发[2006]7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管理,组建辽宁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初审、业务培训、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需要设置网络终端,负责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重复建立新的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即具有中级职称和相关学历证明)。
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aaeda6f312b3169a451a4ac.png)
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安监〔2013〕16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3〕24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6〕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农村水电站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水电〔2013〕470号)执行。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水利部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省水利厅负责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申请二级的非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以下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辽宁大连)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辽宁大连)](https://img.taocdn.com/s3/m/1b9c50629b6648d7c1c74657.png)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称工作已经建立起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政府调控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管理资格,单位自行聘任职务的原则,全市建立统一的社会评价机构,实施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评审(考试)工作。
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建立评委会委员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评部,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资格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条件,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实行社会化评价,属社会公认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
为了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服务,现将评审政策、报评程序、材料规范等编印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供大家使用。
有关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更详细内容请查询大连人事编制网(htt p:www.r sj.dl.g )、大连人才网(ht tp:www.dl—r )。
一、评审政策(一)正常参评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要求根据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大部分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对学历、资历的要求如下表: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通过考核确定取得表中括号内特别注明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生考核确定至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卫生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一律参加全国考试取得。
国家承认学历的“五大”毕业生,不执行考核确定政策,一律参加评审或考试。
2003年以后入学取得的《专业证书》不按照学历对待。
学历、资历的年限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年底(12月31日)。
(二)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学识水平的要求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应具备本专业《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21d2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5b.png)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朝阳行政审批局:现将《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2月10日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范围为辽宁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
第四条评审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机构是指能独立开展环境技术评估工作的在册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机构不得同时从事环评编制工作,不得与被评审环评机构及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委托要求,严格执行评估工作时限,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负责。
2013年辽宁省工程师职称评审手册
![2013年辽宁省工程师职称评审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e50e2608de80d4d8d15a4f6d.png)
2013年辽宁省工程师职称评审手册为进一步发挥职称工作在全省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本着“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对象,探索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平台”的宗旨。
根据辽人[2008]60号文件,辽宁省人事厅授权省人才中心成立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组织评审工程师职称。
一、评审范围:辽宁省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专业:机电、冶金、电子、交通、建筑、石化、建材、轻工、电力、粮食等工程技术系列的相关专业。
三、评审级别: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
四、评审方法:采取“直通车”的办法,不受每年职称评审一次例会的限制,根据申报情况随时组织评审。
五、评审条件:(一)正常晋升1、学历、资历要求(1)晋升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②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2)晋升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博士学位,可直接申报工程师技术职务;②获得硕士、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③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2、业绩成果要求(1)晋升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②省(部)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③市、省直厅局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以上;④科技成果被列为市、省直厅局级以上重点推广项目,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获得有关方面的奖励;⑤市、省直厅局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⑥省(部)级重大科技情况(信息)成果二等奖;(2)晋升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②市、省直厅局科技进步三等奖;③科研成果通过技术鉴定,并有一定推广价值(须附“技术鉴定证书”);④市、省直厅局级重大科技情报(信息)成果奖;⑤科研成果被列为市、省直厅局级推广项目。
(二)直接申报1、不受资历限制,可直接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规定:(1)助理工程师:本科毕业1年、大专毕业3年、中专毕业5年;(2)工程师:硕士毕业2年、本科毕业5年、大专毕业7年;(3)高级工程师:博士毕业2年、硕士毕业7年、本科毕业10年。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469089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a6.png)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辽人社职〔2023〕 36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应急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7月5日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工程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和《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要求,不再进行安全工程系列初级、中级相应的职称评审。
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分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三个专业:(一)安全管理:从事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防与调查评估,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技术: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应用,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安全生产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设备(仪器)、新工法研发,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三)安全教育: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等工作。
辽宁副教授职称评定条件
![辽宁副教授职称评定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a0425efc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d7.png)
辽宁副教授职称评定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辽宁省副教授职称评定条件一、概述副教授是高校教师的一种职称,是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中的一种,也是博士生导师的职称之一。
副教授是高等学校中起主要从事科研和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之一。
副教授职称评定条件是高校教师的一项重要评定标准,评定条件通常包括学历基本条件、科研成果、教学情况、社会服务、学术影响力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二、学历基本条件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必须是全日制学历;2.取得正规高等院校的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具有2年以上实践经验;3.取得硕士学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4.在有关部门审批的学历证明书,必须和原始学历证明书相印证。
三、科研成果1.在本学科或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奖等;2.研究成果数量和质量是评定副教授的重要标准,通常要求发表SCI、EI等权威刊物上的文章或者取得国家级科研项目。
四、教学情况1.在教学工作中表现出色,学生反馈良好,教学评价高;2.在课程设计、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具有创新和实践经验;3.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有一定的经验和成果。
五、社会服务1.参与到学术和学术组织的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2.积极参与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学术活动,并在相关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3.在学术界和科研圈中有一定的人脉和社会关系。
六、学术影响力七、结语第二篇示例:辽宁副教授是高校教师中的一个重要职称,担负着教学和科研的双重任务。
副教授评定条件是对教师进行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的全面评价,以确保其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具有一定的实力和水平。
辽宁省对副教授评定条件有着具体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对于申报副教授职称的教师,要求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申报者需要具有博士学位,并且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贡献。
这包括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参与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承担等。
《辽宁地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规定
![《辽宁地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1fee10a25c52cc58bd6bee3.png)
《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科发[2007]34号)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自然科学研究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特点,经人事厅同意,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事业、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自然科学研究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设置6个评审专业,分别为物理、化学、生态、水产、医药学、软科学等6个专业学科。
二、评审等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三个等级,分别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一)学历、资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对本学科或交叉学科的某一领域具有开创性研究,或者在重大理论问题和攻关研究课题上有所突破,提出了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新思路、新观点和新方法,推动了本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发展。
2.开创了新学科或本学科的新领域,并取得了重大科研成果或探索了具有较大研究价值的新途径,被学术界或专家学者认可。
3.对自然科学研究中公认的难题或本学科的关键性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理论上得到公认或被实践证实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4.在国内学术界有较高声望,被有关组织或部门授予学术荣誉称号或聘任学术职务。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具有较强的本学科和交叉学科科研选题、攻关和组织能力,具备下列两条者:1.能够准确地分析本学科或交叉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根据国家、省自然科学研究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提出某一研究领域的发展方向和重大的或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提出的研究课题和设计的研究方案,被国际研究组织或地区采纳并列为重点项目给予资助;或提出并设计的研究选题,被国家列为重大基金资助项目,组织跨学科、跨地区、跨部门进行合作攻关;或提出并设计的研究选题,被省、市作为重点研究项目给予基金资助;或提出并设计的研究选题,被列为科研发展规划、高新技术开发计划和经济建设“五年计划”的重点项目。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37fa12ed51e79b8969022605.png)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范围为辽宁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
第四条评审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机构是指能独立开展环境技术评估工作的在册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机构不得同时从事环评编制工作,不得与被评审环评机构及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委托要求,严格执行评估工作时限,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负责。
具体评估流程如下:(一)接受委托、制定评估方案1.接受委托,依据项目特点,分析需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明确技术评估重点,制定具体评估方案。
2.对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可直接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提出环境不可行意见。
(二)现场踏勘:采用实地踏勘、视频记录、遥感影像等手段或技术方法,了解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所在区域和影响区域的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抽查核实重要敏感目标相关信息,查看改扩建项目现有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同步记录现场踏勘情况,并整理存档。
(三)专家意见咨询:可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函审方式。
专家应符合项目特点,在环评专家库中选聘。
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2007〕38号
![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2007〕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eb0a2d915f804d2b16c12a.png)
附件1: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工程、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国有、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和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的人员,二、评审专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评审专业:建筑、交通、机械、建材、电子电气、技术监督、冶金、化工、纺织、环保、测绘、地质、医药、粮食、综合等巧个专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农艺师评审专业:农学、植保、蚕学、蔬菜、果树、土壤农化、畜牧、兽医、林学、农机、水产、水利等12个专业。
三、申报及评审条件(一)凡申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二)学历、资历要求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2.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论文和著作要求、外语、计算机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l)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3)获得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4)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外语、计算机要求1、申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
申报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已取得的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书可重复使用;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辽宁地区矿产资源勘查组织计划评审工作示范规则
![辽宁地区矿产资源勘查组织计划评审工作示范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091885b776a20029bd642dfb.png)
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业务行为,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是指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确定组织评审业务的部门(以下简称“评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评价及技术鉴定的行为。
第二条评审工作应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保密要求和评审归档的相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合规、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评审工作程序分为受理、评审、复核和审定等环节,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四条评审工作应各负其责。
评审部门履行组织评审与监督评审过程的职责。
评审专家组组长履行组织专家评审,综合协调反映各专家意见,决定评审材料修改内容及审定最终评审意见的职责。
评审专家履行对承担的评审项目及相关专业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的职责。
申请人对送审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评审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方式,由评审部门指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
项目负责人负责评审项目的组织、协调和评审过程的监督,项目承办人协助开展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评审专家的选聘应秉持胜任、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专家组专业结构应合理。
评审部门通过遴选建立评审专家库,作为评审专家的选聘来源。
第七条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评审规范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第八条评审业务来源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实施勘查许可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要件。
第九条评审范围为申请人提交的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探矿权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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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自然科学研究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特点,经人事厅同意,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事业、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自然科学研究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设置6个评审专业,分别为物理、化学、生态、水产、医药学、软科学等6个专业学科。
二、评审等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三个等级,分别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一)学历、资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对本学科或交叉学科的某一领域具有开创性研究,或者在重大理论问题和攻关研究课题上有所突破,提出了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新思路、新观点和新方法,推动了本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发展。
2.开创了新学科或本学科的新领域,并取得了重大科研成果或探索了具有较大研究价值的新途径,被学术界或专家学者认可。
3.对自然科学研究中公认的难题或本学科的关键性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理论上得到公认或被实践证实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4.在国内学术界有较高声望,被有关组织或部门授予学术荣誉称号或聘任学术职务。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具有较强的本学科和交叉学科科研选题、攻关和组织能力,具备下列两条者:1.能够准确地分析本学科或交叉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根据国家、省自然科学研究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提出某一研究领域的发展方向和重大的或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提出的研究课题和设计的研究方案,被国际研究组织或地区采纳并列为重点项目给予资助;或提出并设计的研究选题,被国家列为重大基金资助项目,组织跨学科、跨地区、跨部门进行合作攻关;或提出并设计的研究选题,被省、市作为重点研究项目给予基金资助;或提出并设计的研究选题,被列为科研发展规划、高新技术开发计划和经济建设“五年计划”的重点项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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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依据、等级、对象及权限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和方式第五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第六章服务和监管第七章附则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辽宁省职称申报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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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申报填表须知一、直接确定初级(员、助)、中、高级职称填表1、初级(员、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的,下载《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份,并在最后一页“单位考核意见”栏内盖单位公章;下载《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并在左上角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中、高级:硕士、博士确定职称的,下载《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份,并在最后一页“单位考核意见”栏内盖单位公章;下载《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内容必须打印),并在左上角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3、持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认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证;劳动合同、录用职工登记表或社保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其它材料原件复印件,2张一寸免冠照片及上述表格到劳动大厦三楼职称申报窗口办理手续。
二、评审初、中、高级职称填表1、评审对象:各类成人、自考等非全日制毕业的初级职称,中、高级职称评定人员。
2、评审所需材料:(1)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填报省统一印制的制式表格(初级一份、中级两份、高级三份)(按要求贴上相片),并在最后一页“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盖单位公章,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须在表中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手写签名):“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下载《报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一式四份(内容必须打印),并在左上角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下载“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审核表”一式三份。
(3)下载《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用人单位要依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工作表现、业绩成果,初审申请人各种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合格后在单位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真实性承诺书。
辽宁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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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评分细则)辽宁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目录说明 (2)医院评审单项否决和扣分项目 (5)辽宁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评分细则) (7)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院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辽宁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医院住院床位总数、科室设置、基本设备、病房每床单元设施、相应的配套设备符合卫生部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医院级别与等次:医院等级含医院级别与等次,由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院的功能、任务、规模和综合实力进行综合评审予以确定;医疗机构评审的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3、医院评审实行“千分制”。
医院评审除“千分制”总体得分外,还包括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单项得分。
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单项项目包括: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医院信息化建设,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临床路径管理,预约诊疗工作。
每个单项项目的总分均为100分,单项项目的标准以卫生部及省卫生厅已下发过的最新文件要求为准,不另行下发。
医院等次判定具体情况: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千分制”总分≥850分,且抗菌药物合理使用≥85分、医院信息化建设≥85分、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85分、临床路径管理≥85分、预约诊疗工作≥85分。
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千分制”总分≥700分,且抗菌药物合理使用≥70分、医院信息化建设≥70分、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70分、临床路径管理≥70分、预约诊疗工作≥70分。
不合格得分:“千分制”总分≤600分,或抗菌药物合理使用≤60分、医院信息化建设≤60分、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60分、临床路径管理≤60分、预约诊疗工作≤60分。
辽宁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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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评分细则)辽宁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目录说明 (2)医院评审单项否决和扣分项目 (5)辽宁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评分细则) (7)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院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辽宁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医院住院床位总数、科室设置、基本设备、病房每床单元设施、相应的配套设备符合卫生部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医院级别与等次:医院等级含医院级别与等次,由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院的功能、任务、规模和综合实力进行综合评审予以确定;医疗机构评审的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3、医院评审实行“千分制”。
医院评审除“千分制”总体得分外,还包括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单项得分。
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单项项目包括: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医院信息化建设,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临床路径管理,预约诊疗工作。
每个单项项目的总分均为100分,单项项目的标准以卫生部及省卫生厅已下发过的最新文件要求为准,不另行下发。
医院等次判定具体情况: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千分制”总分≥850分,且抗菌药物合理使用≥85分、医院信息化建设≥85分、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85分、临床路径管理≥85分、预约诊疗工作≥85分。
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千分制”总分≥700分,且抗菌药物合理使用≥70分、医院信息化建设≥70分、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70分、临床路径管理≥70分、预约诊疗工作≥70分。
不合格得分:“千分制”总分≤600分,或抗菌药物合理使用≤60分、医院信息化建设≤60分、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60分、临床路径管理≤60分、预约诊疗工作≤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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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辽财经〔2006〕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丹东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第七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
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
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一)交付使用资产。
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
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三)收尾工程。
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
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