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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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方正因宝洁公司用其字库字体“飘柔”而诉侵犯其著作权,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计算机字库软件中单个字体不享有著作权而判决方正败诉,该案北京一中院二审终审从合同法的角度判决方正败诉。

之后北京汉仪公司分别起诉青蛙王子日化公司、笑巴喜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秀英字库软件中字体,侵犯其著作权。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两案中都认定字库软件单个字体享有著作权,判决青蛙、笑巴喜侵权。

字库字体著作权期待柳暗花明

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的现状颇为微妙。在非常近似的两起案件中,字库字体先是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不构成美术作品,不受保护。可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的一纸判决,却认定字库字体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独立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业内人士为此欢欣鼓舞。他们认为,这是硬生生地把字库字体行业从悬崖边上给“拽”了回来。真可谓,“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在计算机迅速普及的二三十年时间里,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已走过了从兴旺到衰败的历程,从最开始的数百家企业,到目前只剩下屈指可数的四五家企业。这其中,有市场调整的必然性,另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关于中文字库字体是否应当受到保护的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业界对此也是观点不一,并由此引发司法实践中出现相同案例不同结果的现象。

一纸判决,让整个行业的生存受到考验

说起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的现状,有一个案例不得不提起,那就是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侵犯倩体字著作权案,这起案例一度被认为攸关字库字体产业的生死存亡。

2008年6月,方正电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方正电子公司起诉的理由是,他们是倩体字库字体的著作权人,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的飘柔洗发水和帮宝适纸尿裤等多款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倩体字,家乐福销售了涉案的产品,侵犯了方正电子公司的相关权利,应为此承担责任。

据了解,宝洁公司在飘柔系列产品上使用的字体为方正“倩体”,由方正电子公司字体设计师齐力所创,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方正电子公司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针对“倩体”字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为美术作品。

宝洁公司则认为,“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虽然方正电子公司对“倩体”字库拥有著作权,但不能对于字库中的单个字要求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字库字体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方正“倩体”字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方正电子公司以侵犯“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要求认定最终用户宝洁公司的使用行为侵权,没有法律依据。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方正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引起了很大社会反响。字库字体行业悲观地认为,该判决将导致字库字体行业再无创新,这个行业将逐渐走向灭亡。

在随后的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与一审不同的是,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该判决的依据为,宝洁公司使用涉案产品的行为得到方正电子公司的默示许可,所以,该使用行为并未构成侵权。北京市一中院没有就涉案“倩体”字库中的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作出认定,从而给中文字库字体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应该怎么保护留下了悬念。

又一份判决,让这个行业充满期待

2011年8月9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了一份被字库字体行业视为“救命稻草”的判决。原因在于,这份判决所涉及的案例与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倩体”字著作权案非常近似,但南京市中院认定涉案的“秀英”体字库中的单字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据了解,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中文字体数字化研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秀英”体字库的权利人。

2011年3月,汉仪公司将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和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起诉至南京市中院,认为昆山笑巴喜公司和上海笑巴喜公司在生产的婴幼儿用品上使用的文字商标“笑巴喜”中,未经许可使用了“秀英”体字,苏果超市销售了涉案产品,共同侵犯其著作权。

两家笑巴喜公司则称其商标为合法注册,“秀英”体文字系从网上免费下载,是善意使用,未侵犯汉仪公司著作权。苏果超市辩称,其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且汉仪公司虽享有字库的著作权,但不享有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字库中的单字不构成美术作品。

南京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文字,是一种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种书写艺术。涉案的“秀英”体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设计完成的“秀英”体其中的单字所表现出的起舞飞扬动感形象,意寓了女性的柔和、优美曲线。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

南京市中院认为,虽然美术字的创作难度和高度均无法与书法家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相比,但不能因此就否定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的独创性,关键是看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整体的线条(笔画)和间架结构是否具独创性。特别是其与公知领域美术字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即表达的新颖性或表达的创新性,其受保护的要素体现为构成“表达”的符号和结构本身。

南京市中院认为,由于汉字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南京市中院还认为,字库中单字设计完成后,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制作成适宜计算机适用的字库软件的过程,只是因为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复制的手段更先进而已,软件只是承载单字复制品的介质,是供计算机使用再现单字的一种工具,软件运行结果本身并不能产生字库以外与字库内艺术风格相同的单字。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内所有单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库整体上也是一部作品。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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