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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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行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分析研究学校财经工作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非企业化管理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制定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
划,统一调配学校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
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统筹安排和使用办学经费和各项资金,集中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集中管理学校会计事务。
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学校的财务工作。
学校设立财经工作小组,在校长领导下,研讨、论证学校重大财经事项,协调学校财经工作。
校内各部、处、院及后勤集团财务工作实行行政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下的专人审批经费制度。
第七条计财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规范完成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其财会人员和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并接受计财处和审计处的监督和检查。
各财务机构的会计和出纳岗位不能一个人兼任,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工,需要对外招聘时必须经过人事处、计财处考核、同意。
会计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后才能上岗工作,未经专业培训和未取得会计证者一律不得上岗。
第九条各级负责人、各级会计人员财务管理权限的经济责任制执行学校经济责任制办法。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进行编制。
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
计财处根据教育部有关部门文件、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及校内各级单位预算,按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出校级预算方案。
所属各级预算由各部、处、院及后勤集团负责编制,经计财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批准。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
包括学校及校内二级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
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的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的审批程序。
由计财处提出年度预算方案,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审批。
审批后的预算在校内有效,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的执行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