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外汇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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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外汇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张璐/马广奇
【专题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专题号】F1011
【复印期号】2010年06期
【原文出处】《西部财会》(西安)2010年2期第29,32页
【作者简介】张璐,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马广奇,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陕西西安 710021。【关键词】EEUU
2008年以来,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市场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为规避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经常在金融市场上运用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对冲,从而规避汇率风险,减低交易成本。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企业外汇交易及套期保值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在介绍一般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对远期外汇合同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环节,一是在交易日对外币交易进行初始确认,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项目进行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交易日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外币交易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例1.我国A股份有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A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向美国B公司出售一批商品,货款共计10000美元,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7.3人民币(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货款尚未收到。
A公司应进行以下财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B公司(美元) 7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73000元
(10000美元×7.3)
(二)会计期末或外币结算日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项目进行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处理。货币性项目是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一般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沿用例1,2007年12月31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发来的销售货款。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7.4人民币。
A公司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B公司(美元) 1000元[(7.4-7.3)×10000]
贷: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1000元
假定2008年1月30日收到上述货款,兑换成人民币后直接存入银行,当日银行的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7.35人民币。
A公司应进行以下财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73500元(7.35×10000)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500元
贷:应收账款——美元 74000(7.4×10000)
2.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处理。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一般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当先将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再与原记账本位币进行比较,其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果其可变现净值以外币确定,则在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时,应先将可变现净值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再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
二、外汇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一)远期外汇概述
任何对外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外汇,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都会引起不同货币之间的互相交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这样定义外汇的:所谓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债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平衡时可以使用的债权。而我们平时所说的外汇可以理解为: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并且可以用于国际结算的信用票据、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以及外币现钞。
根据外汇交易的交割期限,外汇可以分为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根据这一标准,即期外汇是指外汇买卖成交后,在两个营业日内办理交割的外汇;而远期外汇则是外汇买卖合约签订时,预约在将来某一个日期(两日以上)办理交割的外汇。
(二)会计处理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三、套期有效性的评价方法
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只有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企业才能认定其为高度有效。一是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二是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10%,125%的范围内,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有三种。
1.主要条款比较法。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