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涉外治安案件查处
涉外治安案件处置的要点
Essentials Consideration on Treatm ent of Public Security Cases involving Foreign Elem ents
Yang Gang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 y,Beijing 100038,China)
Abstract:Diferent from dealing with ordinary public security cases,the investigation and treatment ofpublic security cases involving foreign elem ents relate not only to t h e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s and r ights ofthe citizens,but to the diplo— m atic protection a n d supervision ofthe foreign country to which a foreig n er belongs,to the diplom atic relationship betw 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 ies,and t o the trustworthiness ofChina in obeying the international treat m ents and respecting the in— ternational practice.W hile investigating a n d treating public security cases involving foreig n elem ents,we should pay at- tention to items such as ju risdiction classif ication,t reatment procedure,actual manipulat ion a nd related pr incip交关系,涉及我 国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 国际惯例 的守信度。在处置涉外治安案件
论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规范意识
论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规范意识论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规范意识论文总结:在治安案件的查处过程中,程序取着决定性因素。
依法定程序查处治安案件,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是查处治安案件的核心。
所以,作为执法人又,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应有严谨的程序规范意识。
规范办案程序,强化程序规范意识,对治安案件的依法查处有着深远意义。
关键词:【治安案件查处规范化意识明细】正文:一、论程序规范意识在公安案件查处中的重要性2021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保证。
因此,新的发展机遇对公安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
随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当我们的治安管理有了更明确的标准和方向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提高执法的规范性。
然而,执法不规范,程序违法事件的接连发生,成为当前公安工作高效进行的最大瓶颈。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尤其是广大治安民警负责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往往是独自办理,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树立牢固的程序规范意识显得极为重要。
二、公安案件查处程序不规范现行的治安案件查处中,违反程序办理治安案件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大大降低了法工作的效率,也使得我们公安工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问题主要出现在两大方面:(一)内部因素1,执法者执法过程中的思维观念中国的法律程序仍处于初级阶段,各方面仍需不断完善。
长期以来“实体大于程序”的观念,使得一些公安民警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把程序Z放在实体中。
在这种思维环境的驱动下,程序正义被认为是宽容的或被忽视的,导致了程序常态化的现状。
2,执法者在执法时的执法意识公安民警长期处于案件查处的第一线。
往复的工作内容使他们在办案中形成了一种刻板的工作模式。
涉外治安行政案件处置
新华网伦敦6月23日电(记者 马建国)英国首相布 朗23日下午在议会宣布,英国政府决定驱逐两名伊 朗驻英国外交官,作为对伊朗决定驱逐两名英国驻伊 朗外交人员的报复。 布朗说,伊朗驱逐英国两名外交官的理由是“绝对 没有根据的”。 英国外交部一位发言人说:“伊朗政府试图将国内 的动乱原因归结于英国和其他国家,这对英国外交人 员的安全构成了潜在影响,是不可接受的,所以英国 采取了驱逐伊朗外交官的报复措施。” 伊朗22日以“从事与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为由, 宣布驱逐两名英国外交官。 在伊朗大选后,伊朗局势发生动荡,出现了多次抗 议示威活动。伊朗指责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媒体和 政府进行公开和暗中的煽动活动,制造混乱。
(三)涉外治安行政处罚的特点
1.
处罚措施的复合性 2.处罚权限的多样性 3.寻求救济方式的自由性
二、涉外治安行政处罚的类型 (一)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 1.警告:又称申诫罚,指对违法者的违法 行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行为已经违 法,要求其不再重犯的处罚,是涉外治安 行政处罚中最轻的惩罚措施。
(三)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的分类 从管辖权的角度可以将其分为如下三类: 1.专属管辖案件(8类) 2.共同管辖案件(6类) 3.协助管辖案件(3类)
★专属管辖案件 1.违反出入境管理的案件 2.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 3.违反枪支管理的案件 4.违反交通管理的案件 5.侵扰驻华使领馆及外国人住所和办公处所的案 件 6.外国人组织或参与游行示威的案件 7.外国人死亡案件 8.其他由公安机关主管的案件
涉外治安行政案件处置
治安系 刘波
涉外治安行政案件处置ppt
3
影响国际形象
一些涉外治安行政案件涉及国家形象和民族尊 严,处理不当会影响国际形象和民族感情。
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的处理原则
依法处理
涉外治安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加强国际合作
应当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 国犯罪,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
平等对待
在处理涉外治安行政案件时,应当平等 对待中外当事人,维护公正、公平、公 开的原则。
受理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涉外治安行政案件,并及时展开调查处理。
现场处置
现场控制
对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的现场进行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疏散人员
在必要时,应当及时疏散现场人员,防止发生意外。
调查取证
调查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当事人身 份和违法行为。
取证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合法、公正的方式收集证据,确保案件调 查的准确性。 Nhomakorabea01
建立健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统筹推进各项治安
防范工作。
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02
加强社区、企业、单位等基层治安防控网络建设,提高治安防
范意识和能力。
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03
针对突出治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着力解决重点地区和
领域的突出治安问题。
宣传教育与培训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开展涉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特点
涉外治安行政案件具有涉外性、隐蔽性、专业性等特点,需 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法依规处理。
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的危害
1 2
危害国家安全
一些涉外治安行政案件涉及间谍活动、恐怖主 义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全国2009年1月自考涉外警务概论试题和答案
全国200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涉外警务概论试题和答案课程代码:0037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待遇,但通常不包括【】A.经济性权利B.教育性权利C.政治性权利D.诉讼性权利正确答案:C2.按照缔约国所处的地域方位划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应为【】A.双边条约B.区域性条约C.多边条约D.全球性条约正确答案:D3.从2002年4月1日起,为出国劳务人员办理护照的机关是【】A.外交机关B.公安机关C.民政管理机关D.对外经贸管理机关正确答案:B4.我国护照的有效期限为【】A.7年B.3年C.5年D.1年正确答案:C5.下列仅对外国人适用的一种特定处罚措施形式为【】A.选科罚B.双科罚C.易科罚D.并科罚正确答案:C6.下列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是【】A.违反外汇管理的案件B.违反劳动管理的案件C.外国人组织或参与的游行示威案件D.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案件正确答案:D7.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边防检查内容不包括【】A.证件检查B.身体健康程度检查C.行李物品检查D.交通运输工具检查正确答案:B8.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扣留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护照的审批机关是【】A.县级公安机关B.地(市)级公安机关C.省级公安机关D.公安部正确答案:C9.涉外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一律实行【】A.单人制B.双人制C.三人制D.多人制正确答案:B10.下列属于国际犯罪的是【】A.偷越国(边)境犯罪B.间谍犯罪C.种族灭绝罪D.伪造货币犯罪正确答案:C11.在国际法上,具有临时拘捕证效力的是【】A.黑色通报B.黄色通报C.蓝色通报D.红色通报正确答案:D12.外交途径属于国际警务合作的【】A.主导系统B.协调系统C.协作系统D.辅助系统正确答案:B13.第一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召开的时间是【】A.1914年B.1923年C.1946年D.1956年正确答案:A14.国际刑警组织的机构分为【】A.二个层级B.三个层级C.四个层级D.五个层级正确答案:B15.国际通报根据请求内容差别和轻重缓急分为【】A.5种颜色B.6种颜色C.7种颜色D.8种颜色正确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涉外治安行政案件处置
在涉及非法就业的治安行政案件中,属地公安机关需加强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就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4
案件处置中的难点与挑战
语言沟通障碍
总结词
语言沟通是涉外治安行政案件处置中最大的难点之一。
详细描述
由于涉外治安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语言沟通往往成为案件处理的首要难题。语言沟通障碍 可能导致信息传递不畅,误解加深,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在涉外治安案件处置过程中,需要 采取有效的翻译和解释措施,确保各方能够充分理解对方的意图和要求。
训诫
对外国人不履行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改正错误。
罚款与收缴物品
罚款
对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惩罚 其行为。
收缴物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及其违法所得的财物进行收缴,以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拘留、强制戒毒与收容教育
01
拘留
对外国人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拘留措施,限制其人身
05
案件处置的优化与改进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教育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增强法律意识与观念
详细描述
加强对公民和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对 治安行政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使涉外主体能 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详细描述
在各级学校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培养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观念,提高守法自觉性。
针对涉外治安行政案件高发领域,开展专项 整治活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保护现场
对现场进行保护,维护秩序,防 止事态扩大。
疏散人员
根据现场情况,疏散无关人员,确 保涉案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中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
《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虽然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但是,由于它们已分别列入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序列,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
为确保《处罚法》的有效执行,县级以上(含县级)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询问查证时间的审批权问题。
根据《处罚法》第83条第1款关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对情况复杂,依照《处罚法》的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不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当场检查、扣押的审批权问题。
根据《处罚法》第87条“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和第89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的规定,对依法执行当场检查的,由办案民警依法决定,不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调查活动,提高涉外调查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事务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涉外调查行为的实施单位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涉外调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伤害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调查禁止的事项。
第四条涉外调查应当严格保守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者利用调查结果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条涉外调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调查程序、调查报告等管理制度,确保调查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实施涉外调查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调查部门或者礼聘专业调查机构。
第七条实施涉外调查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涉外调查所需的合法资格和证照;(二)具有一定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条件;(三)有完善的人员管理体系和考评机制。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八条涉外调查的程序应当遵循“风险评估、方案制订、调查实施、结果分析”等基本步骤,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实施涉外调查前,应当对调查对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调查范围和目标,制定调查方案。
第十条涉外调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进行调查,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不得涉及“打击报复”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二条调查结束后,应当制定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未经调查对象允许,不得公开和泄露。
第四章调查人员第十三条涉外调查应当由具有从事涉外调查资格和经验的人员进行,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持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服从调查任务的安排和指挥。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尊重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章附件1、调查报告范本2、调查方案模板3、涉外调查相关法律法规汇总4、风险评估表格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事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涉外事务的基本法律。
涉外警务答题分析
1涉外警务处置的基本原则答:涉外警务处置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外事务过程中所必需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正确处理各类涉外警务的基础。
虽然涉外警务有各种不同类型,其具体处置程序或方法会有所差异。
但是,作为处置涉外警务的基本原则,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贯穿于涉外警务处置的始终。
(1分)依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涉外警务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原则及司法豁免权原则。
(2分)在涉外警务处置中,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既指维护实体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也要维护程序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
同时,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处置过程中,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充分适用各种法律手段制裁不法行为。
(1分)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互惠原则是指要求对方首先承诺给予同等待遇,以作为其承担国际义务的基本条件。
(1分)外国人在我国居留期间,在法律上与中国公民享有平等地位,我国依法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保护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政府在处理外国人事务中始终如一地坚持并执行的一项重要原则。
(1分)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国家对于自己缔结或加入的协议,应当认真履行条约义务。
遵守国际条约原则还具有另一层意义,这就是当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时候,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除外。
(1分)2、涉外治安案件的处置程序涉外案件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益。
因此,处理涉外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保证公安涉外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保护中外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置程序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一般处置程序和特殊处置程序。
(1分)一般处置程序,又称普通处置程序。
一般处置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理,采取法律规定确立的通常运用的处置方法,这些处置方法完全适用于涉外案件的处置,主要有:调查、传唤、取证、裁决、执行等。
涉外警务概论名词解释
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的总称。
涉外警务条约:指中国同有关国家根据国际法,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涉外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出入境:是指一国的公民为进入另一国家或从另一国家返回本国而跨越两国或第三国国界的活动。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我国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国人进入、通过、离开我国国境或在我国境内居留、旅行以及其他有关事务所实施的监督和控制。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涉外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
涉外因素:我国公安机关查处的事件,涉及外国、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或国际组织等国际因素。
居留:是指合法进入一国国境的外国人,根据该国的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停留或居住。
签证:主权国家准许外国人入出或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
警告:又称申诫罚,指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的处罚,是涉外警务处罚中最轻的惩罚措施。
外部协调程序:公安机关在涉外案件处置的过程中,对外国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措施时,将处置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给有关国家外交,领事机关的步骤。
国境制度:又称边境制度,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境的安全秩序,居民的生活便利及与邻国的睦邻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立案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按照职能受理刑事案件权限的划分。
跨国遣返:指一国执法机关,将潜逃至另一国的本国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有关国家机关的协助下,通过拘留、驱逐、引渡等程序押解回国的执法行为。
国际警务合作:指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相互提供援助、协助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
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跨越国界的,以促进各国警察合作、协调惩治国际性刑事犯罪为目的的国际组织。
最惠国待遇:指在国家间贸易、航海、关税、投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不低于或者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的待遇,这种待遇以互惠为基础,并且是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加以规定的。
第十五章涉外治安案件查处
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涉外治安案件主要有 以下三种形态 : 1. 违法主体为外国人的案件。 2. 侵害对象为外国人的案件。 3. 违法主体和侵害对象均为外国人的治 安案件。
( 二 ) 涉外治安案件的种类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案件 从 公 民 身 份 划 分
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涉及中、外双方自然人的案件 涉及中、外双方法人的案件
(三)法律依据的双重性 中国的法律 我国参加签订的各种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国际上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 遵守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
(四)查处程序的特殊性 遵循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外,还必须 遵守我国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必须将案 情通报外事机关,并适时通知有关国家的 驻华使、领馆。 特殊程序包括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两 个方面。实际上内部程序也是为了顺利实 施外部程序,最终遵守国际法律而设定的。
境、限期出境的,其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由承 办机关决定并执行,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 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决定的执行 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限 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应当于罚款或 者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执行限期出境或 者驱逐出境。 被决定限期出境、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 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期限内 自动离境的,由公安机关遣送出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互惠原则,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早已形成的 国际法原则,又称对等原则,或平等互惠原则。 含义:一方给予另一方某种待遇,另一方即 应当给予同等待遇。其重要理念是平衡或对称。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互惠是一种法律上的 概念,是指要求对方首先承诺给予同等待遇,以 作为其承担国际义务的基本条件。 互惠原则有着十分明确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方就某类案件提供协助,另一方亦就类似案件 提供类似协助,十分明显的对等性和互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20分治安管理处罚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20分治安管理处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20分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涉外警务概论》复习资料
五、护照的颁发对象,主要是本国公民。
狭义的护照,仅指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居留使用的有效护照。广义的护照,泛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颁发的公民护照和护照的替代证明,或国际机构颁发的身份证明,以及某些国家发给外国人的外籍护照。
2、财产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交纳保证金,提供财产担保。
3、资格性强制措施;主要有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拘留资格,遣送出境。
4、行为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不准入境,不准出境,限制再次申请期限。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的五种措施: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第六章 涉外治安案件处置
涉外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这里仅指涉外行政性案件。
旅行: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旅游活动。
外国人出境的条件:1、外国人出境须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2、挖气锅人应当在当地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或者在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内出境;
3、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再入境签证;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
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章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的特点:1、处罚措施的复合性。
我国法律规定了驱逐出境、限制出境、遣送出境及缩短停留期限等四种强制出境的方式。
(3)从执法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国际警务合作的有部分。
涉外警务概论
1、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的总称。
2、涉外警务的性质:1)从国内法的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国家涉外行政管理和刑事管辖权力的集中体现。
2)从国际法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一种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性质的执法活动。
3)从执法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国际警务合作的有部分。
4)从管辖对象分析。
涉外警务应当主要说是涉及外国人的有关事务开展执法活动,着是涉外警务具有涉外性质的主要特征。
3、涉外警务的处置特征:构成因素的涉外性;违法主体的复杂性;法律依据的多元性;管辖原则的国际性;执法程序的特殊性;刑罚适用的灵活性;国家管辖的双重性;管辖效力的域外性4、涉外警务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互惠原则;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和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5、涉外警务的形式和职责也是分为行政警务和刑事警务两种类型。
涉外行政警务的职责:国籍事务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事务管理;外国人出境拘留、旅行事务管理;出入境边防检查;处理涉外案件。
涉外刑事警务的形式和职责:立案侦察权;案件前期的调查权;实施强制措施权;实施出入境控制权;国际侦察权。
6、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执法中的义务: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遵循司法和外交两种程序办案;维护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尊重并保障人权。
7、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政府关于居留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制度。
8、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
1、涉外警务条约:是指中国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中外政府间惩治犯罪条约的主要内容:一中是综合性的可以统称为惩治犯罪的合作条约,另一种是单一性的称为惩治毒品犯罪的合作条约。
双方合作方式:交换情报,交流经验,技术合作。
3、联合国曾于1990年12月14日通过了《刑事事件互助师范条约》。
4、中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内容主要有:刑事司法协助范围;刑事司法协助联系途径;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25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4)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4)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二百一十二条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入境时有效证件上所表明的国籍为准;国籍有疑问或者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
对无法查明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按照其自报的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对待。
第二百一十四条违法行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有关证据,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请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第二百一十五条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
第二百一十六条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拘留审查:(一)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二)不应当拘留审查的;(三)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四)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五)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审批。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法 采取拘留审查或者监视居住措施,也可以在 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直接 遣送出境。
对应当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
满一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以 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可以监视居 住。
经审查,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有
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
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 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对无法立即遣送出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
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 居住时间可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 止。
缩短外国人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在中
国居留的资格,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决定。
该外国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
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 ,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五、查处涉外治安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及时、慎重 (二)充分取证 (三)法律手续完备 (四)依照权限严格履行职责 (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协调配合与归口管理
境、限期出境的,其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由承 办机关决定并执行,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 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决定的执行 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限 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应当于罚款或 者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执行限期出境或 者驱逐出境。 被决定限期出境、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 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期限内 自动离境的,由公安机关遣送出境。
(六)管辖职权的层级性 我国法律、法规对主管机关的涉外案件 管辖权限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其中授予 公安机关的法定权限呈现层级性的特征。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 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 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缩短外国人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 取消在中国居留的资格,由地(市)级 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 者遣送出境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但县级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涉外治安案件主要有 以下三种形态 : 1. 违法主体为外国人的案件。 2. 侵害对象为外国人的案件。 3. 违法主体和侵害对象均为外国人的治 安案件。
( 二 ) 涉外治安案件的种类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案件 从 公 民 身 份 划 分
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涉及中、外双方自然人的案件 涉及中、外双方法人的案件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外国人
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 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 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 法律依据等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 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外事部门。
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馆、领馆的,可以不通
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三)法律依据的双重性 中国的法律 我国参加签订的各种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国际上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 遵守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
(四)查处程序的特殊性 遵循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外,还必须 遵守我国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必须将案 情通报外事机关,并适时通知有关国家的 驻华使、领馆。 特殊程序包括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两 个方面。实际上内部程序也是为了顺利实 施外部程序,最终遵守国际法律而设定的。
四、涉外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查处程序,是指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 与处理,采取法律规定中所确立的通 常运用的程序及方法 。 特殊程序 :是指公安机关在涉外治安 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某些重大案件的 处理或某些特定法律措施的适用,采 取法律规定的特定查处程序和方法 。
一般程序: 主要有: 受案、传唤、 取证、听证、告知、决定 、执行等。
特殊程序:
(一)对外国人身份的确认 (二)语言文字的使用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 (四)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决定 (五)决定的执行 (六)有关制度的执行
(一)对外国人身份的确认 1.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 2.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确认。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财物 的强制措施。
第十五章 涉外治安案件查处
制作人:杨红
一、涉外治安案件的含义和种类
(一) 涉外治安案件的含义 涉外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 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查处的与 外国人有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构成的 案件。所谓与外国人有关,即指治安案件 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因素,一般是指涉及到外国公民、无 国籍人、外国机构、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等因素。
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
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 馆、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并通报同级人民 政府外事部门。
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
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所属 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 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
关机关处理;无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在 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遣 送出境。 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 出境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县级公 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公安 机关批准。
2.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
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 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 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国际条约是世界各国之间关于政治、 经济、文化等方面,规定相互权利和义务 的书面协议。 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 国家对于自己缔结或加入的协议,都有应 当认真履行条约的义务 。 当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 的时候,除声明保留的外,应当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
(五) 司法豁免权原则 是指一国派出的外交代表或者具有 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员和组织 , 免除驻在 国的司法管辖。 不仅适用于外交官、领事官员,而 且还扩大到适用于某些国家组织和国,人身、财产、住所不得侵 犯,免除关税和海关查验,免受行政、 刑事及民事管辖等。
互惠原则,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早已形成的 国际法原则,又称对等原则,或平等互惠原则。 含义:一方给予另一方某种待遇,另一方即 应当给予同等待遇。其重要理念是平衡或对称。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互惠是一种法律上的 概念,是指要求对方首先承诺给予同等待遇,以 作为其承担国际义务的基本条件。 互惠原则有着十分明确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方就某类案件提供协助,另一方亦就类似案件 提供类似协助,十分明显的对等性和互利性。
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处 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在外国 驻华领事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 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事馆;在外国领事馆 领区外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 华大使馆。”
(五)制裁措施的复合性 根据涉外治安案件的不同性质,我国法 律设定了多种制裁措施,尤其是针对涉外案 件中的违法主体多为外国人这一特殊情况, 规定了若干种特殊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也 规定了若干种强制措施, 驱逐出境、限期出境、遣送出境及缩短 停留期限等四种强制出境的方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 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 法。”
查处涉外治安案件过程中,要 坚持属地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利 益,公安机关应着重做到依法行使 “三权”: 一是依法行使管辖权; 二是依法行使处罚权; 三是依法行使督察权。
(六)有关制度的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办理涉外案件的 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内部 通报、对外通知等各项制度。 1.报告、通报、通知。 2.探视。
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
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 ,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 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一)案件构成因素的涉外性 最基本的特征 违法主体、侵害对象或法律事实等三要素 中,必须有一个要素与外国 ( 包括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外国机构、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 发生关系
(二)违法主体的复杂性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具体地说,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单位或其 他组织);既涉及中国公民、又涉及外国公民;在 中国公民中既有一般人员,也有国家工作人员;在 外国公民中,既涉及普通外国人,又涉及享有外交、 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同时,既有在华永久 居留的外国人,又有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具有明显 的多国性特征。 违法主体不同,对案件处理所采取的原则、方 式和处理结果也不同。
(四)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决定 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的, 由公安部决定。 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承办的行政案件,需要 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的, 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决定后,由承办 机关宣布并执行,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外事部门。
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驱逐出
(二)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也称同等原则或保障 原则,是指外国人在我国居留期间, 应保障其在法律上与中国公民享有平 等地位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 32 条规定:“中国 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 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 18 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 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 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他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七)国家管辖的双重性 公民在跨国界交流活动中,常常处在 本国和所在国政府的双重管辖之下。 两个不同国家对同一公民的双重管辖, 来源于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 权。
三、涉外治安案件的查处原则
(一)主权原则 (二) 平等原则 (三)对等原则 (四) 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五) 司法豁免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