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法的概念 (the讲义 law of the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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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程国公第四章 海洋法54 第四章海洋法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四章  海洋法54 第四章海洋法

三、专属经济区
第73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1.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
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 确保其依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 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 程序。 2.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 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相邻和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协议, 应诉诸公约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程序 处理。
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即指连接两
二、内海水、领海和毗连区
(二)领海 1、领海的概念。即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与其
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 接的一带海域。
2、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 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但根据国际 法,沿海国的领海主权要受外国船舶无害 通过权的限制。
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 域。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组成部分; 不在任何国家的管辖之下;对所有国家 开放,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享 有公海自由的各项权利。
(三)公海的法律制度
1、航行制度。公海航行是自由的。任何 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有 权在公海上行使其悬挂自己国家旗帜的 船只。
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实践 中一般采取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和平行 线法三种方法来划定领海外部界限。
二、内海水、领海和毗连区
(三)毗连区 1、毗连区的概念。即指在领海以外而又毗

第五讲 国际海洋法

第五讲 国际海洋法
第五讲 国际海洋法
主讲人:李寿平 法学博士、教授
第一节 概述 (Introduction)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the sea):概念、资源和价值 海洋法(the law of the sea):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 海洋法的历史:国际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
二、海洋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Ships of all states,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所有国家的船舶,无论是沿海还是内陆国家,均 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五章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3、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规定:协议-等距离中 间线和特殊情况(agreement-equidistance/median line and special circumstances)规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协议划 定与公平解决方法 北海大陆架案 临时安排与共同开发(provisional arrangements and joint development)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六节 公海 3、公海上的管辖权制度
船旗国专属管辖(exclusive jurisdiction of flag status) 专属管辖权的例外 (1)登临权(right of visit) (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第五章海洋法(1)

第五章海洋法(1)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2.24~4.27召开于日内瓦,86国 参加)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 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7召开于日内瓦,88 国参加)争论激烈,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2.3~1982.12.10召开于纽约, 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以及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 织、未独立领土等50多个单位。)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 阿尔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方的 领水扫雷,发现22颗德国制式水雷。但英国海军 的行动遭到阿方的强烈抗议。紧接着,英国政府 将这一事件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控告阿尔巴 尼亚在盟国海军当局已经进行过扫雷工作之后, 又敷设水雷或允许第三国敷设了水雷,要求追究 阿方责任。1947年4月9日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 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 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决。1947年5月22日, 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四、现代海洋法的基本特点
1、具民主性、进步性 2、具科学性、先进性 3、规模化、法制化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国际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公约
一、定义
国际海洋法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是1982年12
月10日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总共包含了320多项协议,其中
涉及领海范围、沿海权和其他海洋权利等内容。

二、范围
国际海洋法公约定义了海洋权属、海洋正当使用、海洋安全、海洋经济管理和环境保
护等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海洋法律体系,膜拜天捍地者,是推动全球海洋
的开发和保护的重要工具。

1、领海范围:公约要求在各国的领海内,拥有主权管辖权,且只有在领海内的航行
权和经济权利才能得到实现且具有法律效力。

公约定义了新的12海里毗连海岸线为国家
实现领海:12海浪,24海里毗连海岸线领先沙洲,24海里滩外管辖权,200海里专属
经济区。

2、沿海国权利:沿海国拥有防卫区、贡品区、渔业禁海区、渔业管理区、特殊
行政区、划定海洋特别的贡品等概念,以解决沿海国与跨国贸易、跨国捕捞等相关权利问题,维护沿海国拥有的经济权利。

三、实施
有鉴于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全世界各国政府广泛地运用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认可和全面实施此公约的各项规定。

因此,本公约及其各项规定是成为全球海洋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石,也是维护海洋合理
利用,维护国际海洋稳定,推动国际和平与发展的重要文件,也是联合国成立以来就受到
联合国会员国广泛推崇和奉行的国际条约之一。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一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一
4. 群岛海道通过制度不影响群 岛水域的地位,以及群岛国对 群岛水域、上空、海床、底土 及资源的主权。
内水(内海)
1. 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 允许,不得在其内水中 航行,除非船舶遇难或 承担条约义务。
领海
所有国家船舶享有经由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1.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 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 国许可的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2. 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内水,或为驶入驶出内 水或停靠内水外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海。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不可在领海内停船 和下锚。例外: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难。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 行并展示旗帜。 3. 有害通过的情形:12项。 起落或接载飞机;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 4. 为保护国家安全,在不歧视条件下,可在领海 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国家领土的一部 国家领土的一部 分。 分。
领海以外。 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超过 24海里。
专属经济区 或公海的特 殊部分。
群岛基线包 围的水域。
自成一类的 海洋区域。
内水(内海)
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1. 对驶入或停泊在内水的 外国船舶享有刑事和民事 管辖权。 (1)刑事管辖:① 扰乱港 口的秩序。② 受害者是沿 海国或其国民。③ 案情重 大。④ 船旗国领事或船长 提出请求。 (2)民事管辖:涉及① 沿 海国公民利益或其他船舶 以外因素;② 船舶本身在 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 权利义务。 (3)例外:① 依国际法享 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 务船。② 事件不牵涉沿海 国利益或纯属船舶内部事 务,通常由船旗国负责。 2. 自由决定港口是否向外 国船舶开放。
沿 海 国 权 利 义 务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1、概念 公海(high seas)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法律地位
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
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公海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自由,它们包括 :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的自由
公海上的管辖
(一)船旗国管辖
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
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
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登临权(right of visit)
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 服务井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 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 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该船没有国籍; (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 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 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
定其领海宽度。但是,这一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
得超过12海里。 目前,12海里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领海宽度,据统 计:有117个国家采用12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 海里。
2、领海的界限
(1)内部界限
即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 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的分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通常用交圆法、共同正 切线和平行法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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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洋法概念 • 二、历次海洋法会议 •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区域示意图
第二节 内 水(Internal waters)
• 一、内水的概念
• 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亦称内海。包括领
海基线内的海湾、海峡、海港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 waters on the landward side of the baseline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r port facility.
• 2. Passage shall be continuous and expeditious. However, passage
includes stopping and anchoring, but only in so far as the same are incidental to ordinary navigation or are rendered necessary by
purpose of:
• (a) traversing that sea without entering internal waters or calling at
a roadstead or port facility outside internal waters; or
• (b) proceeding to or from internal waters or a call at such roadstead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一、海洋法的概念 (the law of the sea)

一、海洋法的概念 (the law of the sea)

3、我国的海峡制度
琼州海峡;
渤海海峡;
台湾海峡;
八、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
指群岛国用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
线作为群岛直线基线,由该基线所 包围的海域。 限制: 基线所包围的区域内,水面积和 陆地面积比例为1:1到9 : 1; 基线长度的限制。 “群岛水道”与无害通过权。
根据属地优越权,各国对本国领海内发
生的犯罪行为,有权管辖。但实践中, 各国大都从罪行是否涉及本国的安全和 利益考虑是否管辖。 沿海国对仅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 民事案件,通常采取不干涉态度。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享有豁免权。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九、公海 (high sea or open sea) 1、公海的概念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 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 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与传统公海概念不同(领海 之外就是公海)。
2、公海的法律地位
◆ 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原则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 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 权之下。 ◆公海自由不是绝对的。
Unclos 1982
海洋宪章
优于
1960
1958
(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海 洋 法 的 编 纂
二、内水(internal waters)
1、领海基线(baseline) 陆地和内水同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2、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中国政府可制定相关的法律;
外国航空器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我国领海 上空;

一、海洋法的概念 (the law of the sea)

一、海洋法的概念 (the law of the sea)
第六章 海洋法
一、海洋法的概述
1、海洋法的概念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海洋从事航行、资源开发 和利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 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世界海洋的分布
2、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古 代:海洋是共有之物。 中世纪:瓜分海洋。 近 代:海洋自由 现 代:划分不同的海域
3、海洋法的编纂
(2)领海内的司法管辖
根据属地优越权,各国对本国 领海内发生的犯罪行为,有权管辖。 但实践中, 各国大都从罪行是否涉 及本国的安全和利益考虑是否管辖。 沿海国对仅仅通过其领海的外 国船舶上的民事案件,通常采取不 干涉态度。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国家为了对
2、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 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一国 内水。 例外:外国遇难船舶; 有条约义务。
三、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
1、领海的概念 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 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 的海域。 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超过12海里。
联合国主持下的编纂: 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形成了四个公约;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1973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内水(internal waters)
1、领海基线(baseline) 陆地和内水同领海、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 界线。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 线。

八、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
指群岛国用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
线作为群岛直线基线,由该基线所 包围的海域。 限制: 1、基线所包围的区域内,水面 积和陆地面积比例为1:1到9 : 1; 2:基线长度的限制。 “群岛水道”与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

海洋法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内海、领海、毗连区
(二)内海湾

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 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海湾(bay)。 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线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 海里。 历史性海湾不受此限制。如我国的渤海湾。

Customary Int’l has long accepted that straight baselines can be drawn across the mouths of bays. 24海里

国际法学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三)大陆架划界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分析
国际法学
大陆架划界

Art.83 LOSC: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opposite or provides that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opposite or adjacent State shall be achieved by agreement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order to achieve equitable principles. If no agreement can be reached, States are required to seek 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 according to Part XV of the convention.
国际法学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International Sea Bed

海洋法

海洋法

本章参考案例
1.“英挪渔业案” 2.“北海大陆架案” 3.“孤独号案”
本章参考2. 周忠海著:《国际 海洋法》 3. 陈德恭著:《现代 国际海洋法》 4.袁古洁:《国际海洋 划界的理论和实践》 5.刘振民著:《海洋法 基本文件集》
思考题:
第十二章 海洋法
学习提示:海洋是指地球表面被海水覆盖的部 分,是海和洋的总称。海洋法是有关海洋各个 海域的法律地位与制度以及指导各国利用不同 海域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海洋法 的发展与人类利用海洋的科学技术密切联系。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1994年的 《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 定》等一系列国际公约规定了海洋的法律地位, 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各国开发、利用海洋为 人类谋利益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四、毗连区
概念
是在领海之外而又连接于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
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由于领海宽度为12海里,因此 实际上毗连区的宽度是12海里
法律制度
毗连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的区域,因此其法 律地位不同于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 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而毗连区 是为了保护国家某些利益而设置的特殊区域, 沿海国只在毗连区内对特殊事项行使必要的 管制权,并对违反管制法律规章的行为进行 惩治。这与国家在其领海内行使主权是有区 别的,而且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辖权不包括 毗连区的上空
概念
海洋法(The Law of The Sea)是有关海洋各个海域的
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以及指导各国利用不同海域的原 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历史
1609年,著名的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发表《海洋
自由论》,论证海洋自由的理论 1702年,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发表《海洋领有论》提 出以“陆上国家的权力以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 来确定领海的宽度,这就是著名的“大炮射程论” 1958年和1960年,第一次和第二次联合国联合国海洋 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制定了四个公约,通称为《日内瓦 海洋公约》 1982年通过《海洋法公约》,并于1994年11月16日生 效

第五章 海洋法

第五章 海洋法

3、混合基线
三、群岛基线 (一)群岛国及群岛基线
群岛国:全部由一个或多个
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 其他岛屿。 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 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各点间 的直线而形成的线。
(二)划定群岛基线的条件限
制: 1、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 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 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 例应在1:1到9:1之间。 2、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 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 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 海里为限。
一、海洋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一)概念
中国海军526号新型护卫舰东海巡航
1、概念: 确定各种海域的法 律地位,并调整国家间在各海 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 的相互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和。 2、海洋法的内容有: 1)区别各种不同的海域 ; 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和制度 ; 3)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 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海制度;如沿海国宣布专属经济区,则毗连区其他方面 实行专属经济区的有关制度。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主要是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 卫生方面的法律,其范围只有12海里,因此沿海国无权在 24海里以外的专属经济区内执行上述法律和规章。
(三)沿海国在毗连区的权利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 约》《大陆架公约》
2、1960年3月17日--4月2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联合国海洋 法会议。 3、1973年12月3日--1982年12月为止,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3年11月16日公约得到第60个国家的批准,1994年11月 16日公约生效。 中国与96年5月15日批准公约,同年7月7日对中国生效。

海洋法(新)

海洋法(新)

领海
所有国家船舶享有经由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1.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 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 沿海国许可的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 利。 2. 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内水,或为驶入驶出 内水或停靠内水外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 海。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不可在领海内停 船和下锚。例外: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难。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 航行并展示旗帜。 3. 有害通过的情形:12项。 起落或接载飞机;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 4. 为保护国家安全,在不歧视条件下,可在领 海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优于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航行 资源
共有之物
海洋割据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领海
公海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第二节 基
线 baseline
一、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是海岸低潮线(low-water line), 即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沿海国官方承 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 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straight baseline)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海洋区域示意图
第三节 内

internal waters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二、港口
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
• 三 、海湾(bay) • 1. 概念:以横越水曲曲口的直线为直径,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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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 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海港。根据《海洋法公约》,为 了划定领海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 永久性工程应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 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因此,海港的范围 从其伸入海面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起,包括港口 所占水面和出入港的航道等水域以及码头、仓库、 船坞和灯塔等陆域的整个海港水域都是内海水。
1
二 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和空气一样属于“大家共 有之物”,如罗马法便从国内法的角度确认了海洋 的这一地位,但它还不是国际法上海洋法的概念。 公元前508年到公元前348年间罗马与地中海 东部国家迦太基曾经签订了关于航海规则的条约, 规定:罗马的船舶不得在迦太基湾和地中海南部航 行,迦太基的船舶不得在拉奇海湾行驶。但总的来 说,从古代到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航行是完全自由 的。
12
(5)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 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捕拿商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有 一项重要限制,那就是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这 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领海和内水制 度的主要区别,在内水中,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除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 海域被包围在基线内成为内水外,在被包围的海域 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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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 预定到港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 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 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2)外籍船舶到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 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 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3)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接受港务监督及派出的引航员强制引航。

第五章__海洋法

第五章__海洋法





历史性海湾---historical bays
•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 度远远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水 的海湾。历史性海湾应包含三个要素:(1)主张此历史 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 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 国所确认。
领海的界限

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 的分界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极限最 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 与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分界线。领海 基线通常用交圆法,共同切线法和平行法划定。 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经常会发生各自主张 的领海交叠的情况,从而产生划界问题。根据 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通过签定协议的方法划 定彼此之间的领海界限。在没有相反协议的情 况下,任何一国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中间线以 外。
内海示意图
内海峡 海港
直线基线
内海湾
内海包括内陆海、内海湾、 内海峡、海港 内陆海
陆 地
直线基线与海 岸之间的海域
基线的确定方法


正常基线 除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 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标明的沿岸低 潮线。大比例尺海图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 的海图。 直线基线 即在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 系列的点,分别连接相邻的两点形成一条条直 线,将这些线连接起来所形成一条折线就是直 线基线。
领海内的刑事管辖权

为了航行方面的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 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 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罪行的后果 及于沿海国;或者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 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者经船长或船 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或为了取缔违法 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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