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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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
一、概述
我们国家所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那么为什么要实行这个制度,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是我们首要的、也是必须要掌握的法律知识。
(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所谓立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始终,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那么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就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如何理解这一立法宗旨?
第一,烟草及其制品既是一种有着长期和广泛争议,被公认为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的嗜好性消费品,同时吸烟有是一个历史性、社会性的消费习惯。吸烟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现阶段烟民数量还比较多,这样的情况决定了我国的烟草政策只能是既要适当控制,又要适当满足。
第二,烟草行业的初级产品(烟叶)、主要配套产品(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盘纸等)和最终产品(卷烟),都具有用途单一、专用性较强的特点,这也就决定了对烟草专卖品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经营。
第三,历史上,许多国家为了限制吸烟,采取“寓禁于
征”的政策,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重税,并且一次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所以说,烟草专卖法对其宗旨做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即把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人民健康与促进烟草行业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结合起来,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恰当地处理了吸烟与健康、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
(二)烟草专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实施条例第2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特征:
1.烟草专卖是国家垄断、法定垄断。烟草专卖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具体执行各项职能的机关是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以说烟草专卖是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根据我国国情实行的一种特殊经济制度,不同于行业垄断、部门垄断或者地方垄断,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
2.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是一种完全的专卖。烟草专卖的涵盖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也就是农工商、内外贸都必须实行烟草专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根据我国历史上的经验教训,要实现适当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这两个目的,就必须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包括
进出口整个环节都加强管理和控制,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烟草专卖品的有序供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我国烟草行业免受外国烟草巨头的冲击。
那么对于如何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环节实现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我们后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逐一来讲解。
(三)国家和社会限制吸烟的原则
前面讲到我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恰当地处理了吸烟与健康、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实行的是“国家和社会限制吸烟的原则”。
一方面,国家和社会有义务通过各种措施逐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或者减少烟草消费,减轻烟草及其制品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国家应大力加强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也有责任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的政策,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下面我们就从烟草专卖品的产、供、销,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来解读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
首先需要大家把握好两个概念,做好区分,因为我们以
后经常会用到,就是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
在逻辑上,烟草专卖品这一概念的外延更大,烟草专卖品包含烟草制品,烟草制品包含于烟草专卖品。(文恩图)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其中:
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显示名
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而不是没有拼装的零部件。并且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显示名录)
二、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一)烟叶
(重复强调)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解释:
烟叶根据加工方法和化学成分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两大
类:烤烟和晾晒烟。晾晒烟又可细分为名晾晒烟和其他晾晒烟两种。
烤烟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栽培面积最大的烟草类型,是卷烟工业的主要原料,因此完全属于烟草专卖管理的范畴。
名晾晒烟是指在各地种植形成一定批量,并用于生产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及出口所用的晾晒烟,也是实行专卖管理的对象。
其他晾晒烟是指种植上不形成一定批量,主要为群众吸食自用的晾晒烟,因此可以不作为专卖管理的对象,而是按一般农副产品管理,可以到集市贸易市场买卖。
晾晒烟中,具体哪些是名晾晒烟、哪些是其他晾晒烟,由《名晾晒烟名录》来规定。《名晾晒烟名录》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为加强对名晾晒烟的管理,明确规定名晾晒烟的范围而发布的名晾晒烟的名称的目录。
烟草专卖法对纳入专卖管理的烟叶范围的规定,既奠定了国家对烟草制品生产实行计划控制的基础,又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产和消费习惯,是十分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烟草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根据专卖法第8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理解这一法律条款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烟草优良品种一般应具有种植范围广、抗病、抗旱、烤后品质好、上中等烟叶比例较高等优点。
2. 这是由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土壤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的现状决定了优良品种在全国的培育和推广必须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