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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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已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规范与行政手段来对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第三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仍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对于有无必要规定配偶权、对插足于夫妻之间的第三者是否应追究责任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学界展开了一系列的探讨与研究。
一、配偶权概述
(一)配偶权概念
配偶权的概念源于英美法系,美国学者威廉·杰欧·唐奈在《美国婚姻与婚姻法》中论述“配偶权价值在于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由此,英美法系学者将配偶权定义为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力。可见,英美法系学者仅是从定义所包含的内容方面对配偶权进行界定,没有对配偶权的性质做出分析。
国内的法学界关于配偶权的定义见解纷呈,归纳起来,大致有身份说、陪伴说、利益说、法定说、性权利说五种。彭万林在《民法学》中认为“配偶权是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利”;杨立新在《人身权法论》一书中阐述“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学界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配偶权概念的界定,可谓见仁见智,但总体来说学者对于以下几点都能达成共识:1.配偶权是夫或妻一方的身份权利;2.配偶权产生的前提是男女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3.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即夫妻之间互享权利、互尽义务。
(二)配偶权内容
配偶权就其内容而言,学说林立,莫衷一是。学者杨立新在《人身权法论》中认为“我国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八项,即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生活代理权、相互抚养权、
计划生育义务”。
基于不同的定义,学界对于配偶权属于相对权还是绝对权争议颇多。何俊平在《配偶权不容侵犯》中阐述“配偶权是基于夫妻关系身份产生的,属于身份权的一种。由于身份权是种对世权、绝对权,故依而推之认为配偶权就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权利,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学者张保华却认为配偶权是一种相对权,其在《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适用》中论述“配偶权必须要经过配偶一方的协助才能实现,所以配偶权应当是一种相对权利”。
通过各学者学说比较,可以看出配偶权包括的内容是跟其界定配偶权概念所利用的观点相符的。虽然目前学界对于配偶权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同居、忠实义务属于配偶权的内容,基本得到了认可。
二、第三者插足是否构成侵害配偶权
(一)第三者与第三者插足的界定
第三者与第三者插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联系层层递进,只有符合第三者的条件继而才能构成第三者插足。
何谓法律层面的第三者,学界对此有不同的声音和观点。夏吟兰在《再谈“第三者”》一文中论述“对第三者的界定一般分为四种观点:一为暧昧说,二为通奸说,三为破裂说,四为目的说。这四种关系在属性上层层递进,依次加重从行为论逐渐发展到结果论”。学者高红宽在《配偶权初探》一书中对于这四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暧昧说'界定第三者的范围过宽,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暧昧关系只是一种精神层面的产物,无法在客观世界对其确定,更无法在司法层面加以界定和操作。‘破裂说'与‘目的说'混淆了‘第三者'与‘第三者插足'的概念,在逻辑上有失妥当。故上述四种观点中的‘通奸说'更具有实行性。”可见,学者对于“第三者”本身的实质性概念未提出疑义,仅对第三者界定标准存在异议。
对于第三者插足概念的定性,杨遂金教授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中写到:“第三者介入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陈小毛认为:“第三者插足一般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夫
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行为。”很明显,学界对于“第三者插足”的界定,重心成分在于“插足”,“插足”通俗认为就是导致他人感情破裂。在满足“第三者”的基础上又实施“插足”行为,构成“第三者插足”。
(二)第三者插足的侵权责任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同居甚至重婚时,无过错的配偶是否有权要求第三者承担侵害配偶权的责任,理论上认识不一。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银河、马忆南在《婚姻法修改争议》中指出:“配偶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具有相对性,一般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所以第三者不存在侵权责任。第三者并没有加入契约,也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承担人。”周安平的《性爱与婚姻的困惑——“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理论与现实之探讨》写到“第三者不负法律责任也不违背公平原则。在事物发展中,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婚外恋的主要原因只能是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而不是第三者的出现,因此‘钉子'打在过错配偶的屁股上才更为公平。”
持肯定观点学者认为,第三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余延满在《亲属法原论》中阐述“婚姻家庭人身权都有对抗一切人的效力,‘第三者介入'属于共同侵害配偶权和人格权的行为。法律对配偶权的规定,就是要依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使之符合社会对婚姻关系稳定性的要求,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幸福。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另一方的权力就必然地受到损害,因此应该对违法的行为人进行制裁。”
三、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完善
婚姻权是婚姻家庭内部权力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础及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关于配偶权的优秀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配偶权制度。
(一)规定配偶权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配偶权是立法上的一个严重疏漏。配偶权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权是客观存在的,任何法律都不应当加以回避。危晓美在《试论“第三者”插足对配偶权的侵害》中写道“在立法上,我们应明确赋予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