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评审、公布、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规范开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水生生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内容。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保护对象为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经国务院或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保护对象:一般指天然生长和分布在自然水域环境中的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生境。

(五)核心区:是指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场所设立的保护区域。

(六)实验区:是指保护区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

(七)特别保护期:是指在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索饵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为对其加以重点保护所设立的一段时间。

第二章保护区申报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可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二)具有较高遗传育种价值,为当前我国水产养殖的主导品种且养殖原种为我国本地种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我国特有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四)在全国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

(五)具有特殊生态保护或科研价值,对渔业发展或其他人类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水生生态系统所在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般按照“区域”名称加“保护对象”名称的组合进行命名,一般规则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水域(海域)名称或所在地名”+“一种或几种具有代表性的保护对象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如果保护对象种类较多,且为保护区所在水域(海域)的特有鱼类,保护区名称可以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水域(海域)名称或所在地名”+“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命名。

第五条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由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请文件;

(二)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书(附件1);

(三)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当地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

(四)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位置图、功能区划图和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五)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规划方案(主要包括规划目标、含核心区和实验区划分情况的规划内容等);

(六)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

(七)保护区所在区域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农业部可以根据国家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需要,直接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三章保护区评审

第七条农业部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评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应当由渔业、环保、水利、交通、海洋、生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开展每批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时,评审委员应不少于5名,每位委员按照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以记名方式进行打分,保护区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具备成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资格。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属申报材料编制单位的专家和与该批次申报保护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四章保护区公布

第九条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保护区应提交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部领导审批后,以农业部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新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其保护对象、功能分区等保护区基础信息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后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保护区的勘界立标工作。

第五章保护区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管理部门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三)公布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与实际地理坐标存在

较大差异;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水域名称、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五)涉及国家外交、安全等其他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需要调整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的调整申请函、调整后的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文字说明材料及大比例尺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保护区相关材料。农业部组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审通过后,报请农业部批准予以调整和公布。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需要更正的,可由农业部组织核实后直接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对因人为原因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农业部批准,取消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编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申报书

保护区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农业部制

说明

一、申报书由农业部统一编号,申报单位不填。

二、“申报单位”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三、“所在地”指保护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和水域。

四、“地理坐标”指保护区范围连线的地理经纬度。

五、“固定经费”指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管护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来源固定的经费。

六、“主要保护物种概况及保护价值”主要包括保护区内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种类、资源量、种群结构及其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等。

七、“保护区面积范围”包括保护区及其核心区、实验区面积和范围(含详细地理坐标)等内容。

八、“自然环境状况和其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主要包括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环境概况和人口分布、生产布局、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及其对保护区的影响等内容。

九、“管理基础状况”主要包括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现有基础设施、科研和执法人员配备、自养能力、养护制度等情况。

十、申报单位意见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申报书的附件应当包括保护区图件、综合考察报告、保护区规划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

十二、申报书须填报一式6份,一律用A4纸由申报单位统一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十三、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需呈报附件包括:

附件1: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置图、大比例尺的功能区划四至范围图和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注意:1.海洋和湖泊类保护区,要把各个拐点坐标均在图上标出,如果图上标不下,可在图上标示数字或字母,在图的一侧按照顺序将各个数字或字母代表的坐标标出。2.河流类保护区,图上要标出每一条河流的名称和其起始点和终止点的坐标;如果河流确实没有名称,也要把其起始点和终止点标注清楚。如果河流较宽,要把河流起始点和终止点两侧的坐标均标出;如果河流较窄,河流起始点和终止点可以只用一个坐标表示。3.核心区一律用红色,实验区用绿色或蓝色表示;图上不属于核心区或实验区的河流不要用上述颜色标示,最好不显示,以免混淆。)

附件2: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当地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

附件3: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规划方案(主要包括规划目标、含核心区和实验区划分情况的规划内容等)。

附件4: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

附件5:保护区所在区域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附件2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指标体系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指标体系解释说明:

一、种质资源属性

(1)重要性

a.具有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或国内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10-20分)

b.具有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或当地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0-10分)

(2)经济和生态价值

a.具有重大经济价值或其遗传育种价值、生态价值在我国具有重要代表意义(7-10分)

b.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或其遗传育种价值、生态价值在我国具有代表意义(4-7分)

c.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其遗传育种价值、生态价值具有一定代表意义(0-4分)

(3)特有性

a.我国特有的并已呈现严重衰退迹象的传统渔业资源品种(7-10分)

b.我国主要的并已呈现日益衰退迹象的传统渔业资源品种(4-7分)

c.当地特有的并有衰退趋势的传统渔业资源品种(0-4分)

二、功能区属性

(1)功能性

a.属被保护物种的国内唯一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20分)

b.属被保护物种的国内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14分)

c.属被保护物种的地区内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8分)

(2)生态环境

a.自然环境良好,受人为影响较少,基本处于自然状态(10分)

b.自然环境较好,有少量人为影响,但核心区处于自然状态(7分)

c.受人为影响明显,但核心区基本处于自然状态(4分)

(3)面积适宜性

a.保护区面积科学合理,完全可以满足有效维持物种栖息、繁衍、生长等需要(10分)

b.保护区面积合理,基本可以满足有效维持物种栖息、繁衍、生长等需要(7分)

c.保护区面积基本合理,尚可维持物种栖息、繁衍、生长等需要(4分)

三、管理基础条件

(1)管理机构:管护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管理经费有保障。(0-5分)

(2)基础设施:具有保护区管理相应的车、船艇及必要的管护办公设施。(0-5分)

(3)管理条件:已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禁渔、休渔等制度保护的水域或已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0-5分)

(4)申报材料:申报书编写翔实规范,综合考察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图件等完整齐备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评审、公布、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规范开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水生生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内容。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保护对象为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经国务院或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保护对象:一般指天然生长和分布在自然水域环境中的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生境。 (五)核心区:是指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场所设立的保护区域。 (六)实验区:是指保护区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 (七)特别保护期:是指在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索饵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为对其加以重点保护所设立的一段时间。 第二章保护区申报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可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二)具有较高遗传育种价值,为当前我国水产养殖的主导品种且养殖原种为我国本地种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我国特有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四)在全国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返回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

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返回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中国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水域滩涂和必要的土地,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其中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保护对象为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经国务院或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迄今全国共有368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 xx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xx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xx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xx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沙漳河红鳍原鲌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永年洼黄鳝泥鳅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永定河中华鳖青虾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 圣天湖鲶鱼黄河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黄河中游禹门口至三门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 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额尔古纳河根河段哲罗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红鳍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达里诺尔湖雅罗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也吐xx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甘河哲罗鱼细鳞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 双台子河口海蜇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xx岛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xx 密xx大麻哈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鸭绿江集安段石川氏哲罗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 水产种质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和经济资源,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 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水 产种质资源,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水产种质资源的定义和分类 水产种质资源指的是水产生物具有遗传代谢信息的质料,包括鱼类、虾类、蟹类等各类水生生物的种类及其遗传多样性。根据不同的特征,水产种质资源可分为野生种质资源和人工驯养种质资源。 三、水产种质资源的重要性 1.保证食品安全: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有助于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和 安全性,减少养殖环境对水产养殖的影响。 2.推动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种质资源有利于促进水产养殖 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养殖效益。 3.生态保护: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也是对水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 衡的保护。 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要求 1.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 和利用原则,确保其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2.建立科学的保护管理机构:成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 责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管理等工作,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加强资源调查和监测:对各类水产种质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掌握资源的分布、数量和遗传特征等信息,为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科 学依据。 4.建立资源保护区和野生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划定资源保护区和 野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限制开发和捕捞等行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的 生态环境。 5.促进科研与技术创新: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水产种质资源的 研究和开发,推动种质资源的利用价值最大化。 五、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效果评估 为了确保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有效执行,需要建立监督检查 机制,加强对各级保护管理机构的督导和指导。同时,还应定期评估 制度的实施效果,对资源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六、国际合作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 同推动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提高保护水平。 结论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示范区分类)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第三条(管理部门)农业部主管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技术支撑)农业部组织开展示范区创建和管理等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组织建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示范区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政策扶持)农业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功能区划、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海洋牧场,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 第六条(组织协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示范区创建与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改造及涉渔“三无”船舶治理、保护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工作,提高示范区的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申报创建 第七条(创建程序)农业部定期组织示范区创建,程序为创建单位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农业部组织评审并公布。

第八条(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非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及渔业发展规划,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二)自然条件适宜。所在海域具备相应的地质水文、生物资源以及周边环境等条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缓或平坦,水深不超过100米,海底地质稳定。具有水生生物集聚、栖息、生长和繁育的环境。海水水质符合二类以上海水水质标准(无机氮、磷酸盐除外),海底沉积物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三)功能定位明确。示范区应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通过示范区建设,能够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21年第1号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 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表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就是指是维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备较低经济价值和遗传繁育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育种区域,依法划设并不 予特定维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紧邻的岛礁、陆域。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的其他水域内成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门从事牵涉水产种 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 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 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 第六条对毁坏、强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投诉。收到 投诉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依法调查处置,并将处理结果知会举报人。 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 第七条以下区域应成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今天我要向大家共享的主题是“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这个主题是我近期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本文的撰写,我希望能 够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深入的探讨。 第一、为了更好地理解“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意义,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背景和意义。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保护和利用水产种质资源而划 定的一定水域,旨在保护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种群和种质资源,维护 水域生物多样性,促进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第一批国家级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划定和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保护和 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二、在这个背景下,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划定显得 尤为重要。在我国水产资源日益减少、水域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刻不容缓。第二批国家级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划定,将为我国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提供重要保障,有助于促进水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水域生态环境的 平衡与稳定。

第三、接下来,让我们重点关注一下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与程序。在划定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时,政府部门将综合考虑水域内的水生生物种群特征、生态系统功能、物种多样性等因素,科学确定划定范围,并合理划定各项管理措施,以确保保护区的长期稳定和高效运行。政府还将积极推动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共同保护和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形成合力,形成合力推动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 总结回顾一下,本文通过对“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这一主题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呈现了一幅宏大的画面: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背景和意义下,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划定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推动这一工作,政府将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科学确定划定范围,并合理划定各项管理措施。在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方面,我认为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划定不仅仅是一项工作,更意味着对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对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对我国水产产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通过今天的文章,我对“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这一主题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希望这篇文章也能给各位读者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我们需要意识到水产种质资源的重要性。水产种质资源包括各种鱼类、虾类、蟹类等水生生物,它们是水域生态系统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2.02 •【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施行日期】2023.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 号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2月2日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苗种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体)、稚(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范围内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的组织领导,坚持保护和利用并重原则,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产苗种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培育和推广工作,对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产种质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处于濒危的种类应当实行长期禁捕保护,对开发过度的种类应当实行季节性限捕保护,对有开发前景的种类应当合理利用。 第九条禁止捕捞海州湾中国对虾亲体、长江鲥鱼、长江口中华绒螯蟹产卵场的抱卵亲蟹、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04.28 •【文号】农办渔〔2018〕35号 •【施行日期】2018.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 制指南》的通知 农办渔〔20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为加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保护区调整条件 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存在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保护区内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栖息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在保护区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道路、农田、村庄、城镇等较大范围陆域,且不具备保护价值的;重大工程建

设需要,包括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必须调整的;涉及国家军事、外交、安全等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调整的;所在地地名、水域名称、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保护区名称。 保护区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委托专业部门对辖区内的保护区面积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核实,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绘制保护区图件,对于与保护区公告面积范围有较大出入的,要进行实地勘查。有关核实结果经我部备案后,我部将予以重新公布。 二、严格保护区调整管理 保护区调整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种群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其生存繁衍所需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严格控制缩小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范围。自保护区批准设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整核心区;如确需调整核心区,其面积原则上不得缩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我部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对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对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对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和修复方案。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保护区因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三、严格保护区调整审查 保护区的调整,由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报书、调整论证报告、综合考察报告、调整后建设和管理规划、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说明材料及附图、权属证明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有关材料。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有关规划或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工程建设对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以及专家审查意见;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

扬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扬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15 •【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扬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5日 扬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长江干流扬州段、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白马湖以及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射阳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财政资金保障,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民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渔业法律规范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渔业资源保护意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渔业资源保护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保种育种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对稀有、濒危、珍贵水生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农业部

附件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需包含以下材料:(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书; (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论证报告; (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综合考察报告; (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后建设和管理规划; (五)调整后的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文字说明材料及大比例尺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材料; (六)调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 (七)保护区所在区域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书 编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 申报书 保护区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农业农村部制

说明 一、申报书“编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编,申报单位不填。 二、“申报单位”为保护区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三、调整理由应详细说明保护区更名或范围、功能区、保护对象、特别保护期调整的主要理由。 四、调整方案应基于保护区科学调查数据和结论,对保护区调整前后的名称或范围、功能区、保护对象、特别保护期等变化情况进行对比说明,并辅以必要的对比表格和图件。 五、适宜性评价应对保护区调整后生境条件、保护对象种群资源、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面积、特别保护期时间、保护效果、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作出适宜性评价,并给出客观性评价结论。 六、土地和水域权属改变情况指调整前后保护区及各功能区的水域和土地使用权属状况、水域和土地管理协议签订情况及是否存在水域和土地使用权属纠纷等内容,应重点对拟调整部分的水域和土地权属状况进行说明。 七、涉及保护区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及影响情况,应简要介绍项目概况、保护区水域或海域占用和影响等情况,并说明以往和现在涉及保护区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等情况。 八、调整后保护区总体规划情况指调整后保护区总体规划中各项工程的简要介绍及投资概算等方面内容。 九、申报书须填报一式6份,一律用A4纸由申报单位统一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十、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实施方案

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实施方案 引导和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广部门、优势领军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各相关方面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培养使用渔业领域战略科学家、科学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以及青年科技人才,有针对性地加大渔业国际人才培养力度。围绕提升公益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水产学会系统作用,建设素质过硬、结构合理、开拓创新、多学科融合的水产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充分利用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和学历提升行动、农业企业家、农村创业人才培育工程等渠道,加强高素质渔民培养力度。 一、基本原那么 坚持数量质量并重。把保障水产品供给作为渔业开展第一要务,稳住水产品平安有效供给基本盘,推进渔业产业结构优化和融合开展,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做到保数量、保多样、保质量。 坚持创新驱动。把科技创新作为战略支撑,着力突破关键技术,研发核心装备,健全科研体系,强化技术服务,以创新引领渔业高质量开展。推进生产、经营、管理创新,激发人才和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增添渔业开展新动能。

坚持绿色开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渔业在生态系统治理中的特有功能,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挖掘渔业减排增汇潜力,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出渔业贡献。 坚持扩大内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适应引领创造新需求能力。顺应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趋势,培育消费新理念新模式新市场,提升水产品供给体系适配性,更好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品质化的水产品消费需求。 坚持开赢放共赢。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扩大优势水产品出口,增加优质水产品进口,高质量开展远洋渔业,加强水产养殖业对外合作交流, 积极参与全球渔业治理。 坚持统筹开展和平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渔业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渔船渔港本质平安水平,强化渔业行政执法和平安应急处置,坚决守好平安底线,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开展目标 到2025年,渔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增强,水产品供给能力稳步提升,产业结构更趋合理,水产养殖业绿色开展取得积极成效,渔业资源养护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渔业对外合作务实开展,渔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明显改善,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渔民群众

市级领导对调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情况的汇报

市级领导对调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情况的汇报 一、引言 在当今社会,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调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水产种质资源,是指水域中具有遗传变异和遗传特征,对水产养殖或 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生物资源。这些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渔 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等方面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 角色。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调整,需要得到市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和关注。 二、当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现状 我们需要了解目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现状。在过去的几年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一些重要的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管理。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 挑战。一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了人为破坏,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水产资源的多样性和数量出现下降的趋势。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 调整势在必行。 三、调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必要性 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环境的改善:通过调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 以有效地改善水域的生态环境,促进水产资源的繁衍和生长。

2.保护和维护重要的遗传资源:一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内存在着珍稀、濒危的水生动植物,对于这些遗传资源的保护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促进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调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可以更好地达到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目的,为水产养殖 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4.提升地方经济的发展:通过调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可以推动当地渔业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升地方 经济的发展水平。 四、具体调整方案 在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调整时,我们需要考虑一些具体的 方案和举措。要对现有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 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的科学依据,制定 出具体的调整方案,对一些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进行划定,同时对一 些已经受到严重破坏的区域进行修复。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调整后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确保调 整效果的持续和稳定。 五、结语 在市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们将会积极推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的调整工作,努力实现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促进水产品资 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当地渔业经济的发展。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共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九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九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 源保护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7.09 •【文号】农办渔[2015]45号 •【施行日期】2015.07.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九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的通知 农办渔[2015]45号为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已审定公布八批464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初步构建了分布广泛、类型多样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网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我部计划审定并公布第九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渔业法》、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有关要求,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作为依法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要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

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快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工作,沿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要加强海洋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抢救性保护一批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地。 二、科学论证、严格把关,切实做好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组织开展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原则上,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必须是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要严格把关,申报的保护区应具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固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所在区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明晰;范围跨管辖区域的,还应征得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附书面意见。要组织水生生物、水生态和水环境等方面专家对保护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我部将组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加强指导,保证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质量。要督促申报单位依托省级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的相关专家加强基础调查研究和实地勘探,详细了解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及其资源分布状况,科学确定保护物种、准确界定保护区四至范围和功能分区,提高保护区申报材料编写质量。要根据《办法》规定的保护区命名原则,参考前八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命名情况,准确命名保护区。 申报材料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编印成册(一式5份),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9月1日前(以邮戳为准)以正式文件报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夏焕英;电话:(010)59192968;传真:(010)59192965;电子邮件:*****************。 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书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7月9日

安徽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细则最新

安徽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产养殖场等。 第三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应遵循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安徽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应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责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安徽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应统一规划,制定保护区域、保护项目和保护措施。 第六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域应划定并公示,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应得到保护。 第七条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项目应根据物种特点和分布情况确定,包括巡护监测、疾病防控、保育繁育等。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八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强基础研究,建立种质资源数据库和监测体系。 第九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应加强巡护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保护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和病害情况。

第十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应开展保育繁育和放流工作,加强对 种质资源的补充和培育。 第十一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保 护意识和环境素养。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二条安徽省水利渔业部门负责制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具体 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各级水利渔业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 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破坏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五章法规和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安徽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应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资金保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安徽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政策,由相 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安徽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部门解释。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以前的建设项目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以前的建设项目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以前,各地区在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导致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成为必然选择。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以前,相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查研究项目。在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当地水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等情况。这些调查研究项目的结果将为后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规划设计项目。在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设计工作。规划设计项目包括确定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区域界限、设立监测站点、设置保护措施等。规划设计项目的完成将为后续的建设工作提供指导。 三、设施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需要建设一系列的设施,包括办公楼、实验室、观测站、养殖池等。这些设施的建设项目旨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保护区的管理和研究工作提供支持。 四、人员培训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需要专业的管理和

研究人员来进行工作。因此,在设立保护区之前,需要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项目,提高其保护和管理水平。人员培训项目包括理论知识的学习、实践经验的积累等。 五、宣传推广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在设立保护区之前,需要进行宣传推广项目,向公众普及水产种质资源的重要性和保护区的意义。宣传推广项目包括举办科普讲座、开展宣传活动等。 通过以上建设项目的实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得以顺利进行。这些项目的完成为后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也为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以前的建设项目是保护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的重要环节。通过调查研究、规划设计、设施建设、人员培训和宣传推广等项目的实施,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打下了坚实基础。这些项目的完成为后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保障,促进了水产业的健康发展。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护昌江河渔业资源建立昌江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护昌江河渔业资源建立昌江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30 •【字号】景府办字[2014]47号 •【施行日期】2014.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护昌江河渔业资源建立昌江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原昌江刺鲃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18号)批准晋升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切实做好保护区各项工作,切实保护好昌江河渔业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保护区的重要意义。昌江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立,对保护昌江水域生态系统和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资源、保证鱼类种质资源多样性、完善性和稳定性,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保护物种有:刺鲃、鳜鱼、黄颡鱼、翘嘴鲌等。 二、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实施范围。昌江刺鲃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区域位于珠山大桥至浮梁县瑶里镇(卧龙潭)昌江河段,地理坐标范围东经117°11'46"E-117°34′32"E,北纬29°17′41"N-29°33′10"N。总长88.82公里,总面积为815.5 公顷,其中核心区位于浮梁县瑶里镇(29°33′10"N-117°34′32"E)至浮

梁县新平乡(29°22′19"N-117°15′18"E),长度为55.12公里,面积为275.8 公顷。实验区自浮梁县福港大桥(29°17′41"N-117°11′46"E)至珠山大桥(29°30′14"N-117°15′00"N),长度为33.7公里,面积539.7公顷。 三、密切配合,明确责任。为加大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力度,市政府相关部门、沿江各乡镇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保护区建设管理,加强渔政执法,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渔业活动的行为,规范涉水工程建设,重视对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航运和航道整治,在核心区内航运要进行严格控制,规定航行线路及速度,避免发生破坏产卵场和洄游通道的事件。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力度,规范采砂行为。 四、加大宣传,提高保护意识。要充分利用网络传媒、报刊、广播电视、宣 传栏等多种方式宣传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在保护区域内,要设置界碑、指示牌等,以起到宣传、教育、警示作用。 五、进一步落实禁渔制度,做好增殖放流工作。在核心区内鱼类产卵繁殖期 间即每年的4-6月全面开展禁渔活动,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沿江各县(市、区)政府要通力协作,推动禁渔期制度的全面落实。加大财政扶持和有关方面的投入,科学选定放流品种和规格,每年至少人工增殖放流一次。 六、加强领导,成立管护机构。为加强保护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 副市长为组长,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地方海事局及沿江有关县(市、区)领导为成员的昌江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保护区日常建设监管工作由市渔政站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设好昌江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保护水生生物意识,切实保护我市良好的生态环境,做到资源永续利用,造福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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