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集下载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管委会财政局、国资局(办)、市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6]30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一)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继续实行分级审批。

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比例折合计算后,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审批。

(二)市及各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要求协议转让的,一律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要求是:1、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

3、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期间审计调整后的结果。

(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中“实物资产的转让”,是指本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产转让行为。

(四)严禁将转让标的故意分拆、进行连续交易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第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强化组合供应 提高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效率

强化组合供应 提高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效率

强化组合供应提高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效率作者:郑宇黄鹏张伟张清来源:《资源导刊》2024年第02期2023年,自然资源部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和《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规定“探索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新措施,要求“进一步完善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鼓励探索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供应方式”。

组合供应作为一项全新的供应方式,其内涵和特征是什么?跟传统的供应方式有何不同?如何做好组合供应……这些是当前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难题。

自然资源组合供应的特征从地域范围看,组合供应应在特定的地域空间范围。

与“搭配供应”相比,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实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

“搭配供应”可以发生在一个空间不连续的地域,而组合供应作为一个组合包进行供应和开发,应该是在一个空间连续的地域。

与“净矿”出让相比,“净矿”出让主要涉及与采矿用地相关的地域空间,范围相对较小,而组合供应不仅包括采矿用地,还包括与矿产资源加工、分装、经销等相关的配套用地,地域范围更大。

从实施初衷看,组合供应主要着眼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自然资源供应效率。

“搭配供应”重在防止流标流拍或异常高地价,而组合供应重在缩短交易流程,提高供应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净矿出让”主要通过减少前期的供应时间来提高供应效率,而组合供应则是从优化供应前、中、后全流程角度提高供应效率。

从利用成效看,组合供应更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综合利用价值最大化。

与单一资源供应相比,自然资源组合供应,通过空间集中连片、用途功能复合等,更有利于发挥资产的综合利用价值,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从而更好体现所有者权益,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取排水口用海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临时用海
合计
海域转让金按转让人所得增值价款的40%缴纳海域转让金
海域租金按出租人所得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
1
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
编码界定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能形成有效岸线土地,完成改变海域填海造地用海
自然属性的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商服、工矿仓储、住宅、11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交通运输、旅游等的用海。
指不进行围、填或建设构筑物,直接开展经济活动,基本不改变开放式用海
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指采用筏式、网箱、底播或者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洋底粞生41开放式养殖用海
物等形式进行增养殖生产的用海。
42浴场用海指供游人游泳、媳水的用海。
43游乐场用海指开展快艇、帆板、冲浪、潜水等娱乐活动的用海。
44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指企业专用的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及其他开发式用海。
附件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奉化宁海象
征收方式镇海北仑鄞州慈溪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1057545


一农业填海造地用海0.9

次用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1209060性海
征非透水性构筑物用海906045
构收筑
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11.25

按海透水构筑物用海2.101.651.20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取、排水口用海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0.188
0.063
0.30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浙自然资规〔2022〕18号•【施行日期】202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浙自然资规〔2022〕18号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光伏项目用海保障,就光伏项目用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兼顾。

各地海上光伏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管控,满足生态、生产、生活等各类空间管制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条件、海洋灾害隐患、开发利用协调等因素。

兼顾其他用海行业,特别要处理好与海水养殖、海上交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二是坚持集约节约、生态优先。

做好海上光伏项目空间布局引导,支持分层设权综合立体使用,鼓励远岸开发。

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稳慎推进。

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严格海域使用论证,结合当地海洋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光伏项目用海。

二、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布局1.各地根据海上光伏规划布局,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

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允许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不得损害所在规划分区的基本功能,并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2.严禁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红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布局建设光伏项目。

在杭州湾、三门湾、乐清湾、象山港等重点河口海湾内建设光伏项目,应控制开发强度,避让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的基础上重点论证生态环境影响。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管理,完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政策制度的衔接,规范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换证申请主体问题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海域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换证申请。

二、关于公益性填海造地项目换证问题(一)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公益性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海域使用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

1. 用地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海域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者减免证明;5. 填海竣工验收文件(验收意见、测量报告、图件);6. 填海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手续;7. 地块的规划条件;8. 用地勘测定界图;9. 其他必要材料。

划拨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再收取土地划拨费用。

(二)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后,海域使用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证明材料;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5. 海域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6.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者减免证明;7. 依法应当纳税的完税凭证;8.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9. 其他必要材料。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海域处•【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沿海各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本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海域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海域租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2023年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2023年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2023年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其他类其他符合《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19
文件I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说明:区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说明: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区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二)区政府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按照《市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程》(洞政办发〔2023〕36号)、《关于印发市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洞司[2023)22号)确定。

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
有调整的,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报送单位职能因机构改革、“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部门“三定”方案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能实施。

五、其他行政涉法事项。

宁波海域使用权流转立法方案研究

宁波海域使用权流转立法方案研究

立法 . 对 海域 使 用权 流转 问题 都是 在海 域使 用管 理 立法 中作 出个别 条 款 的规定 , 都 未 从海 域使 用 权流 转
的公权性 和 私权性 双重 属性 出发对 海域 使用权 流转 作 出系统 的 、 专 门的法 律规 定 。对实 践 中 的具 体 问题
只能通 过 《 物权 法 》 、 《 海 域使 用管 理法 》 等 的原 则性 规定 进 行解 读 , 缺 乏系 统 的海 域使 用权 流 转法 律 的具
2 0 1 3年 1 1月 建 设 的健 康 发展 。
浙江 万里 学院学报
1 I 2 现 有 法 律 制 度 尚 不 能 满 足 海 域 使 用 权 流 转 的 实 践 需 要
白《 海 域使用 管理 法》 出台后 , 江苏 、 福建 、 河北 、 广东 、 广西、 辽宁、 浙江 、 海1 : 3、 青 岛、 大连 、 天津 、 深圳 、 江门、 东营、 上海 等涉 海省 、 市 纷纷 出台 了地方 性海 域使 用管 理立 法或行 政规 章 。这些 立法 中关 于海 域使 用权 流转 问题有 的未 做规 定 , 个 别 的对 流转 的具体 形 式 和条 件作 了规定 , 多数地 方 都 明确有 偿 取得 的海 域使 用权 可 依法 以转 让 、 出租 、 抵押 、 继 承 和入股 等具 体 形式 流转 , 但 关 于流 转 的具 体 内容 和程 序未 作 规
体指引 二 是制度 内容笼统 , 缺乏 可操作 性 , 难 以解 决 流转 中的相 关 问题 。国家立法 中对 海域使 用权 流转
的规定 是原 则性 的 , 缺 乏可操 作性 , 各地 现行立 法 也有此 缺 陷 。 海 域使用 权流 转过 程必 然产生 出租 、 抵押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新领导班子百日工作计划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新领导班子百日工作计划
月中旬召开全土地储备工作会议孙义为、李明
储备中心
月中旬
专题研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提请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推进会。
樊献鹏
地矿处、环境站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列入省、市政府民生实事工程
月中旬
结合“责任落实年”活动,拟订局领导“大脚板走一线、小分队破难题”工作方案,各位局领导按照方案部署开展调研破难活动。
樊献鹏
办公室、地矿处
月底
开展局食堂运行绩效评估,研究提出进一步改善机关用餐管理工作方案。
樊献鹏、包宙华
办公室、计财处

指导督促各地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周力丰、林合聚
规划耕保处、整理中心

适时开展《市行政区划调整过渡期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方案》进展情况督查。
包宙华、冯国南
不动产登记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周力丰、陈仲才
规划耕保处、勘测规划院

落实土地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月日起正式上线实施
万江波
利用处、信息中心
全省统一实施

深入推进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提请市政府印发通知,会同部门联合印发工作方案,按方案督促各地启动农房确权登记试点发证工作。
包宙华
不动产登记处

按照部、省要求,开展土地调查新技术试点(鄞州区)工作。
万江波
利用处、办公室
月初
赴国土资源部汇报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工作,沟通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等工作。
孙义为、周力丰、万江波
办公室、规划耕保处、利用处

研究建立建设用地审批预研判和疑难问题快速会商机制
周力丰

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

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

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023年5月2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

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目前我国常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是招标、拍卖和挂牌。

三、招拍挂使用范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4条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四、土地招拍挂流程土地招拍挂的共性是公开性,但具体操作又存在着差异性,时常让人混淆不清,以下对这三个土地出让方式进行说明。

总结招拍挂具体流程如下:挂牌、拍卖现在基本是混合使用,具体的流程:制定工作方案,编制文件,发布公告,出售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受理竞买申请,审查资格,网上报价(挂牌),摘牌或现场拍卖(超过两人报价转拍卖),公布结果,签订出让合同。

招标具体流程:制定工作方案,编制文件,发布公告,出售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受理投标申请,审查资格,投标,开标,评标,公布结果,签订出让合同。

不论是采用哪种方式供地,一般都是通过政府地价评审会审议最终确定。

本文涉及的文件:1)《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3)《土地法》;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浙江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浙财综字[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23号)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行为,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九年三月二日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减免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按国家规定由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

减免除养殖用海外的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财政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其中,减免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经省财政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减免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财政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海洋与渔业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浙监明电〔2013〕1号)要求,现就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要求和工作量由委托双方在下浮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海域使用论证机构,海域使用论证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浙江省海域论证使用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2013年9月26日附件浙江省海域论证使用收费标准一、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用海面积(公顷)万元<500.7-1.7550-1000.84-2.4100-7000.98-2.45>7001.12-2.8计费说明:具体收费根据项目涉及海域的复杂和敏感程度由委托双方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大纲、报告书和报告表收费收费项目项目投资额<0.3亿元0.3亿元-2亿元2亿元-10亿元>10亿元编写大纲(万元)0.7-1.051.05-1.41.4-2.82.8-4.2编写报告书(万元)3.5-75.6-10.510.5-17.517.5-28计费说明:项目投资额指用海项目总投资概算额,具体收费在投资额区间内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6)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6)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2015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和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协同做好规划实施管理。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实施城乡规划的工作协调机制、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机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以外的区域,可以遵循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管理。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甬发改海经〔2022〕411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发改海经〔2022〕411号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前湾新区发改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为加强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宁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第三章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宁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分配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导向、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投资补助、股权投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项目进行支持。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法定代表人: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甲方转让给乙方海域使用权两宗,海域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国海证103570031号(宗海面积7.039公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和国海证103570032号(宗海面积1.231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两宗海域使用权的终止日期均为9月29日,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及港口用海,项目名称为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项目性质为经营性。

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取得东山县人民政府同意。

甲方承诺交付给乙方的该两宗海域使用权无权属及经济纠纷,且符合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条件,该两宗海域使用权无他项权和法院查封情况。

甲方对本条前述基本情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甲方委托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公开招集竞买方,乙方被确定为买受方,本合同项下两宗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万元整,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将海域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付清。

乙方预先向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缴交的竞买保证金壹佰万元可冲抵转让价款。

四、产权交割及权证的变更:乙方向甲方付清海域使用权转让总价款后15日内,甲方将涉及本次转让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随附资料清单),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后视为交割完成。

甲方将转让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

交割完成后,甲乙双方凭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相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改或更换海域使用权证书,同时按规定缴交税费。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模板一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模板一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模板一一、甲方:(出让方)住所地:宁波市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乙方:(承租方)住所地:宁波市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鉴于甲方是宁波市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方,乙方有意租赁该海域使用权,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将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以及乙方在使用期限内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使用期限甲方将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给乙方的使用期限为XX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使用范围乙方在使用期限内,有权在宁波市指定的海域内进行XX活动,具体范围如下:(具体描述)乙方在使用期限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合理、安全地利用宁波市海域进行XX活动。

第五条使用费用1. 乙方在使用期限内,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海域使用费用,具体金额为每年XX万元,共计XX万元。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使用费用,逾期未支付的,应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第六条使用权转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解除1.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合同将提前解除:a.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的;b.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海域的。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浙财综〔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中,按照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照《标准》计算确定。

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不再另行制定。

二、15号文件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15号文件施行后至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执行国家标准。

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后且在本通知施行前的,执行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上述项目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2024年海洋工程勘察协议

2024年海洋工程勘察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洋工程勘察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海洋工程1.2 勘察1.3 合同双方1.4 合同有效期内第二条勘察范围与内容2.1 勘察目的2.2 勘察区域2.3 勘察项目2.4 勘察方法与技术第三条合同期限3.1 开始日期3.2 结束日期3.3 提前终止条件第四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权利与义务4.2 乙方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勘察费用与支付5.1 费用计算5.2 支付方式5.3 发票开具第六条数据与成果交付6.1 交付内容6.2 交付时间6.3 数据与成果的保管第七条保密与知识产权7.1 保密义务7.2 知识产权归属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承担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适用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第十一条继承与转让11.1 合同继承11.2 合同转让第十二条一般条款12.1 通知12.2 合同附件12.3 合同的语言版本第十三条附录13.1 勘察工作大纲13.2 费用预算表13.3 时间表第十四条签署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海洋工程:指在海洋领域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能源开发、海洋资源勘探与开发、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等。

1.2 勘察:指对海洋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实地调查、测量、取样、分析等系列活动,以获取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1.4 合同有效期内:指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条勘察范围与内容2.1 勘察目的:为确保海洋工程的顺利进行,乙方需根据甲方的要求,对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详细的勘察,以获取所需的基础数据和信息。

2.2 勘察区域:指甲方指定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所在的海域及其周边区域。

2.3 勘察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海洋地质、水文、气象、生物等领域的调查和研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3年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宁波市作为中国东部沿海重要的对外交通港口城市,拥有得天独厚的海域资源。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宁波市政府决定通过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开展海洋经济相关项目。

下面是2023年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出让标的
本次出让的海域使用权包括宁波市境内规划范围内的特定海域,总面积为XXX平方公里(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出让标的详细位置、坐标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出让方式
本次出让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出让方为宁波市政府,接受国内外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的竞标。

三、竞标条件及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应符合国家有关从事海洋经济相关项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财力、技术和人员配备等条件;
4.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项目规划、经济效益分析和环境评估等相关资料。

四、出让程序
1.报名阶段:投标人须向出让方提交报名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金证明、技术方案等材料;
2.资格审查阶段:出让方对报名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将进入下一阶段;
3.项目评审阶段:出让方组织专家对投标人的项目规划、经济效益分析和环境评估等资料进行评审,对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4.招标阶段: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5.开标评标阶段:出让方公开开标,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选出中标人;
6.确定中标人:以中标价格最高者为中标人,出让方将与中标人进行确定具体合同条款的洽谈;
7.签订合同:出让方与中标人签订正式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合同期限与权益
1.合同期限为XX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中标人将获得相应海域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海洋渔业、海洋旅游、海洋科研等活动;
3.合同期满后,中标人如继续使用海域,可与出让方续签合同,续签期限按照双方协商确定。

六、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1.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使用海域,并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2.中标人应按时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3.中标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合同解除或变更的处理。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中标人应遵守宁波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3.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件
1.海域位置、坐标图;
2.投标文件概要要求。

以上为2023年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条款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