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李文湘
2022海上保险法论文
2022海上保险法论文题,要求当事人在处理自己利益的时候以同样注意对待他人利益,在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时及履行合同后诚实守信,不欺诈任何一方①。
在海上保险中, 最大诚信原则不仅仅表现在告知、陈述和保证上,而且, 它成为统筹整个海上保险法律体系的根本原则, 成为填补海上保险法律漏洞和进行法律解释的根本原则。
三、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被保险人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期是从被保险人提出要保申请起, 到合同成立时为止。
换一种说法, 判断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是以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准来判断的。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署后, 就没有义务再将其所得知的任何新情况告知给保险人了, 即使此种情况对风险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也在所不问。
同样, 在保险合同后, 保险人也就不能依据被保险人作了某些额外不正确的说明而宣布解除合同。
因为,在保险合同签署后, 即使被保险人作了不正确的说明, 并不再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接受。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投保时, 他应将所有与保险标的风险柑关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作充分、正确的陈述。
保险人要求被告知的是一些客观情况,指与风险相关的事实、事件和条件,它反映说明的是某一事项产生的可能性和不可能性。
至于什么是重要情况, 判断的总的原则是"凡是影响谨慎保险人关于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关于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均属重要情况。
"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和第20条第1款是有关被保险人应履行告知和陈述义务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被保险人实际所了解的情况被保险人实际所了解的情况指的是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商谈合同时, 本人实际已经了解到的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的每项情况。
被保险人实际知悉的情况是被保险人须告知的基本事实。
同时, 被保险人还应当告知从这些基本事实中, 只要作合理的推理、综合, 便能得出的推定事实。
2.被保险人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所应了解的每项情况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他实际知悉的各项情况。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的抗辩理由
09
上 海 海 事 大 学 学 报
第 28卷
1 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 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 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 利. 它是保险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 [ 1 ] 这里的第三人指的是侵害被保险人权利的保险双方 以外的人. 代位求偿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 , 代位求偿权在法律上分为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 ,如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第 79 条的规定. 物上代 位是指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保险赔款 义务后 ,对具有残余利益的保险标的拥有的所有权 , 如我国《海商法 》第 256条的规定. 权利代位是指保 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 人造成的 ,根据法律规定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 失后 ,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 权利 ,如我国《海商法 》第 252条的规定. 狭义上 ,代 位求偿权仅指权利代位. 我国海上保险理论与司法 实践中一般所称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狭义的代位求 偿权 ,本文也使用的是狭义上的概念. 在海上保险活 动中 ,代位权一般由合同责任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Abstract: In order to interp ret the regulations theoretically about marin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in The S uprem e People’s Cou rt R egu la tions of S evera l Issues in Hea ring M a rine Insu rance D ispu te Cases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R egu la tions, through analyzing the fundamental concep tion of 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the third party’s usual defending reasons in subrogation suit, the third party’s law basis on defending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negative answer to it in article 14 of the R egu la tions, the relation2 ship between article 14 of the R egu la tions and article 252 of CMC, the subrogation right, based on the m 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is an one2to2one right which only exists between the insurer and the assured, and therefore the third party can not defend the insurer’s subrogation right by defending the marine insur2 ance contract, and the third party can only defend the insurer’s subrogation right by using the reasons which he can defend the assured. The p ro spect of influence of article 14 of R egu la tions on 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is also demonstrated. Key words: marin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relative right; defense
海上保险法
3、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这种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于船舶转让而产 生的。《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 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 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 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 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 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 费退还被保险人。”
2、保证。(1)保证又称担保(Warranty),是 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 特定义务的承诺,如船级保证、适航保证。(2)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了被保险人违反合 同约定的保证条款后的责任。 《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 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 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 2、凭证。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是 海上保险单(Marine Policy)。海上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公平合理的 方法分散风险,通过保险,船东和货主的 损失便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赔偿。因 此,损害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之一。 2、这种赔偿,仅限于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海上保险法不允许任何人企图 通过海上保险合同获取额外利益。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1、含义。(1)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指保险人应对并且 仅对其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 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 任。近因一般是指对损失最具有影响力和 占支配地位的原因。(2)近因表明保险事 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海上保险法概述
海上保险法概述引言海上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上运输中的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免受潜在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法则是根据国际海商法的原则制定的,旨在规范海上保险的合同关系、责任和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
本文将介绍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法是一种特定于海上运输风险保险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程序。
海上保险法主要涉及到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的保险事宜。
海上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海上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
合同的各方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重要条款。
2. 保险责任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的责任。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根据合同的条款支付赔偿金。
3.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保险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保险人应支付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5. 争议解决海上保险合同中可能会发生争议。
根据海上保险法,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保障,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护利益海上保险法保护了货主、船东和船运公司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发生损失或争议时,受益方可以依据海上保险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海上运输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可能会受到天气、海况、海盗袭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海上保险法提供了一种机制,降低了货物运输的风险,并使各方能够在发生损失时得到合理的赔偿。
3. 促进贸易海上保险法的存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海上保险法-李文湘
海上保险法-李文湘幻灯片1海上保险法主讲人李文湘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系幻灯片2第一部分海上保险与海上货运的关系●1.有关海上货运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关于货物运输中风险划分的法律●2.海商被称为海上冒险活动,英文是MarineAdventure●3.货主需要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4.船东需要将船舶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5.海上保险与海上贸易、运输的关系密切,要学好海上保险法,需了解国际贸易法、海上货运法、海事法等。
(德国保险人代为追偿案例:德国卖方出售一套成套机器设备给中国买方,约定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直到在买方的厂房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
承运人运到后,卖方提货发现货损,退货。
卖方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偿之后,向承运人索赔,遭拒。
)幻灯片3第二部分海上保险原理●第一章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海商法216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MIA1906第一条:MARINE INSURANCE DEFINED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marine adventure.●分析216条:第一,没有“海上”特色●第二,何谓“保险事故”?海商法2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海上保险法幻灯教学 李文湘
如实告知义(续)
• 2.陈述:英国MIA20条 • 1)陈述的概念 • 2)陈述的内容:a.事实;b.期望或信赖之 事 (英国MIA20条3款) • 3)对陈述的要求:a.事实——基本真实即 可(案例); (英国MIA20条4款) b.期望 或信赖之事 ——依据诚信作出即可(案例) (英国MIA20条5款) • 4)陈述的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3.除外风险 1)法定的除外风险MIA55条2款;海商法242;243;244条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迟延 (3)正常磨损 (4)正常渗漏或破损 (5)保险标的的固有瑕疵 (6)虫咬、鼠害 2)约定的除外风险——ICC条款4.1,4.6,4.7条 4.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 4.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找好的船东) • 4.7deliberate damage to or deliberate destruc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to by the wrongful act of any person or persons(找好的货主)
第三章 可保利益
• 1.定义: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06法第4——15条 ,其中第5条为定义。 • 2.保险利益的立法目的与作用:1746年以前不要求;目的是防止赌博。 • 3.一组国外案例 • 1)Anderson v. Morice(1876)仰光大米到伦敦。买卖合同约定,货物 的所有权直至全部货物装船后移转至买方。大米装3/4时灭失,法院 判无保险利益。 • 2)Colonial Insurance Company v. Adelaide(1886)买卖小麦合同约 定,小3麦装上船后风险及转归买方。法院判有保险利益。 • 3)船舶案:从挪威买船,买方投保,但约定船舶的所有权到达伦敦 是转移。船舶途中搁浅受损。法院判买方无可保利益。 • 4)加拿大造船案,买方投保,建造中失火,灭失。法院判给衡平法 可保利益。 • 5)英国木材案;加拿大木材案 • 6)英国最新案例Moonacre(1992)受托人为游艇投保
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
篇一: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法the law of marine insurance?? 教学目的? 了解国内外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 掌握有关海上保险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熟悉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理论,并具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具有利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解决海上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相关争议的能力,为培养国际航运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要求? 掌握:? 海上保险法的一般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 船舶保险合同条款? 保赔保险? 英国海上保险条款? 海上保险的理赔与追偿? 课程考核? 平时成绩(30%)? 出勤? 作业? 案例分析? 期末考试(70%)? 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绪论6hrs?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6hrs?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hrs?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6hrs? 海上船舶保险 6hrs? 保赔保险 6hrs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保险概述?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 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四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概述?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用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缴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时给付一定金额?????? 1384年1月15日由比萨的一组保险人出立的承保四大包纺织品从法国南部城市阿尔兹到比萨的货运保险单,即保险史中所称的“比萨保单”,被认为是第一张出现承保内容的“纯粹”保险单。
? 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兴起? 十五世纪,英国萌发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十九世纪末,英国世界贸易和航运业上占有的垄断优势? 1575年英国伦敦皇家交易所设立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业务? 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海上保险法――《关于商人适用保险单的法案》?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劳合社――世界保险业海洋上的“旗舰”? 1688年劳埃德咖啡馆开设于泰晤士河畔的塔街上。
1906年《海上保险法》
1906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1条:海上保险的定义(Marine insurance defined)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第2条海陆混合风险(Mixed sea and land risks)2.(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may, by its express terms, or by a usage of trade, be extended so as to protect the assured against losses on inland water or on any land risk which may be incidental to any sea voyage.(2) Where a ship in course of building, or the launch of a ship, or any adventure analogous to a marine adventure, is covered by a policy in the form of a marine polic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so far as applicable, shall apply thereto;but, except by this section provided, 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alter or affect any rule of law applicable to any contract of insurance other than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as by this Act defined.(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示条款或经由某种贸易习惯,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任何陆地风险中的损失。
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的冲突解决
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的冲突解决在海上保险中,由第三人造成保险标的在承保风险内损失的,被保险人能得到约定保险价值下保险金额的赔偿,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同时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即被保险人有剩余赔偿请求权。
当被保险人的损害得到足额赔付,两者当然不会发生冲突,而当第三人具有责任限制(单位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情况下两者往往会发生冲突。
如此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和被保险人的剩余赔偿请求权何者优先?对于第三人的赔偿如何分配?援引被保险人利益未能得到良好保护的案例:”a轮和b轮发生碰撞,a轮全损,b轮负全部责任。
a轮保险人向船东支付了全部保险价值6000英镑,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以a轮实际价值9000英镑向b轮索赔,b轮船东成功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赔偿了5700英镑。
诉讼中,a轮船东认为保险人基于a轮实际价值索赔,所以能获得5700英镑的三分之一,最终法院判决保险人获得第三人的全部赔偿5700英镑”。
有学者认为上述案例的判决是有缺陷的,他指出[1]:其一,定值保险不能赋予代位求偿权以优先效力,因为约定保险价值的目的在于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的真实价值发生争议,而不是解决代位求偿权和剩余赔偿请求权之间的优先问题;其二,没有将保险人在全损赔付下对保险标的上的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作出区分。
暂不论学者指出的以上缺陷,且将此案在中国法视角下,论证剩余赔偿请求权的优先性以及首先满足被保险人损失赔偿的正确性。
1.中国法下确定代位求偿权利范围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就代位求偿权利范围的规定是有矛盾的,《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是”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而《海商法》第252条第1款规定”代位求偿权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又进一步在第254第2款规定“超过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应退还给被保险人”。
海上保险法
2.保证(Warranty) (1)保证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证,又称担保,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 要内容。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 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 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 存在;或保证履行某 一项条件等。 在一般商业合同中,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 合同条款的许诺,若一方违反保证仅仅使另一
13
方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已。但保险中的保证 则 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若被保险人违背了其保 证,则无论违背的事项是否重要,是否给保险人 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 日起解除保险合同,除非保险单另有明文规定。 因此,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被保 险人必须严格遵守。
14
保险人)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 以进行约定。在中国《保险法》中,对保证问题 虽未做专门规定,但该法在第20条中规定,投保 人和保险人在第19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必要 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 定。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保险合同 中对这一条款(即保证条款)进行约定。
10
(4)
在保险业务中,一方当事人(一般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未将重要事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指保险人)即构成违反告 知义务。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保险法律的规定不尽 相同,主要分为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两种。 关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利,不同国家的 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违反告知义务, 不考虑其是否故意所为,只要不告知的事项属于重要事实,均规 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就是 如此。有的国家则区别故意的违反和非故意的违反,对其法律后 果作不同的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作法。中国 《海商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也是如此。
中国海上责任保险法律分析
摘要海上责任保险是以海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总称,属于海上保险。
中国海上责任保险,简而言之,是指以《海商法》第218条列明的“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调整我国海上责任保险的法律规范为《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海商法》未做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综观上述法律规范,当其适用于海上责任保险时,在实践中就会产生诸多不和谐之处,导致当事人在其中的法律地位无法明确,产生的问题无法妥善解决。
可以说,相对于我国海上责任保险实践的蓬勃发展,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理论研究越来越显示出不完善的一面。
为了加强相关的法律理论研究,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笔者通过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语义分析法和对比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海上责任保险实践及其适用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互动规律和演进趋势、海上责任保险的法律性质、海上责任与船舶、货物或运费等客体被定性为保险标的过程中法律推理的区别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疏漏或不恰当之处进行了初步的整理、分析和研究。
在海上责任保险领域,相关规则或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理论与相应的实践之间呈现出一种有机的互动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发展历程。
目前,随着我国海上责任保险实践的繁荣发展,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理论正亟待完善。
面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无法妥善的适用于海上责任保险实践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法律理论方面来说,海上责任虽然与船舶、货物等均被《海商法》第218条定性为保险标的,但是,海上责任被定性为保险标的过程中的法律推理与船舶、货物等其他客体被定性为保险标的过程中的法律推理是不同的。
问题产生的原因就在于这两种法律推理之间的区别被忽视了。
具体而言,海上责任之所以被定性为保险标的是因为其本身是一种损失,当其处于海上风险之下时,就会因为遭遇海上风险而产生;海上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为其不发生提供保障。
而船舶、货物等其他客体被定性为保险标的是因为其本身是一种权利或经济利益,当其处于海上风险之下时,就会因为遭遇海上风险而受损;海上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为其保全提供保障。
海上保险法课堂笔记(国航上课版)
海上保险法——随堂笔记(同上课顺序)讲师:李文湘Part 1 资料:指定教材:(课本)《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汪淮江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11(一半课本,一半附录;不过李老师不怎么看前半部分,喜欢盯着附录的法条、条款讲~~)几本不错的参考教材:1.《海上保险——OMAY法律与保险单》[英] Donald O‟may 与Julliam Hill著;郭国汀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10(原书作者都是英国著名律师事务所Ince & Co的资深海事律师,前者已逝,后者继其精神完成本书。
那个律所的几个Partners——Peter Murray、陈立等上学期来过我们学校,举办过研究生讲座;本书的翻译人员很多,其中郭国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有李老师自己;还有上次讲座也来过的一个年轻人许椿。
书很厚,我虽没能翻全,不过很不错~ 图书馆貌似仅存1本,在三楼)2.《航运实务丛谈第五册——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杨良宜著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杨先生的书就不用说了,看他讲英国保险条款就跟讲故事一个样~语言通俗易懂,不过版本早了些,但是有不少案例李老师上课也讲,图书馆外借书库有借)3.《英国海上保险条款专论》王艳玲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这个书对理解条款有些帮助,基本上以文意翻译为主,图三有)主要法规:1.《PRC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下简称:CMC)(指定教材附录二;我个人建议手边备一本完整的海商法,因为讲保险要涉及货运,也涉及海事,其他地方也能看;而且指定教材的附录这里有几个印刷错误)2.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下简称:MIA1906)(指定教材附录三;嗯~上学期作业就是以翻译MIA1906为主)针对船舶条款:(指定教材附录中都有;主要讲到过的条款下划线标出)1.中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86’)2.伦敦保险人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83’/ 95’)(伦敦保险人协会=保协)3.伦敦保协船舶保险保证条款(76’)4.中国人保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86’)5.伦敦保协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83’)针对货物条款:1.伦敦保协海运货物保险条款(A)、(B)、(C)(82’)2.中国人保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81’)3.伦敦保协货物战争险条款(82’)4.伦敦保协货物罢工险条款(82’)5.伦敦保协货物保险船级条款(92’)(学习海上保险法,上课专心这是必须的,课下对条款法规的理解也是不可少的,李老师强调学习保险法就一个字:细~~ 所以就细细的学,细细的读,细细的品吧~~呵呵)Part 2 绪论1.海上保险的定义课本P1 & MIA 1906 Art 3 (课本附录三P269)2.贸易、货物运输与海上保险三者间关系货物运输——给贸易提供服务海上保险——给承运人和货主提供运输保障【例】买卖合同下的货物是机器,运到目的港买方提货拆包,机器坏损,要求退货。
海上保险法6-2 保赔保险的承保风险与理赔
污染责任、罚款风险、货物责任、联运责任等。
4)本款也有“姊妹船条款”、“交叉责任条款”
8、财产的灭失和损坏
其他各项之外的,入会船对船外任何财产的侵权责任
9、改变航线的费用
1)船上发生人身伤亡、疾病,需送岸上就医或替换船员; 2)处理偷渡人员、避难人员(比较 第10款)
10、安置偷渡与避难人员的费用 11、救助人命费用
12、污染风险
承 保: 入会船本身由于排放/泄漏造成的油类或有害物质, 或 存在这种威胁而产生的损失、费用。
26、(自有/租用)集装箱联运责任(THROUGH TRANSPORT LIABILITY) 1)承 保:会员自有的或租用的CTNR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不包括:CTNR本身损失 对箱内货物的责任(依 第16款 “货物责任”)
2)须付额外会费,联运合同事先经CPI同意 3)负 责: 按本条第1-25款,承担此种CTNR的责任和风险 4)责任限制:空运、陆运,USD 540 万/事件
八、通则 规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和若干理赔原则 1、保持船级和符合船旗国法定要求 CPI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又见“判例”,不认为是“保证”);CPI对违反 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责。 2、出险时的立即通知义务; 3、施救义务; 4、迅速提交材料并允许CPI经理部调查; 5、对外承担责任或赔偿前,先取得经理部认可的义务; 6、“会员先付”义务(“PAY FIRST”RULE): 7、1年索赔通知期 8、冲抵应付款:CPI有权用保险赔款抵消会员应付CPI的款项。 9、责任限制: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原则之一; 期租租船人的责任风险:保险赔偿责任以船东责任限制金额为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幻灯片1海上保险法主讲人李文湘##海事大学法律系幻灯片2第一部分海上保险与海上货运的关系● 1.有关海上货运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关于货物运输中风险划分的法律● 2.海商被称为海上冒险活动,英文是Marine Adventure● 3.货主需要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4.船东需要将船舶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5.海上保险与海上贸易、运输的关系密切,要学好海上保险法,需了解国际贸易法、海上货运法、海事法等.〔德国保险人代为追偿案例:德国卖方出售一套成套机器设备给中国买方,约定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直到在买方的厂房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承运人运到后,卖方提货发现货损,退货.卖方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偿之后,向承运人索赔,遭拒.〕幻灯片3第二部分海上保险原理●第一章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海商法216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MIA1906第一条:MARINE INSURANCE DEFINED●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分析216条:第一,没有"海上〞特色●第二,何谓"保险事故〞?海商法2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X围内的事故.06法第3条规定:"Maritime perils" means the perils consequent on, or incidental to, the navigation of the sea, that is to say, perils of the seas, fire, war, perils, pirates, rovers, thieves, captures, seizures, restraints, and detainment's of princes and peoples, jettisons, barratry, and any other perils, either of the like kind or which may be designated by the policy.●第三,"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重复●新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海上风险活动的过程中因为承保风险造成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与赔偿的协议.●二、特征:限制性赔偿合同幻灯片4●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解除与转让● 1.订立——海商法221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与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2.内容——海商法217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保险人名称;〔二〕被保险人名称;〔三〕保险标的;〔四〕保险价值;〔五〕保险金额;〔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七〕保险期间;〔八〕保险费.●保险标的——海商法218条: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保险价值——海商法219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与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与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保险金额——海商法220条: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3.保险单:06法第22,25,27,28,29条● 4.解除与转让:海商法226条——233条● 5.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幻灯片5第三章可保利益● 1.定义: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06法第4——15条 ,其中第5条为定义.● 2.保险利益的立法目的与作用:1746年以前不要求;目的是防止赌博.● 3.一组国外案例●1〕Anderson v. Morice<1876>仰光大米到伦敦.买卖合同约定,货物的所有权直至全部货物装船后移转至买方.大米装3/4时灭失,法院判无保险利益.●2〕Colonial Insurance Company v. Adelaide<1886>买卖小麦合同约定,小3麦装上船后风险与转归买方.法院判有保险利益.●3〕船舶案:从挪威买船,买方投保,但约定船舶的所有权到达伦敦是转移.船舶途中搁浅受损.法院判买方无可保利益.●4〕加拿大造船案,买方投保,建造中失火,灭失.法院判给衡平法可保利益.●5〕英国木材案;加拿大木材案●6〕英国最新案例Moonacre<1992>受托人为游艇投保幻灯片6可保利益〔续〕● 4.中国案例●1〕未办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途中灭失●2〕未支付货款的买方向保险人索赔●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船舶投保● 5.具有可保利益的时间●最早的Sadlers co. v. Badcock<1743>要求自始至终要有保险利益.06法第6条规定损失发生时要有保险利益● 6.保险利益的转让:06法第15条,第50条、51条●案例:A为亚麻籽投保,尚在孩上时出售,但保留了保险单.部分货物在过驳时损坏.A把保险单转给B,法院判B 无保险利益.●7.最新立法发展:澳大利亚海上保险法立法更高的起因案例:货物在码头未装上船,但买方已经支付了货款.幻灯片7第四章最大诚信原则●一、如实告知义务● 1.告知:海商法第222条;英国MIA18条●1〕告知的相互性〔英国MIA17条〕: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曼斯菲尔德的说法;中国的案例〔保险人将远洋船签发内河船案〕●2〕告知的时间●3〕告知的内容:重要情况:a.知道或应当知道;b.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是否同意承保.●4〕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宣告合同无效〔英国MIA18条1款〕●5〕无需告知的情况〔海商法第222条;英国MIA18条3款〕幻灯片8如实告知义务〔续〕● 2.陈述:英国MIA20条●1〕陈述的概念●2〕陈述的内容:a.事实;b.期望或信赖之事〔英国MIA20条3款〕●3〕对陈述的要求:a.事实——基本真实即可〔案例〕;〔英国MIA20条4款〕 b.期望或信赖之事——依据诚信作出即可〔案例〕〔英国MIA20条5款〕●4〕陈述的时间幻灯片9●二、保证:海商法235条〔MIA33—41条〕●1〕保证的定义〔33条1款〕●2〕保证的特征:a. 严格〔33条3款〕〔有别于陈述的地方〕;b.一旦违反,永远违反〔34条2款〕.●3〕违反保证的后果〔一旦违反,保险人可解除责任.33条3款〕●4〕可以免除保证的事项:a.情势变更;b. 法律变化;c.保险人弃权.●5〕实务中对严格保证义务的放宽〔英船舶条款3条——船到波斯湾案例〕●6〕保证的种类:●a: 明示保证〔中立;船籍;部分不投保;货物〕●b: 默示保证:适航〔39条——航次保险的适航;定期保险的适航〔案例〕;40条〕;合法〔41条〕幻灯片10第五章保险责任●一、承保风险与除外风险● 1.风险的定义:"Maritime perils" means the perils consequent on, or incidentalto, the navigation of the sea, that is to say, perils of the sea, fire, war perils, pirates, rovers, thieves, captures, seizures, restraints, and detainments of princes and peoples, jettisons, barratry, and any other perils, either of the like kind or which may be designated by the policy.● 2.具体的承保风险●1〕 perils of the sea:MIA解释规则7条:海上危险是指"在海上偶然的意外事故或责难,但不包括风浪的通常作用.〞——搁浅;触礁;沉没;失踪;失事;恶劣气候;海水损害;碰撞等.●2〕火灾●3〕爆炸●4〕偷窃〔人保一切险是否包括:无单放货、船东盗卖货物.世纪盗案〕●5〕海盗●6〕政府的扣押●7〕船长船员背叛船东的行为●8〕其他约定的风险幻灯片11● 3.除外风险●1〕法定的除外风险MIA55条2款;海商法242;243;244条●〔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迟延●〔3〕正常磨损●〔4〕正常渗漏或破损●〔5〕保险标的的固有瑕疵●〔6〕虫咬、鼠害●2〕约定的除外风险——ICC条款4.1,4.6,4.7条● 4.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 4.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找好的船东〕● 4.7deliberate damage to or deliberate destruc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or any part thereto by the wrongful act of any person or persons〔找好的货主〕幻灯片12●二、承保损失●〔一〕全损● 1.实际全损●1〕定义:海商法245条,MIA56条,57条●2〕构成实际全损的五种情况● a.保险标的全部灭失;b.保险标的严重损坏,已经不是原物;c.被保险人被剥夺了所有权,无法收回标的物;d.失踪〔海商法248条;MIA58条〕e.可分部分的全损● 2.推定全损●1〕定义:海商法246条,MIA60条1款2款●60.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DEFINED●Subject to any express provision in the policy, there is a constructive totalloss wher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reasonably abandoned on account of its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ing to be unavoidable, or because it could not be preserved from actual total loss without an expenditure which would exceed its value when the expenditure had been incurred.●In particular, there is a constructive total loss—●Where the assured is deprived of the possession of his ship or goods bya peril insured against, and <a> it is unlikely that he can recover theship or goods, as the case may be, or <b> the cost of recovering the shipor goods, as the case may be,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when recovered; or●In the case of damage to a ship, where she is so damaged by a peril insuredagainst that the cost of repairing the damage would exceed the value ofthe ship when repaired.In estimating the cost of repairs, no deduction is to be made in respectof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 to those repairs payable by otherinterests, but account is to be taken of the expense of future salvageoperations and of any future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 to which theship would be liable if repaired; or●In the case of damage to goods, where the cost of repairing the damage andforwarding the goods to their destination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onarrival.幻灯片13● 2.推定全损●1〕定义:海商法246条,MIA60条1款2款●60.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DEFINED●Subject to any express provision in the policy, there is a constructive totalloss wher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reasonably abandoned on account of its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ing to be unavoidable, or because it could not be preserved from actual total loss without an expenditure which would exceed its value when the expenditure had been incurred.●In particular, there is a constructive total loss—●Where the assured is deprived of the possession of his ship or goods bya peril insured against, and <a> it is unlikely that he can recover theship or goods, as the case may be, or <b> the cost of recovering the shipor goods, as the case may be,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when recovered; or●In the case of damage to a ship, where she is so damaged by a peril insuredagainst that the cost of repairing the damage would exceed the value ofthe ship when repaired.In estimating the cost of repairs, no deduction is to be made in respectof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 to those repairs payable by otherinterests, but account is to be taken of the expense of future salvageoperations and of any future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 to which theship would be liable if repaired; or●In the case of damage to goods, where the cost of repairing the damage andforwarding the goods to their destination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onarrival.●2〕推定全损的效果——61条:选择权●3〕委付通知——62条海商法249条●4〕委付的效果——63条;海商法250条幻灯片14●〔二〕部分损失● 1.定义——海商法247条;MIA64-66条● 2.部分损失的分类●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施救费用●救助费用●〔三〕责任损失——碰撞责任〔船舶碰撞条款〕幻灯片15●三、近因原则与举证责任● 1.近因原则●1〕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不保风险,承保风险优先〔火灾、爆炸案〕●2〕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看损失是否能够分开,如分不开,赔;分得开,赔偿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水险、战争险案;6500包咖啡案;〕● 2.举证责任●列明风险,被保险人举证●货物的一切险幻灯片16●四、保险期间● 1.货物的保险期间●人保货物保险条款第3条●ICC条款第8、9、10条● 2. 船舶保险期间●人保船舶保险条款第5条幻灯片17第六章赔偿额●一、定义:MIA第67条●二、全损的赔偿额: MIA第68条●三、部分损失的赔偿额●〔一〕船舶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额● 1.船舶已经修理:赔偿额为合理的修理费-习惯扣减〔 MIA第69条〕〔人保船船舶条款第9条招标、第10条索赔和赔偿〕● 2.船舶进行了部分修理:赔偿额为已经修理部分合理的修理费-习惯扣减+未修理部分的合理贬值,但不超过全部修理的合理修理费● 3.船舶未修理且在保险期满时未出售● 4.船舶未修理且在保险期满前已出售● 5.连续损失与合并原则●1〕连续损失〔海商法239条前段;MIA第77条1款〕●2〕合并原则〔239条后段; MIA第77条2款;ITC条款18条2款〕●3〕免赔额〔ITC第12条;人保第3条〕幻灯片18●四、货物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额〔MIA第71条〕● 1. 定值保险下货物发生部分全损:●赔偿额为:损失部分的可保价值/全部损失的可保价值*保险金额● 2.不定值保险下货物发生部分全损:●赔偿额为:损失部分的可保价值● 3.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在受损状态下到达目的地●赔偿额为:目的地完好价值减去目的地受损价值,比上目的地完好价值,乘以保险金额幻灯片19第七章代位权●一、定义〔MIA第79条,海商法第252——254条〕取得两个权利:对第三人的权利;对标的物的权利●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一〕全损赔偿后的权利:自动取得保险标底物的权利还是有选择权地取得〔海商法第256条〕●〔二〕部分损失赔偿后的权利:代位所得不得超过保险赔偿●三、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位追偿的程序● 1.名义问题● 2.代位的X围● 3.第三人的抗辩理由●1〕不该赔的赔了●2〕赔错对象了幻灯片20第三部分总结●一、海上保险合同是一个买卖风险的协议.●二、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海上风险活动的过程中因为承保风险造成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与赔偿的协议.——其特点是:海上保险合同是一个限制性的赔偿合同.●三、海上保险原理的完整理解是:除了海上保险合同定义所揭示的是否赔偿以外,还包括赔偿额,以与赔偿以后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即:赔不赔、赔多少、赔偿之后怎么办.●四、实务中,对海上保险合同要结合具体的保险条款来理解,如中国人保的船舶保险条款、货物保险条款,英国伦敦协会指定的船舶保险条款、货物保险条款等.幻灯片21第四部分案例●案例一德跃轮保险纠纷案●原告:##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被告:人保##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199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接受救捞局的投保,向救捞局出具"德跃〞轮保险单.保单中载明:船名"德跃〞,总吨3,356吨,保险价值5,500,000美元,保险金额5,500,000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1994年1月1日0000时至1994年12月31日2400时共12个月,绝对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5,000 美元.当事双方就"德跃〞轮投保事宜无特别约定.●"德跃〞轮于1994年6月6日在奉命前往上川岛附近护航途中接到救捞局的通知,掉头前往##拖"滨海三○八〞半潜式驳船.7日0202时, 在塔石角附近锚泊的"德跃〞轮接到"滨海三○八〞驳船的通知,由于风浪较大,该轮有点移锚,要求将其拖离##水域.经##海事处同意,"德跃〞轮于0445时拖带"滨海三○八〞驳船启航.0530时,"滨海三○八〞驳船左右偏荡严重,"德跃〞轮与"滨海三○八〞驳船联系不上.0623时,"德跃〞轮船位22°28.41′N、113°51.75′E, "滨海三○八〞驳船艏部触碰锚泊于赤湾锚地的"澜沧江〞轮右艏部,致使"澜沧江〞轮受损."澜沧江〞轮的所有人因此向救捞局提出书面索赔.救捞局于1995年5月23 日向海事法院起诉认为:根据救捞局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就"德跃〞轮拖带"滨海三○八〞驳船过程中碰撞"澜沧江〞轮一事承担保险责任,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澜沧江〞轮船东向其索赔的款项,金额为1,605,696.2元.幻灯片22●保险公司答辩认为:本案为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保险合同来确定.双方签订的保单适用船舶保险条款.根据该条款第一条第〔二〕项一切险关于碰撞责任的规定,保险人对碰撞责任负责的X围为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或触碰其他固定或浮动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然而,本案中保险标的物"德跃〞轮并没有与任何船舶或物体发生碰撞或触碰,即保险船舶没有发生任何碰撞的法律事实.碰撞的事实是发生在被拖的"滨海三○八〞驳船与"澜沧江〞轮之间,明显不属保险人的责任X围.保险责任为列明责任,即保险人在列明的责任X围内承担责任.本案所涉保单并没有列明被保险船舶所拖带或救助的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被保险船舶应承担责任时,保险人亦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通常船舶保险的责任X围与船东互保责任X围应是互补的关系,本案碰撞发生在"滨海三○八〞驳船与"澜沧江〞轮之间,理论上这一责任应属于船东互保责任X围.综上所述,本案碰撞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责任X围,请求驳回救捞局的诉讼请求.幻灯片23●海事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保单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事双方除保单外并无其它明确的约定,亦无删除保单中海运条款的批单.因此,当事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保单约定的船舶保险条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由于救捞局未按保单中海运条款的规定,就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时的风险事先与保险公司另行商议,故尽管被保险船舶"德跃〞轮在拖带"滨海三○八〞驳船过程中,对"滨海三○八〞驳船与"澜沧江〞轮的碰撞负有间接碰撞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属船舶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因而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救捞局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海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救捞局的诉讼请求.幻灯片24●案例二浮山轮案例●1997年1月1日,船舶经营管理人##汇泉船务公司为巴拿马浮山航运##所属的"浮山〞轮,向##人保投保.同日,##人保出具编号为009970098的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自1997年1月1日时间0时至1997年12月31日时间24时止,保险条件为根据本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98年1月1日制定的格式条款〕承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船舶为"浮山〞轮,免赔金额为2500万美元,保险费为按约定费率计算,付费办法为按季平均交费.幻灯片25●1997年6月3日1550时,"继承者〞轮〔属大型船舶〕在通过##主航道时,与"浮山〞轮相遇,"浮山〞轮突然向右转向,对着"继承者〞轮右舷首部开来,"继承者〞轮用VHF呼叫,没有回音.为避免碰撞,"继承者〞轮向左转向,避开了"浮山〞轮,但由于落流的影响,"继承者〞轮被压向左舷的浅点,于1620时搁浅在检疫锚地东南0.3海里处."继承者〞轮搁浅后,全速倒车,不但未能脱险,而且使船搁浅更严重.6月3日至6月4日,##港务局派拖轮试拖,未能使"继承者〞轮脱浅.6月6日,"继承者〞轮船东委托##救捞局对"继承者〞轮进行救助,并签订了"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至6月12日0930时,"继承者〞轮被拖离浅滩起浮.事发后,##海监局经调查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继承者〞轮避让"浮山〞轮后,顾此失彼,没有充分考虑到向左转向后,重载船受横流作用,被压到浅滩而造成搁浅.由于搁浅位置海地是泥沙,所以船体并未造成损坏,经初步检验,只是在5舱处船底有一点轻微的凹陷.幻灯片26●1997年6月19日,"继承者〞轮船东作为原告,以"浮山〞轮船东为被告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扣押"浮山〞轮并提起诉讼,新加坡高等法院对"浮山〞轮予以扣押并以〔1997〕853号案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述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上述被告"浮山〞轮船东〔即本案浮山航运〕赔偿上述原告"继承者〞轮船东35万美元.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3月15日终止该案诉讼.上述35万美元赔偿款,"浮山〞轮船东已实际支付给"继承者〞轮船东.另处,"浮山〞轮船东浮山航运在上述案件中还支付了聘请律师费用和咨询费用计新加坡币177739.81元.其中律师费用支付144322.77元,咨询费支付33417.04元.上述案件和解前,浮山航运曾于20##1月13日通知##人保,拟与"继承者〞轮船东和解.幻灯片27●"浮山〞轮在新加坡被扣押后,"浮山〞轮的经营人##汇泉船务公司向##人保提出请求,要求##人保为"浮山〞轮提供担保,但被##人保以"因两船未发生实际接触,故不属于我船舶保险条款〔1/1/86〕〞碰撞责任项下承保责任,我司没有提供担保的义务〞为由拒绝.之后,浮山航运在提交反担保的情况下,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浮山〞轮提供了担保,"浮山〞轮才得以获释.浮山航运在与##人保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保赔偿浮山航运因碰撞案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单所规定的保险条款中的船舶碰撞,应包括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本案中"浮山〞轮因操纵不当,致使"继承者〞轮遭受了损失,此种情况属于间接碰撞,应属于##人保的保险X围之内.浮山航运要求##人保赔偿其已支付的给"继承者〞轮船东的间接碰撞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应按保险单规定扣除免赔额2500万美元.##人保关于本案所涉的情形不是保险单上所规定的"碰撞〞,不应由作为保险人的##人保赔偿的答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幻灯片28●案例三船舶触碰码头设施● 1999年10月9日,被告〔反诉原告〕##船厂建造与所有的"爱丽丝·奥登道夫〞轮〔M.V.ALICE OLDENDORFF,以下简称"爱〞轮〕出海试航结束,返航驶往##港黄浦江码头.0905时,"爱〞轮平101号灯浮,航速为微速前进.在驶近吴淞崇明船码头时,"爱〞轮为避让小船,停车约2分钟,船舶失去舵效,船首偏向浦东面,形成了极大的风压角和流压角,使船位压向浦西面.当"爱〞轮驶经X华浜泊位时,离码头已不足100米.当"爱〞轮驶至东海船厂码头时,离该码头约60米,向岸边越压越拢.约在东海船厂与军工路码头之间处,"爱〞轮即停车淌航,用舵左右操作,让过军工路码头停泊的第一条、第二条船,与第三条船"英城〞轮左舷克令吊发生触碰,随即触碰了该轮左舷另一克令吊.由于水流作用,"爱〞轮继续前冲,与原告##集装箱码头##〔反诉被告,以下简称"上集码头公司〞〕所有的军工路码头J103桥吊发生触碰,造成该桥吊倒塌.事发当时该桥吊正在作业,吊臂实际外伸长度为38.5米.触碰中,"爱〞轮自身部分受损,后"爱〞轮又与停泊在军工路码头的"长英〞轮、"郁金香〞轮、"华航三号〞轮、"上电油1208〞轮、"苏悦〞轮和"福运〞轮等连续发生擦碰,J103桥吊的倒塌还砸坏了"华航三号〞轮上的集装箱.为此,原告提出损失金额为人民币66,523,175.00元与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则提出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420,512.96元的反诉请求.幻灯片29●##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爱〞轮在黄浦江航行时,应与在码头靠泊的船舶与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未能避免触碰与碰撞系属操纵不当所致.##船厂对"爱〞轮触碰码头设施负有全部责任,应向原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据此判决被告##船厂赔偿原告##集装箱码头##处理受损桥吊残骸费用、码头探摸工程费和修复设计费、修复费用、桥吊司机的人身伤害费用、集装箱损坏费用、海事签证费、桥吊损失费、营运损失等与上述费用和损失的利息损失.同时,对反诉原告##船厂就本次触碰事故中己方所受各项经济损失要求获得赔偿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8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幻灯片30●案例四可保利益案例●20##1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就"仲宇〞轮的保险向原告##中福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福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同时约定,对于船舶不适航〔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造成船舶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又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按期做好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仲宇〞轮的船舶所有人为##钟裕实业##,船舶经营人为中福轮船,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货舱645吨,核定船舶设计吃水为艏吃水2.973米,艉吃水3.505米,平均吃水3.25米.幻灯片31●20##5月25日,"仲宇〞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750吨〕从##北仑港出发驶往##港,##海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船舶艏吃水2.90米,艉吃水3.60米,平均吃水3.25米.次日,该轮行至乌龟岛附近水域时沉没.其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