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只办婚礼没领证,分手想要回彩礼婚姻法怎么说
法律追回彩礼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例分析:法律追回彩礼案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彩礼是结婚习俗中的一种传统,通常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财物。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金额不断攀升,导致一些婚姻纠纷的产生。
本案中,原告(女方)因与被告(男方)婚姻关系解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彩礼。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8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双方于2019年订婚。
在订婚过程中,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及其家庭支付彩礼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10月,双方举行婚礼,并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不久便出现矛盾。
2020年6月,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李某提出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且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故不同意返还彩礼。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共同生活,符合上述第1项情形。
同时,原告李某在婚后不久便提出离婚,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证明原告李某给付彩礼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人民币30万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彩礼的性质:彩礼是婚姻习俗中的一种财物给付,具有礼尚往来的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返还的条件主要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
3. 彩礼返还的数额:彩礼返还的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彩礼金额、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给付彩礼的原因等。
彩礼退回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9年10月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再婚。
根据双方约定,张某共向李某支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0年5月,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
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2.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应退还,退还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彩礼退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彩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予以退还。
2. 关于退还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李某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故退还彩礼的金额应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退还给原告张某彩礼人民币15万元;2.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彩礼退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婚、结婚过程中,男方为了表示诚意而给予女方的财物。
彩礼的退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原则上应予以退还。
但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2)退还金额的确定退还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彩礼的金额及性质;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状况;③离婚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④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
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
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
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点评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
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就应当着重考虑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实。
该案判决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结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了彩礼10万元。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张某与李某相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
2. 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婚礼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10万元。
3.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4.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婚礼前支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2. 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彩礼是婚姻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具有婚约性质。
在双方未登记结婚或结婚后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2.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认为,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2)双方的感情状况;(3)彩礼的数额;(4)双方的经济状况。
3.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登记结婚的;(二)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原因,婚姻无效的;(三)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离婚的。
”2. 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结婚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2)双方的感情状况:双方感情越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彩礼的数额: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数额越多。
(4)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经济状况较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短,双方感情破裂,彩礼数额为10万元。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彩礼返还案件。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以及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未登记结婚的彩礼返还诉状
未登记结婚的彩礼返还诉状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XXX,现就我与被告的一起案件,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将我支付的彩礼共计人民币XXX元返还给我。
二、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退还义务,并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我和被告在XXX年XX月XX日开始恋爱,并于XXX年XX月XX日开始同居生活。
在一段时间的相处之后,我们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于XXX年XX月XX日进行户口登记结婚,婚礼经过了家人和朋友的见证,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由于个人原因,我和被告最终没有将结婚登记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因此婚姻并未得到有效记录。
尽管如此,为表达我对被告以及两家父母的尊重和谅解,我在婚礼当天支付了人民币XXX元的彩礼。
然而,如今我和被告已经分手,且结局不幸,我希望能够收回彩礼作为对自己的一份补偿。
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可以要求离婚:……(二)未确立婚姻关系的。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结婚只有在确立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有效。
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因婚姻关系解除而产生的财产问题,由离婚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依法处理。
”这一规定意味着,即使婚姻没有得到有效记录,在离婚后,双方仍然需要依法处理相应的财产问题。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我认为作为一方没有确立婚姻关系的单方面承担彩礼支付的义务,是不合理的。
三、案件分析和裁决建议按照婚姻法规定,我和被告之间未能确立有效婚姻关系,因此我支付的彩礼也应该被视为无效支付,被告应当将其返还给我。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如何处理因婚姻关系解除而产生的财产问题,因此,即使当前双方没有有效婚姻关系,在离婚后,还是需要双方协商并依法处理相应财产问题。
因此,本案建议法院裁定,被告应向我返还支付的彩礼共计人民币XXX元,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退还义务。
四、其他虽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有效确立,但是我和被告的感情经历依然令人唏嘘。
虽然过去的往事无法挽回,我仍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方式,正式结束这段感情,摆脱束缚,从而开始全新的生活。
2018婚姻法彩礼返还规定:没领证分手彩礼能要回吗
领取结婚证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遭遇双方感情破裂,因房子、车子、孩子存在纠纷时是收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按照婚俗举行了婚礼,摆了宴席告知大家的方式,后续发生矛盾导致男女双方分手的情形,法律又会保护我们的哪些权益?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还能否要回?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就此问题与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只举办婚礼感情破裂,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刘某和郭某在某驾校学车时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刘某及其家人分三次给了郭某家彩礼共计14万余元(包含订婚钱2万、彩礼10万、婚戒1枚、酒定亲礼服以及化妆品)。
且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结婚”不久,刘某和郭某因琐事发生矛盾,郭某离家去娘家居住,二人感情破裂。
男方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郭某返还彩礼。
未领证的“婚约”彩礼返还是否予以支持、数额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且看法院判决本案中刘某和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刘某和郭某的关系为婚约关系,婚约关系的当事人给付礼金是以成就婚姻关系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刘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彩礼,基于上述情形,法院认为郭某应酌情予以返还彩礼。
关于彩礼返还多少具体要看详细案情。
自古以来婚姻嫁娶不能单单以法律来约束,还要照顾风俗人情,因此,彩礼还多还少,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有无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及家庭的工资收入情况、彩礼的具体用途流向、双方的责任过错等因素,进而酌情认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服装、化妆品、首饰、见面礼等是否属于彩礼?恋爱期间给对方买的东西或者婚礼前出资购买的一些必需品是否属于彩礼,在后期的纠纷中能否一块主张挽回自己的损失?司法实践中,彩礼中除金钱部分需要返还外,有些实物也需要返还。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彩礼(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彩礼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彩礼,又称聘礼,是指男方在结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定金额或财物。
然而,在彩礼的给付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纠纷,如彩礼数额过高、彩礼给付后离婚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彩礼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2020年,李某向王某的母亲提出结婚要求,并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然而,在婚后一年,李某发现王某有外遇,心生怨恨。
2021年,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王某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诉讼请求1. 判决离婚;2. 判决王某返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彩礼的性质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其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彩礼并非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
因此,彩礼的性质应属于赠与性质。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4. 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
因此,彩礼返还的条件不适用于本案。
(三)彩礼返还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4. 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返还彩礼的典型案例
返还彩礼的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
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
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
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
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
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三、典型意义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给付的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
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没领证没办婚礼分手了彩礼能退吗?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页眉可删)没领证没办婚礼分手了彩礼能退吗?导读:没领证没办婚礼分手了彩礼能退。
但特殊情况除外。
如果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在一起生活。
还有,彩礼的支付确实给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此处特指彩礼的给出导致无法支持原来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一、没领证没办婚礼分手了彩礼能退吗?没领证没办婚礼分手了彩礼能退。
但是只能退一部分,全部退回的概率很低、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个情形是不能归还彩礼的: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礼确用于共同生活的。
那哪些情况下是可以拿回彩礼的?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彩礼以外的其他赠与财产能否追回?鉴于处于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在日常交往中,存在为了取悦对方而自愿赠送礼物的行为,该赠与行为系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据此,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未约定受赠后产生义务的,赠与物一旦交付给受赠人,赠与行为即成立,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司法实践的处理:1、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2、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男女双方结婚,男方应该给女方及其父母礼金,好像是中国约定俗称的规矩。
生活中,有很多男女朋友因为彩礼给多少存在矛盾,最后导致分手的事情。
更有甚者,在婚礼当天新娘要求加彩礼否则不结婚,最后导致婚礼取消。
对于这样的事情,首先双方最好的还是各退一步,协商解决,尽量不要闹上法庭,好聚好散。
毕竟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赚钱都不容易,多沟通,有利于双方关系稳定。
但是如果遇上对方不讲理的情况下,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
没领证没办婚礼分手了彩礼能退。
举行婚礼未领证离婚彩礼应返还
举行婚礼未领证离婚彩礼应返还刘某(男)与薛某(女)两人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一起生活,后因矛盾纠纷闹分手。
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法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应返还彩礼,男方应返还女方嫁妆。
刘...
刘某(男)与薛某(女)两人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一起生活,后因矛盾纠纷闹分手。
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法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应返还彩礼,男方应返还女方嫁妆。
刘某与薛某2013年6月订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
刘某曾分三次给付薛某彩礼款9万元,2013年11月两人在刘某家举行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4年2月,两人生气后,薛某离家出走。
后刘某多次找薛某沟通协商处理矛盾,但两人就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退还彩礼等事无法达成共识,刘某随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薛某返还彩礼9万元。
开庭审理时,薛某辩称其与刘某虽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举行了结婚仪式,且以夫妻名义生活了一段时间,所以刘某要求返还彩礼没有依据。
而且刘某所称的彩礼数额也不属实,其中有部分彩礼属于刘某赠与,还有部分已回押给刘某。
薛某同时还提出,刘某应返还自己的结婚陪嫁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薛某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按农村风俗习惯,刘某请求返还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金,也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薛某的“陪嫁”应视为薛某的个人财产,刘某应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薛某返还刘某彩礼现金8万元,刘某返还薛某的结婚陪嫁物品。
双方均表示服判而未上诉。
彩礼钱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在许多地区仍然盛行。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彩礼金额的逐年攀升,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彩礼钱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彩礼法律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男方)与被告乙(女方)于2019年相识,并于2020年登记结婚。
在婚前,双方约定男方需向女方支付彩礼人民币30万元。
婚后,甲乙两人感情融洽,但不久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甲提出离婚。
离婚时,双方对彩礼的返还问题产生争议。
甲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属于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对彩礼进行消费,故彩礼应当返还。
乙则认为,彩礼是双方父母为双方婚姻付出的经济支持,已经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不应返还。
三、案件分析1. 彩礼的性质彩礼是我国传统婚俗中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一种赠与行为。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赠与属于特定条件下的赠与,即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为条件。
因此,彩礼的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2. 彩礼的返还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婚后共同生活,不属于上述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3. 彩礼的返还范围对于彩礼的返还范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彩礼应当全部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返还的范围。
在本案中,考虑到甲乙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双方经济状况,法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4.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彩礼返还之案例分析
彩礼返还之案例分析【裁判要旨】在民间⽣活中,彩礼是订婚中的必要程序,也是结婚中为了充当门⾯的重要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订婚之后,婚未结成或只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结婚证就⽣活在⼀起,⽽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他们最终在分⼿时刻产⽣了彩礼的返还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在司法具体操作中,如果彩礼全部返还,则会引起民意的反感,司法失去民意,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根据法官的理性思维,从民间习俗中找到公平,判决彩礼只是部分返还。
另外,关于民间举办的出嫁⼥结婚典礼所花费⽤,没有相关证明的话,从常理和习俗⾓度上来说,应推测是男⽅⽀付,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常理。
【案情概要】被告孙*明与被告陈*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孙*娟系⼆⼈⼥⼉。
原告鲁-亮与被告孙*娟经⼈介绍相识,于2008年12⽉16⽇订婚,订婚当⽇原告母亲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接收,2009年2⽉22⽇原告与被告孙*娟举⾏结婚仪式,但并未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共同⽣活5个多⽉,2009年8⽉被告孙*娟离开原告家,回到其⽗母家居住,⼆⼈已解除同居关系。
现原告以⽆法与被告孙*娟共同⽣活,已经分⼿为由诉⾄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诉讼中,原告鲁*诉称:原告与被告孙*娟于2009年订婚,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收受,但由于双⽅订婚后交往过程中发现彼此⽆法沟通,所以分⼿。
分⼿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但三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当庭提交谈话录⾳⼀份,证明被告孙*娟离家出⾛,陈*玲收到原告的彩礼4万元,被告孙*娟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其离家出⾛,该录⾳中也不是被告陈*玲的声⾳,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被告孙*娟、孙*明、陈*玲辩称:我⽅没有收彩礼;原告与孙*娟已经登记结婚并举⾏婚礼,原告和孙*娟不在⼀起⽣活是由原告的原因导致的,也是暂时不能共同⽣活,原告8⽉中旬回到其⽗母家中。
返还彩礼纠纷案例三篇
返还彩礼纠纷案例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经邵某介绍相识。
XX年7月13日,通过证人邵某,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的彩礼。
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
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将首饰四件退还原告。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
证人邵某是原、被告双方的介绍人,给付彩礼的过程证人也实际参与,且证人与原、被告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并且证人陈述的情况也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
证人高某的证言与证人邵某的证言,并不矛盾,也印证了原告存在订婚给付彩礼的事实,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亦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证人邵某出庭作证只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该40000元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
原告主张后来又给付被告2000元用于购买衣服,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其要求退还该2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已将首饰退还原告,原告也已经接受,因此原告主张的首饰钱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还。
原告要求退还购买物品的价款3000元,没有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所购物品价值不能确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4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
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
深度解析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律规定
深度解析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律规定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如下: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可用前述第(二)、(三)项的要求,理应以彼此离异为标准。
什么状况未予退还完婚彩礼钱不符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第10条要求情况,另一方恳求返还彩礼的,未予适用。
婚姻法关于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1、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的,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彩礼满足返还条件,并不代表一定要100%返还。
2、我国法律对彩礼退还没有作出规定,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等。
3、法律主观:婚姻中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如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什么状况未予退还完婚彩礼钱不符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第10条要求情况,另一方恳求返还彩礼的,未予适用。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1、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如下: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举办了婚礼但未领证,分开后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举办了婚礼但未领证,分开后彩礼还能要回来吗?随着离婚率的增加、离婚成本的降低彩礼纠纷日渐成为社会生活中探讨的热点你知道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吗?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彩礼返还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通过下面这起案件一起来答疑解惑吧……一对年轻人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女方却一直不愿办理结婚登记,男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袁某(男)与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
2016年11月,袁某的父亲向章某名下银行账户汇款98000元。
2016年12月,袁某和章某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双方举行婚礼前,袁某为章某购买钻戒一枚、项链一条、手镯一个。
后章某不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矛盾激化并分居。
袁某认为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要求章某立即返还彩礼98000元。
被告章某辩称,原告给付的98000元不是彩礼,而是结婚各项事宜的费用;被告在婚礼后已将余下的28000元退还原告母亲;原告为被告所购三件金器系赠与。
本案争议焦点1、98000元是否应认定为彩礼?彩礼系婚约一方按照习俗向对方或对方亲友给付的较大数额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
本案中,原告袁某与被告章某完成婚约,于举行婚礼前一次性给付被告章某较大数额的98000元,结合双方所居的溧水地区有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该笔98000元应认定为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
2、被告章某给付原告母亲钱款的数额及性质?章某辩称其曾退还袁某母亲28000元,袁某不予认可,认为仅退还18000元,且是双方所收份子钱。
因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退还的金额以及性质,综合双方的陈述,认定章某曾给付袁某母亲18000元,应从章某需返还的彩礼数额中予以扣除。
3、涉案金器是否应交付给被告?袁某于举办婚礼前为章某购买钻戒一枚、项链一条、手镯一个,该行为虽系赠与行为,但系以完成婚约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1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
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
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
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
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
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
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
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其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
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
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
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三、案例点评判决认定案涉26万元的“五金”款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知,可以认定为彩礼。
同时,明确双方登记结婚后仍工作、居住在两地,并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对于后续生活未形成一致规划,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存在共同消费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
彩礼和嫁妆都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两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具有共同的目的,应当按照当地习俗适用相同的规则。
法律规定退还彩礼的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保障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婚、结婚过程中,男方为表示诚意,自愿给予女方及其家庭的财物。
第三条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前,自愿给予彩礼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后,因离婚等原因导致彩礼退还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彩礼的给予与接受第五条男方给予彩礼,应当出于自愿,不得以彩礼作为婚姻的强制条件。
第六条女方及其家庭接受彩礼,应当表示感谢,不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
第七条彩礼的给予与接受,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章彩礼的退还条件第八条下列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男女双方或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无效的;(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四)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女方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的。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女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一)男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因重大疾病、精神疾病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女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的;(二)男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女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的;(三)男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因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维持,女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的。
第十条在以下情况下,彩礼不予退还:(一)双方已共同生活满一年的;(二)女方怀孕或者已经生育的;(三)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
第四章彩礼的退还方式第十一条彩礼的退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现金退还;(二)实物退还;(三)折价退还。
第十二条彩礼的退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二)自愿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办理婚礼但未领结婚证,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一)
办理婚礼但未领结婚证,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一)徐州法院最近审理一期彩礼返还纠纷。
纠纷中男方钟某与女方龚某经人介绍恋爱。
在办理结婚仪式前,男方钟某给予女方龚某见面礼1万元,彩礼10万元、三金2.5万元及上轿礼、下轿礼1万元。
后双方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一年半后,因产生矛盾分开生活,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
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钟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多次向龚某转账近5万元。
经协商对双方对彩礼返还未达成一致男方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0万元及三金。
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
对于该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50条第一款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本案中,钟某、龚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一年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必要开支等情况并适当兼顾妇女利益,参照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一审法院对钟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35000元。
二审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院观点:本案的法律焦点问题一:彩礼的范围二审法院认为彩礼的范围包括:1.通过订亲仪式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见面礼、彩礼(狭义)、聘礼;2.数额不大但往往与较大数额彩礼一起给付的倒茶钱;3.具有传统意义的“三金”。
问题二:返还彩礼金额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给女方的彩礼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给女方的彩礼
只有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可以要回给女方的彩礼;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除非双方领取结婚证后未共同在一起生活,或者男方给女方彩礼后导致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况下,也可以向女方要回给付的彩礼。
相关法律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办理结婚登记仅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的,女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应视具体情况返还彩礼
未办理结婚登记仅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的,女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应视具体情况返还彩礼双方按照地方习俗举行了婚礼,而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同居关系后,因返还彩礼发生纠纷的,仅以是否办理婚姻登记作为彩礼返还的衡量标准过于简单且有失公正。
人民法院可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额度长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过错、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适当返还。
一、案例马某与柳某经媒人介绍认识,2019年12月15日订婚,马某给付柳某见面礼10001元和价值29607元的“五金”(金项链、金手镯、金耳饰、金戒指、金手链)。
随后,马某又到柳某、柳父、柳母家中给付彩礼100000元。
2020年4月12日,马某与柳某举行结婚仪式,马某给付了“离娘钱”10000元。
柳某的陪嫁物品有:“美的”挂式空调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
马某与柳某共同生活至2020年9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
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柳某、柳父、柳母共同返还彩礼160608元。
二、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依照习俗,给女方本人或家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马某与柳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订婚过程中,马某给付柳某、柳父、柳母的彩礼数额较大,应当予以返还。
马某先后给付见面礼10001元、价值29607元的“五金”、彩礼100000元、离娘钱10000元,考虑到柳某陪嫁物品的价值,法院酌定柳某的陪嫁物品归马某所有,柳某、柳父、柳母返还彩礼110000元。
马某要求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彩礼的返还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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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只办婚礼没领证,分
手想要回彩礼婚姻法怎么说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只办婚礼没领证,分手想要回彩礼
婚姻法怎么说
只办婚礼没领证俩月后分手想要回彩礼
记者探访,听听《婚姻法》怎么说
自由恋爱多年后,按照风俗办了婚礼。
两个月后,因为琐事分开。
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判决支持部分返还。
什么情况下,彩
礼需返还?如何确定返还比例?3月14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婚礼举办两个月两人闹起矛盾
男子李某,31岁。
女子邵某,29岁。
两人是同学,自由恋爱六年。
2016年1月,两人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是,并没有进行结
婚登记。
按照当地的习俗,结婚前,需要由男方给女方彩礼。
李某说,他一共给了邵某彩礼13万元。
之后,双方因房子过户等问题发
生矛盾。
2016年3月,邵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其间,多次调解无果。
2016年9月开始,两人不再联系。
李某认为,他与邵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邵某在婚礼后两个月就与他解除了同居关系,应该返还彩礼。
李某提起诉讼,要求邵
某退还彩礼13万元。
对此,邵某辩称,是由于李某不做婚前检查,两人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至于彩礼,举行婚礼前,李某仅给付8万元彩礼。
且
8万元彩礼已经用于购买首饰、床上用品、衣服以及举办酒席等花费。
至于吵架的原因,邵某说,2016年3月31日,她带同事回家使
用电脑。
因为李某不告诉她电脑新密码,不让她使用电脑,双方发
生争执。
之后,李某强行将她赶出家门。
邵某不愿离开,李某还实
施家暴并报警。
邵某说,离开李某家时,李某不让她拿贵重东西,
首饰都没有带走。
邵某的观点是,她属于无过错方,不同意返还彩礼,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定:返还25000元
对于两人吵架的原因,法院认可了邵某的说法。
吵架后,李某曾找邵某要求和好,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9月,两人解除
同居关系。
庭审中,李某列出了13万元的具体开销,包括8万元彩礼、购
买钻戒支出18000元、订婚前购买衣服支出6000元等共计13万元。
李某认为,邵某与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礼后两个月就与
他解除了同居关系,应该退还彩礼13万元。
而邵某却称,她只收到李某给付的彩礼8万元。
且钱已经用于购买黄金镯子、衣服以及举办酒席等花费。
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同居生活两个月就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解除同居生活。
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短,李某要
求邵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
彩礼,法院认定为8万元。
主要考虑到邵某为筹备婚礼,购买黄金
首饰、衣服、结婚用品等实际花费了大部分彩礼。
近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邵某一次性返还李某彩礼25000元。
彩礼如何返还看看具体规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
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张建华律师表示,在婚嫁习俗中,很多老百姓认为,如果是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如果女方悔婚,女方应退还彩礼。
其实不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属于返还彩礼的情形。
也就是说,不管是男方悔婚,还是女方悔婚,只要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都应该退还彩礼。
那如果悔婚,哪些彩礼应该退还?司法实践中,彩礼中除金钱部分需要返还外,有些实物也需要返还。
比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适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
但是对于衣物、化妆品、烟酒、食物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入返还的财产范围。
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