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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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
判的批判
在我国,罗尔斯的《正义论》不乏有人将其视为圭臬。它究竟如何,是一个不得不探究的学术疑难。其实,西方诸多学者并不怎样看好罗尔斯,如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科亨、尼尔森、安德森,甚至还有阿玛蒂亚·森等,他们皆聚焦于对《正义论》的批判。是以展开对这些批判的再批判,也许对我国如何借鉴国外学术资源,推进我国学术话语国际化提供一面镜子。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
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卷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在这里,正义指涉的是一种制度正义。它是一个十分耀眼的价值概念,直指社会的基础要件。尽管罗尔斯的制度只涉政治制度,而不触及经济制度。他说:“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2]但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招来了各种各样的批判。这些批判的流派,复杂繁多,但就其思想观点来厘定,可分为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秉持平等主义的自称为马克思主义平等学派与将罗尔斯看作是“这个时代的中间派人物”的折中分析学派。
一是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这一派高举捍卫西方自由核心价值观的大旗,针对平等原则,认为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损害了西方核心价值观之个人自由。这一派的代表是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等。虽然他们皆为自由主义一族,但对罗尔斯《正义论》批判所持的立场各有不同。诺齐克、德沃金可以成为自由或个人权利至上论者。其中以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最为典型。在西方,正义是“得所当得”的权利分配,诺齐
克就以权利为核心展开了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诺齐克认为,公平的分配就意味承认一种集中的分配,并直指过去的分配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因而必须再分配。它是国家扩张其权力与功能的理由。这就关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二是持有的正义问题。诺齐克从个人主义出发,用霍布斯等人的观念阐明,国家权力无非根源于个人权利通过契约对国家的转让。个人持有权是不可侵犯的。只有作为“守夜人”最弱意义的国家才是正义的,强权国家实际侵犯了个人自由持有的正义。所谓持有的正义;一是持有是历史的,不会有天下掉馅饼式的持有。根据洛克的观念,持有是从自然状态就开始的通过劳动对无主物的持有。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是非历史的,它否定了持有者对持有的历史性,这就侵犯的持有者的历史持有权。二是持有从一个人手中换到另一个人手中的合法性问题。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实际是用平等侵犯了个人自由持有的权利,甚至是为那些以公正之名而不存在的整体利益来强迫个人厉行不经本人同意的义务。”[3]在他看来,任何持有者的持有物,除非本人自愿交换的转让,未经本人自愿即使以国家、整体利益之名的任何转让都是非法的。三是所谓矫正正义,即对一切盗窃,欺骗等非正义持有的矫正。
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等所谓“社群主义”对罗尔斯的批判,一般称为“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之争。这里的社群(community)是“指个人间比简单的协作在质上更强烈和深刻的联系形式”。[4]社群虽然被他们用来指称社会,但社群是与个人、自我完整性、统一性、实在性相对立的抽象物。社会存在最终是个人的存在,社群的特性可以还原于个人的特性,社会的选择可以归结为个人的选择。社群只是一种个人意识如宗教或习俗的认同感。在他们看来,个人是实在的,个人是自我完整性的个体,善的道德与人的自我统一性相一致。按桑德尔,根本
就不存在抽象的可支配我们个人生活的整体社会和集体的共同体。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一开始就依赖于一种的共同体理论,而且是一种强意义的构成性意义的共同体。他说:“罗尔斯与德沃金所要求的强意义上或构成性意义的共同体,似乎并不能被一种个人主义的观念所解释。”[5]用桑德尔的话说,罗尔斯自由主义正义的局限,就是共同体主义的局限。共同体主义这是一个令西方自由主义极为不安的概念。他认为,在差异原则中罗尔斯承诺拒绝交互主体,但是在对社会联合理念的讨论中,从共同财产到共同目的和目标,又都使用了交互主体的语言。罗尔斯甚至还论述了共同体的交互主体问题。这就与罗尔斯个体本身完全完整性的观点相冲突。所谓的差异原则导致了社会联合的理念与个人主义的相互对立,它与个人权利自由至上性理念是不相容的。
二是秉持平等主义自称为马克思主义的平等学派。这一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科亨与尼尔森。他们针对其自由原则,认为其“公平的正义”,是自由优先,仍然不够平等。科亨是共产主义信仰者,他说:“社会主义价值观已经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中失去立足之地——对我们这些仍然坚持平等主义的人而言,这是一个令人沮丧的结果。”[6]他认为,罗尔斯“公平的正义”中的平等思想,有悖一个不平等资本主义社会的逻辑。首先,科亨肯定罗尔斯是信奉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并把其作为自己平等主义思想来源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来源是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的平等共产主义,还有基督教教义中的平等主义特质,而不是苏联的社会主义。但是,他对罗尔斯的平等主义自由主义进行了批判,认为罗尔斯把自己的差别原则说成平等原则,这只是“一种对不平等所做的规范性辩护”,把其定性为对不平等所做的事实性辩护更为妥当,因为他试图将不平等描述为正义的。他说:“罗尔斯指出,当不平等具有如下效果时,即最不利者的经济状况
要好于不平等如果被消除的情况,它就是合理的。对罗尔斯而言,当且因为不平等为提高最不利者的地位所必要时,不平等就是(不仅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公正的。他认为,由于物质激励而产生的生产动机,其良性影响与经济不平等相互联系,不平等对于实现这一目的尤为必要。”[6]这就是说,不平等是一种产生生产动机的激励,它将提升经济效率;相反,平等将降低经济效率。经济效率与不平等不是恶,而是一种良性影响,这种不平等也是正义。科亨认为,罗尔斯的平等主义自由主义,在实质上还是自由主义,而不是平等主义。科亨对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批判可谓精辟,但是,科亨究竟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为何如此富有”的悖论上有何新的见解?科亨唯一的倡议是,富有者应该做到对穷人的馈赠。当然,科亨曾有专著:《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对诺齐克的权利理论中的“自我所有”问题进行了批判。在那里,科亨大量的论述是以洛克关于“无主物”占有概念为根据进行的分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批判了诺齐克的占有权利理论,但是,始终未能触及现代资本私人占有制的本质。
基于捍卫激进的平等主义,尼尔森对诺齐克保护所谓的个人权利和基本自由进行了批评。他认为,正义是由权利来认定的,它是意识上伪装的权利形式。他说:“诺齐克的正义像司拉雪麦格(Thrasymachus)的正义一样,是强者的利益。”[7]在这里,尼尔森将问题域转向了市场体制。这就改变了“矢”的批判向心力,射错了靶子。制度不同于体制,制度是基础,体制是手段。尼尔森与西方一些思想家一样,往往把市场体制等同于制度,并认为,市场制度正义其基本立足点是“个人持有者”得所当得的权利。这无疑混淆了制度与体制的区别。
三是介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二者持中分析的第三派批判,其突出代表是安德森。他是英国当代著名马克思主义新左派理论家。他认为,罗尔斯虽然自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