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的价值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的价值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则、规则和理论的学科,其核心是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
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名词解释法是一种常用的解释法,用于理解和确定法律条文中涉及的特定术语或概念的含义。
名词解释法在法学界被广泛运用和争论,其在法理学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名词解释法有助于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确切性。
法律条文和法规通常包含很多术语和概念,而这些术语和概念的具体含义往往在实践中产生争议。
通过名词解释法,法律解释者可以准确地描述和解释这些术语和概念,从而为法律的实施提供统一和确切的标准。
这种一致性和确切性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其次,名词解释法有助于促进法学研究和学术进步。
法律是一门复杂而广泛的学科,其内容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通过名词解释法,法学研究者可以对特定术语和概念的含义进行深入和系统的探索,从而为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基础和指导。
名词解释法还可以帮助研究者探索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和体系,并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
通过对法律术语的解释和研究,可以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学术进步的发展。
此外,名词解释法对法官和法律实践者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对法律条文中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解释和应用。
名词解释法提供了一种方法和原则,帮助法官和法律实践者准确理解和解释这些术语和概念,以便在具体案件中做出正确和公正的裁决。
名词解释法能够提供一种相对稳定和可预见的标准,提高司法决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然而,名词解释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首先,特定术语和概念的含义往往并非固定不变的,它们会根据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而变化。
因此,名词解释法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有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解释和应用。
其次,名词解释法容易被滥用和操纵,特别是在存在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下。
一些司法机关或政治实体可能会滥用名词解释法来达到特定的目的,这可能导致法律不公正和滥权的问题。
综上所述,法理学名词解释法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022法考计划‖法理学——法的价值
2022法考计划‖法理学——法的价值
2022
2022年的法考备考已经开始
以目标为导向,以行动为引领
愿我们都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愿我们都能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
法理学
法的价值
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
补充说明
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马峰老师2022年《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教材为主
其中内容部分以马峰老师的理论法精讲卷教材内容为主,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特此声明:思维导图完全是本人原创,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作商业用途
补充内容
★对自由进行限制的原则
1.伤害原则
避免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父爱原则
避免伤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3.冒犯原则
避免冒犯公众情感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避免违背道德准则
★人权 法律
1.法律中没有规定人权,不影响人权的存在,人权的本质是道德性权利➡存在
2.法律中规定人权,使人权作为法律权利存在,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障,侵犯人权的行为将受到国家层面的制裁➡保护
★人权的特征
1.本源性
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历史性
人权因历史而生、因历史而变,是历史进步的产物
3.国际性
人权是国际社会基本的价值共识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保高舍低
优先保护高位阶价值,牺牲低位阶价值
2.比例原则➡成本、限度
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使成本最小化,用最低的成本换得最大的回报。
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
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第一篇: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司法考试辅导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动态司法考试大纲为你整理“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供你参考,也欢迎大家关注司法考试栏目,可按Ctrl+D进行收藏,网站将持续为你更新司法考试资讯,敬请关注!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法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效率、利益等。
价值发生冲突,有几个解决的方式。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就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具体说来,是自由大于正义,正义大于秩序。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
第三,比例原则。
【案例】例如,某地方出台了治理交通的新举措,为了治理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该市规定,如果行人如果违章过马路,被车撞死或撞伤,则司机完全不承担责任。
这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请进行论述。
这个地方政府出台这个措施是由于很多行人经常违章过马路,结果撞伤或被撞死,引起了交通混乱,为了治理交通,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出台了这个措施。
所以这个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秩序,但他是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或是以漠视人的生命来换取秩序,显然违反了价值位阶原则,这不是正义的法。
违反了正义大于秩序的位阶原则。
例如,很多城市也是为了治理社会秩序出台一项措施:禁止乞丐在商场、地铁、车站等地方乞讨。
请对这个“禁讨令”从价值位阶原则进行论述。
“禁讨令”的出台是为了治理秩序,但侵犯了乞丐的自由。
这是有关自由和秩序有冲突的例子。
例如,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他发生背景有法律规定,就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收容遣送条例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但它却限制了农民到城里去的自由。
农民进城,这是迁徙自由。
收容审查条例的问题在于,也是违反了自由和秩序的位阶关系,它是以牺牲人的自由来达到这种治理秩序。
也是不合理的。
法理学-第十章-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1、价值是一种关系。 • 价值是由于人的需要(物获得了某种意
义 )。 2、价值也是事物的一种内在属性。
3、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判断。
二、法的价值体系和价值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1、法的目标价值(外在性) • 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人权 2、法的形式价值(内在性) • 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 3、法的评价标准(时代性) • 生产力,人道主义,现实主义 ,历史主义
统一。 • 法律上的自由:主体行为与法律规范的
统一。
2、自由、权利与国家权力 3、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理性认知的基
础。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排除外在的阻碍。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确定共存条件。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保护机制。
谢谢。
四、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 (二)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 (三)法的形式正义 (四)法的实质正义
五、法与自由
1、自由的概念 •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 be free from & be free to do • 哲学上的自由: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
的统一。 • 政治上的自由: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
(二)法的价值冲突 1、产生冲突的原因 • 生活需求的多样性 •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2、价值整合的原则 • 兼顾协调 • 法益权衡 • 维护法律安定
三、法与秩序
1、秩序的概念 2、几种代表性的秩序观 • 等级结构,平等自由,社会本位。历史唯
物主义。 3、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 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 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 维护经济秩序。 •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
〔⾃然法学派〕第⼆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指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潜在的、可能的影响⼒; 1、⼈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致包括两个⽅⾯: (1)价值性认识⼈们必须从⾃⾝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的关系以及对⼈的价值和意义 (2)事实性认识对法律问题进⾏符合其本来⾯⽬的反映和描述 2、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两类: (1)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
(2)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3、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
法社会学所采⽤的正是这种⽅法。
(3)历史实证⽅法认为只有历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的脉络。
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法来研究现⾏法律的制定问题。
4、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个⽅⾯: (1)判断的取向不同1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所进⾏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呈现出相关差异。
事实判断则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1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法律上的事实判断,⽬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应当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或“价值中⽴”。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理论基础,考生应当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法的价值的讲义,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与道德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价值判断,是指人们必须从法律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予以分析,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
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1)判断的取向。
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事实判断应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
(2)判断的方法。
价值判断关注法律“应然”;事实判断关注法律的“实然”。
(3)判断的真伪。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主体判断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3.关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注意掌握以下规律:(1)价值判断表达了符合愿望的“好”或者应当抛弃的“坏”。
(2)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并评价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在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3)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性法律结论也是一种价值判断。
(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事实判断,但是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证明力的有无及证明力的大小需要司法者进行价值判断。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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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法律规范为⽴法者的价值判断; 2、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法律决定属于价值判断。
(⼆)⾃由 1、从哲学上⽽⾔,⾃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的意志进⾏活动的能⼒。
2、从价值上⽽⾔,法律是⾃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由为最⾼价值。
3、⾃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
良法应当是⾃由之法。
4、⾃由体现了⼈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的⾃由权利。
5、法⽆禁⽌即⾃由(公民);法⽆授权即禁⽌(政府) 6、法律限制⾃由正当性证成:(1)伤害原则;(2)冒犯原则;(3)家长主义(⽗爱)原则。
(三)正义 1、正义的核⼼是平等。
2、正义⾸先指的是平等对待,即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其次,正义要求对弱者予以保护。
3、正义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 (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地对待。
(3)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四)秩序 1、法的根本⽽⾸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
2、任何时代的社会,⼈们都期望⾏为安全与⾏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惯常的⾏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
2、个案平衡:兼顾各⽅利益,特别是保护弱者。
3、⽐例原则:限制⾃由裁量,为了达到某⼀较⾼⽬的⽽牺牲较⼩利益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2.两个方向:(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不包括负面意义);3.既包括对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应当存在的法律)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二)正义1.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①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②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须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三)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三、法的价值冲突(重点)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2.解决原则主要有:(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价值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1、含义
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的理由
(二)自由
1、含义
2、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三)正义
1、含义
2、正义对于法律的作用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2、个案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概述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概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具有重要的社会和道德价值。
法律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公平正义:法律在整个社会体系中起到公平调节和正义维护的作用。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限制权力滥用,防止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发生。
通过法律的规范,人们可以公正地对待彼此,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保障人权自由:法律为个人提供了保障人权和自由的框架。
法律确保了人们的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的行使。
同时,法律还保障了人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合法利益,确保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公平待遇和合理保护。
3.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法律通过制定各类规章制度,限制人们的行为范围,防止社会动荡和混乱。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促进社会进步:法律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
法律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环境和有序的运行机制,鼓励和保护创新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法律还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商业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5.提供争议解决机制:法律提供了争议解决的渠道和机制。
通过法律程序,当事人可以合法地解决纠纷和争议,避免了私力救济和暴力冲突的产生。
法律的介入使得纠纷解决更加公正、平等和有序。
6.保护和促进社会利益:法律通过对环境、健康和社会公益等方面进行规定,保护和促进社会的长远利益。
法律对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的规定,使得人们能够生活在更加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
尽管法律具有诸多价值,但也存在一些挑战。
其中,法律可能存在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问题,不能及时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此外,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以监督。
总而言之,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具有重要的价值。
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提供争议解决机制和保护促进社会利益等方面的体现。
2007年司法考试辅导:法的价值专题讲解
一、法的价值1.什么是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换而言之,是法律的存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美好的、正面的、积极的意义。
2.法的价值的范围(1)自由:法的最高价值、法的根本目的、法的评价标准。
自由的相对性。
[经典言论]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英国哲学家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引例] 言论自由被视为是公民的所有政治自由中最为重要的一项。
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对这项自由进行特殊保护。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言论自由就没有限制。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在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标准,即“清楚与现存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原则。
霍姆斯大法官在意见书中写道:“我们承认,在通常时期的许多场合,被告具有宪法权利,去谈论在其传单中所谈论的全部内容。
但每一项行为的特征,取决于它在被作出时的情形。
即使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人在剧院谎报火灾而造成一场恐慌。
它甚至不保护一人被禁止言论,以避免可能具有的暴力政策。
每一个案例的问题是:言论是否被用在如此场合,以致将造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并带来国会有权禁止的实际危害。
这是一个程度问题。
当国家处于战争时期,许多在和平时期可被谈论的事物,将对战备努力构成如此障碍,以致这类言论不能再被忍受,且法院不得认为它们受到任何宪法权利的保护。
”(2)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和首要价值,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202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价值.doc
202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价值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消息,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最庸俗的理解就是指法对人的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三.法的价值分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注意】秩序和规则的关系①有秩序必有规则,无规则则无秩序,即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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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导语: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提示】2008年以前,05-2,05-5考查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008年大纲修改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不属于大纲规定的考查内容,但是10-55题对这一删除了的知识点重新进行考查,对这一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应该掌握。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提示】对于秩序价值,司法考试中未直接考查。
(二)自由
自由的定义学说众多,各家意见也不尽统一,对于考生来说没有必要纠缠于概念的争议中。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以下两点考生应该予以注意: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3.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这里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何时及何种情况下限制自由是正当的。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学说: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
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
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证成的。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
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
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
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的体现。
(3)冒犯原则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
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
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法律道德主义的基本思路是: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提示】10-92,09-12,08-2考查法的自由价值。
2008年第四卷第七题:“以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也是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考查。
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的自由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在备考的过程中一定详加注意。
(三)正义
关于正义的论述参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之“公平正义”部分。
【提示】06-1,05-56考查法的正义价值。
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应该重点掌握。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与一国****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1)自由代表了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3)秩序表现为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简言之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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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例原则
(1)比例原则的含义
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2)比例原则的下位原则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提示】03-31,06-1,08-3,11-13考查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