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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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逐步深入,各项政策和制度都在不断的发生着改革和变化,从农村到城市,社会转型关涉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供大家参考。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范文一:目前中国土地政策面对的挑战中国政府日益认识到土地政策问题在实现预期的经济与社会结果中的重要性。

事实上,中国近些年来的土地政策是与这种快速变化的环境相适应的。

迄今为止的改革值得称道,但还不够全面,在土地政策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以及相关的国家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象,造成了经济的重大扭曲,也刺激了城市以不合理的方式增长在一个城市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增长以及城市与农村经济越来越整合的年代,中国土地政策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却是对待城市与农村土地上的一直绝然分割。

这两类土地受制于不同的权利体系并由分立的机构和法规所管理。

作为这一分割的主要结果是,政府成为农地转变为城市土地的惟一仲裁者,它拥有从农村获得土地及将之转换给城市使用者的排他性权力。

在现行法律下,所有土地进入城市市场必须首先由城市政府当局进行强制征用,然后通过几种方式将之再配置给城市使用者。

换言之,在土地转换用途的过程中,不需要在原有的农村土地拥有者和最终获得土地的城市新使用者之间进行直接交易。

无论是土地被作为公共目的、准公共用途还是明确作为私人使用,都是如此。

这一特征以国际标准来看是非常独特的——在世界上没有一个主要的市场经济像中国这样维持着城市与农村在土地权利、管理与市场上的绝对分割。

而且全球趋势与这一特征正好相反。

这些国家日益认识到,随着城市与农村经济的日益整合、城市的快速增长、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对土地的区别对待将是不合时宜的,其效果是适得其反的。

尽管不同类型的土地确实需要有不同的规划方法和程度不一的规制和经济干预,但越来越清楚的一点是,将城市和农村土地人为地归入完全分割的两类制度体系并不是最好的方式。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论文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论文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研究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因征地造成的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重,社会矛盾增多。

文章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入手,研究征地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主要问题1.1 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是当前土地问题中的重点问题,据统计,这类问题占信访总量的33%。

主要表现是:1.1.1 征地补偿标准低,损害农民利益。

(1)法定的补偿标准过低。

按《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在目前情况下,远远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虽已按征地补偿倍数的上限执行,但每亩地费用仅在两、三万元左右。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国家高速公路及铁路土地费用占工程投资一般在50—60%,而国内远远低于这个比例。

因此,近年来因公路、铁路、水库征地信访量所占比重较大。

1.1.2 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损害农民利益。

(1)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的征地补偿标准沿用了计划经济的方式,没有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联系起来,不能真实反映出土地所有权转移中的实际价值。

同一块土地,作为农用地补偿和作为建设用地开发,价值相差巨大,实质上是剥夺了农民潜在的经济利益。

(2)补偿重点与补偿主体错位。

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中土地补偿倍数高于安置补助倍数,对集体补偿高于个人补偿。

这在传统的农村以集体经济为主的年代较为合适,但现行的农村经济主体是个体经济,征地补偿费用留给集体过多意义不大。

1.1.3 安置途径和形式单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方式上多采用货币安置与农业安置两种方式,且以货币安置为主。

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原有就业技能的条件,征地后的生产生活水平不能得到长久保障,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1.2 执行落实土地法律、政策不到位各级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没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是从部门利益,其它利益考虑,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克扣。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村土地被征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是国家开展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所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

然而,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给农民的生计和利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 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只能通过征地补偿来收回合理的利益。

现实中,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利益。

因此,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2. 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征地程序一般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缺乏透明度。

由此,一些政府机构通过不公正的方式,占用了农民的土地,给农民带来了不公正的待遇。

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3. 征地后农民的就业难题征地后的农民通常会失去其土地,失去了其主要的生计来源。

但是,许多农民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缺乏技能等原因,往往无法找到一份新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其生计问题,这给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改革建议为了解决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 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政府应加大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力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提高,让农民更有获得感。

2. 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和监管制度,把所有的征地文件和决策公开,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征地程序,确保程序透明。

3. 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需求,指导和扶持农民在新兴行业领域创业或者就业,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让农民更早地获得丰收。

三、结论可以看出,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改革来得以解决的。

应加强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同时还应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为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支持,这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方向。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研究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研究

国大地上 比比 皆是 , 导致 “ 土地 征收 ” 这 样一个 普通 的经 济行 为 , 演 变成 了我 们这 个转 型时代 最 重要 的社会 问题之 一 。土 地征 收 关系 到 国家 、 集 体和个 人 的利益冲 突和 利益平 衡 , 对 社会 影响 深 远, 土地 征收制 度 改革 的必要性 日益 凸显 。
而 土地 征收是农 地非 农化 的主要方 式, 现行土地 征 收制度在 实施 征收农 民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应 当对被 征地 的农 民集 体和享 有集 体 中很多地 方不尽 人意 , 由土地 征收 引发 的冲突和 群体 性事件 在 中 土 地使用权 农 民进 行补 偿 , 应 当保障被 失地农 民基本 生活水平 不
刻 认识到 了土地 资源 的稀缺性 和价值 性 , 世 界上 各个 国家都 逐渐 用 的权 力” 0 , 从 行为 来看 , 是 国家 做 出的强行 剥夺土 地所有 权 的 认 识到 了土地管 理和 开发利用 的重要性 , 尤为针 对 国家为 了公共 单方 行 为。 国家作 为土地 征 收的主 体 , 通 过授权 委托 县级 以上人 利益 的需 要行使 国家行政 权力征 收土地 的行为 , 各 国都 设定 了严
偿 。这 从 国家最 高法 的高度 对土 地征 收制度 进 行 了确立 。 1 9 8 6 剥夺 了相 对方 的参 与权 。 再次, 相 应 的法 律法 规不完 善 导致土地 年, 我 国在 《 国家 建设 征收土 地条例 》 以及 《 村镇 建房 用地 管理 条 征 收补 偿标准 过低 , 补偿 范围狭 窄 , 补偿 方式单 一 , 造成 政府据此 例》 的基 础上 制定 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管 理法》 , 这部 法律 比 给 予农 民的 实际补 偿金 很 少, 甚至难 以维 持农 民现有 的生 活水

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

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有关土地征收及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该条例确立了“租用、征用或者以其它土地交换”的初级形式,后几经发展完善,但一直沿用“土地征用”这一名词,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大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统称“征用”。

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和补偿的概念,明确了征收和征用两种土地流转方式,为今后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和保障。

8月28日,《土地管理法》也对相应条款作了同样修改,我国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正逐步得到完善。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不同的概念,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的土地征收有如下特点。

(1)强制性,(2)行政性,(3)公益性,(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征收有明显进步和完善,但是土地征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

(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补偿对象不一致,部分地方截留征地补偿。

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前言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和农村地区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土地是我国农民的命根子,也是我国农村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传统的土地制度虽然在过去的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传统的土地制度义务集体经济时期义务集体经济时期,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种制度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从总体上说,这一制度确实推进了土地的集体化,也有一定的通用性,但这一制度的不足也出现了,主要表现在:•农产品生产品质低,经济效益不高。

•由于一些过当的政策调整,农民的积极性和生产热情下降。

•土地资源的不同化引起了一些贫富差异。

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实行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

从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这一制度强调实行门限责任,土地承包期可到40年,家庭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的流转。

在这一制度下,个体经济和生产方式都得到了提升:•农民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农产品的生产逐渐增加。

•由于家庭的繁殖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

然而,这一制度与传统土地制度相比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无法满足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需求等。

现行的土地制度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已经进入到了第三个时期——流转承包土地制度,该制度主要表现在:•适当加快新一轮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步伐;•政府需为承包人提供保障;•承包土地契约、证书的规范化;•注重流转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虽然现行土地制度相较于前两个时期,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和创新,但仍存在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

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土地承包期限现行土地承包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虽然实行了40年承包期,但在实际运转中,土地流转周期过短,土地资源保护不足,这种问题应该通过增加或修改法律来解决,保证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背景及意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的行为。

这一措施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1. 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如征收程序不透明、审批不严格、公示不充分等,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 土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补偿是土地征收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存在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一方面,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另一方面,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同一地区不同农民之间的补偿差异较大。

3. 农民权益保障不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如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迁、断水断电等行为,使农民的居住权、财产权等受到严重损害。

4. 征地纠纷频发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征地纠纷频发。

农民与政府、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些行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 政府监管不到位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监管职责不明确,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罚。

3. 农民法律意识薄弱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权益保护认识不足,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五、解决措施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加强对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土地征收的程序、标准、补偿等内容,为土地征收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土地征收过程的监管,确保征收程序规范、补偿标准合理、农民权益得到保障。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深化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深化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制度,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为农村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源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转变。

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影响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必须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土地确权。

通过确权,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让农民吃上了“定心丸”。

过去,由于土地权属不清,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经营缺乏长期稳定的预期,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确权后,农民可以放心地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和规划,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

在土地流转方面,改革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推进。

土地流转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一些有资金、有技术、有市场的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实现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和标准化。

这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还增加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土地流转也促进了农民的分工分业,让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过去,宅基地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等。

改革后,加强了对宅基地的规划和管理,规范了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

同时,探索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机制,提高了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还涉及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这一改革打破了长期以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限制,实现了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

这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增加了农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然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推进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部分农民对改革政策的理解不够深入,存在顾虑和担忧;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可能损害农民的利益;一些地方在推进改革时,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和服务体系,影响了改革的效果。

土地改革论文

土地改革论文

十八大三中全会土地改革篇班级:11级电子信息工程组别:第七小组前言十八大,在举国上下一片欢呼与期待中缓缓落下帷幕。

党的十八大是承载了全国人民新时期改革希望的一次盛会,是党的方针政策对国家未来十年发展方向的一次规划与展望。

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国家经济总量一跃成为仅次于欧盟与美国的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中国已经毫无争议的成为世界新格局的重要一极。

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城市化进程明显加速,城市人口已经占到国家总人口的51%,中国正在由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向一个新兴的城市化国家大踏步的前进着。

就是在改革成果显著的今天,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障碍也日益显现。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明显,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困难,企业用工荒与大学生就业难并存,房价高涨CPI居高不下,老龄化日益严重人口红利期逐渐减退,农民工户籍问题以及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有待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日益突出……方方面面问题的显现,无一不扣动着党和国家领导人敏感的神经。

十八大的召开就是要在肯定改革成果的同时,开出解决以上国家问题的济世良方。

目录本篇论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及说明:第一部分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及矛盾A.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现状··第3页2.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现状··第3页3.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现状··第3页4.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第3页B.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1..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的虚位··第4页2.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第4页3.征地补偿标准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规范··第4页4.产权的激励功能不明显··第4页第二部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框架和改革重点A.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框架1.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第5页2.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实现··第5页3.逐步建立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第5页4.拓展国家宏观调控权··第5页B.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1.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第5页2.集体成员享有平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第5页3.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第6页4.依法保障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第6页5.完善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登记管理制度··第6页第三部分土地改革中的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分析及处置的路径选择1.小产权房存在是否合法··第6页2.目前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及主张··第7页3.权利义务平衡的土地管理体系的具体制度安排··第7页4.和谐视阈下妥善处置小产权房的路径选择··第8页结语··第10页第一部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及矛盾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土地制度的核心。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建立完善论文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建立完善论文

论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44-01摘要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收必然导致大量农村土地转化成城市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如若不能妥善安置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政府应当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土地违法管理。

关键词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土地补偿费一、关于土地征收制度的辨析土地征收是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法律之中。

它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出于社会公益目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强制性地收买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私人使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1]。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既有相似点又有不同点。

相似点在于,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点在于,土地征收的实质是强行收买,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土地返还的问题。

土地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在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国家应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这只是一种临时使用他人土地的行为。

因此,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

二、土地征收中的问题土地征收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村土地转化成城市土地,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本,失去土地的农民如若不能妥善安置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使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最后变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

首先,土地征收的范围扩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推进建议论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推进建议论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推进建议论文摘要:土地制度本身的系统关联性决定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系统推进,现阶段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同样是相互渗透,互为条件,只有将三项改革协同推进,才能取得成功的制度创新绩效。

为此,应强化顶层设计,厘清相关土地制度改革之间的系统关联性;注重统筹试验,开展土地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开展核心问题的理论研究,为改革的协同推进提供指导。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验;系统思维;政策建议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已到了重要的攻关期,特别是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块地”改革试点的开展,标志着我国几项关键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近年来,我们对江西、贵州等省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情况进行了长期的跟踪调研。

调研发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管理制度的方方面面,以及财税、金融等相关领域,只有对各项改革系统设计、统筹试验、协同推进,才能取得较好的制度创新绩效。

本文暂且不论财税、金融等相关领域,仅就各项土地制度改革的系统性作如下分析。

1 土地制度本身的系统关联性决定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系统推进作为规范经济社会行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围绕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满足实际管理需求,土地制度本身也在发展演化,逐步分解出各种各样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构成了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共同为社会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土地要素保障。

各项具体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如果机械地截断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孤立地试验某一项制度改革既不科学也不现实。

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为例,据贵州湄潭和铜仁的改革实践,两地都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来撬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系统改革。

一方面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工商业主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经营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征地格局,缩小了征地范围;另一方面,大量的闲置宅基地在转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实现了价值显化和高效利用,打通了宅基地分配、使用、退出等各个环节的死结。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摘要:‎“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上的冲突‎、理论上的匮‎乏和行政权的‎滥用,致使农‎村产权主体缺‎失、农民利益‎难以有效保障‎。

我国应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并对农村‎产权组织予以‎重构。

‎关键词:‎‎土地产‎权、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委员‎会土地产权‎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存在的‎土地上,为实‎现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分别‎依法行使其权‎利时对土地的‎用益、流转、‎管理权。

确立‎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产‎权权利内容,‎在调整土地法‎律关系上有其‎重要作用。

目‎前在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被称为‎“三农”问题‎,它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这一问‎题日益凸现出‎来。

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

我国‎应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并‎对农村产权组‎织予以重构。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围绕土地‎使用制度等土‎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过‎程。

50年代‎初期实行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村土地从封‎建地主所有制‎向农民所有制‎的转变;50‎年代中期进行‎初级农业合作‎化,农民以土‎地入股初级社‎分红,实行的‎是农民所有、‎初级社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50年代中‎后期至70年‎代末期进行高‎级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农村土地制‎度由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小⒓ 逋骋痪‎ 2] ‎自1978年‎秋起,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农‎民自发到国家‎逐步承认的过‎程,最终在1‎984年基本‎完成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姓名:曾强单位:江西应用职业技术职业学院国土资源工程系11土管01班摘要: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是根据历史发展形成的,符合了一定的中国土地国情,并且有中国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

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了好多问题,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很多缺点和不足。

为此本论文通过分析目前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以及征收程序,借鉴国外发达资本主义的土地征收制度,分析其中的弊端,提出完善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议和方法。

关键词:土地征用、征地补偿、公共利益、土地所有权一、中国现行征收制度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关于国家征收土地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关于征收土地的规定第二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中国现行征收制度的现状和征收补偿办法(一)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现状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

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

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的和创新在中国的农村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实行合理的土地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这一问题一直受到各级政府和农业专家的关注。

首先,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是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难、效率低的问题。

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导致了土地集约化的缺失,农民难以集中使用土地资源进行规模经营,这限制了农业生产的效益和规模。

通过土地制度,可以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规模经营,以提高农田的利用率和农产品的生产效益。

其次,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是推动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在传统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缺乏确凿的权属证明,这容易导致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通过土地制度,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分离制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提高他们的土地使用权的安全感。

第三,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是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要求农村的土地制度具备灵活性,以适应新型农业生产的需求。

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往往限制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通过土地制度,可以引入多元主体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第四,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是为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现代化进程中,城乡一体化发展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农村土地制度,可以将城市的经验和资本输入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可以将农村土地资源引入城市建设,实现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互利共赢。

通过土地制度,加强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和统筹,推动城乡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实施农村土地制度和创新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应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提供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和财政支持。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防止非法侵占和乱象的发生。

小论文:如何改革农村土地所有制

小论文:如何改革农村土地所有制

如何改革农村土地所有制13级政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班徐雅卿【内容摘要】始于80年代初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入,其弊端却日益突出,甚至成为制约我国城市化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迁移的障碍。

有些学者认为应变革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建立农村土地私有制。

本文首先阐述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弊端,并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应该在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采用信托制度解决土地流转的问题。

关键词:土地所有制、土地流转一、农村土地私有制的弊端1、实行土地私有化的确使农民有了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土地流转方面,没有政府和制度的保证,农民无法对土地进行合适的定价,可能也会被低价收购,农民下半辈子得不到保障。

2、土地私有制会影响国家对土地的必要使用和粮食安全。

如我国要修建高速公路时,以便加快中国的经济发展,但是,因为高速公路要经过不少农田,征地时就会因遭到部分农田主人的反对和抵制而搁置修建。

再者,如果土地私有制,土地兼并到一些富人手中,富人们往往转变土地的使用途径,更多地用来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如搞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这样我国的粮食产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威胁。

二、如何完善集体所有制并进行土地流转(一)、如何完善集体所有制1、完善集体土地征用制度,而不是推行私有或国有。

可以界定公共利益界限,明确征地范围。

地方政府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可以为明确界定土地的公益性和商业性用途提供了可能。

政府征用土地将主要用于公益性用途;商业性用途由市场供应。

2、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应当归政府和土地所有者共同享有,之后根据调查的数据确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体和农户各占多少比例。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农地整理、完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公益性征地补贴。

(二)、如何在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土地流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土地改革论文

土地改革论文

土地改革论文班级:10331姓名李勇时间:十二月三日一、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保留集体所有制因素的条件下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直接经营权,但它是由国家控制而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

因此,这种特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用不标准、不合理分配、农民宅基地不合理占用、土地使用权尤其是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及农民的权益问题等。

(一)农村土地产权残缺,对农民的经营和投资激励不足现行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它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

但“集体”到底是指哪一层次?法律规定则含糊不清。

可见,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缺失的。

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具有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完全经营权、自由转让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

产权不完全导致的土地频繁调整和有限的承包期限,容易造成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短期性,抑制了农民投资和经营的安全感与积极性,甚至采用掠夺性经营方式,导致土地贫瘠化,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影响农民收入的长期增长。

(二)农地分散经营,难以获得规模效益在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大部分农村地区根据集体土地的质量和数量,将土地按人口或按劳动力平均分配,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使农地经营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人地矛盾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13亿人中有9亿是农民,虽然我国耕地面积总量大,但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 1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2%。

这种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

加之当前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各种“圈地运动”使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流失严重,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也加剧了人地问的矛盾。

我国地区之间土地资源和人口分布不均,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很容易造成人地关系结构性失衡。

而人地矛盾的加剧和人地关系结构性失衡,在客观上都要求土地经营必须提高效益。

《土地改革》小论文100字

《土地改革》小论文100字

《土地改革》小论文100字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1.农地产权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1978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调整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是为解决农村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民束缚的问题而产生,缺乏系统理论准备、制度设计和有计划地实施,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

这注定其不完善性——农地产权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主要体现在法律界定上。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都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集体”这一主体,法律规定极为含糊。

在《宪法》中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究竟是哪一级组织,法律制度均未明晰,这就造成农地所有权表面的主体多重化和实际的主体虚化。

同时,土地相关法对土地所有权内涵、法律形式、实现方式,所有权主体地位没有相应合理的规定。

这就造成政府经营土地,土地产权转让高额收益被政府独得。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不强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的。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契约规定的债权性质,而非法律赋予的物权。

虽然国家强调稳定农村家庭承包制,但农地制度改革是一个逐步演进过程,其中涉及各种利益关系,由此造成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不稳定。

由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稳定性不强,就为有关部门利用权力,任意进行土地调整提供了便利。

土地发包者在利益驱动下进行权力寻租,利用土地所有权侵蚀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借结构调整、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等名目,强行流转农民土地经营使用权。

由此引发农民对土地预期的不确定,导致农户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粗放式经营,掠夺式开发,以致整个农业生产后劲乏力,最终使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受阻。

2、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后的制度保障缺失,造成农民受益权隐性流失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是土地制度安排的关键,直接关系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运行效率。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
3、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必须体现农民的主体作用
农民农村生产力中的最具活力的因素,因此,我国农村土地制度 变革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农 民的利益。再从我国整个农地制度变革过程来看,就算是在“一大 二公”的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土地产权被完全剥夺,甚至自由选择 劳动的权利都没有了,即便在这样严苛的体制环境下,农民本身
中国广大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梦想,但是中国仍然是一个 落后的农业国。当时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原因,工业化都是迫切的 选择。根据当时的国情做出最终的结论是必须主要依靠农业的积累, 强制制度变迁成了不二的选择。为此,全国开始了由互助到初级社再 到高级社的三种形式的合作化运动,最终在全国建立的“一大二公” 的人民公社制。于是终于肯定了其合法地位,并最终确立了农村土 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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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实践探索的不断发展验证,沿着土地产权是“一束权利”的新 思维,最终提出建立“土地微观使用决策权、收益权以及一般转让 权归农户,宏观使用权与最终处置权归国家所有”的复合土地产权结 构的观点。
6、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 确立与发展至今
到1998年,“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己经运行 了20年。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制度安排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 生命力,因此,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要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 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加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另外,经过20 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2、农村土地的所有和使用制度 关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
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程毕业论文

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程毕业论文

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程摘要: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生存的源泉。

”毛主席曾说过:“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就土地问题。

”了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是开展我国当前土地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但是土地问题仍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农村问题,成为国家解决农村问题的重点。

分析农村土地变革的背景、内容、影响及吸取的经验教训,对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Abstract: The land is the material basis for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Marx pointed out: " the land is the source of all production and survival. "Chairman Mao said: China is the issue of farmers, farmers' problem is the land problem. To understand the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process is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research of China's current land,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rural land system has undergone several major change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roblems but the land problem is still troubled by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us triggered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rural areas, become a national key to solve the rural problems. The background, content, analysis of rural land change impact and lessons learned, to promote the rural land reform in our country,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accelerate the modernization of rural areas“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又聚焦于农村土地问题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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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

而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从我国征地制度的源流和现状入手,从法理角度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在现行制度体制条件下,政府只有通过加大征地规模来保障用地需求。

但是,由于现行土地征地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的粗放式操作,一方面造成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失地失业农民又失去生产、生活保障,由此引发了大量群体性冲突事件。

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必须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

当前,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党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将失地农民问题纳入解决“三农”问题的统一框架下。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必须“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一般包括:(一)征地方案的拟定。

需要征地的市县政府拟定有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地方案。

具体做法是,用地单位向拟定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项目说明书和有关方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认为所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审核。

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即为拟定。

(二)批准机关的审批。

有关市县政府对其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再由有批准权政府的有关负责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批准机关的内部批复。

批准征地的政府作出同意征地的决定的,直接行文或者由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行文向下一级政府作出内部批复,告知批准征地的情形。

(四)征地决定的外部送达。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弊端(一)公共利益的范围模糊,导致土地征用权滥用土地征用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益目的而抵偿取得非国有土地和个人土地的行为,行政征用权的行使仅限于公益目的,非公益目的需要用地,只能通过市场购买。

虽然《宪法》第十条及《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但却没有明确何为公共利益,如何确定公共利益。

这就导致国家的土地征用权事实上不受限制的情况,造成权力滥用。

据调查在我国现有的征地中80%以上的征地都是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而非公共利益,一些地方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政绩工程”的促使下,滥用土地,把大量的农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和工业用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上文已述我国土地征用的程序,这些程序的规定仅是针对土地的保护,没有体现出对农民权利的保护。

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农民和集体被剥夺了一切权利,完全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从土地征用的决定到争议的解决完全听任行政部门的命令,土地征用方案和安置方案均在批准之后才公告,这时农民不管有何理由,都不会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

现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处理。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用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种制度安排,给征用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用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

(三)征用补偿范围和标准不合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又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才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对农民来说得到的补偿仅仅是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而对于邻接地补偿,残存地补偿,通损地的补偿均未列入补偿范围。

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很不科学。

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自然条件如光、温、水、土和社会经济条件如农产品价格、耕作制度、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而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

事实上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

这种标准导致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而且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这就决定在分配补偿时农民和集体不可能分享土地从被征用时的廉价到商业性用地所带来的巨大利润之间的差价。

(四)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却没有明确指出。

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后,农村土地归乡镇、村委、村民小组三级所有。

法律在设定土地权属时,兼顾了这三者的地位。

然而,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的规定,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

在土地未被征用时这种潜在的权属不清问题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当面临分配补偿金的时候,潜在的问题就充分暴露出来。

由于产权主体不明,往往造成各级政府、村委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争当所有权主体,或通过各种名义克扣征地款,导致真正所有权主体不能享受应该享有的利益。

在实际分配征地补偿过程中,争议最多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据有关部门统计,如果土地出让成本价为100%,则农民只得5%-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60%-70%为县、乡(镇)各级地方政府所得。

其次是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安置补助费的目的主要是用来安置征地后剩余劳动力的,由安置单位享有,但由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企业难以胜任妥善安置劳动力的重任,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

部分安置费用在没有使农民得到妥善的就业安置条件下应由农民个人所享有,但许多地方并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发放,甚至完全没有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被层层的截留。

(五)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只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

只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一部门规章中规定了预留地和土地使用权入股补偿的方式。

由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企业难以胜任妥善安置劳动力的重任,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

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安置就业。

农民失地后大量涌入城市,而农民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无法在城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

待仅有的一点补偿金额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

此外,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哪个组织来负责对失地农民的安置。

四、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引起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由于征地权滥用以及补偿标准低等问题,引起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导致城乡结合部的土地黑市。

在城乡接合部,土地交易多数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过程。

然而,在缺乏相对完善和公平的市场机制的情况下,大量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透过黑市交易由农村土地转换为城市土地,而由于土地利用的外部性十分明显,在缺乏城市规划引导下,通过黑市交易的土地利用不可避免地引起环境污染、布局混乱等问题。

2.带来了大量失地农民,直接造成了他们的生存危机。

由于征地补偿不公平导致大量失地农民转化成城市贫民,而这些失地农民由于自身的文化程度较低,在城镇生存能力较差,只能从事一些低地位、低技术劳动、低工资、高强度或者脏乱的职业,生活水平大大降低。

3.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形象。

在最近几年各地农民上访案件中,征地导致的案件占到很大的比重,这无疑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另外,失去土地并找不到一份合适工作的农民群体必将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4.损害了我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公信力。

现阶段出现的这些征地问题绝大多数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如果不能加以及时制止,无疑将损害我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公信力。

5.严重浪费宝贵稀缺的耕地资源。

分布在城市周边地区的农地多数是上等良田,这些土地被大规模圈占并开发后,就很难再恢复原有的土地肥力,对于耕地资源极度匮乏的中国而言,这种行为无疑是“杀鸡取卵”、“竭译而渔”!由于征地补偿标准低,导致土地征用后的利用效率低下,出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以及“征而迟用”现象。

另外,近些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为了人为地加速城市化进程,出现了大量违法圈占城镇周边农地的现象,这一现象有几个特点:1)绝大多数是政府行为,即由政府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直接介入征地活动;2)圈占农地的目的是很多地区为了搞开发区、引进外资,人为地加速城市化的进程;3)为了降低征地成本,吸引外资,征地补偿的标准很低;4)征地行为均具有强制性;5)很多征地活动不合法;6)征地面积面广量大,涉及农民很多。

上述问题的出现跟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有关。

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自50年代以来没有进行过实质性的改革,这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很不适应。

现阶段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1.公共利益目的和征地范围界定模糊,相关法律条文相互矛盾。

2.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

3.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导致农民的土地发展权被无偿剥夺。

4.多头违法征地现象屡禁不止。

五、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制度的政策建议(一)在法律和相关政策中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用途的含义考虑到我国还是一个资本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设计中应该增加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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