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独家V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理解与适用(上)
独家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上)原创梁慧星文丨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这里公布的,是以我在两家高级法院和几个律师协会的讲稿为基础,针对课堂内外法官和律师提的各种问题,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和裁判实践经验,斟酌探求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立法者意思,经反复推敲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的讲义,约五万多字。
希望对法官和律师朋友有所帮助。
——梁慧星年月日引言中国自世纪年代末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年启动民法典立法进程,在起草了四个民法典草案之后,于年月宣布暂停民法典起草,改为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将来条件具备时再编纂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至年,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年)、《继承法》(年)、《婚姻法》(年)、《收养法》(年)、《担保法》(年)、《合同法》(年)、《物权法》(年)、《侵权责任法》(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年)等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形成以《民法通则》统率各民事单行法的立法体系。
年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的立法目标。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上日程。
民法典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在原《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民法总则》;第二步,在各民事单行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各(分则)编,拟于年月全国人大大会通过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今年月日表决通过,自今年月日起施行。
各分则编的编纂工作正在进行中。
以下我将对《民法总则》新增和有重要修改的重要条文作简要介绍。
(一)基本维持《民法通则》的结构《民法总则》包括十一章,即: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共条。
与原《民法通则》的结构比较,只是在第三章法人之后增加了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同时删去自然人一章的“个人合伙”和法人一章的“联营”,将原《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分设为两章,即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并增设第十章“期间计算”。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韩世远博士(1999年5月25日、26日)(梁慧星教授:)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
我先介绍怎么讲。
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
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
所以,着重是讲总则。
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
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韩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
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
他明天讲,我今天讲。
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
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
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
当然有一些内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
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
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韩世远博士(1999年5月25日、26日)(梁慧星教授:)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
我先介绍怎么讲。
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
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 ?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 ?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 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 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 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 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 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 )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 )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 )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 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
《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
(二)罗马民法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
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统称为“民法大全”。
罗马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尚无现代民法的部门法划分。
恩格斯论及罗马法,称为其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三)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旨在建立新秩序;奥地利民法典,旨在推行皇帝的政治改革;德国民法典,旨在统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目的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推行维新变法;中国清朝制定民法典,也是废除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同日本一样,“中国法律制度接臻完善”为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
民法解释学笔记
《民法解释学摘要——梁慧星》常用的定义方法1最邻近的属加种差这是最常用的定义方法,是基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属概念、种概念、固有属性、偶性之间的区别。
一事物的偶性,即偶然性质,不适用于定义。
定义应说明构成事物本质的性质。
而构成本质的性质是属概念和种差。
例如,对于正方形来说,构成本质的性质应是其属概念“矩形”和种差“等边的”。
“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古典定义也是如此。
债权的上位概念是“财产权”,种差是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以给付为内容”。
因此,对债权可以作这样的定义:债权是以给付为内容的财产权。
2以用途限制上位概念这种定义叫目的定义。
定义方法是对上位概念加上目的、用途的限制。
这种方法使我们容易定义工具、武器一类的对象。
例如,锤子是用来敲打另一个东西的工具;椅子是人用的带背的坐具。
目的定义在法律上也常用。
例如,汇票是发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支票是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支票是发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单位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3描述被定义对象的形成过程这种定义方法是描述被定义对象的形成过程,以此构成种差。
例如,面包是由面粉加酵母和水混合起来,经过发酵后在烤箱加热而形成的食品;雾是充满水蒸气的空气突然变冷而形成的气象。
依这种方法作成的定义,称为发生定义。
发生定义在法律上也常用。
例如,票据关系指多数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之意思表示。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4例举概念的外延如果概念的外延是封闭的,也可以不从概念的内涵而通过列举的外延来下定义。
这种定义方法在法律上也常见适用。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就采用了这一方法:诉讼包括反诉、反请求、债务抵销、衡平诉讼以及其他任何确定权利的法律程序。
须注意的是,许多概念其外延是开放的或是封闭的却不能完全列举,不应采用这种定义方法。
梁慧星: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梁慧星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
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
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
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
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
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
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1再学习各种合同。
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
梁慧星: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汇总
梁慧星: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一、关于法律适用的原则 (2)二、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 (3)三、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直接适用 (4)四、关于民法地域效力规则 (5)五、关于人格权是否单独设编 (6)六、关于法人分类 (7)七、关于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9)八、法律行为概念之争..............................................................................................10九、是否规定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11十、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效果...................................................................................... 11十一、是否规定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 (14)十二、关于欺诈与胁迫的效果.................................................................................. 15十三、关于重大误解.................................................................................................. 16十四、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 16十五、关于是否规定间接代理.................................................................................. 18十六、关于时效 (21)一、关于法律适用的原则先介绍规定法律适用的立法例:瑞士民法典第1条【法律的适用】(1)凡以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
梁慧星民法总论笔记书评一一
梁慧星民法总论笔记书评一一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1.也称私权客体,与民事权利主体相对应。
权利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此特定利益之主体,即权利的客体,体可称为权利的标的,或权利的对象。
2.民事权利,因其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客体。
3.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不仅为物权客体,且涉及一切财产关系。
第二节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一、物的概念
1.须可为权利客体
2.须为有体
3.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4.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
5.须独立为一体
二、物的分类
(一)以能否移动,移动是否改变其经济价值为标准: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其定着物。
2.动产:指不动产以外之物;空间上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如汽车、珠宝、图书。
(二)按两者的关系:主物与从物
(三)以流通性为标准: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不融通物限于:公有物、公用物、禁止物
(四)是否具有独特性: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五)按能否分割,分割是否影响价格: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六)按物的构成形态: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七)按两物间的联系:原物与孳息。
梁慧星教授解读《民法总则(草案)》实录(三)
梁慧星教授解读《民法总则(草案)》实录(三)2016年10月8日,深圳仲裁委员会邀请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梁慧星老师解读《民法总则(草案)》相关重要问题。
深圳市各级法院法官、仲裁员、律师、高校学者、企业法务等法律界人士800余人齐聚市民中心大礼堂听取了授课。
历时两个多小时的授课中,梁慧星老师系统介绍了民法典编纂的背景和进度,深入解读了《民法总则(草案)》在民法通则基础上的继承、改革和创新,并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
授课实录分五期推出,以下为授课实录(三)。
下面请大家翻到第三章法人。
法人的这个部分,就有很重要的改变,当然也有重大的争论。
首先,我们民法总则关于法律分类怎么规定。
我们的教科书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上,法人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因此,本法制定的时候,好多学者建议我们的民法总则就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但是现在没有采纳这个分类。
在我们民法总则教科书上就讲到,法律上怎么样看待法人,法人究竟存在还是不存在,法人是个什么东西,怎么认识他?有三种学说、三种理论。
最早的一种学说认为法人不存在,叫做法人否定。
这个社会上哪有什么法人呢,你看我们看去男的、女的,都是自然人,根本没有法人嘛,这叫法人否定说,早期的旧学说。
第二种,法人拟制说,本来不存在,但是我们法律上民法的发展为了社会生活、经济交往,我们把这个法人当做一个人来对待,所以这叫法人拟制说。
如果采取法人拟制说的话,首先前提认为并没有法人,只是为了某种政策方便,我们假装法人存在,把他当做一个民事主体。
如果采取法人拟制说的话,那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定代表人是什么呢?就不能叫“代表人”,就叫“代理人”,既然是你假定的一个主体,那他本身是不存在的,为了法律上的某种目的,假定他存在。
那他要参加民事生活,你就要给他找一个代理人。
如果采纳了法人拟制说,他就不叫法定代表人,就叫法定代理人,就用了代理制度,这是第二种学说。
民法总论梁慧星读后感
民法总论梁慧星读后感我一直认为,民法和合同法是民法中最难学的部分,因为有太多需要理解记忆的条文。
其实在自学民法之初,我就是奔着简单易懂的民法而去的,可是越到后面越发现其艰涩难懂。
每次读梁老师的书,他都能让我耳目一新。
以前觉得民法似乎只是简单地判断对错的标准问题,却没想到那些抽象的概念背后还隐藏了这么多东西,原来法律本身是这样博大精深的东西。
先说主流观点吧,梁老师曾经在《民法总论》的后面讲到过:学习民法,首先应该明白什么是法律?民法的定义是什么?法律与道德、政策的关系如何?我认为应当先从这几个方面入手,知道什么是法律后再去理解民法到底讲了些什么内容。
最重要的是法律职业者必须秉持“法治理念”,不能把民法看成民事纠纷的解决之道,不能被那些一知半解的人所利用。
比如说自由,难道我们每天花费一定的时间坐在电脑前浏览网页就是自由吗?我们可以利用它,但这并不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
相反,人的时间都是宝贵的,当然不能浪费。
所以,把握好法律的精神才是最重要的。
要明白,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不明白民法,那我们也就不能真正体会到法律存在的意义了。
其次,我觉得是要尽可能贴近实际生活。
这样在我们遇到问题的时候才能很快运用法律思维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因为法律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当我们遇到纠纷时,不能只知道寻求法律帮助,或者向朋友寻求建议。
法律固然要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但它同时也指导我们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规范,我们不能将两者混淆。
作为一个现代人,如果连基本的道德标准都不具备,又怎么可能通晓法律呢?所以要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保持社会公德心。
第三,学习民法还应该学会适用法律。
就像刚才所讲的,民法的条文很多,我们应当熟悉每一条法律,因为即使在日常生活中碰到某一类型的案例,如果不懂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就无法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来维护自身权益。
比如上次的旅游纠纷,不懂民法相关规定,没有进行证据搜集,在法庭上辩驳得很困难。
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书笔记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书笔记概要:本文将对《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书笔记》进行深度评估,探讨梁慧星先生在该版本中所介绍的民法总论的核心概念和重要原则。
我们将从法律合同、侵权行为、人格权利等方面入手,为您呈现一篇全面、深刻且有价值的文章。
引言: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经典,梁慧星先生的《民法总论》一直以来都备受瞩目。
而第六版则是在他前几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和补充,为我们提供了更多有关民法总论的充实内容。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一版本进行详细评估,同时探讨其中讨论的核心概念和重要原则。
一、法律合同的重要性与构成要素1. 商业交易与法律合同的关系在民商法的范畴内,商业交易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社会合作的重要方式。
而法律合同则是商业交易中的法律保障,其作用不可忽视。
2. 法律合同构成要素的重要性法律合同的构成要素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必须满足的法律要件。
而梁慧星先生在《民法总论第六版》中对构成要素进行了详尽的讨论。
其中,合意、形式和客体三个构成要素被认为是法律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与法律责任1. 侵权行为的特征侵权行为是指主体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在梁慧星的读书笔记中,其对侵权行为特征的分析着重于行为人、过错和损害等方面。
2. 法律责任的属性和范围梁慧星先生在读书笔记中强调法律责任的属性和范围十分重要。
他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而在损害赔偿责任、不完全民事行为和举证责任等方面,梁慧星先生还提供了一些深入的解读。
三、人格权利的保护与调整1. 人格权利的概念与种类人格权利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格尊严所享有的权利。
在梁慧星先生的读书笔记中,他对人格权利的概念和种类进行了详细介绍。
其中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尊称权、肖像权等。
2. 人格权利的保护与调整人格权利的保护与调整是民法领域的重要内容。
在梁慧星先生的读书笔记中,他详细讨论了人格权利的侵权保护和调整方式。
法学研究生读书笔记
法学研究生读书笔记法学研究生读书笔记(原创5篇)关于对法学研究生读书笔记,本文将围绕读书笔记,进行解答论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学研究生读书笔记篇1《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作者:梁慧星1.简述这本书:《民法总则》是梁慧星教授编写的法学研究生教材,该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民法的总则规则和相关制度,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合同、物权等章节,是一本非常经典的民法教材。
2.内容概述: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合同、物权等章节。
其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本书的核心内容,作者详细阐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构成要素,并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自然人和法人则是本书的重要内容,作者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并详细阐述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则是本书的新增内容,作者介绍了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并详细阐述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合同则是本书的重要内容,作者介绍了合同的分类、特征和成立要件,并详细阐述了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物权则是本书的重要内容,作者介绍了物权的分类、特征和成立要件,并详细阐述了物权的保护和消灭。
3.我的理解和收获: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民法的总则规则和相关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我深刻认识到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它是一个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我还学到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最重要的是,我深入了解了合同、物权等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对我未来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着很大的帮助。
4.推荐理由:《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经典的民法教材,它的内容全面、系统,语言简练、易懂。
作者的讲解清晰、易懂,让我能够深入理解民法总则的相关知识和理论。
同时,《民法总则》也非常实用,它涵盖了大量的案例和实践经验,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实际应用。
因此,我强烈推荐这本书给所有法学研究生或者对民法感兴趣的人阅读。
梁慧星民法总论读后感
梁慧星民法总论读后感一开始,我觉得民法总论嘛,可能就是些干巴巴的条文和概念。
但这本书完全打破了我的这种想法。
梁慧星老师就像是一个故事大王,把民法那些事儿讲得特别生动。
在讲民事主体的时候,我感觉自己就像在看一场盛大的武林大会,每个民事主体都是一个门派。
自然人就像是散落在民间的武林高手,各有各的绝技,各自有着不同的行为能力,就像高手的功夫境界有高有低一样。
法人呢,就像是有组织有纪律的门派,有自己的一套行事规则,而且还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这些不同的类型,就像门派有少林这样的大派,也有一些专门济世救人的小门派。
非法人组织就像是那种小团体,虽然没有法人那么正规,但也在江湖上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块,那可真是太有趣了。
这就像是武林中的各种招式和约定。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像是成功使出的绝招,得到大家的认可。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呢,就像是走火入魔的邪派武功,是不被允许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像是那种有点小瑕疵的武功,要是发现不对劲,还能有改正的机会。
这让我想到,原来我们生活中的各种交易、约定,背后都有着这么严谨的“武功秘籍”在规范着。
梁慧星老师在解释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时候,那是相当的透彻。
平等原则就像是在说,不管你是武林盟主还是刚入门的小弟子,在民法的江湖里都是平等的,谁也不能欺负谁。
自愿原则呢,就像是每个武林人士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武功路数,想加入哪个门派或者自创门派都可以,只要不违反大的规矩。
公平原则就像是比武的时候,要光明正大,不能耍阴招,大家都要按照公平的规则来竞争。
诚信原则那就是武林中的道德准则了,答应了的事情就得做到,要是背信弃义,那可就会被大家唾弃。
这本书里还有好多关于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精彩讲解。
民事权利就像是每个武林人士的宝贝,有物权这种像武器一样的东西,牢牢地握在自己手里;有债权这种就像借条一样的存在,是一种对别人的请求权。
而民事责任呢,就像是违反了武林规矩后的惩罚。
要是你不小心打伤了人,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像在江湖中做错了事就得接受惩罚一样。
梁慧星民法总论看第五版可以吗
梁慧星民法总论看第五版可以吗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是一本备受关注的法律著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对这本书的可读性和价值进行分析和评价。
首先,梁慧星是一位享有盛誉的法学家,他在民法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深厚的学术造诣。
他的著作《梁慧星民法总论》以其全面系统、探讨深入的特点而备受瞩目。
第五版是在前四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更新的,因此具备了更加丰富和全面的内容。
其次,本书内容的编排也非常合理。
梁慧星以系统性的方式,从民法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同时,他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引用了大量的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贯通民法的重要概念和原则。
另外,本书还在讲解的过程中采用了生动、简洁的语言。
梁慧星铺陈思路清晰,条理严谨,通过逻辑严密的叙述,将复杂的民法知识变得容易理解和吸收。
他的叙述方式既不过于晦涩难懂,也不会过于简单化,使得读者能够在阅读中深入思考,同时也不会感到枯燥和乏味。
最后,这本书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仅在于学术研究领域,也适合广大法律工作者、学生以及对法律感兴趣的人阅读。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不仅提供了宝贵的法律知识,同时也为读者提供了学习和思考的机会。
在这本书的指引下,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学术水平。
综上所述,《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是一本值得阅读和研究的法律著作。
它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并且具备了较高的可读性。
无论是对法学研究者还是法律从业人员来说,这本书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是一部不可多得的法学经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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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
《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
(二)罗马民法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
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统称为“民法大全”。
罗马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尚无现代民法的部门法划分。
恩格斯论及罗马法,称为其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三)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旨在建立新秩序;奥地利民法典,旨在推行皇帝的政治改革;德国民法典,旨在统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目的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推行维新变法;中国清朝制定民法典,也是废除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同日本一样,“中国法律制度接臻完善”为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
民法的近代模式:抽象人格,也就是对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私的所有;私法自治;自己责任。
(四)现代民法民法的现代模式:具体人格,在多种法律关系中,分化出具体人格,如劳动者、垄断者、消费者;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私法自治收到规制,特别是契约自由,也就是私法的公法化;社会责任,除过失责任,还有过失推定责任、无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公平责任、还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补偿制度。
(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法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脱胎于罗马法,各国效仿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构成大陆法系;11世纪后英国巡回审判和陪审制度的建立,以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习惯和判例为审判根据,美国法又渊源于英国法,形成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由判例法规则和制定法(契约、财产、家庭、侵权行为等法,相当于大陆法系的民法)构成。
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
(六)民法的构造1、民法的法律关系模型:契约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侵权关系。
2、权利和义务:3、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七)中国民法沿革近现代民法所谓之主体地位平等、个人自由、意思自治、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观念,在历史上无由发生,故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民法。
但是梅忠协、胡长清、张晋藩等先生认为中国历史上有民法。
先进中国民法是清末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
现代中国民法之始,乃1910年的大清民律草案,这部民法典未及生效清王朝就被推翻,但因为这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和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被引入中国。
因为英美法是判例法,不适合用立法方式进行继受,所以不采用英美法而采用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纯粹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而不是大陆法系更优于英美法系。
自始,中国近代法学代替了中国古代律例和律学。
建国以后,1956年的民法草案,是以苏俄民法典为蓝本,表明中国此前继受德国民法,转而继受苏联民法。
但苏联民法仍是参考德国民法典而制定,因此这部民法草案仍是和德国民法典想通。
改革开房以后,1982年完成民法草案第四稿,参考了苏联民法典、和匈牙利民法典,但是后来被搁置。
1981年颁布《经济合同法》,规定计划经济体制下下的合同关系,主要受苏联经济法学理论影响;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因对外贸易关系的特殊性,没有以苏联经济法学理论为根据,而是参考英美契约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就是CISG,是为中国民法继受英美法和国际公约的滥觞。
因规范各类社会关系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不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且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和复杂,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堪称为中国的人权宣言。
90年代以后,政治禁区逐渐被打破,学者开始参考民国时期的民法著作、台湾的民法著作、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民法理论和判例,从继受苏俄转向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如:1999年合同法既采用了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和台湾地区、日本的民法原则、制度、条文,又有直接采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就是CISG、《欧洲合同法通则》和英美契约法;2007年物权法采用法国民法的债权合意主义和德国民法的登记生效主义相结合的折中主义,又继受了英美财产法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特别动产集合抵押。
2009年侵权责任法整体模式近似于《欧洲民法典草案》的“一般条款+特别列举”模式,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二元规则,又采用了英美侵权法的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的知情同意规则等。
因此,中国民法从单一继受转向了多元继受,在维持大陆法系德国法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广泛参考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兼采英美法的制度,保持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一致。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功能1、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
如合同法,民事特别法的证券法和期货法。
2、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如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是社会利益冲突的调节器。
4、促进政治民主。
私法自治有利于抑制行政机关权利的膨胀和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严格划分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
5、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治、协商、自尊自爱、人格尊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自己责任、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利益衡量、权力滥用。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2、主体意志的自由性: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决定的。
既然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应该是自由的。
不允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3、经济利益的等价性:这是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二)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平等性2、人身依附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4、专属性(一般不得转让)(三)基本原理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为国家意志决定,如全国人大通过税法修改以征税。
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为私法自治,也就是一切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做干预。
私法自治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
如所有权自由,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合同自由,合同的对象、内容和形式;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营业自由。
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才由国家出面干预予以裁决。
为了保护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制定一些特别法规对私法自治进行适度的限制,法律行为违反强行规定和有悖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无效。
(四)民法和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1979年开始,开始了长达7年的大经济法观点和大民法观点的对立。
民法通则解决了这个问题,民法调整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
劳动法包含某些财产关系如工资、保险,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是民法的特别法,德国称为特别私法。
最近劳动合同法有回归民法的趋势。
❤四、民法的本质(性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欧洲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发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政治权力集中于国家之手,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获得解放,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
市民社会的含义分化对立于政治社会,转机在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此书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区分得以理论化和体系化。
市民社会的重大意义就是限定国家权力的界限,维护私人的权利与自由。
(一)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属于单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即纯粹意义上的私法。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
区分的标准:凡规定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之法律关系,以权利服从为基础者为公法;规定私人间之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基础者为私法。
区分的意义:理论不同,诉讼管辖和程序不同,如民庭和民诉、刑庭和刑诉等。
二战以来,公法和私法相互交错,乃所谓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
2、有关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的三种学说:1、乌尔比安的“利益说”,国家之事vs私人利益;2、拉邦德的“意思说”,服从vs对等;3、耶律内克以及美浓不部达吉的“主体说”,也就是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由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为通说;4、以根本法与附属法取代公法和私法之分,我国黄右昌,如称民诉法是公法还是私法,德法学者有不同看法。
3、公法和私法划分的重大意义:正确认识民事法律属于私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承认并区分私法,将导致法观念和国家观念的变革,也就是公法的设立在于保护私权,倡导私权神圣,人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非有重大理由并依法定程序不的剥夺。
国家不直接干预私法自治,仅在当事人发生纠纷且不能协商解决,才由国家出面进行“第二次干预”。
4、公法优位主义和私法优位主义前者以公法地位优于私法地位,公法包含私法,为专制国家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