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及处理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期我们从这个热点展开,总结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一、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现阶段,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哪些?各是如何抵扣税款的?(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认证或通过勾选确认方式抵扣票面税额;(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桥、闸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四)完税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序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依据1 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 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国税发[2006]156号3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国税发[2006]156号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国税函[2009]90号5 纳税人销售旧货国税函[2009]90号6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7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前边我们说了哪些进项税不得抵扣,今天说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处理方法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这类是最常见的一类,举个例子,比如端午节临近,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入一批粽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 元,增值税1300 元,则该公司不得抵扣该进项税额。
由于现在增值税发票都通过勾选认证,发票开出后,公司报税系统就能看到这张发票,如果不认证,税务机关会追溯,公司可以先将1300 元计入增值税进项税,以和税务系统吻合。
再作进项税转出,将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以体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原则。
会计处理后,该批粽子的采购成本为11300 元。
第二类,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有四种常见的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比例计算转出法和净值折算转出法。
(1) 直接计算转出法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如某商贸公司购入一批存货啤酒,将其中100元的啤酒用于对外招待,这个时候就要把这100元啤酒对应的13元进项税作转出处理。
(2) 还原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如某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外购的一批账面成本为9100元的免税农产品霉烂变质,这时就要还原计算已抵扣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9100÷(1-9%)×9%=900(元)。
(3)比例计算转出法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例如某食品加工厂,由于库存管理不力,导致一批成本为100000元的食品过期无法销售,该批产品中外购材料成本为70%,这时需要转出的进项税为100000*70%*13%=9100(元)。
(4)净值折算转出法净值折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会计实务:例题详解不能抵扣的14种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例题详解不能抵扣的14种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贷:银行存款6000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或相关科目117000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117000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第五种情形: 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发生(1)、(2)、(8)这三种情况的,应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列入货物或固定资产的成本。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3)、(4)、(5)、(6)、(7)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不予抵扣项目的账务处理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
是否正确?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
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来说,进项税是指企业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是企业纳税申报中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将纳税期内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进而减少应纳税额。
然而,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进行抵扣,本文将探讨一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几类进项税不得抵扣:1.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用于非应税项目,例如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那么该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2. 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用于免税项目,例如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活动等,那么该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3. 用于禁止抵扣项目的进项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某些项目被禁止抵扣进项税,例如娱乐开支、公司员工福利费用等。
4. 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用于满足个人消费需求,例如购买高档办公家具或者豪华轿车,那么该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处理以上所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1. 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进项税处理:企业在购买用于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应将进项税计入成本或费用,不能进行抵扣。
这样在纳税申报时,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凭证将进项税计入应交税款中。
2. 禁止抵扣项目的进项税处理:对于禁止抵扣项目的进项税,企业也应将其计入成本或费用,并在纳税申报中将其计入应交税款。
3. 个人消费的进项税处理:企业如果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金额较大,可以将其计入非经营性损失中,不纳入成本或费用。
但是,如果只是个别或零星的个人消费,可以将其计入成本或费用,并在纳税申报时计入应交税款中。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会计处理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 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会计处理:对于购买用于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货物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进项税,企业应在会计凭证中以“其他应付款”科目计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含实务案例及会计处理)1.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贷:银行存款6,000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或相关科目117,000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117,000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04.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几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几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2013-07-21 | 阅:1 转:39| 分享修改在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在会计实务上,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反映。
但在实际中,已购进货物(已入账)进项税额有些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其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中转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反映。
由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发生情况不同,在会计上的处理也就不同。
介绍几种增值税不能抵扣税款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货物在购进或储存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
一般的做法是: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少商品10万元(无税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决。
经查明,该批商品为仓库保管员保管不善丢失。
责成仓库保管员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非常损失9.7万元。
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会计分录如下:(1)待转处理时: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1.7贷:库存商品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2)收回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2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3)处理非常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9.7贷:待处理财产损溢9.7二、商品削价损失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商品削价是指商品因市场行情变化,季节变化或商品本身质量、性能的自然变化等原因,而对其实行的减价销售。
四种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含案例)
四种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含案例)实务中“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一般是被税务部门稽查的原因。
对于税务部门不让抵扣的进项税直接计入相关成本即可,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反分录或红冲,这里小编给大家总结的进项税额转出都是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如何计算转出。
01用于免税业务或职工福利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题】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22年5月1日购进一批洗涤剂用于其他商品买赠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价款1万,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额0.13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22年7月1日,A公司将所购进的该批洗涤剂由于活动撤销,全部用于职工福利。
解析:用于买赠的商品,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当月认证抵扣是没有问题的。
但日后改变了产品用途,用于职工福利,则需要重新分录,调出进项税额。
分录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 贷:库存商品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1302管理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应做转出处理。
以下两种情况不转出进项税:1、正常的损耗。
如运输途中损耗、挑拣的损耗、储存中正常的挥发损耗、有一定保质期,但无法销售也没有办法使用的损耗。
都属于正常损耗,正常的损耗都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库存成本、生产成本中。
2、非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
如地震、大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货物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依然可以抵扣不必转出。
【案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2日采购了一批需加工的货物,价款100万元,运费10万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格。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1.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是用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按规定支付或负担、并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税法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进项税额均可以抵减本期销项税额。
但是并不是所有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减,也存在按税法规定不予抵扣的情况。
当期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一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企业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是企业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税法规定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以13%扣除率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
在增值税的核算和管理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1)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及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或者服务。
(4)库存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下,生产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5)简易方法征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劳务或服务。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3.1账户设置一般纳税人为了核算增值税、应缴、抵扣、缴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一,在会计核算设置账户主要是在“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共9个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3.2会计处理3.2.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以后被用于税法规定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时,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财会实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如何处理
财会实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如何处理
企业再进行增值税业务处理时,会涉及到进项税和销项税,其中进项税若是不可以抵扣时要按照总体处理原则进行计算和做账,一般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管理费用等科目处理,具体的公式是什么?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如何处理
1、总体处理原则
对于一般纳税人,年度内既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收入,又有简易计税项目收入,如果取得的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划分用途,就按简易计税项目收入占全部总收入的比例确认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上做进项税额转出.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方法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如果是成本原因形成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就结转至成本;如果是费用支出形成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就结转至费用;如果是存货形成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结转至存货.
发生支出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时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财税处理
纳税类r n ^i f-营改增后.随着简易计税范围的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逐渐认识到了 简易计税政策带来的“福利”,并选择了 简易计税方法,但是,按照税法规定简 易计税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这也给会 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带来了新问题:一、简易计税需设置单独科目核算 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6] 22号,以下简称《会计处理规 定》)第一款及其第(八)项的规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 下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与“未交 增值税”科目级別相同,用于核算一般 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增值税计 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其中:1.计提的会计分录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收人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 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 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同时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时,根据开具的红字 发票等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扣减的会计分录为:按照《会计 处理规定》要求,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 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 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 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 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 程施工”等科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 经营地发生简易计税业务时,根据在经 营地预交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借记“应交 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等科 目。
等等。
3.预缴的会计分录为:实行简易计税项目发生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 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
4.缴纳的会计分录为:进人纳税期后,根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方余额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进项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进项转出?问:增值税法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以下七种情形: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是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是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是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时,如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答: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举例:某建筑施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其中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该纳税人于2017年1月缴纳当月发生电费、出差费用、日常办公费用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且该进项税额无法在货物运输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间划分,无法分清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随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税务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在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过程中,支付给供应商的税款金额。
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支出。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不得抵扣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情形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情形一:购买禁止抵扣货物或接受禁止抵扣劳务。
企业在购买某些特定货物或接受某些特定劳务时,无法将支付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些特定货物和劳务包括贵重金属、珠宝、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等。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或接受特定货物/劳务的费用记载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二:购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或接受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劳务。
当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费用记载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三:购买生活性服务。
购买企业员工的生活性服务,如住宿、餐饮、娱乐等,无论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服务的费用记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四:购买或租赁乘用车。
购买或租赁乘用车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视为固定资产投资,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本化和摊销。
情形五:与应税项目不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与其应税项目不相关,无论支付的进项税额金额多少,都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记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六:购买国债、国库券等金融债券。
企业购买国债、国库券等金融债券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将其列入金融资产科目中。
情形七:项目进展滞后导致无实际销售。
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完整版
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完整版梳理来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期我们从这个热点展开,总结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一、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现阶段,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哪些?各是如何抵扣税款的?(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认证或通过勾选确认方式抵扣票面税额;(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桥、闸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四)完税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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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与处理随着营改增政策全面试点,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全部转变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
但由于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中存在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项目、适用简易计税项目和发生免税项目,因此存在取得进项税额无法划分而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情形,这此情形应如何操作处理呢?一、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这条是关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划分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是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经常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
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
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时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比如:纳税人购进的一些原材料,用途是确定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准确划分。
因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的方法,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区分。
因此,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可以直接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大家注意公式指的是“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在施工企业中,假设有A、B两个项目,一个是简易计税项目,一个是一般计税项目,如果能够区分清楚各自的采购业务,比如材料采购业务能够区分清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或不抵扣,只有那些“当期无法划分的”,比如公司总部发生的一些管理费用支出,进项税额属于无法划分,才需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区分。
二是按照销售额比例法进行换算是税收管理中常用的方法,与此同时还存在其它的划分方法。
一般情况下,按照销售额的比例划分是较为简单的方法,操作性比较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
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例如某服装厂为一般纳税人,外购比例为60%,2015年6月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20000×60%×17%=2040(万元)。
三是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
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许多企业纳税人并不能正确理解上述计算公式,下面以案例计算分析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此公式,从而正确掌握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处理。
二、案例解析[案例1]A公司2016年7月共有3个项目,其中项目一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二和项目三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购进100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其中用于项目三的材料为400万元,用于项目一和项目二的原材料无法准确划分清楚。
已知6月份项目一取得收入400万元,项目二取得收入600万元,项目三取得收入500万元。
(假设购进原材料进项税率17%,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各项目取得的收入都是含税收入。
)问:7月份该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万元?[分析]实际中有两种错误计算:一种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类纳税辅导24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400÷(400+600+500)=18.13(万元)。
另一种是:首先把各项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中,项目一的7月不含税收入=400÷(1+3%)=388.35(万元);项目二的7月不含税收入=600÷(1+11%)=540.54(万元);项目三的7月不含税收入=500÷(1+11%)=450.4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388.35÷(388.35+540.54+450.45)=19.15(万元)。
其实要正确理解上述公式,就要明确两点:首先,公式中分子分母究竟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从批复看,对于免税项目收入是不得换算,另一层意思是,对于非免税的一般性收入,应当可以按不含税收入进行换算。
其次,分母中的销售额是指企业当月所有的销售额还是仅指对应于不能划分的项目的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其分子“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以与分母中“当月全部销售额”中与分子相对应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为纳税人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额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再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和剔减销项税额。
也就是说,公式中分母中的全部销售额仅是指对应于无法划分的免税和非应税项目销售额,而不包含能够划分进项税额所对应的销售额。
所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388.35÷(388.35+540.54)=28.43(万元)。
[案例2]B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出租,同时还代收水电费,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出租的房屋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购入,其出租收入按照政策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016年9月份取得房租不含税收入100万元,代收电费不含收入10万元。
当月取得进项税额:电费12万元(其中3万元系办公部门耗用),进项税额2.04万元;取得其他办公用与汽车油费进项税额0.8万元。
[分析]有企业财务人员是这样计算9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简易计税出租收入应缴增值税为5万元(100×5%);一般计税计算应缴增值税为-1.14万元(10×17%-2.04-0.8),即留抵税额为1.14万元。
那么,这样计算出来的增值税是否正确呢?上述一般计税计算不正确。
B公司取得收入分两部分:出租收入、电费收入,此时纳税人管理部门耗用的电费与办公支出,有服务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也有服务于简易计税的,因此其取得的进项税额有用于一般计税也有用于简易计税。
当无法准确对其进行划分时,就要运用公式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万元[(3×17%+0.8)×100÷(100+10)];B公司一般计税计算应纳增值税为0.05万元[10×17%-(2.04+0.8-1.19)]。
[案例3]C房产公司开发两个楼盘,楼盘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楼盘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8月发生广告费106万元(取得专用发票,税额6万元),假设该广告费无法区分专门针对哪个楼盘。
楼盘一已符合交房条件,当月确认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
楼盘二尚处于预售阶段,当月预售房款为2000万元。
[分析]此时,有企业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6×5000÷(5000+0)],表面上看符合上述公式要求,应该是对的,其实并不是正确的。
如若单纯依据财税[2016]年36号规定,这个计算出来的结果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而此处的“建设规模”是建筑面积,假设案例中的两个楼盘建设规模分别为2万和4万平方米,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6×2÷(2+4)]。
三、须知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无法划分的围。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货物时,没有明确是用于应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还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且在使用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部分。
这里要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存在划分问题。
二是注意免税收入不换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三是关注特殊情况处理。
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对于出版物无法划分的进项税不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比例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规定,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是计算处理要与时。
对于存在难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情形时,纳税人不能先全部视同生产应税项目,全部列入进项税金抵扣,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并作转出处理,这样存在滞纳缴税的嫌疑,纳税人应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