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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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2.06.22

【实施日期】1992.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长春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6月2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促进我市国有土使用逐步向出让制度过渡,根据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市市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与土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第三条土有偿使用实行地域管辖。城区土地有偿使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各县

(市)、郊区城镇土地有偿使用由本县(市)、郊区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工商、物价、财政、计划、建设、规划、房地、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采用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进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执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条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者应当与辖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有偿使用合同),并且应于签订合同后六十日内足额缴纳有偿使用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有偿使用费标准,应当以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为依据。在基准地价未确定以前,城区暂按下列标准执行:(见附表)

城区土地区位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税务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公益项目、市政设施、解困房、解危房和残疾人福利事业用地,适当减收或者免收有偿使用费。

各县(市)、郊区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县(市)、郊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土地使用权在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用途范围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前,必须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并按本规定第六条有偿使用费标准的40-70%缴纳有

偿使用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联营、联建的,视为转让。

第九条城市小区开发建设用地,属于本规定公布后审批的,依照本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由开发单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只要开发权,不要使用权的,其有偿使用费标准按本规定第六条有偿使用费标准的50-70%核定;对要使用权(含开发期)的,其有偿使用费按本规定第六条有偿使用费标准核定。超过开发期限的,加收10%的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凡征用集体土地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土地使用者承担征地费用的,其有偿使用费标准按本规定第六条有偿使用费标准扣除征地费用核定。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逾期不缴纳的,由辖区土地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

有偿使用费和滞纳金,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银行收取。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有偿使用费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收取的有偿使用费,由辖区土地管理部门上缴同级财政,存入建设银行财政专户,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四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积极总结经验,创造条件,为我市土地使用权逐步实行出让制度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辖区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土地使用者的请求报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标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

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用地所办实业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经市政府批准,比照本规定给予50-80%的优惠。

第十六条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市开发管理部门收取的环境效益费停收。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元/M2

使用金土

土最地

一二三四五地高区

用年额位

途限

商业40360-450310-360260-310210-260160-210旅游(饭店、酒吧)40430-500340-430280-340230-280180-230娱乐40310-360250-310190-250130-19090-130

商品住宅70350-400300-350250-300200-150150-200单位自建住宅70300-350250-300200-250140-20070-90

个人自建住宅50120-15080-10060-8040-6030-40

生产厂房50140-180110-14090-11070-9050-70

仓储50130-160110-13090-11060-9040-60

综合楼办公楼50350-400300-350250-300200-250150-200文教卫生体育科研5070-10050-7050-6040-5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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