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刑法分则(个人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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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9)

侵犯财产罪罪 (99)

贪污贿赂犯罪 (124)

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强奸罪★★★★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六、非法拘禁罪★★★★★

七、绑架罪★★★★★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

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十、诬告陷害罪★★

十一、侮辱罪★

十二、诽谤罪★

十三、刑讯逼供罪★★★

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十五、重婚罪★★

十七、遗弃罪★★

十八、拐骗儿童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二、抢夺罪★★★

三、盗窃罪★★★★★

四、诈骗罪★★★★★

五、敲诈勒索罪★★★★

六、侵占罪★★★★★

七、职务侵占罪★★★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六章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四、行贿罪★★★

第十七章渎职罪

第十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9条(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权权利。

重点罪名:

一、间谍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知识要点】

1.责任要素: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违法(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如间谍组织等。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

3.“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包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知识要点】

1.“为境外”:包括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

2.“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缩小解释)。

3.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4.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属于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一款)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普通罪名:

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要求被资助者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如果参加具体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1)资助对象:无限定,任何境内或者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2)资助主体:无限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3)资助时间:无限定,被资助对象实施特定犯罪之前、之中、之后。

二、叛逃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本章罪名需要区分侵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侵害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体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抽象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只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与失火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客观行为: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行为。放火的方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方式;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注意:烧毁自己财产或者自焚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2.主体条件: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罪数问题:

(1)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用放火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2)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3)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法条适用: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第114条;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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