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刑法分则(个人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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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9)
侵犯财产罪罪 (99)
贪污贿赂犯罪 (124)
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强奸罪★★★★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六、非法拘禁罪★★★★★
七、绑架罪★★★★★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
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十、诬告陷害罪★★
十一、侮辱罪★
十二、诽谤罪★
十三、刑讯逼供罪★★★
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十五、重婚罪★★
十七、遗弃罪★★
。
十八、拐骗儿童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二、抢夺罪★★★
三、盗窃罪★★★★★
四、诈骗罪★★★★★
五、敲诈勒索罪★★★★
六、侵占罪★★★★★
七、职务侵占罪★★★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六章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四、行贿罪★★★
第十七章渎职罪
第十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9条(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权权利。
重点罪名:
一、间谍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知识要点】
1.责任要素: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违法(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如间谍组织等。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
3.“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包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知识要点】
1.“为境外”:包括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
2.“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缩小解释)。
3.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4.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属于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一款)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普通罪名:
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要求被资助者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如果参加具体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1)资助对象:无限定,任何境内或者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2)资助主体:无限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3)资助时间:无限定,被资助对象实施特定犯罪之前、之中、之后。
二、叛逃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本章罪名需要区分侵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侵害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体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抽象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只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与失火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客观行为: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行为。放火的方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方式;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注意:烧毁自己财产或者自焚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2.主体条件: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罪数问题:
(1)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用放火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2)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3)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法条适用: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第114条;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条。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