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集团瓦斯抽采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制度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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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集团抽采管网在线监测系统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办法(暂行)》、《焦煤集团瓦斯抽采管理规定》等,强化瓦斯抽采管网在线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抽采监测系统)管理,为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价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抽采矿井应按规定安装抽采监测系统。

第2条各抽采矿井矿长(总经理)是本单位抽采监测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系统稳定可靠运行负技术责任。

第3条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中心,配备足够的抽采监测系统安装、维护人员。矿井安全监控管理人员中,至少配设1名具有瓦斯抽采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监控中心网络工程师)。系统安装、维护及值班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安全监控中心必须建立抽采监测系统使用、维护、标校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第5条抽采监测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按规定对各监测点管道甲烷浓度、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数据必须能就地显示,并传输到地面主机,矿井和各计量监测点抽采量以计算机自动计量和显示的数据为依据。

第6条抽采监测系统所使用的计量仪器仪表及各类传感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标准要求,按规定周期进行标校,确保计量准确。

第7条抽采监测系统必须能与焦煤集团监控中心实现联网。

第二章设计和安装

第8条安装抽采监测系统的矿井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抽采监测系统监测点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9条地面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装置。传输介质为电缆的抽采监测系统,地面应有良好的抗干扰接地装置,接地电阻≤2Ω,必须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别设置防雷装置。进入中心站的所有网络传输线(金属导体)和交流电源必须采取防雷措施。

第10条所有接入抽采监测系统的设备、电缆(井下部分),

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及合法的联检证明。

第11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第12条抽采监测系统的监控分站必须实行专用电源供电,确保监测设备正常供电和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第13条与抽采监测系统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抽采监测系统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抽采监测点的设置

第14条计量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重要考察钻孔等设置计量监测点;采区抽采干管汇集处布置1个计量监测点;

第15条顶(底)板抽采巷入口处抽采管路至少布置1个计量监控点;有抽采钻孔的煤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抽采管路

至少布置2个计量监控点,其中入口抽采管路孔板附近布置1个,巷道走向的中部布置1个;巷道上下帮布置两趟管路同时抽采的,应分别布置计量监控点。

第16条计量监测点前后管路直管段长度应满足“前7后4”要求,即进气侧直管段长度为抽采管径的7倍,出气侧直管段长度为抽采管径的4倍,确保管路内气流稳定,数据测定准确。

第17条为便于抽采计量管理,各监测点编号要求如下:

1、采掘工作面上(下)风道单趟管路外口安装的监测点,编为×××工作面上(下)风道外;沿走向中部安装的监测点,编为×××工作面上(下)风道中;

2、采掘工作面上(下)风道上下两帮都设有抽采管路同时抽采的,编为×××工作面上(下)风道上(下)帮外;沿走向中部安装的监测点,编为×××工作面上(下)风道上(下)帮中;

3、各顶(底)板抽采巷安装的监测点,编为×××顶(底)板抽采巷;

4、各井下抽采泵站安装的监测点,编为×××井下抽采泵站。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18条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矿井抽采监测系统网络维护、安装、回撤、校验、数据备份存储和上传等工作,抽采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安排人员处理。根据生产地区的变化及时安设和调整监测装置。

第19条监控中心站必须配备不少于4名具有瓦斯抽采监测和计算机基本知识的专(兼)职值班人员,抽采监测维护应按安装传感器数量(包括甲烷浓度、温度、负压、流量)每20台配一名维护工。

第20条按规定周期对抽采监测设备进行标校,并符合以下要求:

1、抽采监测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标校。

2、矿井每旬对计量监测点各类传感器、流量计进行调校,

3、调校人员必须与监控中心站核对调校结果,若存在问题,要重新调校。调校必须由监测维护工亲自操作,瓦斯检查员同时在现场监督、签字。

4、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记录。

5、建立标校台帐,并有记录可查,保证监测数据准确。

第21条矿井应建立抽采监测设备检修室,并配备维修人员,负责本矿抽采监测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22 条每3个月必须对抽采监测中心计算机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和维护,并测试UPS电源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每个月要测试井下监控分站的后备电池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监控中心设备的电缆线路应整齐有序,通讯线和网线与电源线的敷设间距不得小于300mm,插接头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保证接触良好。

第23条监测分站或电源箱备用电池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

第24条监测系统矿井必须绘制监控中心设备供电系统图和网络结构图,及时更新,保证与现场实际保持一致。

第25条安全监控中心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对各种抽采监测系统仪器、仪表、传感器、监控电(光)缆等设备进行建帐管理,各种设备均要建立使用台帐,编号管理,详尽掌握抽采监测系统各种设备的使用时间、地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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