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托收、信用证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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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托收、信用证的比较分析
摘要随着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贸易的快速增长促使国际间结算业务进步加大,如何选择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已经成为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让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结算方式有个充分的认识。
关键字汇款;托收;信用证
1、国际结算基本方式
国际结算是指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而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收付业务。国际结算的目的是以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国际间以货币表现的债权债务的清偿。
实现国际结算的手段有许多种,其中最主要的结算方式有汇付结算方式、托收及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以及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三种结算方式:国际汇款、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
2、结算过程中使用汇票的比较
(1)汇款一般不需要汇票的,只有在票汇时需要,极少用在国际贸易中而,国内贸易中有时候会用。信用证也不是每种信用证都需要汇票的,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如果需要汇票,会在信用证里说明。托收一般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是汇票时凭证,必备单据。
(2)汇付属于顺汇,信用证与托收属于逆汇。
(3)汇和款托收所使用的汇票是商业汇票,属于商家之间的信用,称为商业信用。而信用证下的汇票是按照信用证的出票条款出具的,其付款是由开证行做保证的,属于银行信用。
(4)汇付下的汇票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开给进口商的,出票人是汇出行,受票人是进口商;托收下的汇票出票人是出口商,受票人是进口商;而信用证下的汇票出票人是出口商,受票人一般是开证行,收款人是议付行。
3、结算流程的比较
3.1、汇款支付流程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或电传的方式通知它在收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解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汇款人想汇出行提出电汇申请并交款付费。
2.取得电汇回执。
3.汇出行用电报或电船同志汇入行。
4.汇入行向收款人发出电汇通知。
5.收款人前来汇入行取款。
6.汇入行想收款人解付汇款。
7.汇入行想汇出行发出付讫已借记通知(或请贷记通知)。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交给汇入行,授权起解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信汇和电汇的业务流程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电汇用电汇或电报通知,信汇用信函的形式通知,故费用低廉,速度较慢。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其具体程序如下:
1.汇款人向汇出行提出票汇申请并交款付费。
2.汇出行带汇款人开出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3.汇款人将银行即期汇票寄交收款人。
4.汇出行将汇票通知书(或称票根)寄交汇入行。
5.收款人持汇票想汇入行取款。
6.汇入行将汇票与票根核对无误后,解付票款给收款人。
7.汇入行向汇出行寄发付迄已借记通知(或请贷记通知)。
3.2、托收支付流程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但这个“简便”只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其流程为:出口商(委托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货款或其他费用;受托的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要求进口商按照委托书的指示付款;代收行将收妥之货款拨交托收行;托收行再转付给出口商。
按其交单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程序和承兑交单程序。
(1)付款交单的程序为:
1、出口商(委托人)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在货物装船并取得货运单据后,主动开具汇票,连同发票等商业单据,填写托收申请书一并送交银行(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并在托收申请书中注明交单条件。
2、托收银行根据出口商所填写的申请书中规定的条件,通过其国外代理行或往来行(代收行)发出托收通知书,连同汇票及商业单据寄交代收行,要求其按照通知书的指示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3、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如为即期付款交单,应及时通知进口商(付款人)付款赎单,如为远期付款交单,则先通知进口商办好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时再通知付款赎单。
4、进口商根据代收行的通知备款赎单。
5、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即将货款拨付托收行。
6、托收行应将收到的货款拨交出口商。
(2)承兑交单的程序为:
1、出口商和进口商确认销售合约及交易条款(特别是交付方式);
2、出口商将货物运给进口商;
3、出口商向托收银行提交所需要的文件,包括汇票及运输单据,并要求承兑及付款;
4、托收银行将文件送交进口商所在国家的代收行;
5、代收行向进口商出示文件,要求承兑汇票;
6进口商承兑汇票,以取得提货文件;
7代收行保留汇票至到期日买方付款为止;
8托收行付款给出口行。
3.3、信用证支付流程
信用证操作程序复杂,要求严谨,虽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在业务流程上有差别,但大致过程相同,主要有:
(1) 买卖双方经过磋商,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2) 进口方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约定信用证内容,并支付押金或提供保证人;
(3)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正本寄给通知行,指示其
转递或通知出口方;
(4) 由通知行转递信用证或通知出口方信用证已到。通知行在开证行要求或授权下对信用证加以保兑;
(5) 出口方认真核对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果不符,可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待信用证无误后,出口商根据信用证备货、装运、开立汇票并缮制各类单据,船运公司将装船的提单交予出口商;
(6) 出口商将单据和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予通知行;
(7) 通知行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后接受单据并付款,若单证不付,可以拒付;
(8) 通知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向其索偿;
(9)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应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正确无误,即应偿付通知行代垫款项,同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备款赎单;
(10) 进口方付款赎单,如发现不符,可拒付款项并退单。进口人发现单证不符,也可拒绝赎单;
(11) 开证行将单据交予进口商;
(12) 进口商凭单据提货。
4、当事人及其责权的比较
4.1、汇付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汇款人要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4.2、托收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托人责任:受《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约束,填制一份托收委托书并随附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的单据,承担应负担的费用。
托收银行责任:缮制托收指示,核验单据。
代收行责任:保管好单据第,托收情况的通知义务。
付款人责任:审查票据或单据,决定接受与否的权利,按交单方式办理付款或承兑的义务。
4.3、信用证
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此外还有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申请开证的人,一般是买方。它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证,交开证押金并及时付款赎单。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有权收取开证手续费,正确及时开证,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无追索权,但也有例外:在凭索汇电报和偿付行仅凭汇票对外付款时,开证行有权追索。
受益人,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一般是卖方。它有按时交货、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索取货款的权利义务,又有对持票人保证汇票被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通过上面的比较,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汇付、托收及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都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