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规避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双方合同中非常重
要的条款。
这些条款决定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责任的承担方以及
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的补偿方式。
以下是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
及风险转移的一些常见规定:
1. EXW(离岸价):根据离岸价条款,卖方将货物放置在指定
地点,而买方需要自行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货
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之处。
2. FOB(船上交货价):根据船上交货价条款,卖方需要将货
物交付给指定船只,而买方需要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
货物的所有
权和风险在货物交接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3. CIF(成本、保险和运费):根据成本、保险和运费条款,
卖方需要承担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用,并将货物交付给指定船只。
在此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交接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4. DAP(指定地点):根据指定地点条款,卖方需要将货物交
付给指定地点,而买方需要负责货物的进一步运输和保险。
货物的
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交接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条款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卖方和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条款,以确保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得到合理分配。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以货物运输为视角
4、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卖方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了解货物运 输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如运输进度、目的港口政策等。通过与承运人保持密切沟 通,卖方可以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5、完善内部管理:卖方应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例如, 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等,以确保在FOB贸易 术语下有效降低各类风险。
2、买方权利和义务
买方的主要权利是获得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在指定目的地收到货物。
买方在FOB术语下的主要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并提供装船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并承担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运输风险。
实例分析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分析FOB术语下卖方的法律地位。某中国出口商与美 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FOB合同,约定出口商将一批服装出口到美国。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出口商按照约定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了买方指定的船只,但买方未按时 支付货款,且拒收货物。在此情况下,出口商需要对这批货物承担风险和责任, 包括支付装船费用、报关费用以及可能的滞期费用等。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 以货物运输为视角
目录
01 一、FOB贸易术语下 卖方风险分析
03
三、以货物运输为视 角的规避建议
02 二、FOB贸易术语下 卖方规避风险的建议
04 参考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FOB(Free On Board)贸易术语是一种常见的交货方式。在 此术语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运到指定港口,而买方负责支付运费。然而,这种 贸易方式下卖方面临着诸多风险,本次演示将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并从货物运输 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规避建议。
三、以货物运输为视角的规避建 议
1、了解运输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应明确运输条款,包括运输方式、 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此外,还需了解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在发生问 题时可以及时追究责任。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越来越繁荣,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进行着贸易上的往来。
而国际货物买卖越繁荣也意味着其中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而风险转移无疑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典型问题。
风险转移与买卖双方的利益切身相关,对于不同的交付方式,其风险转移的时间也不同。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阐述不同的风险转移情形,并对我国如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维护好自身的利益,规避国际货物风险转移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 CISG公约第一章风险转移概述1.1风险转移的原则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原则主要有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过失划分原则以及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主要是指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卖方时转移。
此种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的情况较少,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距离通常较远,需要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合同标的物运送到目的地。
过失划分原则主要指国际交易中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若出现遗失或损坏情况,除损失或损坏是完全由买方行为、不行为引起的意外,其余情况下导致的损失,买方仍然需要承担价款支付义务。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同意采用的任何商业习惯,并且此商业习惯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转移2.1 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时间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节点。
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和法律观念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也有所不同,主要有所有权主义、合同成立主义以及交付主义。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财产转移给买方时,货物的风险才转移到买方,即所有权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583 条和 1138 条确立了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给买方的观点,即合同成立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624 条更是作出了直接规定。
从表面上看风险是从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但实质上仍然是所有权主义的模式。
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贸易术语也不断地在更新和变化。
其中,FOB贸易术语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而与此同时,采用FOB贸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二、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1. 运输风险: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时,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装运港口进行转移。
这种情况下,卖方无法控制货物在海上或陆地交通中出现的意外和损失,这就意味着他必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一定的风险。
2. 质量风险:由于卖方通常只是在货物到达起运港口前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查,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其质量可能发生变化。
此外,在发货前卖方也无法控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被污染或损坏。
3. 支付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买方需要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如果发生海运事故,卖方的货物可能会受到损害,而买方的货款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买方需要针对这些风险采取相应的支付保障措施。
4. 购买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卖方通常只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约定的起运港口。
因此,买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购买风险,即如果货物在起运港口发生损失或被挪用,那么买方无法得到任何赔偿。
5. 责任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被损坏时,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可能会变得很复杂。
因此,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防范措施1. 选择可靠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公司。
由于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或损失,因此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运输公司,同时也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来规避风险。
2. 确保质量。
在采用FOB贸易时,卖方需要负责货物的质量。
为了防范质量风险,卖方应该保证货物在发货前进行仔细检查,并在合同中要求买方在到货前进行验收。
3. 费用协商。
在采用FOB贸易时,买卖双方需要明确支付各种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
风险转移的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及风险承担。
关键词:风险转移违约承担一、风险转移的概念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
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理: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风险转移的原则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
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
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
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
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
国际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规避
国际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规避作者:程维来源:《商业时代》2012年第06期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本文从风险转移和规避的角度,以FOB、CFR、CIF为例,对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进行了分析,同时,对贸易术语如何进行风险规避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风险规避理论回顾和问题提出不同的学者对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定义并不相同,但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又具有某些独特特征:第一,货物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运输途中,运输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且往往需要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辗转运输,所以风险常常发生。
第二,风险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也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违约所造成,而是指标的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损失都无故意或者过失。
第三,风险有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是不能确定风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风险发生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风险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
第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才具有法律意义,也才构成法律上的风险。
风险转移理论的关键是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界限。
国际上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划分,主要倾向于三种划分方法:第一种是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一经订立,风险也立即发生转移。
即使卖方没有交付,买方也没有付款,货物受损的责任也随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
世界上奉行合同成立主义的有罗马法和瑞士债务法。
第二种是所有者承担风险理论,是指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采取所有者承担风险原则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同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英国也采取了这一规则。
第三种是交货时间决定风险理论,以卖方支付标的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
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则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其含义的确定依赖于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
cfr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点
cfr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点
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
易术语之一,它规定了卖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CFR贸易术语
中的风险转移点是指货物的风险在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根据国
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CFR
术语规定卖方负责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口的费用和运费,但货物的风
险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买方。
从货物的装运过程来看,CFR的风险转移点是指货物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此后的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
这意味着一旦货
物装上船,不论货物是否受损或丢失,买方都要承担责任。
因此,
买方需要购买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此外,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CFR贸易术语的规定,货物的所
有权在装运港口转移给买方,卖方的责任也随之结束。
因此,在
CFR条款下,买卖双方需要清楚了解风险转移点的具体时刻,以便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和保险安排。
总之,CFR贸易术语中的风险转移点是指货物装上船后,风险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具体时刻。
在实际贸易中,双方需要充分了解这一点,以避免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纠纷或损失。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另一个案例是,如果甲乙两公司约定使用FOB价格术语进行交易,并在合同中 明确指定了交货地点。在货物交付前,由于卖方甲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损坏。 此时,根据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惯例,卖方甲公司需要承担货物的损失,因为风 险在交货完成前就已经转移给买方乙公司。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从以上案例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经验和教训:首先,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时,双方应当对风险转移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在未来发生争议时有所依据。 其次,买卖双方应当了解并遵守国际贸易术语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最后, 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履行合同义务,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五、风险转移的前景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便利化,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也将 会发生变化。未来可能出现以下趋势:
1、智能物流系统的应用将提高货物运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运输风险。
2、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使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过程更加透明和安全,减少风 险的发生。
3、国际贸易协调和合作将进一步加强,促进各国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达成更多 共识。
参考内容
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关键性的议题。本次演 示将深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旨在为建立更加公正、合理、 高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文献综述
当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主要由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进行规定。 不同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而当前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制度 的统一规定也尚不完善。因此,各国在风险转移制度的实践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结论
本次演示从制度角度探讨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认为现行的风险 转移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了相应的 解决方案,包括取消歧视性规定、完善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制度的统一规定以 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等。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FOB(Free on Board)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运输风险:在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需将货物装运到指定港口,但运输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如船只延误、货物损坏或丢失等,这些风险最终可能由卖方承担。
买方信誉风险:在FOB贸易中,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费,这使得卖方对买方的信誉依赖度增加。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运费或突然破产,卖方可能面临货物被扣押或无法收回货款的的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买方或卖方的利益受损。
如果卖方在合同签订时以较高价格成交,但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卖方将面临亏损的风险。
政策风险:国际贸易中,政策变化也可能对卖方造成风险。
例如,目标市场的进口政策变化可能导致货物无法顺利清关,从而造成卖方损失。
严格筛选交易伙伴:卖方应充分了解并评估潜在买方的信誉、实力及经营状况,确保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降低买方信誉风险。
合理利用贸易合同条款:卖方可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或托收等付款方式,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收回。
还可通过添加保险条款,降低运输风险。
市场动态,合理定价:卖方应密切市场动态,结合市场趋势进行合理定价,降低价格波动风险。
了解目标市场政策: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应对目标市场的相关政策进行充分了解,确保货物符合进口标准,降低政策风险。
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卖方可以选择为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确保在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得到经济补偿。
加强与买方的沟通:在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应与买方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买方的需求和意见,以便及时调整策略,降低潜在风险。
FOB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卖方在FOB贸易中面临运输风险、买方信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卖方应严格筛选交易伙伴、合理利用贸易合同条款、市场动态、了解目标市场政策、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并加强与买方的沟通。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卖方可以降低在FOB贸易术语下的风险,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风险转移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风险转移分析
风险转移分析是国际贸易当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主要被用以分析由买卖双方交易所承担风险的所有分歧,因此将有利有弊因素用科学化的分析方式加以确定。
首先,在国际贸易中,一方带来的风险包括两方面:一部分是由政治原因引起的风险,如关税、征收、限制出口的措施等都会使国际贸易变得复杂和无常;另一部分是由经济因素引起的风险,如国际汇率、宏观经济增长的缓慢等都会影响买卖双方的买卖行为,一旦遭受不利影响,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损失。
其次,在进行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分析风险转移时,应考虑双方之间信托机制的建立,以便减少由受限资源和可预测风险带来的损失,确保买卖合同的稳定及买卖双方的权益。
可以通过让买方把货物转移到一个受双方共同监控的地点,来规避因交货失败或国际支付失败从而带来的损失;另外,还可以通过设立履行保证金或者质押物来进一步减少风险,捍卫卖方在国际交易中的利益。
最后,风险转移分析是为进行国际贸易所必不可少的,在对因双方行为引发的风险进行精准分析时,买卖双方必须考量其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方承担的风险,并落实有效的贸易担保措施,以确保双方的正当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及规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及规避摘要:国际货物贸易在促进国际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贸易摩擦与纠纷层出不穷。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风险转移的划分直接涉及到买卖双方对于风险损失的承担。
文章旨在通过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贸易风险防范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国际货物贸易;风险转移;交付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为了交付和接收货物可能要跨越数个国家,使用陆运、海运、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对货物的损害或者遭遇一些自然灾害,货物损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成为买卖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因此,厘清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对交易双方意义重大。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概论风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
风险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性:(1)阶段性,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主要发生于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2)或然性,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是否发生,于何时何地发生,以怎样的情形发生,都是不确定的;(3)意外性,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的发生并不是由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是由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的客观原因导致的;(4)损害性,货物的毁损、灭失会给合同双方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风险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可抗力,一方面是自然原因,例如火灾、水灾、风暴等,另一方面主要是社会原因,例如战争,骚乱等;(2)意外事件,即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产生的事故,比如碰撞、搁浅等;(3)货物本身的特殊性质,如货物变质等。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时间的两种理论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实际上是指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最终承担。
在国际商品买卖交易中,货物的风险最早是由卖方承担着的,在某个特定的时间点商品的风险改由买方承担,这就是风险转移。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国际商品买卖交易中的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两种理论:1.风险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转移该理论认为,在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或者例外规定的情况下,风险于买卖合同标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时由卖方承受转移至买方承受。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与规避措施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与规避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准确地选择和使用贸易术语对于防范风险和促进交易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国际贸易术语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规避措施,以帮助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降低潜在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贸易术语代表着买卖双方在运输、保险、支付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一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使用过时的贸易术语,从而带来潜在的风险。
例如,FOB(Free on Board)术语要求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但有些情况下,卖方其实并不具备承担这些责任的能力,导致交易存在风险。
贸易术语是一种简化的语言,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权责。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惯例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往往会导致沟通不畅和误解的风险。
例如,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术语要求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承担进口清关的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能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存在偏差,误以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进口税费,从而带来风险。
为了避免使用过时的贸易术语,企业应始终使用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该通则对各种贸易术语进行了标准化定义,并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还可以通过专业培训、学习新知识等方式,提高员工对INCOTERMS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为了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误解,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前建立诚信沟通渠道,充分了解彼此的需求、惯例和操作方式。
同时,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操作要求,避免后期出现理解上的分歧。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还可以通过会议、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次沟通和确认,确保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国际贸易术语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INCOTERMS最新版本的解读、典型案例分析等。
通过培训,员工可以更加准确地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从而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防范风险。
为了确保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企业可以推行标准化合同,明确列出各种贸易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论DPU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
货物贸易在经济全球化日渐成熟的时代背景下,从一国之领土范围逐渐走向世界。
从国内贸易向国际贸易的转变在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亦伴随着风险与挑战。
国际货物贸易的跨国性和复杂性导致各种问题接踵而来。
为了解决国际贸易当中的纠纷,1936年国际商会(I CC )首次编纂标准贸易术语。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货物贸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为了应对这种趋势下复杂的贸易环境,国际贸易术语也在不断蜕变,时至今日已历经七次修改。
最近一次的修改是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 ncot er m s )2020.I ncot er m s ○R2020将D A T 更名为D PU ,并根据从小到大的卖方责任顺序,将D PU 术语调整至D A P 之后。
本文主要针对I ncot er m s ○R2020贸易术语的改动进行细致探讨。
一、I ncot er m s ○R2020中D PU 贸易术语的演变(一)D PU 贸易术语前身(D A T )D A T 与D A P 两个国际贸易术语的首次提出是在I ncot er m s ○R2010。
D A T (D el i ver ed A tTer m i nal )即运输终端卸货规则,是指D A T 约定了卖方需要承担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货的责任。
D A P (del i ver ed atpl ace )即特定地点交货规则,是指卖方只需要将交易标的物运输至约定交易地点的责任。
两者相较而言,D A T 约定的责任内容要比D A P 约定的责任内容更加严格,其不仅增加了卖方的卸货责任,还延长了卖方的风险负担时间。
(二)D PU 贸易术语的演变1.D PU 贸易术语的演变过程D A T 与D A P 都是I ncot er m s ○R2010中新加入的贸易术语,取代的是旧版中的D A F (边境交货)、D ES (目的港船上交货)、D EQ (目的港码头交货)、D D U (未完税交货)四个贸易术语。
FOB、CFR出口货物风险识别与规避
管理观察 商业2.0147FOB、CFR 出口货物风险识别与规避刘宝森(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天津市 300350)摘要:本文通过采用FOB、CFR 术语下货物在装船前出险却得不到保险人赔款的案例,分析有关可保利益与保险责任起讫范围等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案例中保险空缺的方案。
关键词:仓到仓条款;可保利益;贸易术语使用FOB、CFR 术语做国际贸易中,为了规避进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各种风险,补偿出险时所带来的损失,按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 2010》惯例应由进口商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费,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条件,向保险公司投保不同的货物运输险。
让我们先引入案例来探讨被保险的货物在装船前出险情况。
一、引入案例 天津大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D 公司)与澳大利亚的BOSS CO.,LTD (以下简称B 公司)签订了一个陶瓷餐具出口贸易合同,采用FOB (或CFR)术语,按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 2010》惯例执行。
进口商B 公司向澳大利亚保险公司投保了ICC(A)险。
进口商B 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一栏中显示:BOSS CO.,LTD。
出口商D 公司负责把货物从仓库运送至天津新港准备装船,不料货物在从仓库运至天津新港的路上出险,虽然货物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无论是出口商D 公司还是进口商B 公司找澳大利亚保险公司交涉索赔事宜时,都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二、由案例引发思考 在国际贸易中实践中,上述情况屡屡发生,我们不得不抱怨:进口商人明明已经买了保险,而且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范围是从发货者的仓库到收货者的仓库(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赔偿呢? 究其原因有两个,第一,出口商D 公司与澳大利亚的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的保险合同关系,真正与保险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的是进口商B 公司(在保险单上被保险人一栏中写明的是B 公司)。
第二,即使进口商B 公司是保单的被保险人,他有货物出险后的索赔权,但是按照FOB(或CFR)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划分应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故在货物装船前出险时,进口商B 公司没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国际贸易实务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摘要: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国外进口商使用FOB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我国出口商面临的潜在贸易风险越来越多。
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各种措施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FOB 风险规避关键词: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越来越多,FOB条件下出口商面临的潜在的风险更大,有时可能会遭遇货款两空的情况。
本文主要探讨FOB贸易术语下出口方会面临的风险以及如何采取正确的措施以规避这些潜在的风险。
一、在使用FOB贸易术语情况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国际商会在制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时,对买卖双方的风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划分,而这些划分,一方面减轻了卖方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却又无意中为卖方履约设下了风险陷阱,这些风险可以分为以下3类:(一) 买方不履行租船订舱义务的风险在国际商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在使用FOB术语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支付运费的1国际贸易实务[1]义务和责任由买方承担。
由于租船订舱的义务由买方承担,卖方只需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就算已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卖方必须面对买方故意违约的风险,一旦买方拒不派船接货,最终卖方就不能收回货款。
买方不派船接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存心诈骗,另一种是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约定成交的商品价格下降。
总之卖方面临资金无法顺利回收的风险。
(二)货物运输的风险1. 买方与运输公司串通欺诈的风险在使用FOB术语情况下,租船订舱的义务由买方来履行,在用非结算的情况下,买方很容易与船公司串通,卖方对船公司没有选择权,无法了解船方的底细,卖方只能履约交货,面临很大风险。
就算采用信用证结算,只要卖方做单过程中存在疏忽,单据里有不符点,买方也可以轻易的拒付货款,利用与船公司的关系提取货物,通过国外货代骗取实际承运人提单,导致卖方钱货两空。
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1研究背景大国外交,势必需要国际贸易发挥关键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融合度也更高。
国际贸易在蓬勃发展,业务总额也实现了逐年攀升。
但与此同时,其中出现的合同风险、政策风险以及汇率风险等危机,也对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和影响。
在日益复杂的行业环境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当中占据更多的份额,就要关注各种不同的风险要素,就要注重对风险的识别和化解。
但是从目前的状况上来分析,很多对外贸易企业的管理者对于风险的重视不够,缺乏必要的预警机制,这就直接阻滞了企业竞争实力的而增强。
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背景环境,文章在对国际贸易当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同风险危机进行研究和分析以后,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可实践性的对策和建议。
2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风险类别在国际贸易活动进行和开展的过程当中,由于利益冲突以及文化碰撞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导致风险危机的出现,这些风险危机,自然就成为阻滞国际贸易活动顺畅开展、高效发展的关键瓶颈。
一般来说,人们通常会将国际贸易当中存在的风险划分为以下三个主要的类别:第一,合同风险。
在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中,其价格条款是用贸易术语来表示的。
贸易术语作为贸易的惯例,其不仅规定了贸易双方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贸易双方义务。
因此,国内企业在贸易交流中必须掌握相关贸易术语。
一旦国内企业对贸易术语不熟悉或是操作不当,就容易被外商利用,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二,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一般是伴随国际贸易摩擦、反倾销案件及技术贸易壁垒而出现的。
为了加强国际合作,许多国家已经逐步降低本国关税,但是一些发达国际却以技术贸易壁垒对竞争者进行限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对企业的资质提出疑问,进而排挤竞争者。
第三,汇率风险。
就目前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实行了浮动汇率制。
这种浮动汇率制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而国际贸易合同从订约直至履行合约需要一定时间。
cip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点
cip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点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术语,指的是卖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负责承担全部费用和风险,直到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地。
CIP术语中的风险转移点是指卖方将所售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指定的运输公司时,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点。
在CIP术语中,风险转移点通常是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时,即货物离开卖方控制范围的时刻。
一旦风险转移到买方,买方就要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因此,买方通常需要购买相应的保险来保护货物免受运输风险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CIP术语中的风险转移点和所有权转移点是不同的。
风险转移点只涉及风险责任的转移,而所有权转移点则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CIP术语,所有权转移点通常是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时,但这并不影响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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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规避本文从风险转移和规避的角度,以FOB、CFR、CIF为例,对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进行了分析,同时,对贸易术语如何进行风险规避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风险规避理论回顾和问题提出不同的学者对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定义并不相同,但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又具有某些独特特征:第一,货物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运输途中,运输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且往往需要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辗转运输,所以风险常常发生。
第二,风险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也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违约所造成,而是指标的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损失都无故意或者过失。
第三,风险有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是不能确定风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风险发生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风险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
第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才具有法律意义,也才构成法律上的风险。
风险转移理论的关键是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界限。
国际上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划分,主要倾向于三种划分方法:第一种是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一经订立,风险也立即发生转移。
即使卖方没有交付,买方也没有付款,货物受损的责任也随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
世界上奉行合同成立主义的有罗马法和瑞士债务法。
第二种是所有者承担风险理论,是指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采取所有者承担风险原则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同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英国也采取了这一规则。
第三种是交货时间决定风险理论,以卖方支付标的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
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则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其含义的确定依赖于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
目前,在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主要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
其中,因2000通则所含术语最多且进行了多次与时俱进的修订,所以成为在术语解释上使用最广、影响最大和最重要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一)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FOB,也即是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在风险的转移上,一般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是,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FOB的解释出现了一些不同,尤其是在风险的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装载于船上为止的任何灭失或者损坏的责任。
CIF,也即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按照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者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通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CFR,也即是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
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在2000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在承担风险方面,与前面两种术语一样,同样是以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
(二)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则FOB、CFR、CIF这三个贸易术语虽然理论上都是以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但是,在具体的实务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现象:1.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风险和灭失的原因在卖方。
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了货物的风险和灭失,虽然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但是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发生在货物转移之前,也就是风险责任转移之前,所以,卖方应该承担这个过失所带来的一系列的责任。
在实务中,出现如下情况都可以归咎为卖方的责任,如:使用CIF和CFR术语时,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适合的运输工具;在使用CFR术语时,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没有按时办理保险,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了风险,那么,卖方应该承担由于其过失所产生的风险;在使用CIF和CFR术语时,卖方在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没有及时将单据移交给买方,导致买方没法按正常程序及时提货,货物滞留在目的港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
2.货物的潜在瑕疵于风险转移后才变得明显。
CISG第36条第1款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开始明显。
”卖方要保证自己交付的货物质量合格,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状况在越过船舷时不明显,在买方收货后才发现货物的潜在瑕疵,那么仍需要追究卖方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货物越过船舷,买方也不必承担风险责任。
3.卖方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仍须承担风险。
在买卖合同中或附加协议里,如果卖方承诺了额外的质量保证期,那么在交货之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依然需要按照承诺来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
比如在成套设备及其安装工程中,买卖双方约定了2年的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这2年中,货物出现了问题,那么卖方需要按照约定的承诺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风险责任。
FOB、CFR、CIF贸易术语与风险规避的关系(一)基于货物损失的风险规避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DES—DEQ—DDU,DDP。
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积极投保,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手段,如采用CIF术语的时候,卖方可以针对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损失风险,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较远的情况下。
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
针对装运港至目的港航程较远,途经国家政局不稳,沿途海盗多,气候变化大等情况,合理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
保险会增加卖方的成本,卖方在报价时,要把这块成本考虑进去。
(二)基于贸易政策变动的风险规避贸易政策的变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很大,虽然在公司模拟实验中并未涉及到贸易政策变动对对外贸易的影响和调整,但是,在考虑风险规避时,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应该加以考虑。
国际贸易肯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口企业因此必然受到国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如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等,这些政策及其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
如果出口企业不熟悉贸易保护政策的变化,提供不出相关的证书,其后果就是货物进关受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风险的重点在于熟悉及随时关注国内、国际相关贸易政策,能够有能力对政策的变动做出相应的调整。
出口企业应该清楚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中,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哪些风险。
如采用FOB、CFR、CIF这样的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提交单据,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出口许可证、配额政策、商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及其变动很熟悉,这样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基于价格变动的风险规避不难发现,贸易术语的确定,是价格核算的基础。
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对外报价也就不同。
以FOB价格作为基础的话,CFR价是FOB价加上运费;CIF 价是FOB价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从备货到最后交货收汇过程漫长,期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交价格,比如:生产要素的价格、生产资料的价格、流通费用等等因素,最终影响订单的利润。
如果出口企业不能正确估算运费,则应该选择FOB贸易术语,将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出口企业仅仅是不能正确核算保险费,则可以选择CFR 贸易术语来规避核算保险费的风险。
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时,可以采用相对简单的贸易术语,把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自己控制能够控制的成本。
(四)基于收汇的风险规避在国际贸易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业务的关键,如何规避收汇风险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
仅从规避收汇风险角度出发,出口企业应该尽可能采用诸如CIF、CFR这样能够有效控制货权的贸易术语,避免采用诸如FOB这样货权转移较早或者不能有效控制货权的贸易术语。
政策建议(一)综合考虑影响贸易术语选择的各个因素影响贸易术语选择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贸易政策、保险成本、运输成本等等因素,要合理选择贸易术语,来达到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的目的,就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权衡各方面的利弊,选择一个对自己更加有利的贸易术语。
在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时对各因素的轻重权衡应本着以下原则:第一,在保障货、款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贸易往来,不可盲目追求成交量;第二,在不违背国家宏观外贸政策的前提下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立足眼前利益,注重长远发展;第四,以动态的眼光审视现实的状况,作出分析、预见,对静态的决策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二)随时关注贸易术语的发展和变化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术语也在不断的演进和发展。
贸易术语2010已开始使用,与贸易术语2000相比,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从分类上来说,贸易术语2010将贸易术语分为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海运两种分类方式。
从贸易术语的种类上来说从13种变为11种,删除了贸易术语2000中D组除DDP(Delivered Duty Paid)之外的四个贸易术语。
同时,新增加了D组:DAT(Delivered At Terminal),DAP(Delivered At Place)两个术语,而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
由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外贸企业应该随时关注贸易术语的变化,并且尽快熟悉和掌握这其中的变化,这样的话,可以在贸易实务中,尽快适应这些变化,才能在具体的交易环境中不至于处于被动的地位。
参考文献: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吴志忠.美国商事法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5.张勇.国际货物贸易法[M].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6.刘岭.论FOB、CFR和CIF贸易术语下的货物风险转移[D].复旦大学,20097.冯智慧.透析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J].北方经贸,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