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豫高法〔2020〕307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豫高法〔2020〕30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对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予以规范,现予转发,并就有关问题强调通知如下:一、今后本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可以采用“纪要”“审判指南”“工作指引”等形式,不得使用“规定”“解释”“决定”“批复”或“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名称,不得采用“条、款、项、目”的体例。
本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编号印发。
二、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以及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案例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
三、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起草的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统一由研究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报送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关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审判业务文件的报告(格式见附件1);2.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院领导审核签字的文本;3.文件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起草文件的背景、必要性或意义、征求意见情况、主要争议问题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及适用关系问题说明(说明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附后。
以上材料一式3份,以A3纸双面印制在一起,首页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小红头印制,办公室秘书科编号并加盖院印。
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
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坚持一手抓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一手抓执行办案,努力做到“两手硬”、“两提升”。
今年1月—6月,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96762件,同比2020年、2019年分别上升21.46%、15.51%;执结标的金额533.31 亿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现选编全省法院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上半年执结的5起典型案例,供各地法院学习、借鉴。
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执行某高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案(一)基本案情兰尉(兰考-尉氏)高速公路是国家15条重点干线公路之一日南高速的重要一段,是国家西南至东北走向公路运输大动脉。
2009年前后,该公路特许经营企业(民营)--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高速公司)在兰尉高速开工建设时以公路收费权为质押,向工商银行某支行(下称工行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下称建行某分行)等6家银行贷款20多亿元修建兰尉高速公路,约定兰尉高速公司如果不能如期偿还贷款,上述银行对兰尉高速收费权及其项下形成的收费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7年下半年开始,某高速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并在北京市、安徽省、河北省等省市发生民事纠纷20余起,涉诉金额达70余亿元。
其财务账户及土地、房产、股权等多处资产先后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正常运营。
2019年下半年,开封中院审理了工行某支行诉某高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11月12日作出判决:某高速公司向该行偿还贷款7.4亿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工行某支行对兰尉高速公司名下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形成的收费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某高速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过程2019年12月,工商银行某支行向开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豫02执588号。
最高法公布4个指导性案例 中国式“判例” 头炮有点闷
最高法公布4个指导性案例中国式“判例” 头炮有点闷摘要: 民告官案,一个也没有;热点案件,还没出现;入选案例,适用范围有点小,甚至有些“多余”。
学界公众期待很高,法官亟需鲜活经验,最高法院“慎之又慎”。
已决的公正判例,将开始发挥效力。
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在出台相关规定一年以后,谨慎低调地公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
这意味着,法官在裁决案件时,除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有先例判决作为裁判依据。
人们是否会等来渴盼已久的“同案同判”?这些年法官在拆迁、名誉权等领域摸索出来的裁判规则,是否能够得到普遍确认?最高法此举给社会各界带来诸多期待。
该指导的还没指导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后,迟至一年,首批指导性案例才得以出炉。
最高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导处处长吴光侠介绍,遴选过程“慎之又慎”。
他们从各级法院报上来一百多个案例中,提出备选案例,然后征求业务部门和学者的意见,再报主管院长,最后经审委会讨论,同意后才公之于众。
“数量少了点,不解渴。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说。
他设想的理想状态是:规定出台后,每三个月出台一次,每次七八个案例,一年就有几十个。
“这样才能对普遍的同案不同判问题,起到立竿见影的解决效果。
”广东省珠海中院行政庭庭长唐文感到有点遗憾:4个指导性案例,两个民事案、两个刑事案,没有一个行政案。
民告官案件被认为是“最难啃的骨头”,法官们亟需先例判决的指导。
4个案例中,一号案例涉及房屋买卖中的“跳单”纠纷,二号涉及民事诉讼中二审和解协议效力问题,三号案例涉及新型受贿的认定,四号案例涉及婚恋纠纷中的杀人罪免死问题。
“总体来说,对社会热点回应度不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李轩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他发现,这几年几个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例都没有选上,比如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取款案、辽宁张剑杀死拆迁者被判正当防卫案等。
李轩曾和最高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合作研究案例指导制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大学习大调研活动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大学习大调研活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豫高法〔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大学习大调研活动情况的通报豫高法〔2021〕33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20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部署,持续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活动,着力培养专家型法官,建设学习型法院,取得了良好效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大学习大调研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一是领导带头调研导向明显。
省法院院长及其他院领导,郑州、开封、洛阳等18个中院院长亲自主持参与课题研究。
胡道才院长主编的《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作为重点图书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新乡中院院长袁荷刚主持完成最高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并被评为优秀;驻马店中院院长张社军主持完成最高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并通过验收;南阳中院院长秦德平担任主编,组织两级法院资深民商事法官和调研骨干编写《常见民商事纠纷裁判规范指引》丛书共11卷,为广大干警参与调研起到了良好导向作用;焦作中院院长王波主持参与的2篇调研成果分别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三等奖;周口中院院长马军杰主持参与的1篇调研成果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濮阳中院院长徐哲主持参与的1篇调研成果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三门峡中院院长梁维1篇调研成果被《人民法院报》刊发。
二是积极完成各类司法调研课题。
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课题研究,研究确定年度调研课题,并为省法院机关各部门、审委会委员承担的每个课题配套4000元调研经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豫高法〔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量刑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豫高法〔2024〕158号1.总则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细则。
2.量刑的指导原则2.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2.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我省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3.量刑的基本方法3.1 通用原则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3.2 量刑步骤3.2.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2.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2.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3.3 调节基准刑的方法3.3.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的通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豫高法〔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的通报豫高法〔2022〕2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发挥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的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和庭审水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活动要求,各中级法院和省法院各业务部门对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审结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及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播放的庭审先行初评推荐,省法院又组织部分审判业务专家、高校学者、优秀律师组成评审组,对全省法院初评推荐的裁判文书和庭审进行了认真的复评,共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参评裁判文书15篇、庭审10场。
根据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的获奖情况,现将我省法院2021年度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的评选结果予以通报。
希望受到通报表扬的人员珍惜成绩、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要以受到表扬的同志为榜样,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强化精品意识,及时总结优秀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和优秀庭审的规范化要求,全面提高裁判文书制作和庭审规范化水平,为新时代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2.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庭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7日附件1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2篇)1.(2019)豫民再800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卞亚峰2.(2020)豫09民初9号撰写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哲二、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13篇)3.(2019)豫刑终144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宋红霞 4.(2020)豫07刑终67号撰写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温晓雯5.(2018)豫民初40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王福蕾 6.(2019)豫民终1614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秦世飞 7.(2020)豫知民终397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赵筝 8.(2019)豫民终801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黄爱玲 9.(2020)豫民终1334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裁庭张俊宇 10.(2020)豫民申1338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荆向丽 11.(2020)豫03民初30号撰写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付爱丽12.(2019)豫04民初198号撰写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洁13.(2020)豫行终2228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王江华 14.(2019)豫行终66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李继红15.(2020)豫行终1663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秦娜娜附件2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庭审一、第四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2场)1.(2018)豫04破6号报送单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王辉、谢磊、何炜2.(2020)豫07民终5734号报送单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二、全省法院优秀庭审(8场)3.(2020)豫14刑初15号报送单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陈殿福、贾运法、朱丽娜4.(2020)豫知民终503号报送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合议庭成员:谷彩霞、赵筝、梁培栋5.(2020)豫民终792号报送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合议庭成员:郭保振、王春娥、范书伟6.(2021)豫民再124、134号报送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合议庭成员:刘冠华、韦贵云、李杰7.(2020)豫09民初9号报送单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徐哲、刘兵、XXX、郭利梅、卓政锋、孟令芳、李少敏 8.(2020)豫15民终5197号报送单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徐鸿、张杰、姚涛9.(2020)豫行终3056号报送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合议庭成员:李继红、王凤强、卢瑜10.(2020)豫0724行初20号报送单位:获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周艳利、陈希勇、王劲松。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参
考性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02
•【字号】豫高法〔2020〕276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
例的通知
豫高法〔2020〕276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清理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参阅案例的通知》要求,2020年11月2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第87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4个指导性文件及1个参考性案例予以废止。
废止的文件和案例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参照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的指导性文件及参考性案例目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附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豫高法〔2020〕285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工作的通知豫高法〔2020〕28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先后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省法院已经印发了相关落实意见。
此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0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意见(试行)》。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类案检索的条件、范围及适用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法院类案检索工作,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不愿检索”“不会检索”,检索主体不明、责任不明,检索时“各取所需”,强制检索制度落实不好,智能推送功能支持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类案检索工作机制完善类案检索机制是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抓手。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类案检索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从明晰类案检索情形、规范类案检索程序、区分繁简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完善类案检索工作机制。
各业务条线、业务部门、审判团队应当及时组织审判人员提高案例检索能力和类比法律推理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法信”平台、“元典智库”平台和“法研智库”平台等类案检索平台,深化案例研究学习,加强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相似度识别和比对,强化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规范应用,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审判质量提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7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7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豫高法〔2022〕234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7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豫高法〔2022〕234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76次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将《郭彦其诉杜家民健康权纠纷案》等7个案例(参考性案例43—49号),作为第七批参考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参考性案例43郭彦其诉杜家民健康权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健康权侵权责任无因管理裁判要点1.在关系人代为术前签字的场合,关系人和患者之间并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为了避免患者利益受到损失,关系人代患者表明对手术、治疗风险明知,应认定为是对患者事务的一种管理,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事实行为,将其理解为无因管理更为适当。
2.在关系人术前签字后,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健康权、生命权受损的案件中,只要关系人尽到了与自己处理同一事务时相当的注意义务,且不违反患者已经明示的意愿,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基本案情原告郭彦其与他人共同伐树时被歪倒的树木砸伤,被送往夏邑县第三人民医院抢救。
因发生事故时原告家中无人,同行人员给原告所在村的村主任被告杜家民打电话告知情况,杜家民赶到医院。
医生告知被告及其他同行人员原告伤情严重,需要立即实施手术,因其他同行人员为文盲,被告便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和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名字。
夏邑县第三人民医院随即对原告进行了手术,后因原告病重,转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治疗结束后,原告遗留偏瘫残疾。
经鉴定,夏邑县第三人民医院在郭彦其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经原告另行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夏邑县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6939.1元,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上述裁判已生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豫高法〔2019〕5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豫高法〔2019〕59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支持和帮助。
随着民间借贷的繁荣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也在高速增长,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索化,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进行资金拆借、为获取高额收益实施一系列规避法定利息的行为以及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民事违法行为,甚至出现虚增债务、伪造证据、转单平账、收取高额费用等“套路贷”新型诈骗犯罪,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成,审判实践中也出现证据审查力度不够、定利率把握不严、民事借贷事实与刑事犯罪不能正确区分等问题,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多,案件质效不高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统一裁判标准,妥善审理民间借货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民间借货案件中,出借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一般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款合同、借据、久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真审查,同时应加大对下列事实的审査力度:款项来源是否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交付款项数额与债权凭证约定数额是否一致,还应结合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总(第一批至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2011-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02•【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5期编者按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来,行政协议案件作为新类型行政案件,尤其是涉及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件,多发频发,引发理论和实务届高度关注。
2019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基础问题进行了规范,起到良好效果。
但实践中安置补偿协议类案件问题仍较多,比如行政协议是否适用确认违法+赔偿判决方式,协议签订后能够起诉征收行为,诉讼中(前)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情形下,法院如何审理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亟待规范统一此类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方式。
省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后形成部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供大家参考。
01.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认识不准确,不能正确表达诉求,如既要求撤销又要求确认无效、既要求解除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把补偿安置协议完全等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认为就行政协议的救济也和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一样,可以先提起确认违法诉讼,再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审理思路不能等同于传统行政行为的审理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如何理解把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作了具体明晰的列举。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针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该条的规定,选择具体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所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该条规定,如请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违法,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事人拒绝按照释明内容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可根据案情分别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河南高院发布一批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一批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7•【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发布一批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近年来,执行裁决案件中虚假诉讼呈易发多发态势,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对司法权威造成严重损害。
今年3月4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该意见,规范执行异议权的行使,打击和制裁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全面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司法环境,现筛选出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1.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案(一)基本案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建与被上诉人姬某东、高某卫、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查明:姬某东、高某卫庭审中提交了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于2012年4月2日签订的抵债协议和房屋清单,以及2015年10月25日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欲证实二人在查封前签订了涉案房屋的抵债协议,并在查封前占有使用该房屋。
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抵债协议及房屋清单中没有涉案房屋;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的证明系在查封后出具,不能证实2014年3月至5月口头约定涉案房屋抵债给姬某东;且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二审判决均在2014年9月1日查封之后作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之间的借款未清偿数额及实际抵债房屋不包含涉案房屋,说明涉案房屋的抵债行为不真实或者抵债行为发生在生效判决之后,不可能发生在查封之前。
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内容虚假。
(二)处理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罚款100000元。
(三)典型意义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意图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害王某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抵债协议、房屋清单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内容虚假,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孩子不随父母姓”背后的法律透视
“孩子不随父母姓”背后的法律透视小非【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4页(P12-15)【作者】小非【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各种标新立异的姓名,成为孩子落户办理中的一道新难题。
一些公安人员依据《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拒绝第三姓落户。
而有的父母则根据《民法通则》,认为公民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导致姓名权相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2015年9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第四批6起参考性案例,其中一例为:当地一夫妇给孩子起名字,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到公安局入户时受阻,于是将警方诉至法院,警方败诉。
业内人士称,此案或将改变该省今后的户籍入户规则。
夏晓刚是河南省荥阳市人。
夏晓刚的父亲姓耿,母亲姓夏,早年由于特殊原因,在户籍入户时,夏晓刚随了母亲的姓。
2009年6月,夏晓刚和赵曼雨结婚。
一年后,他们生下一个儿子。
为了给儿子取一个既好听又有意义的名字,夫妇俩可没少动脑筋。
夏晓刚的父亲耿老先生认为,为了家族香火的传承,小孙子应随老耿家的姓。
夏晓刚和妻子同意了耿老先生的看法,并给孩子起名“耿耿”。
然而,就在一家人欢天喜地去给孩子上户口时,难题出现了,派出所不给上户口。
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称,新生儿入户必须随父姓或母姓,现在孩子既不姓夏,也不姓赵,不符合入户条件。
在派出所,夏晓刚夫妇费尽口舌,无奈工作人员答复,不可能更改其他姓氏进行户籍登记。
夏晓刚夫妇不愿退步。
就这样,直到耿耿两岁时,夏晓刚仍没有给孩子入上户籍。
没有户口,就无法上幼儿园和上学。
夏晓刚夫妇认为,派出所不给儿子上户口,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最终以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荥阳市公安局起诉到荥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针对夏晓刚夫妇的诉讼请求,警方辩称,派出所认真审核了孩子父母提交的入户申请手续,认为孩子的姓氏须与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不能更改其他姓氏进行户籍登记。
最高法发布10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发布10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12月10日)目录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3.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5.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6.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7.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8.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搬迁行政协议案9.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10.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的定义及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
(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中共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委为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出台中共大英县委第23期《关于研究永佳纸业处置方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决定对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进行关停征收。
根据《会议纪要》,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英县政府)安排大英县回马镇政府(以下简称回马镇政府)于2013年9月6日与永佳公司签订了《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书》),永佳公司关停退出造纸行业,回马镇政府受让永佳公司资产并支付对价。
协议签订后,永佳公司依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回马镇政府接受了永佳公司的厂房等资产后,于2014年4月4日前由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共计支付了永佳公司补偿金322.4万元,之后经多次催收未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省法院2020年度调研案例成果突出人员记功的决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省法院2020年度调研案例成果突出人员记功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豫高法〔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省法院2020年度调研案例成果突出人员记功的决定豫高法〔2021〕3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20年,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部署,持续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活动和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
为激励先进典范、树立良好导向,进一步营造浓厚氛围,推动大学习大调研活动和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持续深入开展,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及省法院《研究全省法院学术研讨活动考核奖励会议纪要》《调研和学术研究奖励激励办法(试行)》《全省法院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对以下同志予以记功奖励。
一、个人二等功(3人)信阳平桥区法院彭洁:承办的“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并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彭洁记个人二等功;周口中院李士得、贾清、李新磊:《类案判断的“三阶法”:规程标准方法》,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对李士得记个人二等功;省法院张琦:《权利与义务之间: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的必要限制》,获全国检察系统认罪认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一等奖,对张琦记个人二等功。
二、个人三等功(36人)省法院王韶华、樊桓锐、张丽敏,平顶山中院桓旭:承担最高法院2019年司法改革课题《司法责任制与党建责任制融合发展机制研究》,通过验收结项,对樊桓锐、张丽敏、桓旭记个人三等功;新乡中院袁荷刚、都学敏、秦亭宜、原海洋:承担最高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研究》,通过验收结项,对都学敏、秦亭宜、原海洋记个人三等功;驻马店中院张社军、王东风、李东霖、张桂华:承担最高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融合应用问题研究》,通过验收结项,对王东风、李东霖、张桂华记个人三等功;驻马店中院薛运魁:承办及编写的“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入选《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并载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对薛运魁记个人三等功;信阳中院昌辉:编写的“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并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昌辉记个人三等功;鹤壁中院常保军:承办的鹤辉高速“烂尾工程”以31余亿元拍卖成功案,获周强院长、尹弘省长批示肯定,对常保军记个人三等功;省法院曾亚旻、马杰、朱佩霞:审理的(2019)豫刑终118号案件获第三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对马杰记个人三等功;省法院蔡智玉:撰写的(2019)豫刑终231号刑事判决获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对蔡智玉记个人三等功;省法院杨巍:撰写的(2019)豫民终778号民事判决获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最高法院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裁判文书类二等奖,对杨巍记个人三等功;郑州中院刘文斌,郑州中原区法院赵洪印、任留柱:《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下民事执行工作应对机制研究——以“业务连续性管理(BCM)”为视域》,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任留柱记个人三等功;平顶山中院王辉、张松鹤:《“五层四道”分流法: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的检视与重塑——以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为视角》,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张松鹤记个人三等功;平顶山中院王辉、李征:《从无序到有序:司法治理视角下行政减轻处罚裁判的规则之路——基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之展开》,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李征记个人三等功;新乡中院袁荷刚、张彩霞、史阳阳:《集体土地征收“预征补协议”司法审查的实施路径》,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张彩霞、史阳阳记个人三等功;焦作中院王波、李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罚的认定与规则重构》,获全国法院三十二届全国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李静记个人三等功;濮阳中院王令宝、王婷婷、杨雷振:《移动微法院远程视频作证常态化建设困境与解局》,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王婷婷、杨雷振记个人三等功;柘城县法院张汉元、孙卫华:《区域诉源治理中法院新媒体“中央厨房”模式的构建》,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张汉元、孙卫华记个人三等功;周口中院李士得、贾清、李新磊:《类案判断的“三阶法”:规程标准方法》,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对贾清、李新磊记个人三等功;省法院王韶华、李继红、马献钊、卢瑜、王盛楠、王群、梅永强:《河南省行政机关败诉行政案件实证分析》,获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报告类)一等奖,并报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卢瑜、王盛楠、王群、梅永强记个人三等功;省法院李继红、王宁:《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研究——以H省自然资源和住建领域行政案件为视角》获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行政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0年论文评选一等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期待依法应予保护》获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一等奖,对李继红、王宁记个人三等功;省法院王文科:撰写的(2017)豫委赔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获第四届全国法院国家赔偿优秀文书一等奖,对王文科记个人三等功;濮阳中院崔欣欣、焦奎阳、付梦艳、张成文:《黄河中下游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研究》,获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调研类一等奖,对付梦艳、张成文记个人三等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豫高法〔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情况的通报豫高法〔2021〕3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2020年初省法院党组决定实施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落实省法院工作部署,积极组织案例编写、推荐和报送工作,广大干警参与案例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增强,案例筛选发现、指导培育、编写培训、评选发布、激励奖励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案例成果数量、质量有明显提高,案例工作整体取得显著进步。
现将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实施情况通报如下:一、案例报送情况2020年,全省法院共报送各类案例2161篇(民事1420篇,刑事394篇,行政224篇,执行112篇,其他11篇)。
其中,省法院民四庭、审监庭、行政庭(15篇以上)、平顶山、郑州、周口、驻马店、濮阳、开封、商丘、洛阳、信阳中院(120篇以上)报送案例数量较多。
郑州、许昌、商丘、焦作、安阳、信阳中院报送的案例格式较规范、质量较好。
全省法院案例报送情况见附件1。
二、案例工作成果2020年,全省法院在全国案例评选活动中获奖或在国家级载体发表178篇,相较于2018年的68篇、2019年的93篇,案例成果数量有了大幅度提高。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审理的“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并被评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驻马店中院审理的“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入选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该2个案例均载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鹤壁中院执行的鹤辉高速“烂尾工程”以31余亿元拍卖成功案、濮阳中院审理的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获周强院长批示肯定;(2019)豫刑终231号刑事判决、(2019)豫民终778号民事判决、(2019)豫刑终118号刑事案件分别在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中获奖;(2017)豫委培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015)豫法委培第1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分别获第四届全国法院国家赔偿优秀文书评选一等奖、二等奖;省法院行政庭撰写的案例分析《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期待依法应予保护》获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一等奖;濮阳中院撰写的案例分析《生态环境损害纠纷中因果关系的推定及“绿色”专利责任折抵案》获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二等奖;省法院研究室、行政庭撰写的“河南恒中建材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案”等15篇案例在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获三等奖、优秀奖;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郭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等4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河南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西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协议案等2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耕地保护典型案例;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杨元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15篇案例入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发布的年度3·15案例;安某受贿案等100余篇案例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载体发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这些参考案例就像是法院判决里的“样板”呢。
比如说,有那种很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例。
就像甲和乙签了个房屋租赁合同,结果甲没按照合同上说的好好维护房子,乙就不干了,把甲告上法庭。
这案子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就根据各种法律条文和证据,做出了判决。
这个判决就可能成为以后类似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参考案例啦。
还有那种知识产权的案子。
像有个小公司设计了一个很有创意的商标,结果被一个大公司偷偷用了类似的。
小公司就起诉大公司侵权。
法院审理这案子的时候,要考虑这个商标的独特性啊,是不是真的构成侵权这些因素。
这个案子判决完了,以后要是有类似的知识产权商标纠纷,就可以参照这个案子的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啦。
总之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参考案例就是告诉大家,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的时候,法院大概会怎么去判断是非对错,就像给大家在复杂的法律迷宫里画了一些指示牌一样呢。
张松涛、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松涛、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豫04行终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红久李占永李新保【审理法官】张红久李占永李新保【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松涛;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卢便【当事人】张松涛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卢便【当事人-个人】张松涛卢便【当事人-公司】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王东广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东广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东广【代理律所】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松涛【被告】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卢便【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张松涛与舞钢市住建局为卢便颁发的建字第4104812019000021011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许可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张松涛与舞钢市住建局为卢便颁发的建字第4104812019000021011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本案,张松涛的起诉理由是舞钢市住建局为卢便颁发的建字第4104812019000021011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犯了其相邻权,依据是卢便以被诉的规划许可证准许的内容建成的二层房屋向南侵占了公共道路控制红线、向西侵占了公用出行通道。
经一审法院实地勘测,测得张松涛与卢便两家房宅间的公用出行通道现为1.67米,而舞钢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8月13日为张松涛颁发的舞集用(2008)字第200814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记载的该通道为“1.75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津高法〔2019〕2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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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津高法〔2019〕23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李松故意杀人再审改判无罪案》等7个案例(参考性案例12~18号),作为第四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组织法官认真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参考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和参考意义,严格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适用。
对于案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参考性案例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向市高院研究室提出。
2018年度,市高院共发布参考性案例10篇。
其中,市高院编写报送7篇,滨海新区法院编写报送2篇,河东法院编写报送1篇。
请各院继续加大对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的推荐报送力度,今年要重点关注涉及网络犯罪、网络侵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解决执行难、行政协议、金融保险、正当防卫等领域以及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案件,做好典型案例的培育和编写工作,及时报送市高院研究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
附件:关于发布第四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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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2015年9月1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河南法院案例工作开展情况,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少禹详细通报了河南法院2014年度案例分析报告暨第四批参考性案例有关情况。
一、郭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机动车、公司注册、护照、旅馆入住、人口、银行等信息后,又加价出售获利2万元的案件。
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100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外的信息,诸如公民机动车信息、旅馆入住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
二是明确了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参照标准。
本案从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手段、数量、获取的非法利益等方面综合评价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将获取非法利益较大(2万元为起点,含2万元)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一个主要因素,便于审判实践中操作,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参照标准。
二、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该案例是一起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
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明确了盗窃信用卡信息又复制伪卡,使用伪卡盗取现金的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该案例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中“第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
卢某某驾驶挂靠于原告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人卢某某、乘车人卢某甲二人从车中摔下当场死亡。
物流公司赔偿卢某甲家属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本案受害人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物流公司要求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没有法律依据,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考虑,不应对“第三者”的范围作扩展性解释,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
四、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企业之间临时性资金拆借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被告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向原告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三分五厘。
原告投资公司依约支付被告借款200万元,被告陶瓷公司先行支付利息7万元。
后被告陶瓷公
司偿还原告利息30万元,下余本息尚未偿还。
法院认定两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但应减除预先扣除的利息7万元,判令被告按实际借款数额193万元偿还原告。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长期以来,企业之间的借贷成为企业之间融资的禁区,审判实践中也常常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作无效处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之间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影响了实体经济的长期发展。
该案例的裁判要旨与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也为类似案件的裁判说理提供了示范。
五、耿某某诉甲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该案是新生儿入户时,户籍管理机关以新生儿姓氏未与父或母一方保持一致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籍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该条款是为了保护父母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对自己子女命名的平等权,而并非强制规定子女必须与父母一方的姓氏保持一致。
由于户籍管理机关误读了法律规定,导致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故法院判决其限期履行。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该案例从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入手,分析法条中对“姓名权”保护的真正含义,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六、李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该案是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通知受伤害职工的近亲属参与,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认定机关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确认程序,但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在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程序中,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明确了正当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理。
该案例的发布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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