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
承权 。出 国 (境 )定 居人 员的 企业 年金 个人账 户 资金 ,可 以根据 本人 要求 一次性 支付 本 人 。
职工 或 者退休 人 员死 亡后 ,其企 业 年金个 人 账户余 额 可以继 承 。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 业年 金是 指企 业及 其职 工在 依法 参加 基本 养老 保 险的基 础上 ,依 据 国家政 策和 本 企 业 经济 状 况 ,经 过必 要 的 民主 决策 程 序建 立 的享受 国家 税优 支持 的养 老保 障计划 。 企 业 年金 是 对 国家 基 本养 老保 险 的重 要 补 充 ,是我 国正 在 完 善的 城镇 职 工养 老 保 险体 系 (由基 本 养老 保 险 、企业 年金 和 个人 储 蓄性 养 老 保 险 三个部 分组 成 )的“第 二支柱 ”。在 实行现 代 社 会保 险 制度 的 国 家 中 ,企 业 年 金 已经 成为 一 种 较为 普 遍 实行 的 企业 补 充养 老金 计 划 ,又 称 为 “企 业 退 休金 计 划 ”或 “职 业 养 老 金 计 划 ”,并 且成为 所在 国养 老保 险制度 的 重要组 成部 分 。
建 立的 补 充养老 保 险制度 。参加 企业 职工 基本 养老 保险 的其 他用 人单 位及 其职工 建 立补
充 》规定 ,企 业年 金所 需费 用 由企业 和职 工个 人共 同缴 纳 ,基 金实 行完 全积 累 ,为
每 个参 加 企业 年 金的 职工 建 立个 人 账 户 。企 业缴 费 每年 不 超 过本 企业 职 工工 资 总额 的
N
个人 账 户 的最高 额不 得超 过平 均额 的 5倍 。
:I=
瞳
《办法》规定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可以与职工一
《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 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
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 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 ,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 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
6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年金方案备案管辖(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 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10
《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归属规则(增加条款)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
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
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
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 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 约定随着职工在本 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 ,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8 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22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为加强企业年金监管,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应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的要求,规范统一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要求、承办部门、联系方式必须主动公开,确保实现“只跑一次”。
二、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企业年金办法》条款规定和企业年金方案范本(附件1),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工作。
不符合《企业年金办法》和范本规定的,不得备案复函,年金方案不具备效力。
三、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履行职责,公开经办部门和经办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样式和时限,为用人单位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四、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成立、变更、终止和解散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年金备案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附件2),备案通过后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可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业务,并接受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适当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与集团公司现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是逐步替代关系,以促进职工退休后待遇的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企业年金采取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职工在个人自愿缴费的前提下,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二)体现效率与公平。
根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整体效益,集团公司统一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效益不好时少缴,整体亏损时不缴。
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普惠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职工工作责任、贡献、退休后待遇水平等因素,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规范管理、安全运营。
集团公司统一规范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和基金,建立内部监控和防范风险制度,保障基金安全、增值。
(四)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在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初期设置过渡期,确保实施企业年金前后新老制度和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衔接。
第二章参加条件第五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完成集团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任务,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内部民主制度和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0171218-人社部-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页脚内容1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页脚内容2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2018年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18年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释义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4)第三条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5)第二章参加人员 (5)第五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 (5)第六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5)第七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6)第八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6)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7)第十条单位缴费及分配 (7)第十二条个人缴费 (9)第十四条企业年金缴费的暂停、恢复和补缴 (9)第四章账户管理 (10)第十六条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 (10)第十七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10)第五章权益归属 (11)第二十条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规则 (11)第二十一条补偿缴费归属规则 (12)第六章基金管理 (12)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3)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14)第二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14)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4)第三十二条调整本细则的程序 (14)第三十四条终止本细则的程序 (15)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6)第十章附则 (16)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7)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8)释义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现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8)
七、其他规定
企业依法解散、撤销、破产,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 办法无法继续实施时,本办法终止。 终止程序及基金资产处置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谢谢大家!
职工在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 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 次性领取。
五、账户管理
职工出国(境)定居的,经本人书 面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 有权益确定的金额可一次性领取。
五、待遇支付
不符合上述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领取。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个 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托 管人代扣代缴。
入额及其收益归职工个人所有, 其他月度的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
在本人离职时,根据职工在集团公司各 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以下简称权益年 限),按以下办法确定所有权益:
四、账户管理
权益年限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
所有权益 0% 50% 60% 70% 80% 90%
账户管理人的账户管理费用由各企 业缴纳。
四、账户管理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额、企
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 益;
四、账户管理
企业缴费依据职工的岗位基数和年 限基数分配,并按以下办法计入本 人的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计入额=岗位系数×岗位基 数+年限系数×年限基数
50
33
29
0
0
0
0
0
0
0
操作和服务岗位
高级技 师
技师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2018年矿业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HH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HH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目录释义 (4)第一章总则 (4)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5)第三条公司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6)第四条实施范围 (6)第二章参加人员 (6)第五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6)第六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7)第七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7)第八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7)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8)(一)职工的权利 (8)(二)职工的义务 (8)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9)第十一条个人缴费 (9)第十二条公司缴费及分配 (9)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10)第四章账户管理 (10)第五章权益归属 (11)第六章基金管理 (12)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3)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14)第三十四条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14)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5)第十章附则 (15)附件1: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16)附件2: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7)附件3: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8)释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公司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公司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湘人社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国家和省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可按36号令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文企业泛指根据规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
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一)订立方式。
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全体职工讨论的方式包括全体职工大会或工会会议等形式,会议讨论可采用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会签、邮件征询等正式途径。
(二)备案规定。
企业年金方案应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本制定。
其中,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余企业报送其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办法明年2月1日施行
企业年金办法明年2月1日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信息技术与信息化》
【年(卷),期】2017(0)12
【摘要】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总页数】1页(P12-12)
【关键词】企业职工;基金;个人账户;财政部;费用;缴费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2.92
【相关文献】
1.《企业年金办法》2月施行职工养老多一层保障 [J], ;
2.企业年金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办法 [J], 白尚永
3.《企业年金办法》施行的意义 [J], 林鸿钧
4.企业年金增厚退休待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5月1日起施行 [J],
5.《企业年金办法》施行退休后或可多领一份收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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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渝文备〔2018〕91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长期发展;有利于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一)2018年2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并重新报送原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资金分配比例和办法”及“权益归属”为新增内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中如未包含这两部分内容的,应在变更时予以补充完善。
(三)《办法》第十五条所称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可以是上年度工资总额,也可以是当年度工资总额,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并在年金方案中予以明确。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参加人员 (2)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4)第四章账户管理 (7)第五章权益归属 (9)第六章基金管理 (10)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1)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12)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3)第十章附则 (13)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15)附件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附件③: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释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单位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1。
企业年金办法(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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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
中华人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蔚民
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
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
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
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