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运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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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金运营的管理,明确资金的日常管理范围,有效控制资金风险,保证经营活动高效顺利的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子公司、各部门涉及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现金由财务部负责管理,现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特殊需要超出限额的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特别措施确保现款安全;使用的保险柜应定期进行密码更改,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存。

第四条必须加强对现金收入的管理,不得以收入的现金直接用于开支,禁止挪用现金、坐支现金。

第五条相关部门发生现金收付业务后,由财务部负责收付现金,保险柜中不保存大额现金,若保险柜中的现金超过规定的库存现金的限额,财务部出纳应将超额的现金送存银行。

第六条因业务需要长期借用备用金的,应严格控制范围和限额,原则上旧账不报新帐不借,所有个人因公借款均需统一使用专用借据。

第七条合理控制现金支付的范围。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

1、员工的工资及津贴;

2、个人的劳动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及其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邮电通讯费;

5、支付不足转账起点的零星款项;

6、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支付现金的支出。

第八条现金支付的限额及审批权限:支付业务款项给集团外的单位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需采用转账方式,不得用现金支付。特殊情况超出规定限额的,必须经财务主管人批准。

第九条出纳人员应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工作日结束之前,出纳人员必须清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结存额核对相符,同时编制现金盘点表。月底结账时,必须做到现金日记账和总账余额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人应不定期地会同出纳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存档。

第十一条现金出现盘亏、盘盈的情况,在报有审批权限的管理层审批后,总账会计根据批示意见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现金管理内部控制:

1、不准白条抵现;

2、不准私人借支公款;

3、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4、不准造假用途套用现金。

5、不准用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或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三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本公司在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前,应填制开户申请

书,申请书应载明拟开户行、账户、开户原因、财务部意见和主管领导意见,并经本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批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严禁出租、出借公司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凡本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严禁以私人名义开设。

第十六条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开设项目资金专户。关于项目建设的资金要拨付到这个专户,工程款、监理费等基建费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通过这个专户进行支付,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户储存、专项核算。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分类管理。财务部负责人每年定期检查银行存款账户的分类管理状况。

第十八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按规定审批擅自开立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银行存款业务及余额调整管理

第十九条送存银行的款项,应填制“缴款单”,连同现金或转账凭证等送存银行,并根据“缴款单”或“银行收款通知”登记入账。

第二十条到银行提取款项或转出款项时,应开出“现金支票”或其他结算凭证,并及时根据支票存根和结算凭证付款联登记入账。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为方便外出采购等工作,必须先填写申请单,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后,报本公司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应在支票上写明日期、用途,并注明最高限额。

第二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定期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在接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交由总账会计逐笔核对借贷发生额和余额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记账错误,要立即更正。

第二十三条对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造成余额不符的原因,总账会计根据财务部负责人及有审批权限的管理层的批示意见,对会计分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对收付款项的结算,要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制度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种或几种结算方法,对采用的结算方法要有详细的操作程序,以保证本公司存款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各种有价证券、支票、印鉴管理: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专人保管,由其他会计人员核对并做好备查簿。支票由出纳员每日登记支票收支备查簿,对支票存根联或作废支票均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撕毁;印鉴保管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分别负责,坚持“印鉴分开、账款分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每周应及时编制“现金收支周报表”与“银行存款收支周报表”,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会计师、总经理或董事长。

第五章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往来结算管理主要是指对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专项应收款和专项应付款、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关于往来款项的管理,公司应以财务部为主管部

门,各部门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往来款项形成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九条预付账款、应付账款以及专项应付款

预付账款是指按照购货合同或协议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应付账款是购买材料或接受劳务应付而未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专项应付款核算本公司收到集团拨入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根据收到的款源和单位设立明细账户。

财务部应凭采购部门对外签订的有效经济合同或协议办理预付、应付款项,有效经济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2、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3、合同主体合法,内容真实;

4、所签合同或协议必须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酬金、履行期限、履约地点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十条财务部支付款项时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履行合同的进行调查分析,并向有关领导提出情况报告。

财务部应根据资金状况,合理安排资金,按计划安排预付、应付款项。

本公司要及时与集团财务部门核对拨入的工程款,发现错误及时调整,保证合并会计报表抵消的正确性。

第三十一条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专项应收款

应收账款是指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按合同约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专项应收款—工程拨款”专门核算集团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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