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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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国家建设总体布局,使之成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组成部分,这是我国对发展方式的一次划时代的转变,从政策层面上奠定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这仅仅是政策方针,要实现它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比如加强环境治理力度、提高巿场准入门槛、加重环境污染的责任等等。但在本人看来这些零零种种的具体工作,要想取得实效都必须建立在一整套稳定、公正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体系之上,也就是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这里,笔者将从法治化角度来谈谈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一、生态文明建设应以法治为保障

生态文明,是人类面对工业文明所带来的严重的环境问题诸如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不断进行反思所提出来的。它以尊重和维护自然本身的发展规律为前提,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和谐共进为宗旨,主张人类在发展自身的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可循环的发展模式。生态文明

建设提倡在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要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平等的关系,反对人类破坏自然、征服自然、主宰自然的理念和行动,倡导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的理念和行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之所在。

在生态文明建设背后起主导作用的是制度因素,不能低估社会制度安排对生态文明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这是由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特征决定的:首先,只有通过特定制度安排的方式才能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受自然界提供的生态服务。

其次,生态文明建设旳公平性特征决定了其需要特定制度安排。自然资源总是稀缺的,在某一个特定的时空范围内,资源和消费者也总是一个定数,当按照经济尤其市场经济的法则去追求效率时,大家在起点上可能是平等的,但在终点却是不平等的,这样,大部分的资源就可能集聚在少数人的手中。或者由于人们的利益格局和体制安排的原因,也会造成不公正的社会后果。因此,必须从国家发展战略层面切入解决环境问题,将环境保护上升到国家意志的战略高度,融入

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问题,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性特征决定了只有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才能维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消耗同生态循环之间的平衡。在生产、生活中,自然界的物质循环被不可避免的打破,为维护这一平衡人类社会会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还没有一种方式能量化出这个代价到底是多少,也就无法将这个代价纳入社会生产生活的价值之中去,那么谁来承担这一代价就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核心问题。唯一的解决之道是只能由国家层面的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是我们己知的最稳定、最公平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呢。无疑,就是法治。所谓法治是众人同意的法律之治,其实质是法律至上,它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所有对人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治的核心就是要求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安排方式的选择中,法治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也是最重要的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就是使生态文明建设民主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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