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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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著作权的侵权现象也很普遍,许多著名的案例都涉及到了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1.《哈利·波特》侵权案《哈利·波特》是一部广受欢迎的魔法小说,全球销量超过5亿册,被译成80多种语言。

2000年,美国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哈利·波特与羊皮卷》的书,声称是《哈利·波特》的续集。

然而,这本书并不是由J·K·罗琳所写,而是一名作家自己编写的。

罗琳起诉该出版社,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该出版社必须停止出版并赔偿罗琳的损失。

2.《变形金刚》侵权案《变形金刚》是一部著名的科幻动画片,拥有广泛的粉丝群体。

2007年,一家名为“致命变形金刚”的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一款名为“变形战士”的玩具,这些玩具与《变形金刚》中的人物非常相似。

美国孩之宝公司(Hasbro)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法院认定,这些玩具的外观和特点与《变形金刚》中的人物非常相似,侵犯了孩之宝公司的著作权。

3.《阿凡达》侵权案《阿凡达》是一部著名的科幻电影,由詹姆斯·卡梅隆执导。

2011年,中国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山寨版阿凡达”的电影,与《阿凡达》几乎一模一样,包括故事情节、场景设计和人物形象等。

20世纪福斯影业公司(20th Century Fox)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法院认定,该公司制作的电影与《阿凡达》有很多相似之处,侵犯了20世纪福斯影业公司的著作权。

4.《狮子王》侵权案《狮子王》是一部著名的动画电影,由迪士尼公司出品。

2003年,一家名为“金狮王动画公司”的中国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狮子王2”的动画电影,与《狮子王》非常相似。

迪士尼公司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知识产权范文4篇

知识产权范文4篇

知识产权范文4篇知识产权范文1:软件著作权保护软件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

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软件的原创作品享有的法律权益,保护软件著作权可以保障软件开发者的创新动力和合法利益。

下面就介绍几个与软件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

案例一:案涉及A公司的软件著作权侵权。

B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并销售了A公司开发的一款知名软件。

A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B 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数百万元人民币,同时责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二:C公司开发了一款创新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获得了软件著作权,并投入市场销售。

不久后,D公司发布了一款与C公司的软件几乎一模一样的游戏,并以较低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C公司的销售量大幅下滑。

C公司向法院起诉D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D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由于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力,E公司的一款创新软件被F公司复制并销售。

E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同时要求F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F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E公司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保护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软件著作权,才能有效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范文2:商标权保护商标是企业对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辨识度和区分度,对企业品牌形象的建立和维护至关重要。

以下是几个商标权保护的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和实践。

案例一:G公司是一家知名汽车制造商,其产品在市场上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H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恶意注册了与G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并生产销售滥用G公司的商誉。

G公司发现后,迅速采取法律行动,要求H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H 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G公司巨额经济损失,维护了G公司的品牌形象。

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当今社会中,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

本文将从案例的角度,分析几个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为读者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案例一:某公司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了一款软件的核心代码,并将其修改为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

该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侵权行为一旦成立,将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

在这个案例中,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二:网站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某摄影师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了多张精美的摄影作品,并明确声明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然而,另一家网站未经授权,将这些作品下载并用于商业目的,严重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摄影作品作为一种表达方式,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侵权行为所带来的经济责任。

案例三:电商平台侵犯漫画著作权某漫画作者在一个知名电商平台上发布了自己创作的漫画作品。

然而,另一家电商平台却未经授权,将其漫画作品全部上传并销售。

这种行为导致了漫画作者的权益受损,也损害了整个漫画行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漫画作品也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结语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作品,使侵权行为得到制止,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认知,共同构建一个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一、专利权保护案例:1.1 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纠纷案简介:苹果公司指控三星侵犯其多项方式专利权,包括设计和技术专利。

该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智能方式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专利权纠纷、法院裁决的结果以及对双方公司的影响。

1.2 谷歌与Oracle版权侵权案简介:Oracle公司指控谷歌在其Android操作系统中,使用了Java编程语言的部分版权代码而未经授权支付版权费。

这是一起重要的软件版权侵权案件。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法律争议、陪审团裁决和上诉结果,以及对软件开发领域的影响。

二、商标权保护案例:2.1 路易威登商标保护案简介:法国奢侈品牌路易威登多次与不同厂商对抗,保护其“LV”商标免受侵权。

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商标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路易威登与多家制售假冒商品的公司之间的法律较量,以及对奢侈品领域商标保护的启示。

2.2 Nike与Adidas商标侵权案简介:运动鞋巨头Nike和Adidas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双方就商标设计和商标词的相似之处展开了争议。

细节:详细介绍这起案件的诉讼过程、裁决结果以及对运动鞋行业商标保护的影响。

三、著作权保护案例:3.1 迪士尼与制假售盗版影片案简介:迪士尼公司多次与制造假冒销售盗版迪士尼影片的组织进行侵权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迪士尼与不法组织之间的法律纠纷、判决结果以及对娱乐产业著作权保护的启示。

3.2 爱迪生与爱迪生电影制片公司版权纠纷案简介:著名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与他的电影制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版权纠纷。

这是一个有关著作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典型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爱迪生与电影公司之间的纠纷、法院判决以及对创作者和公司合作关系的影响。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权:指发明人或其继续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2:商标权:指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独占权。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一、专利权纠纷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专利为共同发明,双方均享有专利权。

案例2: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

二、商标权纠纷案例案例1:戊公司与己公司就某商标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商标为共同所有,双方均享有商标权。

案例2:庚公司侵犯辛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三、著作权纠纷案例案例1:壬公司与癸公司就某作品著作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作品为共同创作,双方均享有著作权。

案例2:甲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转载乙公司的文章,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四、不正当竞争案例案例1:丁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戊公司相似的包装装潢,法院认定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己公司在其广告中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对富于竞争性的商业活动进行营销推广,法院认定己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秘密保护案例案例1:庚公司在与辛公司的商业竞争中,非法获取了辛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乙公司的员工跳槽至甲公司并泄露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例案例1: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案例2:戊公司侵犯己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案例案例1: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法院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2: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问题,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

八、知识产权综合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纠纷,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全面判决。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doc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doc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修改等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探讨著作权侵权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盗版图书售卖事件在网络时代,盗版图书的售卖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以某知名畅销书作品《X小说》为例,该小说作者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在不法分子的侵犯下,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图书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销售。

这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通过起诉盗版者、侵权平台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合作机制,减少盗版图书的传播。

案例二: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以某著名歌手的歌曲为例,该歌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喜爱,但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作者的收益,也损害了他的声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为作者提供了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违法侵权的成本,也是有效应对这类侵权案件的重要措施。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在软件行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以某款知名软件为例,该软件的源代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修改和再开发,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此类情况,著作权法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软件开发者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违规使用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加强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开发者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典型案例

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典型案例

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典型案例引言著作权和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护创造性和创新性的成果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著作权和专利权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并探讨这些案例对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和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一、著作权相关案例1.《哈利·波特》案件1997年,英国作家J.K.罗琳创作出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该系列小说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随着该系列小说的成功,出现了盗版和侵权问题。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哈利·波特》电子图书的盗版问题。

罗琳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盗版行为,保护她的著作权。

在这个案件中,著作权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最终,法院判决各个涉案方停止侵权行为,罚款并支付赔偿金给罗琳。

这个案例为其他作家保护著作权提供了指导和借鉴,也让人们进一步认识到著作权的重要性。

2.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案件翻译作品涉及到两种著作权,即原作品的著作权和译作品的著作权。

在一些涉及跨国合作的翻译合同中,当原作品和译作品的著作权分属于不同国家时,涉及到国际公约的适用和处理。

一个典型案例是中国翻译家林达翻译的塞林格的小说《麦田里的守望者》著作权纠纷案。

由于林达翻译该作品的中译本在中国出版,但塞林格原作的著作权在美国。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著作权的跨国保护和合作问题,最终法院判决赋予林达中译本的著作权,并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二、专利权相关案例1.智能手机专利战争智能手机的发展和普及,引发了一系列专利权的纠纷。

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战争是其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

双方在关键技术上相互指控对方侵犯自己的专利权,涉及到诸多专利授权和专利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专利权的保护成为了双方争夺市场份额和技术优势的手段。

法院最终判决苹果公司胜诉,三星公司违反了苹果公司的多项专利权。

这个案例对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专利纠纷的复杂性进行了有力的展示,为其他公司和创新者在技术竞争中提供了参考。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解决方案一、案例一:商标侵权。

1. 案例详情。

有个小公司叫“酷爽”饮料公司,他们生产了一款名为“酷爽”的饮料,从包装到商标标识都和知名大品牌“冰爽”特别相似。

“冰爽”饮料那可是家喻户晓,瓶子的形状、商标的字体颜色,“酷爽”都有抄袭的嫌疑。

结果呢,“冰爽”公司发现后就不乐意了,这可是严重影响他们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啊。

2. 解决方案。

“冰爽”公司收集了证据。

他们派人去各个超市、小卖部买了“酷爽”饮料,还把货架上的摆放情况拍照留存,这些都是侵权的证据。

然后呢,“冰爽”公司没有直接和“酷爽”公司大打出手,而是先给“酷爽”公司发了一封律师函。

律师函里明确指出他们的侵权行为,要求“酷爽”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酷爽”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还不改正,“冰爽”公司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冰爽”公司凭借之前收集的证据,很有可能胜诉。

法院可能会判决“酷爽”公司赔偿“冰爽”公司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包括“冰爽”公司因为“酷爽”侵权产品而减少的销售额、为调查侵权行为花费的费用等等。

而且法院还会要求“酷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的包装和产品标识。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

1. 案例详情。

有个小网红叫小美,她特别喜欢拍搞笑短视频。

有一天,她发现自己拍的一个超级搞笑的短视频被另外一个网红大强原封不动地搬到了自己的账号上,还说是自己创作的。

小美那个气啊,这可是她辛辛苦苦想创意、拍摄、剪辑出来的作品。

2. 解决方案。

小美首先要做的就是证明这个作品是自己的。

好在现在网络平台都有记录,她可以拿出自己的创作过程记录,比如拍摄的素材、剪辑的时间线等。

然后呢,小美向大强所在的短视频平台投诉。

平台收到投诉后,会对大强的视频进行审核。

如果确认是侵权,平台会要求大强删除视频,并且可能会对大强进行处罚,比如限制他的账号流量或者降低他的账号信用等级。

如果小美觉得这样还不解气,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强。

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著作权继承案例

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著作权继承案例

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著作权继承案例一、华纳音乐集团诉乔治·哈里森案案情简述:华纳音乐集团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娱乐公司,拥有众多知名艺人的音乐版权。

其中,拥有披头士乐队成员詹姆斯·保罗·麦卡特尼和约翰·列侬的著作权。

在2001年,披头士乐队成员乔治·哈里森去世后,其妻子奥利维亚·哈里森一直声称对乔治的音乐著作拥有继承权。

然而,大多数乔治的作品版权却属于华纳音乐集团。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国际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相关问题。

具体而言,主要问题包括:1)乔治·哈里森音乐著作权的继承问题;2)华纳音乐集团对著作权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法院判决与理由:最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法院判决支持了奥利维亚·哈里森对乔治·哈里森作品的继承权主张。

法院认为,根据国际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乔治的作品应该由其继承人享有。

二、索尼公司诉麦迪逊公司案案情简述:索尼是一家知名的跨国电子公司,专注于电子产品和娱乐业务。

麦迪逊公司则是一家创造和销售音乐设备的公司。

在此案中,索尼声称麦迪逊公司侵犯了其音乐设备的专利权和商标权。

法律问题:该案主要涉及国际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问题。

具体而言,索尼公司主张麦迪逊公司侵犯了其在不同国家注册的专利权和商标权。

法院判决与理由: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麦迪逊公司未经索尼的许可销售了与索尼音乐设备类似的产品,因此构成了对索尼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侵犯。

法院支持了索尼公司的主张,并判令麦迪逊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索尼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结论:以上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国际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问题。

在对这些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时,法院通常会参考国际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为继承人和权利人提供保护,并确保知识产权被充分利用和保护。

这些案例也充分展示了国际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最高审判机构,一直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审理了众多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下面介绍几个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一、北京三合昶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智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本案中,北京三合昶科技有限公司指控上海智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7家被告侵犯其旗下“小熊电器”商标及其产品的设计图、产品照片等著作权,要求7家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获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设计图、产品照片等,已经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7家被告侵权,要求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

二、宝洁公司诉中山市爱肤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本案中,宝洁公司指控中山市爱肤尔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雅芳”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产品冠以“雅芳”商标,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三、物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购鲜阁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本案中,物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优品360”商标为依据,要求被告天津购鲜阁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产品冠以原告商标,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3家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有力措施,为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3篇)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

该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能够帮助用户提高工作效率,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其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

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2.如果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关于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对“智能办公助手”软件享有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因此,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

2.关于被告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中使用原告甲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部分功能。

(2)消除影响:被告乙公司在其产品宣传材料、网站等渠道上,公开声明其侵犯原告甲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评析1.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著作权是智力成果的体现,保护著作权有助于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律真实案例讲解(3篇)

著作权法律真实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王子》是法国作家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的代表作,自1943年首次出版以来,便在全球范围内广受欢迎。

该书插图精美,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

然而,在2017年,我国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引发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1. 插画师侵权行为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包括制作明信片、T恤、杯子等商品。

这些商品在互联网上销售,累计销售额达到数万元。

2. 著作权人维权《小王子》的著作权人发现插画师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插画师的行为侵犯了《小王子》的著作权,判决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插画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小王子》插图用于商业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插画师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和发行,具有明显的侵权性质。

(2)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行为导致《小王子》的著作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插画师在侵权行为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插画师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启示1. 提高版权意识本案提醒广大创作者和经营者,在创作和经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版权保护著作权人应加强对自身作品的版权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版权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案例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案例

评析
❖ “上班”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任何人均可以进行评论的 公共话题。
❖ 《关》书是一部四格漫画作品,而《上班》节目是一档无 固定台本的脱口秀节目,两作品表达方式迥异。《关》书 及《上班》节目存在的关联之处,仅在于其讨论的均是 “上班”这一相同的话题。朱德庸不能因为著有《关》书, 就禁止他人就同一题材创作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作品,否则 将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
❖ “正当理由”一般仅限于可能危害其本人或他人权益。
❖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 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 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 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四十年前郭颂与胡 小石王云才共同创作《乌苏里船歌》,除了借鉴赫哲族民歌 《想情郎》的一句音调外,其他均是运用西洋音乐手法创作 完成的,完全是创作作品。中央电视台则对原告主体资格提 出质疑,认为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及赫哲族研究会不能代 表全体赫哲族人民。
法院认为
点评
❖ 该案通过对魔术特点的分析和对《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 表达的把握,初步厘清了魔术作品保护的内容,明确了魔 术作品的内涵和保护范围魔术作品作者身份的推定规则魔 术作品作为电影作品中“小作品”时的维权规则。
单个美术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二00八年八月,方正起诉宝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指 控其在包括“飘柔洗发露”“帮宝适纸尿裤”等几十 款产品上,使用的字体与方正公司《方正兰亭字库》 中的“倩体”字体完全一致,构成对计算机字体美术 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因而要求宝洁公司等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共计约一五0万元。
❖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方正电子的诉讼请求,方正诉 宝洁“飘柔”字体著作权诉讼案件最终以方正败诉走完终审程序。但案件 终审判决并未就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宝洁用于商业推广的源出自方正字库 的倩体“飘柔”两字是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给出明确态度。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它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发展。

著作权的案例也是非常丰富多样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第一,美国《超人》案件。

1938年,《超人》第一次出现在《动作漫画》上,作者是杰瑞·西格尔和乔·舒斯特。

但是,他们很快就发现,他们的作品被侵权了。

他们发现,他们的作品被一家报纸连载了,而且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

于是,他们起诉了侵权者。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了西格尔和舒斯特,并且停止了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成为了美国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第二,中国《三国演义》案件。

《三国演义》是中国古代的一部文学巨著,作者是罗贯中。

在《三国演义》的创作过程中,罗贯中受到了很多启发,但是他也受到了很多抄袭。

有一次,他发现,一位作家抄袭了他的作品,并且出版了一本书。

罗贯中起诉了这位作家,最终,法院判决了这位作家侵权,并赔偿了罗贯中。

这个案例成为了中国古代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第三,日本《名侦探柯南》案件。

《名侦探柯南》是日本的一部漫画作品,作者是青山刚昌。

在创作过程中,青山刚昌也遭遇了侵权问题。

有一次,他发现,一家出版社未经授权就出版了他的作品,并且获利颇丰。

青山刚昌起诉了这家出版社,最终,法院判决了这家出版社侵权,并赔偿了青山刚昌。

这个案例成为了日本漫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以上就是一些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著作权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同时,著作权的保护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只有法律的支持,著作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希望这些经典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也希望大家能够更加重视著作权的保护,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

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

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

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

(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著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

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

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

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

知识产权案例(著作权)

知识产权案例(著作权)

案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 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 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 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 合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 护;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 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 后50年。
案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擅自出 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其父的著 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则认为, 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 括权在内的所有权, 绘画是以张的名 义发表的,自己没有欺世盗名,不发 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 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
著作权可以分离,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 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的其他 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案例
杨涪林与高小华作品署名权、发表权纠纷 案
2001年3月16日,重庆红岩革命纪念馆书 面委托高小华创作“红岩启示录”的油画 部分。高小华邀请杨涪林一同参加该项目。 2003年初《唤起民众》和《红岩之春》素 描稿与色彩稿均完成。2003年5月,高小 华以个人名义在某杂志上发表《唤起民众》 和《红岩之春》。杨涪林起诉高小华侵犯 了自己的署名权和发表权。
因此, 著作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主要是 指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 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
就如买了一本小说的顾客虽然取得了小 说这一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但对小说作 品却不享有著作权。
案例分析题:
自从歌曲《吉祥三宝》在2006年中央电 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之后,就迅速 在全国流行。但也有人认为:《吉祥三 宝》与法国电影《蝴蝶》主题歌“Le Papillon”十分相似,有抄袭之嫌。请问 :《吉祥三宝》侵犯了电影《蝴蝶》主 题歌的著作权吗?

法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3篇)

法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情经过A公司是我国一家专业从事手机应用软件研发、推广和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一键修车”的手机应用软件,并于2017年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软件通过智能识别车辆故障,为车主提供便捷的维修服务。

2018年5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擅自发布了与“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快修车”。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所拥有的“一键修车”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擅自发布与“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快修车”,侵犯了A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A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1. 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上“快修车”软件的相关内容;2. 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作为“一键修车”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A公司的软件,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

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要依据有:(1)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传播A公司的软件;(2)B公司所发布的“快修车”软件与A公司的“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属于对A公司软件的实质性模仿;(3)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快修车”软件的著作权。

2. 著作权侵权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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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300页纸上印有文字组成的小说, (文字作品),而小说是著作权的客体。
对于300页纸的物权和小说的著作权完 全可能由不同的人所享有。
作者创作完成小说后,就对作为文字作 品的小说享有著作权。
作者授权出版社将小说出版发行之后, 印出的1000册小说为1000名读者所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读者通过购买小说仅 仅取得了300页纸的所有权,而没有取 得纸张上作品的著作权。
菜谱侵权案
甲厨师从业20余年,将自己的经验写成 一本畅销书《A菜大全》。乙厨师盗窃 甲厨师家里的书是否侵犯甲厨师的著作 权?乙厨师采用《A菜大全》中的方法 制作菜肴是否侵犯甲厨师的著作权?乙 厨师原文照抄《A菜大全》甚至是复制 其图片出版《B菜大全》是否侵犯甲厨 师的著作权?
案例中,作品的名称为“A菜大全”, 作品的内容为各种菜肴的做法,作品的
8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施工方案招 标文件,15日乙公司投递竞标书。8月 20日乙公司被告知方案落选。9月初,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以乙公 司的设计方案为基础进行施工,10月底 完工,成型效果与乙公司的设计方案完 全一样。甲公司以正常招投标程序为由 ,拒绝向乙公司支付使用费,乙公司向 法院起诉。法院判定,乙公司的设计方 案不是委托作品;甲公司的行为是侵权 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 著作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主要是 指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 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
就如买了一本小说的顾客虽然取得了小 说这一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但对小说作 品却不享有著作权。
案例分析题:
自从歌曲《吉祥三宝》在2006年中央电 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之后,就迅速 在全国流行。但也有人认为:《吉祥三 宝》与法国电影《蝴蝶》主题歌“Le Papillon”十分相似,有抄袭之嫌。请问 :《吉祥三宝》侵犯了电影《蝴蝶》主 题歌的著作权吗?
表现形式为文字表述和图片搭配,作品
的载体就是书籍。著作权法仅仅保护作
品的表达方式,不保护其内容和载体,
所以,乙盗窃甲家里的书,采用书中方
法制作菜肴均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只 有当乙原文照抄《A菜大全》甚至是复 制其图片出版《B菜大全》的时候,乙 才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案例简析
北京通惠河附近有一个地下车库,出入 口采用了与归家体育场“鸟巢”类似的 造型,顶部是两端高中间低的马鞍形, 出入口的外观形状及钢梁的按揭纹路与 “鸟巢”也极为相近。“山寨鸟巢”是 否构成侵权,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点评:首先,本案的成型效果与设计方案完 全一样,说明丙公司的施工行为仅仅是乙公 司作品的复制,并不产生新的作品;其次, 委托作品的前提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委托合 同的核心含义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作品创作 达成合意。而本案中,乙公司设计方案的具 体设计过程是,甲公司口头委托乙公司参加 本公司第一阶段的招投标工作,经过投标, 被告知可以参加第二阶段投标,期间双方并 没有形成委托创作合意。既然没有委托因素 的存在,该作品即为普通作品,其著作权归 乙公司。而甲公司和丙公司为经乙公司的许 可擅自使用该作品,实为侵权行为,应该承 担侵权责任。
例如,假设《潜伏》是共同制片,其原 始权利主体有多个,在准备权属转移材 料的时候就应该收集齐所有权利人的授 权书,否则授权行为是无权处分,是有 瑕疵的,作为原告的北京某公司也就不 能向法院证明自己的权属状况,其诉讼 请求也只能被法院驳回。
案例:乙广告设计公司诉甲房地 产开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
北京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案 北京某公司取得《潜伏》的 信息网络
传播权,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诉讼维权 的时候,首先必须向法院证明自己享有 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可以通过哪些 方法和程序完成自己对《潜伏》享有信 息网络传播权?
《潜伏》的制片人是原始主体,北京某公司 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某 公司是继受主体。该公司可以用拍摄《潜伏 》的投资协议书、广电总局颁发的公映许可 证、正版碟片的片头片尾署名等材料证明《 潜伏》的原始权属,然后在用原始主体对自 己的授权书证明自己享有本片的信息网络传 播权。只有上述两个环节均合法有效,才可 以证明继受主体的权属没有瑕疵,否则,权 属不在,谈何维权?
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即“鸟巢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
“鸟巢”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由 2001年普利茨克奖获得者赫尔佐格、德梅隆 与中国建筑师合作完成的巨型体育场设计, 形态如同孕育生命的“巢”,它更像一个摇 篮,寄托着人类对未来的希望。“鸟巢”具 有鲜明的特点,一个是其外形,另一个是自 然地把钢结构暴露在外,因而形成了独特的 建筑外观。由此,“鸟巢”融合了奇特的设 计理念和先进的建筑技术,具有非常强的独 创性,成为北京的地标性建筑,在世界范围 内也堪称建筑奇迹。所以,“鸟巢”应该被 认定为建筑作品,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 经许可进行模仿建设的行为应该属于侵权行 为。
知识产权
著作权案例分析
谁拥有著作权
2003年甲创作了一本300页的小说, 2004年乙出版社将甲的小说发行并印刷 了1000册,请问甲是否拥有1000册书的 所有权,而该书的购买者是否拥有此书 的著作权?
甲创作的这本300页的小说实际上是由两种客 体构成。
首先,300页纸的整体是有形物质载体,它们 是物权的客体。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对其开发的楼盘的室 内系统标识牌,地下车库标识与图案,消防 栓、设备间、管道井等标识牌设计和装潢。 对于上述装潢工程,甲公司准备分两个阶段 进行招标。
首先是设计方案招标,然后是施工方案招标 。2001年7月,甲口头委托乙广告设计公司进 行设计方案的设计,并邀请投标。8月,甲告 知乙其设计方案中标,并邀请乙公司参加甲 公司的施工方案竞投标。
因此读者不得对小说行使复制权、发行 权、表演权等归属于小说作者享有的著 作权。
而小说作者对1000册已经售出的小说却不享有 任何权利。
因为其通过创作小说仅仅获得了对作品的著作 权,而没有获得对作品物质载体的所有权。
尽管小说难以脱离纸张等物质载体而存在,人 们一般也只能通过获得小说的物质载体来欣赏 作品。但小说作者著作权的客体并不是纸张, 而是纸张上承载的作品。小说在被印成1000册 书之后,小说就有了1000个物质载体,但这 1000个物质载体之上只有一部作品。1000个 物质载体作为1000个物,其所有权可以归属于 1000个人所享有,但其中那一部作品的著作权 仍然归属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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