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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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延缓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进程,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制约了重塑诚信市场的努力。要从明确定价规则、实施专门的审计程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违规惩戒力度几方面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自律性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使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监管

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自律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购销、资金融通、劳务供应、费用分摊、资金使用等方面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定义,上市公司关联方是指在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上市公司或对上市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或与上市公司同受某一方控制的法人、自然人和潜在关系人。

关联交易之所以受到投资者重视,是因为关联交易实质是一种内部交易,在关联交易中可能包含了不寻常的低价和其他优厚条件,关联者管理当局也可能蓄意安排下属关联者进行交易以虚列各关联者会计报表。从我国企业改制上市和国家股、法人股的结构来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般均为上市公司原改制前的上级单位或有某种关联关系的单位,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及形成机制,不仅导致关联交易大量和频繁地发生,也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的主要原因所在。

因此,沪深交易所在实施自律性监管的过程中,通过《股票上市规则》在内的一系列规章明确界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与完整,就构成了上市公司自律性监管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即是要增强关联交易透明度,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水平和质量,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满足投资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的信息获取需要。

分析两交所网站公开的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可以发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是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的重要原因。2001~2004年,两交所共进行公开谴责120批次,涉及上市公司158家,在这之中,因关联交易被谴责的上市公司57家,超过了1/3,且其比例也从01年的15.7%攀升到04年的63.9%,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明显态势。从违规事项分类别的情况来看,未按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是非常规信息披露违规第一位的原因。这些事实说明,虽然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上市公司整体的信息披露质量在不断提高,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性并未因此而下降。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的特征分析

分析沪深交易所网站诚信档案的公开谴责资料,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下列特征:

1、较高的违规集中度

根据两地《上市规则》的界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涉及到15个方面,具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赠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以及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研究期内,上述15个方面计79频次的关联交易违规,高度集中于为关联方提供资金和提供担保两个方面。其中,涉及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的32家,占40.5%,涉及提供担保的27

家,占34.2%,二者合计达74.7%,其余13个方面合计仅占25.3%。在这其余的13个方面中,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公司和股权收购、通过广告、委托采购、委托理财、委托投资等方式进行的代理业务(而且关联方无一例外都是代理人)又占了近一半。至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这类具有实质贸易往来性质的事项,仅占区区3.8%。

2、较强的违规惯性

从公司首次关联交易违规到违规事项披露的期限(不管是出于公司的自行披露或基于交易所的要求披露,甚或是公司被谴责时的曝光),1年以下的占8.2%,1~2年的占49.3%,2年以上的占35.6%,另有6.8%在交所的公开谴责决定中未予揭示,超过1年的合计占了近85%,时间惯性较为强烈。部分公司从上市前即开始违规,违规持续时间最长的接近10年。而从全部158家违规公司的违规期限看,1年以下的占58.8%,1~2年的占19.0%,2年以上的占19.6%,超过1年的占了不到40%,与关联交易违规形成了明显对比。

在此期间,为了掩盖过往的违规行为,更多的违规行为乃随之发生。相当数量的公司同时存在多项关联交易违规行为,且不同的违规事项之间常常存在因果关系。如违规担保,常随之牵涉担保的逾期、诉讼、代偿、损失计提的违规以及定期报告的非真实非完整披露等等。公司一旦违规,则极易陷入惯性之中难以自拔。

3、明知故犯、蓄意隐瞒的现象突出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而在因提供担保被谴责的31家公司中,27家是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这27家公司中,19家直到被谴责时未披露任何相关信息。至于以定期存单质押、签发承兑汇票、其他应收款甚至直接划款等形式直接或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更是被反复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仍有32家自我行事,且其中28家、比例高达87.5%的公司从未披露任何相关信息(表1)。该类关联交易行为本身见不得阳光,遮遮掩掩或干脆不予披露,就成了不约而同的选择。即使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也较多地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充分乃至不实披露的情况。如将关联交易作为一般交易、在交所的要求下才予披露、部分甚至不惜多次否认交易方的关联关系。

4、所涉金额巨大,大股东侵害较为严重

研究期内,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涉及金额260多亿元,57家公司平均超过了4.5亿元。其中,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约130亿元,占了近一半,有2家公司甚至不惜从银行贷款近15亿元提供给大股东。截至交所查处时,所提供资金的未归还余额47亿多元,占了近40%。在为关联方提供的近90亿元担保中,逾期近17亿元,逾期部分已由公司代为偿还或已涉讼的9亿多元。19家公司因提供资金或(和)担保而形成的或有风险,全部转化成了既有风险。

这些关联交易违规,主要与控股方有关。在提供资金、提供担保和其他事项三类关联交易违规中,关联方为控股方或实际控制人的比例,分别达81.3%、59.3%和55.0%,平均达67.1%(表1)。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笔数最多的达21笔,提供资金最多的超过了13亿元。这说明,公司治理结构尚不足以制约关联方特别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侵害行为。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的影响

1、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量资金,很多时候到了自有资金捉襟见肘的程度;违规担保一旦面临司法诉讼,公司将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去应付,司法审结则意味着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从而导致非经营性损失;收购关联方的股权、子公司等资产,不仅远高于正常的市价,且常常是对上市公司毫无裨益的劣质资产。诸如此类的关联交易,必然降低公司的市场独立性,

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大大增加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压力,成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每况愈下的重要原因。

57家研究期内违规的公司中,已经退市的5家,虽仍在交易,但已被冠以“st”、离暂停上市和退市只有一步之遥的25家。退市和“st”冠名的比例,都大大超过了同期未违规上市公司,至于业绩出现大幅下滑、及在反反复复的兼并重组中多次变换名称的,更是不胜统计。这说明,关联交易违规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是显著的,二者之间存在着较高程度的负相关关系。

2、延缓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进程

上市公司特殊的形成历史加之缺乏公司治理的传统,使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面临着很多难题。为了加快建设的进程,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契机,证监会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特别是控股股东)行为的条例、规章和通知,不断加大巡回检查力度。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典型地折射出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说明要在现行股权结构下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任重而道远。

以提供资金为例。对该重大关联交易决策事项,32家违规公司中有25家未经董事会等应有的内部决策程序。在这些公司中,提供资金的决策仅少数董事与闻,甚至仅由董事长一人审批后实施。为了不露形迹,部分公司连最起码的帐务处理都没有进行,遑论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了。与此相应的是,27家为关联方违规担保的公司中,只有7家未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该类事实加上公司信息披露的状况足以说明,对有关决策事项,要否履行程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程序,披不披露相关信息,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有选择的行为,上市公司治理更多地表现为个别人控制。

3、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利益保护不仅需要投资者教育,更有赖于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巨大,不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关联交易信息将使广大中小投资者面临较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直接损害他们的知情权和切身经济利益,挫伤他们的投资热情。投资者既要在关联信息披露前被动进行与完全信息主体的博弈,又要承担曝光后的股价波动、业绩暴跌等诸多风险。作为对这一系列风险的理性回应,投资者选择的只能是市场投机而非投资,而这又加剧了市场波动,进一步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4、制约了重塑诚信市场的努力

诚信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失信,不仅表现为违规事实本身,也反映在违规发生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无所作为甚至沆瀣一气。根据两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须在公司公告中作出明确提示。但事实上,违规公司的董事会也好,监事会也好,在公司违规后短则数月,长达十年的历次公告中,无一自揭家丑,在其工作报告中皆认定“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要求履行决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郑重的承诺乃至连带赔偿责任,变成了毫无意义的纸上空文。诚信宣誓时神情肃穆,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一脸庄重,与不少公司高管在诚信黑名单的两度、三度上榜形成了鲜明对照。这种朝诺夕违的两面人现象,突出反映了社会诚信的缺失。

四、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自律性监管的对策

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从关联购销到股权转让和

资产置换,从有形资产的交易到无形资产的交易,形式繁复,数量众多。消除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现象的根本,在于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自律监管的角度看,为了保持监管的持续性和灵活性,交易所应该也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大惩戒力度。

1、明确公平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核心问题是定价问题。从定价政策中可以看出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目前,关联交易规定较多,但尚无公平定价指导原则,到底如何判断定价的公平性无章可循,从而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较大的游走空间。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有十多种之多。

依照国际会计准则,关联交易通常允许存在三种定价方法:不受控可比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而且,对不同种类和性质的关联交易,均有相应的更具体的规定,企业只能在这些规定的定价方法中选择,并在会计报表中加以披露。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按照市场竞争原则制订关联交易定价规范,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应明确说明定价政策,并对高于或低于正常市价的关联交易作出明确解释,尤须侧重揭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

2、实施专门审计程序

相对于其它业务审计而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计难度较大。应按照财政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专门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市公司是否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一是在识别上市公司关联方时,应重点了解大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与相关单位的关系。二是在识别关联交易时,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无正常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交易;价格、利率、租金及付款等条件异常的交易;与特定客户发生的大笔交易;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交易。三是对上市公司报表已披露的关联方及其交易资料,应根据交易目的、定价政策、是否履行必要程序、帐户资料是否一致等来证实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四是在检查某一重大关联交易时应追加审计程序,如询证关联交易的条件和金额,检查关联方具备的证据,向有关中介机构询证有关资料等。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增加披露内容。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或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还应披露其影响程度。对明显偏离正常市场标准的交易,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如资产转让,相互提供资金,担保等都应充分披露,而不论其金额大小。二是进一步落实重大关联交易独立报告披露制度。应在现行重大关联交易独立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对何谓重大、如何保持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专业性等予以进一步落实,同时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对其持续状况出具专项说明和审核报告。三是制订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及不当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将关联交易受益方担保作为交易的前提条件,考虑实行受益方担保制度。

4、加大违规惩戒力度

违规之所以屡禁不绝,概因违规成本过低,应坚决摒弃那种无论违规事项大小、情节轻重,除极个别案例外一概最高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倾向,建立起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除了给予通常的行政处罚,对出现严重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永远取消而非暂停其配股和增发资格,对上市公司的高管,还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的规定,引入由高管承担举证责任的民事赔偿机制。此外,对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对违约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交易所也应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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