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高等学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等。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从全国范围内遴选在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由奖励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组织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均可按要求推荐申报。
申报者资格为: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推荐申报成果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以及普及类成果(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科研成果管理制度湖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组织好学校科研成果的申报应用、推广和交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外单位人员利用我校开放实验室、研究基地的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学生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利用学校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均属学校,属于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科研成果包含的内容为:1.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参考书等);2.论文(包括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3.专利和鉴定成果,即能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生物、矿物新品种和基因载体等; 4.转让或获奖的成果;5.研究与咨询报告、调查与试验报告;6.音像制品、艺术作品;7.计算机软件、课件;8.省级以上体育比赛的成绩;9.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智力成果。
第四条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鉴定(含评议、验收、评估)、成果登记、申请专利、申请奖励、归档与保管等。
第五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会同各学院(部、所)共同进行。
所有科研成果都必须进行标注。
第二章科研成果的鉴定第六条科研成果鉴定范围:1.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立项和在职科研人员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适用性的其它应用技术成果;2.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各类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属于鉴定范围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应申请科研成果鉴定。
第七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按要求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完成计划书规定任务要求的;2.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4.具有国家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湖南大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2021
湖南大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2021保研主要看前三年的成绩。
1.保研主要以大学头三年的成绩为依据。
免责发生在大四年级的开学九月份,所以推免参考分是你大学三年的全部成绩。
一般而言,免试要求大学头三年不能挂科,加权平均成绩名列前茅,大学英语平均分,以及相应的学术科研成果。
达到以上条件后,可以免试进入研究生阶段研究。
保研,成绩问题,很复杂。
若要保研,请在贵校大班排名前五位。
2.保研所依据的是大学头三年的综合成绩,这个关键取决于你要保研的学校和专业的规定,一般有加试英文和专业课的规定,最好提前与你保研的学校联络,及其学校的师兄、姐,掌握保研所学专业及所学专业的情况和,一般都会有加试英文和专业课的规定,最好事先联络你保研的学校及其师兄、姐,掌握本学校的本科毕业情况和。
3.大一在保证不挂科的前提下,成绩考的最高点,不超过4分,大二继续,大三在以上基础上,成绩达到最高分,再好的成绩也不会挂科,基本保研成绩也不会超过4分。
延伸:保研的综合成绩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研究成绩。
研究成绩是每学期期末考试的成绩,有些学校计算 GPA,另一些学校则计算加权平均分。
2、综合成绩,是在研究成绩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政策,看你发了多少论文、获得了多少竞赛奖、参加过哪些学校确定的社会活动得分。
首先,要恭喜你的分数超过了全国95%的考生。
但你思考过未来如何发展吗?继续考研深造,还是加入“社会人大军”?如果要考研深造,你知道【死亡211】吗?提前规划,早做准备,才能让下一个三年更舒心!今天就列举几所比较有代表性的“骨灰级211”,感受一下你就知道了!1、苏州大学2、暨南大学3、郑州大学4、上海大学5、南京师范大学6、北京邮电大学部分内容转载至:知乎湖北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一)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荣誉称号奖励: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科研成果奖励1. 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
2. 省部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
3. 市厅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
4. 成果转化奖励:根据成果转化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成果转化实际收入的20%。
5. 论文奖励:按照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发表期刊档次给予奖励,影响因子≥10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篇,影响因子≥5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篇,影响因子≥3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篇。
6. 专著、教材奖励:出版专著、教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专著、教材出版费用的50%。
(二)荣誉称号奖励1. 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 省部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 市厅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和审批:(一)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奖励:1.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完成人。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大财字〔2017〕14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项目(课题)组”三级科 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 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 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 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 限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的主
②项目预算不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单项预算科目 调整额度 10 万元以上;或者项目预算超过 100 万元,单项调整 金额超过项目(课题)经费 10%,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提 供预算调整申请及论证材料,学院组织不少于 3 名专家组成的评 审小组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预算调整专家意见,报计划财务处 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
湖大财字〔2017〕14 号
关于印发《湖南大学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 为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湖南大学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湖南大学 2017 年 6 月 27 日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总则1.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
3.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1. 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等。
2. 成果要求:(1)学术论文:要求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2)学术著作:要求正式出版,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科研项目: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项目资助。
(4)科研奖项: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奖项。
(5)专利成果:要求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1. 学术论文奖励:(1)国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国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国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 学术著作奖励:(1)专著:每部奖励5万元。
(2)编著:每部奖励3万元。
3. 科研项目奖励:(1)国家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4. 科研奖项奖励:(1)国家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3万元。
5. 专利成果奖励:(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6.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根据实际贡献,给予成果转化团队或个人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申报和评审1. 奖励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Measures of Hunan University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Awards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技竞争能力,对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及科研管理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我校为首完成的科技成果,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之后,可在规定期限内,由项目完成人申请,学校推荐申报湖南省或相关部门的科技成果奖励,经相应部门推荐还可以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科技成果奖励、社会科学奖励及科技部登记认可的社会力量奖励(包括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的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说明:1. 科研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国家及省政府颁发的国家及省政府最高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国际合作奖、科技进步奖和经科技部批准正式登记的社会力量奖及国家和省、部设立的社会科学奖(人文社科类社会力量奖以教育部年报统计确定的为准)。
影响重大的专项奖(如何梁何利、当代发明家、优秀设计、建筑、艺术奖等)根据相应奖励级别给予奖励。
2.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获奖项目,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 计算。
(N 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的序号)。
第四条 学校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批准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批准授权的实用新型每项奖励0.1万元。
实施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获得国家专利局优秀专利奖的按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给予奖励;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金奖的按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
第五条 学校鼓励基础性研究,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以第一作者(湖南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的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注:同一篇论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学校鼓励技术成果转让,对转让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转让费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成果,学校与学院将提成部分的30 % 奖给课题组作为研究发展经费;在校内转化的科技成果同等对待。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一、制定的依据第一条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特制订本《办法》。
《办法》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奖励的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1)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4)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成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6)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原有的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奖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均纳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按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有关奖励条例、规定,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均不再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属社会科学方面的成果,待国家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后再申报奖励。
属企业质量管理的成果,一律申报国家或省企业质量管理奖。
第五条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doc
2016-06-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研实力,根据学校发展阶段性需求,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我校在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高水平论著奖。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励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奖的科研人员予以表彰和奖第三条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表 1 重大成果奖励额度表奖励额度奖项类别奖励等级(万元)特等奖100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60二等奖40特等奖 / 杰出贡献奖20 部省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15奖励额度奖项类别奖励等级(万元)二等奖8经科技部认定可以推荐国家奖的社会力量科学特等奖20 技术奖一等奖15特等奖100一等奖60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二等奖40三等奖20特等奖20一等奖15 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8三等奖 4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按相应等级奖金的 1/N 计算( N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的序号)。
第五条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国务院各部(教育部除外)、委、办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奖项,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各类基金奖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艺术科学、军事科学规划办设立的社科成果奖。
第六条学校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优秀成果进行奖励。
对策研究类咨询报告的奖励见《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项项目实施办法(暂行)》(湖大科字[2014]5号)。
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华表奖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 2-5 万元奖励。
第三章高水平论著奖励第七条学校鼓励原始创新,对我校科研人员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类别为Arti cle 、Review 或研究性Letter )和著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表 2高水平论文奖励额度表(自然科学类)奖励额度奖励类别奖励条件(万元)通讯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50《 Science 》《Nature 》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单位25 《Cell 》其他 5 SCI 收录影响因子通讯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 5奖励额度奖励类别奖励条件(万元)≥ 10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单位其他通讯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 2一区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单位 1其他通讯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 1二区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单位通讯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三区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单位通讯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12 ESI 高水平热点论文论文(新增)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单位 6奖励额度奖励类别奖励条件(万元)其他 3通讯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8高被引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单位 4(新增)其他 2表 3高水平论著奖励额度表(哲学社会科学类)奖励额度奖励类别奖励条件(万元)ESI 被引次数(新增)次《中国社会科学》第一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10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10 A1国外文科期刊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单位 5其他 1奖励额度奖励类别奖励条件(万元)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 2 SSCI、A&HCI收录论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单位 1A2其他中文期刊第一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 2第一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 1 A3通讯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SCI 收录四区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单位《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第一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10 库》出版社 2第八条SCI 分区按中国科学院 SCI 分区计算;影响因子按ISI 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 JCR)》计算。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科研氛围,完善科研制度,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蓬勃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2.获得授权的专利;3.登记注册的软件;4.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的科研成果须以学院名义,且第一作者为在职教职工。
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奖励分配。
第四条其他各级、各类协会、学会评审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指经学校推荐(批准)获国家级、部省级、厅市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教改研究成果。
具体参见《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 -2.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不重复发放。
如成果获多项奖励,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或补足。
第六条专利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专利成果(专利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第七条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注册的软件(著作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奖励2000 元/ 项。
第八条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学校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位争取到的校外科研项目数和经费数、科研成果的质和量、获奖情况、对学校科研工作的支持情况、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等,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第九条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学校对政治表现良好,业务突出,在部门、二级学院内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工,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范围为上- 2 -年度1 月1 日至本年度12 月31 日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奖励实行成果申报登记制度,凡未申报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奖励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校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分校、工作站教职工)取得的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均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四条按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年度综合性奖励,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按1:1 配套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七条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八条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 元,二等奖600 元,三等奖400 元。
第九条学术论文奖(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 万元;(三)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四)被《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中文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 元;(五)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每篇奖励元;5000 (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 元;(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 元;(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要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文摘卡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九)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十)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校行发科技字[200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促进教学、科研和科技产业的发展,重奖高水平的科研项目(课题,下同)和科研成果,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均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所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成果奖励与学校现行的科研津贴和奖项津贴不重复。
第二章成果奖励第四条获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三大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获省科研成果奖,特等奖奖励5万元,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
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参照省级同类成果奖励发给奖金和奖励津贴。
第五条学校科研优秀奖:(一)学术专著和统编教材奖: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专著和教育部统编教材、卫生部规划教材,每本(套)奖励0.5万元,并每年按总数的20%(文、理科分开计算)评选出当年优秀学术专著、教育部统编教材和卫生部规划教材,每本(套)另奖0.3万元。
(二)论文奖:1.在Nature和science以及影响因子20以上(含20)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以及影响因子1.0以上(含1.0)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影响因子4.0以上(含4.0)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3.在《求是》、《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新华文摘》全文详摘论文、A类刊物论文、EI、ISTP收录论文,以及影响因子1.0以下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全国100篇优秀博士论文的导师,每篇论文奖励5万元。
(三)音乐、美术、设计作品奖:在A类刊物上,每发表一次作品奖励0.3万元。
(四)以湖南师范大学作为第二单位且个人排名第二的教师参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国家奖,按学校规定的相应奖励标准的1/4给予奖励。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职工参与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成果奖励及分配。
第三条学院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制度,采取证书、奖金和荣誉称号的方式对取得重要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的教职工进行奖励,旨在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整体科研与技术开发水平。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学院对以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予以奖励:1.重要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结题情况、重要成果的论文发表等;2.重要技术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获批、软著获得等;3.取得国家级、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与技术开发奖项的成果。
第五条被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或技术开发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知识产权;2.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对学院或社会具有显著贡献;3.经过评审组织的评审并得到认可。
第三章奖励方式与内容第六条获奖者将颁发相应的证书,并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程度和贡献给予奖金和荣誉称号的奖励。
第七条奖金将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和贡献度进行分配,涵盖以下方面:1.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实质性;2.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和转化应用能力;4.科研成果的持续发展和市场影响力。
第八条荣誉称号将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程度和贡献度授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称号:1.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突出贡献奖;2.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优秀奖;3.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进步奖。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的申报由教职工个人或团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条学院将根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质量,成立科研成果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形成评审意见。
荣 誉 奖 项 及 称 号 评 定 细 则 汇
荣誉奖项及称号评定细则汇总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2010级团总支学生会总则湖南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试行)湖南大学学生奖励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原则;(三)每学年度每位学生获取奖学金不超过两项;(四)贫困学生获得助学金不影响获取奖学金。
个人奖励评定的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勇于探索,既重视理论学习,又重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支持学校、学院及班级的各项工作,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五)自觉锻炼身体,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六)除个别奖项外,个人荣誉和奖励原则上以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年度不具备奖励参评资格:(一)因休学或保留学籍不在校的;(二)凡在测评年度内受到违纪处分的;(三)未经学校登记或确认的团体;(四)学校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注:本材料根据近年评奖评优政策汇总而来,只作为参考,具体评定办法根据当年具体情况可能稍有调整。
个人篇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5%,每人每年5000元。
注: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参评综合奖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它奖助学金。
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15%,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25%,每人每学年1000元。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科研成果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申报、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等活动,调动教职工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教育科研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及《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参照学院关于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采用经费由课题(项目)负责人管理方式,谁主持、谁负责,学院科研、纪检和财务审查、审计、监督,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资助与鼓励并重的原则,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含聘任制)以学校名义(第一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承担的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研究咨询报告,以及有关教学科研的其它成果。
此外,参与国家级项目,及在读研究生(硕士、博士)期间以学院名义和就读单位联合发表的论文同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科研中心负责全院教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一)项目的申请报批、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教科研成果的登记,上报申请评奖材料。
(三)教科研成果的鉴定。
(四)教科研成果的归档、评审、奖励。
(五)提供晋职晋级的教科研成果考核材料。
第四条教科研成果内容(一)学术论文在国内外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境外学术机构认证、公开发行的有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与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调研报告等。
(二)著作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成果,包括:1.专著:就某方面加以研究论述并公开出版的专门著作。
2.编著:就现成的材料加以整理、编写而成的公开出版成果。
3.译著:通过翻译后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
4.校注:对原出版物进行校订并注释的公开出版成果。
5.工具书:专门为读者查考字义、词义、字句出处和各种事实而编撰的公开出版物。
6.音像作品:公开出版的录音、录像作品。
7.公开出版物:包括通俗读物、教学用书等。
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完整版)
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为了激励和表彰在科研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特制定本《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评选对象1. 评选对象包括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团队和个人。
2.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为正式注册的独立法人,科研团队应为合法组织或由科研项目组成的工作团队,个人应具备独立完成科研任务的能力。
第三章评选类别根据科研成果的性质和发展领域,设立以下评选类别:1. 基础研究类2. 应用研究类3. 实证研究类4. 创新技术类5. 交叉研究类第四章条件与标准1. 评选条件:a)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具备扎实的科研基础和专业素质;b) 科研成果须实际应用于生产、教学、治理等领域,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c) 科研成果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
2. 评选标准:a) 创新性:科研成果应具备独立创新性,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价值;b) 实用性:科研成果应具备一定的实用性和应用前景;c) 影响力:科研成果在相关领域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d) 团队贡献:科研团队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和贡献,个人成果以及合作和团队成果的比例将作为评选依据之一;e) 评审专家意见:评选过程中,将邀请有丰富科研经验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其意见列入评选结果的参考。
第五章评选程序1. 申请与初审:a)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科研成果的介绍、相关附件以及申请表格等;b) 初审将由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者进入评审环节。
2. 评审与筛选:a) 评审专家将根据评选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b) 评选委员会将结合评审意见进行初步筛选,并会议讨论决定最终的获奖名单;c) 获奖名单经主办单位批准后公布。
3. 颁奖与表彰:a) 优秀研究成果的获奖单位或个人将获得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b) 优秀研究团队将受到表彰,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和激励;c) 获奖成果将通过媒体和学术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以增加影响力。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奖励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校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分校、工作站教职工)取得的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均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四条按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年度综合性奖励,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按1:1配套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按1:1配套奖励。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配套奖励;(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配套奖励。
第七条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按1:1配套奖励。
第八条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第九条学术论文奖(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三)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四)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中文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五)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每篇奖励5000元;(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要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文摘卡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九)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十)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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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研实力,根据学校发展阶段性需求,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我校在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高水平论著奖。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励第三条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奖的科研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表1 重大成果奖励额度表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的序号)。
第五条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国务院各部(教育部除外)、委、办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奖项,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各类基金奖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艺术科学、军事科学规划办设立的社科成果奖。
第六条学校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优秀成果进行奖励。
对策研究类咨询报告的奖励见《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项项目实施办法(暂行)》(湖大科字[2014]5号)。
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华表奖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2-5万元奖励。
第三章高水平论著奖励第七条学校鼓励原始创新,对我校科研人员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类别为Arti cle、Review或研究性Letter)和著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表2 高水平论文奖励额度表(自然科学类)第八条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影响因子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第九条哲学社会科学A1、A2、A3级期刊以及出版社的认定以《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与出版社分类办法》为依据。
在SCI一、二、三区收录的哲学社会科学论文,按表2奖励。
第四章奖励实施第十条同一科研成果符合多个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金额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学校对拟奖励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如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有关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如奖励项目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授予该奖励项目的荣誉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省、市知识产权局明确给予专利发明人的补助和奖励,学校按省、市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学院或科研基地可以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特点制定各自相应的科研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原《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湖大科字[2009]11号)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附录:1. 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与出版社分类办法2. 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湖南大学办公室20 16年6月8日印发附录1: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与出版社分类办法第一条为全面配合《关于加快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学校“双一流”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分成A、B、C三类学术期刊,其中,A类期刊为学校进行奖励的期刊,三类期刊均纳入到《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院年度科研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中。
第三条高水平论文实施分类奖励,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法学门类、统计学学科为一类,其他人文学科为一类;A类期刊分为A1、A2、A3三级。
(一)A1级:《中国社会科学》;权威教育评估机构发布的最新版人文社会学科国外期刊。
(二)A2级:SSCI和A&HCI收录论文(A1级的人文社会学科国外期刊除外);《哲学研究》、《经济研究》、《世界经济》、《金融研究》、《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社会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教育研究》、《心理学报》、《体育科学》、《文学评论》、《外语教学与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历史研究》、《考古》、《管理科学学报》、《管理世界》、《中国图书馆学报》。
(三)A3级:权威教育评估机构发布的最新版人文社会科学国内期刊。
(A1、A2级的人文社会学科国内期刊除外)。
第四条B类期刊包括《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中国史、世界史学科除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以及除本办法A类以外的CSSCI收录期刊(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颁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第五条C类期刊包括除本办法A、B类期刊以外的具有刊号的公开发行的期刊。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出版社的级别认定,本办法只列出纳入到《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以及经学校认定的国外出版公司。
第七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附录2: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一、A1级中文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二、A1级外文期刊:教育评估部门发布的最新版人文社会学科国外期刊。
哲学:《Mind》、《Analysis》、《Ethics》、《Philosophical Quarterl y》、《British Journal for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Nous》、《P 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The Philosophical Review》、《Philosophy East and West》、《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Review of Symbolic Logic》、《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British J 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 phy》、《Religious Studies》、《Historical Materialism》、《Archiv Fu r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Revue De Metaphysique Et De Morale》。
经济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American Economic Review》、《E conometrica》、《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Journal of Finance》、《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Journal of Econometrics》、《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J ournal of Labor Economics》、《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法学:《Harvard Law Review》、《Yale Law Journal》、《Oxford Journ al of Legal Studies》、《Columbia Law Review》、《Stanford Law Review》。
政治学:《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Foreign Affai r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Comparative Politics》、《World Politics》、《International Security》、《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社会学:《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British Journal of So ciolog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Current Anthropology》、《American Ethnologist》、《Demography》、《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 ore》、《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民族学:《American Ethnologist》、《Ethnicities》、《Ethnic and Ra cial Studies》。
教育学:《American Educational Research Journal》、《Harvard Educa tional Review》、《British Educational Research Journal》、《Oxford R eview of Education》、《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al Technology》、《Review of Educational Research》、《Comparative Education Review》、《Comparative Education》。
心理学:《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Psychological Review》、《Journal 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General》、《Psychological Bull etin》、《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Psycholog ical Science》、《Child Development》、《Trends in Cognitive Sciences》。
体育学:《Medicine and Science in Sports and Exercise》、《Journal of Applied Physiology》、《Sports Medicine》、《Journal of Sports Sc iences》、《Research Quarterly for Exercise & Sport》、《Internationa l Journal of Sport Psychology》、《Journal of Teaching in Physical Ed ucation》、《Journal of the Philosophy of Sport》、《The Internationa l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Sport》、《Sociology of Sport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