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明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明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
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格字[2001]46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12.24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宁明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1]468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宁明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县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城乡同价的请示》(宁价字[2001]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2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你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基准电价水平为0.572元/千瓦时。
<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