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明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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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根据“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用电负担,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步伐,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乡用电同价是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生产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特别是电力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限期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
二、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为城乡用电同价打好基础。
各地要按照“两改”的进度和城乡用电同价的要求,及时并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降低农村电价,缩小城乡用电价差,减轻城乡同价对城市电价的影响。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其中;(一)农村电能损耗指农村低压电网的供电变线损。
原则上按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核定;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
(二)电工合理报酬指农村供电所电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
电工人数按劳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定员定编规定确定,工资标准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可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适当计入。
但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额要低于“两改”前农村电网维护费中规定的额度,不得以提高电工工资待遇为由,增加农村供电所工资成本。
(三)农网运行费用指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网折旧、大修费、保险费及农村供电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
计入电价的折旧、大修费分别按改造后仍运行的原农村电力资产的5%和1%计算,因计提折旧对电价推动过大的地区,经有关部门批准,目前在农村电价中可少计或不计,以后视情况逐步计入;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秭归县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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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秭归县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秭归县实现城乡
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3]15号)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秭归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宜价管字[2002]207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要求,现将秭归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秭归县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执行县内城乡同价,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单位:元/千瓦时)。
二、列入销售电价中的农网改造还贷基金(原电建基金及新增的每千瓦时0.43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规定征收,且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
三、原执行农村过渡时期电价的地区一律执行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
附:秭归县销售电价表(略)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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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0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有关精神,决定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等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以下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电。
具体包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成立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的,为社区居民提供非经营公益性服务和活动的场所用电。
用于出租等经营性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用电不在享受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范围。
(二)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主要包括场所内的食堂、澡堂、宿舍(狱舍)等生活设施用电。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促进增量配电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电子邮箱:*************.cn。
附件: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2日附件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增量配电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适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完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量配电网用户用电价格机制(一)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用户用电类别、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
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目录一、综合概述 (3)1. 报告背景 (4)2. 报告目的 (4)3. 报告范围 (5)二、经济发展状况 (6)1. GDP增长分析 (7)1.1 总体GDP增长趋势 (9)1.2 第一产业增长情况 (10)1.3 第二产业增长情况 (11)1.4 第三产业增长情况 (12)2. 人均收入与消费水平 (13)2.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2.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5)2.3 消费价格指数 (16)3. 贸易与投资状况 (17)3.1 进出口总额及增长率 (19)3.2 实际利用外资情况 (19)3.3 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21)三、社会事业发展状况 (22)1. 教育事业进展 (22)1.1 学前教育普及率 (23)1.2 小学教育入学率 (24)1.3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24)2. 卫生医疗状况 (25)2.1 医疗机构数量与床位数 (26)2.2 医疗服务量与质量 (27)2.3 健康状况指标 (28)3. 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29)3.1 文化设施分布与利用率 (30)3.2 体育赛事举办情况 (31)3.3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32)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34)1. 空气质量状况 (35)2.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36)3.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37)4.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实施情况 (38)五、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 (40)1.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现状 (41)2.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发展 (42)3. 公共服务设施分布与完善程度 (43)六、总结与展望 (45)1. 主要发现与结论 (46)2. 问题与挑战分析 (47)3. 发展建议与政策取向 (49)4. 未来展望与趋势预测 (50)一、综合概述本报告对 XX 行政区近五年来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统计分析,旨在为政府决策、行业研究和社会各界提供客观、准确且具备参考价值的数据支持。
在过去的五年里,XX 行政区经济总量持续扩大,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达到 XX,展现出强劲的发展活力和潜力。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崇政发(2018)9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崇政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崇左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2017年11月10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共48件,本次清理后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37件、确认失效或废止8件、决定修改3件。
现将清理后决定继续有效、确认失效或废止、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等规定,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列入确认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列入决定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延长执行期限到2018年11月31日止,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修改,2018年11月31日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

2020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Contract Template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报告一般是指适用于下级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按性质的不同,报告可划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按行文的直接目的不同,可将报告划分为: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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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欢迎阅读!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篇一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渝价[20xx]408号文)的精神,20xx年7月及以后投产的水电机组应按分档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我协会会员单位重庆市万州区速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10家是20xx年7及以后投产的,现向贵委请示,要求按渝价[20xx]408号文件的规定,对这10家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在现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再上调0.01元/kW·h。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篇二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宁南县销售电价的请示来源:时间:20xx年11月29日点击率:【打印】【关闭】【内容纠错】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x〕1666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x〕6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对我县电力销售电价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省、州物价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此次我县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按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四大用电类别设置。
应将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鉴于需合并的各类用电电价差较大,不宜一次性合并,五年内逐步将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统一电价。
南方电网公司电费核算问题解答

附件 1:电费核算问题解答【说明】《电费核算问题解答》主要针对基层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国家相关文件为依据,以问答的形式编写而成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基层工作人员掌握好、执行好国家电价政策,准确核算电费,达到规范经营的目的。
各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基本电费方面的问题1、如何选择基本电费的计算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514 号)中关于“基本电费的计算”的规定,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
具体采用哪种计算办法,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 1 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 5%,超过 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2、对具有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用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 67 号)中关于“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的规定,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凡有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者,应以受电变压器铭碑额定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铭牌容量(千瓦视同千伏安)的总和作为基本电费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3、新装、停止、增减容量、暂停、暂拆与复用如何计收当月基本电费?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 84 条关于“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 24 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的规定,对新装、停止、增减容量、暂停与复用的用户其开始或停止月份的基本电费按实用日计算,每日为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
广西电费收费标准

广西电费收费标准在广西,电费收费标准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执行的。
根据相关规定,广西电费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居民生活用电、工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不同类型的电费收费标准。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些不同类型的电费收费标准。
首先是居民生活用电的收费标准。
广西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即按照不同阶梯分别收费。
在2019年之前,广西居民生活用电的阶梯电价分为三个阶梯,分别是每度0.52元、每度0.82元和每度1.12元。
而在2019年,广西对居民生活用电的阶梯电价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阶梯电价分别是每度0.54元、每度0.86元和每度1.18元。
这一调整使得广西居民生活用电的收费标准更加合理和公平。
其次是工商业用电的收费标准。
广西对工商业用电的收费标准也实行阶梯电价,但与居民生活用电不同的是,工商业用电的阶梯电价分为四个阶梯。
在2019年之前,工商业用电的阶梯电价分别是每度0.68元、每度0.88元、每度1.15元和每度1.42元。
而在2019年,广西对工商业用电的阶梯电价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阶梯电价分别是每度0.70元、每度0.90元、每度1.18元和每度1.46元。
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满足工商业用户的用电需求,同时也更好地促进了广西工商业的发展。
最后是农业生产用电的收费标准。
广西对农业生产用电的收费标准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村居民。
对于农业生产企业,广西实行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农业生产的发展。
而对于农村居民,广西也根据不同的用电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以保障农村居民的用电权益。
综上所述,广西电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用电情况制定的,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这一举措旨在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用电需求,促进广西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用户能够合理使用电力资源,共同维护良好的用电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G219宁明爱店至防城峒中(防城港段)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G219宁明爱店至防城峒中(防城港段)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桂发改交通〔2022〕110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G219宁明爱店至防城峒中(防城港段)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桂发改交通〔2022〕110号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单位《关于G219宁明爱店至防城峒中(防城港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请示》(防发改交能报〔2021〕622号)收悉。
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我区公路网络,改善边境地区交通出行条件,提升国道G219通行能力和整体服务水平,促进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路网线位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5〕16号),同意建设国道G219宁明爱店至防城峒中(防城港段)公路。
二、项目代码为2102-450000-04-01-465082。
三、路线走向和建设规模。
路线起于崇左市和防城港市市界北风口附近,接国道G219崇左段公路,经防城港市防城区那马村、雅鹰岭、那棒村、天顶屯,终于峒中镇峒中边防派出所附近,接国道G219防城峒中至东兴公路。
路线全长约15.6公里。
四、主要技术指标。
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规定。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约51922万元。
资金来源:按相关政策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剩余资金由项目单位多渠道筹措解决。
六、项目单位为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七、本项目建设工期2年。
八、请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监理、设备采购和重要材料采购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采用委托招标。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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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计价格〔1999〕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目前,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两改一同价”)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乡用电同价的有关政策,规范农网建设与改造中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现就城乡用电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切重大举措,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同价”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主导作用,确保“同价”与“两改”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
二、为保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
一是要参与农网项目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和验收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要督促加大对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投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变线损,为“同价”打下基础。
农网改造项目调整概算,省级物价部门必须根据还贷加价情况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见。
二是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价格管理办法。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材料价格、工程取费标准、劳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督,约束造价。
三是督促项目法人厉行节约,量力而行。
要注意制止盲目追求高标准、扩大投资的倾向,以避免浪费,节约投资,减轻还贷加价的压力。
广西-造价文件汇编

广西目录2002年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勘误 (1)关于颁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1)关于颁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路灯工程》通知2关于颁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 (4)桂造价函[2008]29号 (7)关于《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的补充规定 (8)关于2007版《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的通知 (9)关于颁布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9)关于颁布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10)关于发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三)的通知 (11)桂建标(2009)19号 (16)关于颁布2009年广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17)桂建标(2010)3号 (18)关于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勘误(二)的通知19桂建标〔2011〕19号 (20)桂建标[2011]21号 (21)关于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的通知(不完整) (22)关于颁布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23)桂建标【2011】13号 (24)关于调整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附材费及机械费的通知 (26)关于广西建筑工程有关定额勘误的通知 (27)建标[2012]82号 (3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33)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35)桂建标[2013]24号 (35)桂建标[2013]25号 (36)桂建标【2013】39号 (37)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39)桂建标【2013】40号 (39)桂造价〔2014〕19号 (60)桂建标[2014]30号 (60)桂造价〔2014〕44号 (61)桂建标[2015]5号 (62)桂建标[2015]17号 (67)桂建标【2015】18号 (69)关于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勘误的通知 (71)桂造价〔2015〕22号 (71)桂建标〔2016〕16号 (73)关于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一)的通知 (75)桂造价〔2016〕12号 (75)关于发布改性无机粉复合建筑饰面片材楼地面及墙柱面铺贴补充定额的通知 (79)桂造价[2016]18号 (79)桂造价〔2017〕2号 (84)桂造价[2017]12号 (85)关于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勘误(二)的通知 (87)桂造价〔2017〕22号 (87)桂造价〔2017〕24号 (93)桂建标[2017]35号 (94)桂建标〔2017〕36号 (96)桂造价[2018]1号 (97)建标[2018]4号 (97)2002年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勘误第五册P296定额5-707材料栏中“电焊条奥102φ3.2”的单价由“50.56/㎏”改为“36.84/㎏,因此相应材料费由“2778.48”改为“2057.09”,基价也从“9129.46”改为“8408.07”。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1.21

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2015年12月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目录目录 (I)前言 (1)1 现状及“十二五”规划情况 (4)1.1 基本情况 (4)1.1.1 行政区划和人口构成 (4)1.1.2 生活垃圾服务范围及清运量 (4)1.1.3 餐厨垃圾服务范围及清运量 (6)1.1.4 农村人口及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8)1.2 现状及“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 (8)1.2.1 规划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 (8)1.2.2 规划任务及实际完成情况 (9)1.2.3 保障措施 (22)1.3 收费、运行及监管情况 (22)1.3.1 收费 (22)1.3.2 运行 (22)1.3.3 监管情况 (22)1.4 总结 (23)1.5 “十三五”面临形势 (24)1.5.1 经济发展加速转型 (24)1.5.2 加速生态文明建设 (25)1.5.3 提高处理技术水平 (25)1.5.4 加大运营投入,提供运管水平 (25)2 “十三五”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5)2.1 指导思想及原则 (26)2.1.1 指导思想 (26)2.1.2 总体思路 (26)2.1.3 规划原则 (26)2.1.4 范围 (27)2.2 目标............................................................................................................................................ 27 3 “十三五”需求分析 . (27)3.1 人口 (28)3.1.1 规划范围 (28)3.1.2 人口预测 (28)3.2 生活垃圾产生情况 (28)3.2.1 生活垃圾成份构成 (28)3.2.2 生活垃圾清运量预测 (29)3.3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及设施需求预测 (31)3.4 餐厨垃圾清运量预测 (41)4 “十三五”规划任务 (42)4.1 处理设施能力建设 (43)4.1.1 “十三五”规划能力建设 (43)4.1.2 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及处理方式选择 (44)4.1.3 建设投资 (45)4.2 收转运体系建设 (46)4.3 存量治理 (46)4.4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47)4.4.2 技术及产品 (48)4.4.3 管理措施 (48)4.4.4 地方政策 (48)4.5 垃圾分类 (48)4.6 监管能力 (48)4.6.1 能力建设 (48)5 “十三五”规划实施计划 (49)5.1 实施范围、内容 (49)5.1.1 实施范围 (49)5.1.2 建设内容 (49)5.2 进度计划 (50)5.3 年度安排 (50)5.4 项目职责 (51)5.5 考核指标 (51)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6 “十三五”规划保障措施 (51)6.1 政策机制保障 (52)6.2 资金保障 (52)6.3 技术保障 (52)6.4 监管保障 (53)7 政策建议 (53)7.1 政策支持建议 (54)7.2 “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处理主推产业、技术建议 (54)7.3 “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投入建议 (54)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前言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是中国沿海的省级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边疆,是一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丰富的多民族山区沿海省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南价复[200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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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南价复[2003]21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复[2003]2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3.13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南价复[2003]21号)
南宁市峙村河水库管理所:
报来《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你管理所所属的峙村河水厂和老虎岭水
厂,分别供应南宁市的安吉镇及邕武路周边地区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农村的生活、生产用水。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桂价格字
[2002]553号)的规定,经研究,作如下批复:
一、以2003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调整峙村河水库管理所自来水价格(详见附
表)。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取消随水价征收的用户水表检定维护费和水表底度(月用水
流量底数)费,用户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
三、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32立方米)每户按定员人口4人计算,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本向峙村河水库管理所申请,经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8立方米/人计。
每户人口4人以内的,月用水量>32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8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每二阶梯的水价。
四、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南宁市峙村河水库管理所供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用户执行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用户执行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3.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用户执行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
各市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近期我委陆续收到南宁、柳州等地反映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存量工商业用户,在增容后,诉求继续按单一制电价执行的情况。
为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404号)中有关工商业用户电价单一制、两部制执行政策要求,现一并函复如下:
一、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新增工商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
二、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2023年5月31日及之前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存量工商业用户,自2023年6月1日起在暂停、增容、减容(含非永久性减
容)后,用电容量还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仍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再变更。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做好服务,配合用户做好用电规划,提供合理供电方案。
此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石狮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石狮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闽价[2002]商473号•【施行日期】200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石狮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闽价[2002]商473号2002年9月10日)泉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石狮市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泉价[2002]127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及《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39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石狮市“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石狮市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0.559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48元(1--10千伏)。
现行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48元的,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可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当地价格部门制定,报省、市价格部门备案。
二、石狮市综合销售电价调整与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之间因执行时间差而产生的电费盈余,电力部门不应作为营业性收入,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抑因政策性调价而影响同价后的综合分类电价,以保持综合分类电价的相对稳定。
具体使用由石狮市经济局会同电力部门提出,经泉州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9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石狮市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用电分类├─────┬─────┬─────┤城市公用事├─────┬─────┤││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业附加│最大需量元│变压器容量│││││上││ /千瓦/月│元/千伏安/││││││││月│├─────┼─────┼─────┼─────┼─────┼─────┼─────┤│一、城乡居│0.48│0.47││0.01││││民生活用电│││││││├─────┼─────┼─────┼─────┼─────┼─────┼─────┤│二、非居民││0.47││0.01││││照明用电│││││││├─────┼─────┼─────┼─────┼─────┼─────┼─────┤│三、商业用│0.765│0.735││0.015││││电│││││││├─────┼─────┼─────┼─────┼─────┼─────┼─────┤│四、非、普│0.672│0.562││0.008││││工业用电│││││││├─────┼─────┼─────┼─────┼─────┼─────┼─────┤│其中:自来││0.312││0.008││││水用电│││││││├─────┼─────┼─────┼─────┼─────┼─────┼─────┤│其中:自来││0.40││0.008││││水用电│││││││├─────┼─────┼─────┼─────┼─────┼─────┼─────┤│五、农业生││0.30││││││产用电│││││││├─────┼─────┼─────┼─────┼─────┼─────┼─────┤│六、部队用││0.43││││││电│││││││└─────┴─────┴─────┴─────┴─────┴─────┴─────┘注: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均为该县到户电价(含未网改部分)2、上述电价已含电力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元/千瓦时(限购省网部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发改价格〔2024〕19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对保障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
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充分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加强政策协同配套,规范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机制。
二、优化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一)完善调峰市场交易机制。
2022年最新电力价格批复文件

2022年最新电力价格批复文件2022年最新电力价格批复文件(精选5篇)2022年最新电力价格批复文件篇1赣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石城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请示》(赣市价价[20xx]93号)收悉。
石城县小水电资源丰富,并对县电网具有调峰能力,为充分利用水电资源,促进县域经济进展,根据江西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xx]972号)精神及该县电网负荷特性和调峰能力,经讨论,同意该县电网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特此批复2022年最新电力价格批复文件篇2张家口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沽源5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张价〔20xx〕115号)收悉。
经讨论决定,该项目已建成投产的24兆瓦装机容量,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省有关规定,其上网电价暂在国家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加价0.2元,即每千瓦时1.15元,并随国家对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年后按国家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其余装机容量建成投产后再申请上网电价。
河北省物价局20xx年12月18日2022年最新电力价格批复文件篇3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国电泰安热电有限公司235万千瓦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国电鲁计〔20xx〕14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748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xx〕25号)等文件规定,核定国电泰安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135万千瓦)进入商业运营后的上网电价,按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不含环保电价)每千瓦时0.3924元执行。
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相关规定执行。
该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待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另行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20xx年7月222022年最新电力价格批复文件篇4经20xx年3月11日县直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同意:新成立"中共岳西枯井园省级自然保护区党支部';新成立"宁安城际铁路老峰和平还建点项目临时党支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宾阳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宾阳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3.12•【字号】桂价格字[2002]123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宾阳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桂价格字[2002]123号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宾阳县物价局:报来《关于宾阳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的报告》(宾价字[2002]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从2002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你县按照城镇居民生活电价平摊部分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办法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基准电价水平为0.541元/千瓦时。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即同价后的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与到变压器高压侧电价之差,以及同价后的城镇居民生活电价与同价前的城镇居民生活电价之差),在财务上应单列,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农电“三公开”、“四到户”和“五统一”制度。
四、切实加强农网尚未改造配电台区的电价管理,贯彻落实桂价格字[2001]264号文关于农村到户电价最高不得超过0.9元/千瓦时的规定,对那些尚未改造的配电台区,你局要认真调查测算,在不超过0.9元/千瓦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到户电价;电网经营企业要指导农村电管员管好低压线路维护、电费分摊及落实“四到户”工作。
五、你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跟踪检查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报告我局。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浙江商人反映南宁燃气公司对新楼盘强制收取入网费问题的复函-南价格函[2007]11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浙江商人反映南宁燃气公司对新楼盘强制收取入网费问题的复函-南价格函[2007]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ea9b14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09.png)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浙江商人反映南宁燃气公司对新楼盘强制收取入网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浙江商人反映南宁燃气公司对新楼盘强制收取入网费问题的复函(南价格函[2007]11号)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来“南效督[2007]403号”文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管道燃气入网费,是南宁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住宅小区及业主铺设管道燃气设施而投入的设计、安装和材料等费用。
1998年,在南宁市管道燃气投资建设项目中,参照国内其他城市建设管道燃气的做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与南宁斯壮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南宁市管道燃气项目投资建设与经营合同书》,允许管道公司在开发管道燃气用户时,按有偿使用原则向使用管道燃气用户收取入网费,以加快管道燃气项目的建设。
管道燃气入网费(政府无财政补助)收取标准为每户2800元,IC卡表300元/只(国产)、500元/只(进口)。
随着管道燃气建设的发展和经营企业的变更,2006年8月,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建委与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南宁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政府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同意向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为2300元/户(其中市政管网配套费800元,小区工程安装费1500元)。
为了做好管道燃气入网费的收取和衔接工作,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关于下调管道燃气配套安装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1、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入网费标准,即2300元/户。
2、2006年9月1日前已进场施工的项目,仍按原合同的收费标准进行结算;9月1日后进场施工的项目,在签订《补充协议》的基础上,按新的收费标准进行结算;2006年9月1日后签订的管道燃气建设合同,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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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明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
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格字[2001]46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12.24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宁明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1]468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宁明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县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城乡同价的请示》(宁价字[2001]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2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你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基准电价水平为0.572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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