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明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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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明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

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格字[2001]46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12.24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宁明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1]468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宁明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县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城乡同价的请示》(宁价字[2001]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2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你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基准电价水平为0.572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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