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应知应会
生态环境保护应知应会35题
生态环境保护应知应会35题1. 什么是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指通过各种措施和行动,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以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良好的生态环境。
2. 为什么需要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保护地球的重要任务之一。
当人们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时,将导致生态系统的崩溃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健康。
3. 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广可持续发展等。
4. 什么是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求的发展方式。
即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5. 如何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可以从限制开发、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角度入手。
例如,限制砍伐森林,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约能源等。
6. 如何防治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污染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环境监管、推动清洁生产等途径来实现。
7. 为什么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物种的基因库,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运行。
8.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措施有哪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濒危物种的保护、推动生态恢复等。
9. 如何推广可持续发展?推广可持续发展可以从立法、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等方面入手,促进经济的绿色转型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0. 什么是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由生物和环境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套组成整体的生态单位。
包括生物群落、生物种群、生物个体三个层次。
11. 什么是生物群落?生物群落是指在一定地理范围内,由一群相互作用的生物种群组成的特定生态系统。
12. 生物种群是指什么?生物种群是在一定地区内的同一物种个体的总和,具有相同的生物学特征和遗传结构。
13. 生态恢复的意义是什么?生态恢复是修复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恢复其原有的结构和功能。
生态恢复可以促进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保护应知应会
生态环境保护应知应会1、环境管理和总量控制是环保监督部门发放的根据是指什么?答:排污许可证。
2、环境监测不能反映以下哪方面的内容?答:天气预报。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什么责任?答:连带责任。
4、减少“白色污染”我们应该自觉不用和少用什么?答:难降解的塑料袋。
5、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哪个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答: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土壤污染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是?答:食用受污染的农产品。
7、晚上11点,楼上持续传来刺耳的电钻声,原来是楼上邻居正在重新装修房子。
请问您应该直接拨打哪个电话进行投诉?答:110(公安)。
8、为保护蓝天,我们在出门时,应该尽量选乘什么交通工具?答:公共交通工具。
9、为了保障公众健康、防治环境污染,对某些环境要素作了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这个规定是指什么?答:环境标准。
10、为了减少扬尘污染,①工地挖掘及钻眼施工等采取洒水降尘措施;②运输车辆采取洒水降尘措施;③工地物料堆放采取封闭覆盖措施;④为赶工程进度,运渣车辆可以冒装多拉快跑。
哪种做法是错误的?答:④为赶工程进度,运渣车辆可以冒装多拉快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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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应知应会》。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8.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9.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1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2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2.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23.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5.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2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6.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8.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1.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1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1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形主要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污染物.1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有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8.江苏省政府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2023年环境保护应知应会知识竞赛题
2023年环境保护应知应会知识竞赛题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指哪些文件?2. 请列举三种常见的环境污染源。
3. 环境影响评价是什么?为什么它在环境保护中起重要作用?4. 请简要介绍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形式。
5. 什么是碳排放?我们应该如何减少碳排放量?6. 请解释"循环经济"的概念。
7. 大气污染是怎样形成的?有哪些常见的大气污染物?8. 请列举几种节约能源的方法。
9. 垃圾分类对环境保护有何重要作用?请举例说明。
10. 绿色建筑有哪些优势和特点?注意事项:- 每题回答不超过30字。
- 表述要简洁明了。
- 不要抄袭未经证实的内容。
---答案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2. 常见的环境污染源有工业排放、交通尾气和生活污水等。
3. 环境影响评价是评估和预测开展重大工程项目或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措施进行环境保护的过程。
它重要的原因是有助于避免或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太阳能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形式。
5. 碳排放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到大气中。
我们应通过节能减排、使用清洁能源和植树造林等方式来减少碳排放量。
6.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通过资源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模式。
7. 大气污染形成主要有工业排放、交通尾气和燃烧排放等。
常见的大气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
8. 节约能源的方法包括合理用电、开启节能模式和使用高效能源设备等。
9. 垃圾分类有助于减少垃圾污染、提高废物资源利用率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例如,有机垃圾可用于堆肥或生物能源生产。
10. 绿色建筑具有节能、环保、健康等特点,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并提供良好的室内环境。
---以上就是2023年环境保护应知应会知识竞赛题的答案。
请参赛者根据题目要求作答,并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表述方式。
应知应会环境保护知识
应知应会环境保护知识简介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了解环境保护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应知应会的环境保护知识。
知识点一: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利用资源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们应该遵循“减少、循环、再利用”的原则,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比如,节约用水、节约用电、减少纸张浪费等。
知识点二:能源的选择能源的选择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优先选择清洁可再生能源,例如太阳能和风能。
同时,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知识点三: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系统的破坏会导致物种灭绝和生态平衡的破坏。
保护生态系统意味着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们应该保护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知识点四:废物的处理废物的正确处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我们应该分类垃圾,将可回收物、有害物质和普通垃圾分开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支持可持续发展,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知识点五:环保法律法规了解环保法律法规是每个人的责任。
我们应该遵守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同时,如果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举报。
知识点六:教育和宣传教育和宣传是推动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树立环保意识。
结论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应该了解环境保护知识,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共同营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和未来。
参考资料。
环境保护管理应知应会试题答案最新
环境保护管理应知应会试题单位:姓名:一、填空(每题1分,满分50分。
)1、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谈到环境保护问题时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
”2、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
3、“中央环保督察组”是由环保部牵头成立,中纪委、中组部的相关领导参加,是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
4、新《环境保护法》于2015 年1月1日实施。
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要求加快重点行业重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6、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要求推进(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特别是三苯:.空—、,甲苯、,二甲苯的治理。
7、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要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8、上业一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是企业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
9、企业_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10、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
1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规定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
17、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12、《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规定各地可制定型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3、我国的法定环境日是_6月5 日14、工业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属于工业固废15、我国排污费的种类有水、气、噪声、固体废物四大类。
16、水排污费分为:污水排污费、郃标污水排污费两种。
17、超标准排污费的种类有:污水超标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两种。
18、环保“三同时”是指新、改、扩建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9、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提出“五位一体”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环保应知应会手册
环保应知应会手册环境保护应知应会手册一、环境保护常用名词解释1.环境保护:指研究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的反作用,从而制定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以保护环境和造福人民。
2.环境污染:指由于人为的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了变化,环境素质恶化,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生息的正常条件。
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3.环境影响:指人类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效应。
4.环境影响评价(EIA):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5.环保“三同时”: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7.工业“三废”:指废水、废气、废渣。
18.清洁出产:指不断的采取改良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资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手艺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泉源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削减或避免出产、服务和产物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大概消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9.循环经济:指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根本特征,吻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出产、大量消耗、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10.绿色GDP:指绿色国内生产总值,是对GDP指标的一种调整,为扣除经济活动中投入的环境成本后的国内生产总值,是用以衡量各国扣除了自然资产(包括资源环境)损失之后的新创造的真实的国民财富总量的核算指标。
二、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术语11.化学需氧量(COD):指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
环境保护知识应知应会
环境保护知识应知应会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了解环境保护知识对我们采取正确的行动至关重要。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重要的环境保护知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并应对环境问题。
1. 节约能源能源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
为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关闭不必要的电子设备和灯光。
- 使用能源效率高的电器和照明设备。
- 提前关掉不必要的暖气和空调。
-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需要的能源消耗。
2. 减少废物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
以下是一些建议:- 分类垃圾并进行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的分开收集。
- 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
- 选择可持续发展的产品,如纸张和包装材料。
3. 推广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环境友好的选择,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保护环境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再生能源:- 太阳能:安装太阳能板可以利用太阳能来供电。
- 风能:风力发电是一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
- 水能:水力发电可以利用水资源产生能量。
4. 生态保护保护生态系统对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参与生态保护的方法:- 鼓励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
- 保护野生动植物和栖息地。
- 禁止乱倒垃圾和污染水源。
5. 环境教育和宣传环境教育和宣传能够提高公众意识,并激发人们行动起来保护环境。
下面是一些相关措施:- 提供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
- 在学校、社区和媒体上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 组织环保活动,如清洁运动和种植活动。
通过了解和应用这些环境保护知识,我们可以成为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者,为创建一个更加美丽和可持续的世界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资料:- 环境保护知识 - 国家环境保护部- 节约能源与环保 -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教育 - 环保志愿者组织。
环保应知应会手册
环保应知应会手册环境保护应知应会手册一、环境保护常用名词解释1. 环境保护:指研究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的反作用,从而制定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以保护环境和造福人民。
2. 环境污染:指由于人为的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了变化,环境素质恶化,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生息的正常条件。
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3. 环境影响:指人类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效应。
4. 环境影响评价(EIA):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5. 环保“三同时”: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7. 工业“三废”:指废水、废气、废渣。
8. 清洁生产:指不断的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材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9. 循环经济:指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10. 绿色GDP指绿色国内生产总值,是对GDP指标的一种调整,为扣除经济活动中投入的环境成本后的国内生产总值,是用以衡量各国扣除了自然资产(包括资源环境)损失之后的新创造的真实的国民财富总量的核算指标。
二、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术语11. 化学需氧量(COD):指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
环保应知应会理论知识考核试题及答案
环保应知应会理论知识考核一、选择题1工业三废是指(\[单选题]A.废水、废料、废渣B.废水、废气、废料C.废水、废气、废渣VD.废物、废料、废渣2PM2.5即细颗粒物,它是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的细颗粒物。
[单选题]A. 2.5分米B. 2.5跳C. 2.5毫米D. 2.5微米√3新《环境保护法》于()实施[单选题]A. 2015年1月1日√B. 2015年10月1日C. 2015年12月1日D. 2016年1月1日4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谈到环境保护问题时指出:"我们既要(),也要金山银山。
"[单选题]A.经济建设B.绿水青山VC.国民经济发展D.科学发展5环保法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单选题]A.治国大计B.根本国策C.基本国策√D.基本政策6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称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简称(\[单选题]A.CEMB.CMSC. CEMSVD. MES7 HJ75-2017中规定,有效数据是指符合标准技术指标要求,经验收()的烟气H版连续监测系统,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下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单选题]A.合格V8 .不合格C.批准D.未批准8国家标准中要求,对于氮氧化物监测单元,N02可以直接测量,不允许只监测烟气中的(1[单选题]B. N20C. N2O5D. NO29根据HJ75-2017,污染源计划停运()个季度以内的,不得停运CEMS。
[单选题]A. 1√B. 2C. 3D.410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
[单选题]A.污染控制8 .总量控制√C.排放控制D.区域控制11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单选题]A.责任B.权利C.要求12环保法中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区等区域划定(),实行严格保护。
环保法律法规应知应会
环保法律法规应知应会1.新环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
2.新环保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开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新环保法适用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4.保护环境是国家的根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5.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那么。
6.新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7.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开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9.新环保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1.新环保法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2.新环保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14.新环保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1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环保工作者应知应会知识培训课程
环保工作者应知应会知识培训课程环保工作者应知应会的知识培训课程环保工作者是为了保护环境、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而从事环保工作的人员。
作为一名环保工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以下是一些环保工作者应知应会的知识培训课程。
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环保工作者必须熟悉的基础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通过学习这些法律法规,环保工作者可以了解环保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及在实践中如何遵守法规,保护环境。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评估工程、项目或政策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环保工作者需要了解环境影响评价的原理、方法和流程。
通过学习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作者可以指导和参与各类项目的环境评估工作,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环保建议。
3. 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与评估是环保工作者必备的技能之一。
学习环境监测与评估,环保工作者可以熟悉环境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了解各类环境指标的测量标准和评估方法,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 污染防治技术污染防治技术是环保工作者必备的实践技能。
学习污染防治技术,环保工作者可以掌握大气污染控制、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实施和管理各类环境治理项目。
5. 环保宣传教育环保工作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宣传教育能力,能够将环保知识传达给公众,提高公众对环保的意识和认识。
学习环保宣传教育,环保工作者可以了解宣传教育的原理和方法,掌握有效的宣传技巧,提升自己在环保宣传教育方面的能力。
6. 紧急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环保工作者需要具备应急处理环境事件的能力。
学习紧急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环保工作者可以了解各类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方法,掌握应急处理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方法,能够在环境事件发生时迅速应对,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7. 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是组织和管理环保工作的体系和方法。
学习环境管理体系,环保工作者可以了解环境管理的基本原理和要求,学习环保管理的流程和方法,能够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提高环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环保应知应会手册(终40条)
环境保护应知应会手册一、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1.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7章,70条。
2.新《环境保护法》五大亮点:(1)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2)划定生态保护红线;(3)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4)按日计罚无上限;(5)明确政府管理。
3.新《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1)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循环发展的原则。
(4)坚持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
4.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5.生态保护红线: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6.按日计罚: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9条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
8.排污费:指排污者为其生产和消费活动产生的污染支付的环境成本。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包括征收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超标四项费用。
9.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报告书是指项目实施对环境有敏感的、不可逆的、综合的、以往尚未有过的重大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是指项目实施对环境影响有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是指项目实施对环境有极小的影响,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保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环保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环保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嗨,亲爱的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环保那些事儿。
你知道吗,环保可重要啦!就说咱们每天用的水吧,随手关好水龙头,这小小的举动就能节约不少水呢。
想想那些缺水的地方,咱们可不能浪费这宝贵的资源。
还有垃圾,可别乱丢啦!做好垃圾分类,能让有用的垃圾变废为宝。
比如废纸、塑料瓶,回收之后能制成新的东西,多神奇呀!出门的时候,能走路或者骑自行车就别开车,既能锻炼身体,又能减少尾气排放,让空气更清新。
节约用电也别忘了哟!离开房间随手关灯,夏天空调别调太低,冬天暖气别开太高,省电又省钱。
在买东西的时候,多选择那些环保包装的产品,少用一次性的东西,像一次性筷子、塑料袋,这些对环境的伤害可大啦。
咱们还可以多种点花草树木,它们可是大自然的小卫士,能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让咱们的环境更美丽。
环保其实不难,只要咱们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每个人都出一份力,咱们的地球就能变得越来越好啦!《环保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好好唠唠环保的基本知识。
先说说咱们吃的东西,尽量选择本地生产的食物,这样能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碳排放。
而且,多吃蔬菜水果,少吃那些过度加工的食品,对身体好,对环境也好。
再讲讲咱们的衣服,买的时候别只看款式,也看看材质。
选择天然材质的衣服,穿起来舒服,对环境也更友好。
而且,旧衣服别乱扔,可以捐赠或者改造一下,又是一件新宝贝。
咱们家里的那些电器,不用的时候就拔掉插头,待机状态也会耗电的哟。
还有呀,少用那些含化学物质多的清洁剂,用点天然的方法清洁,比如白醋、小苏打,效果也不错,还环保。
出去玩的时候,别在景区乱涂乱画,爱护好大自然的美景,让更多的人能欣赏到。
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节约的好习惯。
一张纸、一支笔,都要珍惜着用。
我想说,环保不是一个人的事,是大家的事。
咱们一起行动起来,让地球妈妈永远年轻漂亮!怎么样,是不是觉得环保其实就在咱们身边,很简单就能做到呀?。
环保常识应知应会内容
环保常识应知应会内容
环保概述:
环保是指在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理念和行动。
为了减少对地球环境的破坏,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并遵守一些基本的环保常识。
节约用水:
- 减少洗澡时间和用水量,尽量使用低流量淋浴头。
- 使用洗碗机或者装有水位控制器的洗衣机来减少用水量。
- 关闭水龙头时不使用,及时修好漏水的水龙头。
节约能源:
- 关闭灯光和电器设备,尽量使用节能灯和高效电器。
- 使用天然光线,减少使用人工照明。
- 调低或关闭空调和暖气,适当穿衣服增加舒适度。
垃圾分类:
- 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进行分类投放。
- 可回收物包括纸张、塑料瓶、玻璃等可再利用的物品。
- 有害垃圾包括电池、灯泡、化妆品等对环境有害的物品。
- 其他垃圾包括食物残渣、纸巾等不能再利用的物品。
减少塑料使用:
- 尽量使用可降解的环保袋代替塑料袋。
- 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水杯和购物袋,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 避免购买过度包装的物品,选择可以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
参与环保活动:
- 参加环保志愿者活动,如种植树木、清洁公共场所等。
- 推广环保知识,向身边的人宣传环保的重要性。
- 支持和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的倡导和行动。
以上是环保常识应知应会的内容,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和遵守这些基本原则,共同努力保护地球环境。
环保应知应会的知识
环保应知应会的知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气候变化、空气污染、水资源短缺等等,都已经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环保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必须关注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环保措施来保护我们的环境。
下面是一些环保应知应会的知识,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并应用于实际生活中。
减少浪费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减少浪费都是一个很重要的环保措施。
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方式来减少浪费,比如:•使用可重复使用的物品:例如使用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水瓶等,避免使用一次性物品。
•减少用水:关闭水龙头时勿将水流直接排放,尽量减少浪费。
•减少用纸: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减少纸巾的使用,使用双面打印等措施来减少用纸。
这些小小的环保措施看似微不足道,但是却蕴含着一份环保的责任,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并应用于生活中。
降低能源消耗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减少能源消耗也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视的环保措施。
以下是一些节能减排的方法:•使用LED灯:LED灯具有节能、耐用等特点,使用LED 灯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
•使用太阳能设备:例如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能够有效节约能源。
•节约用电:在使用电器时,应该关注它们的能耗情况,合理使用电器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
希望大家能够注意节能减排,降低能源消耗,发挥自己的环保作用。
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一项很重要的环保措施,对环保事业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垃圾分类可以有效降低资源的浪费,通过垃圾分类,可以将废物转化为有价值的资源。
垃圾分类的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厨余垃圾:食品残渣、果皮等属于厨余垃圾,应该将其分类收集。
•可回收垃圾:纸张、金属、玻璃等属于可回收垃圾,应该分类回收。
•有害垃圾:废电池、药品等属于有害垃圾,应该特别注意分类处置。
•其他垃圾:灰土、瓦砾等属于其他垃圾,应该分类处理。
希望大家能够真正意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通过垃圾分类减少废物的占用,为环境治理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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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应知应会
1.新环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
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新环保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
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新环保法适用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4.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
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5.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
损害担责的原则。
6.新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7.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
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
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9.新环保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
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1.新环保法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2.新环保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14.新环保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1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
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1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7.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18.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
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19.新环保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
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21.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
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2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
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2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
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
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
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
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28.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9.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
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30.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
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31.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
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32.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
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33.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
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34.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35.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
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36.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
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3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
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38.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
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39.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40.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
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4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42.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
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3.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44.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
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5.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46.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
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4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48.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
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49.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5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
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5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
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52.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3.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