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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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物。(注:从物亦具备独立性,非主物的一部分)(3)原物与孳zī息:原物是以天然属性或法
律规定能被使用或收益的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物
九、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诺成行为:指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民事行为
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借用行为、无偿保管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
要试行为: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须采取特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未规定、当事人未约定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主体、标的、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完全、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还未生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指当事人所为的已经生效,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可以由一方当事人依诉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注: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2)重大误解(3)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生效与否不确定,尚须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已生效—撤销权)
注:效力待定行为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3)无权代理
(五)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其生效或消灭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的、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一)代理概述
代理:指一个人以他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特征:(1)代理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为
(二)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意思表示的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代理权滥用:(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恶意串通
代理权的消灭:(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物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