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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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原材料质量控制要点
一、执行标准
1、《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2006年1月1日实施)
2、《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2011 年1月1日实施)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2012年5月1日实施)
二、进场时质量控制资料检测要点
1、预拌砂浆进场必须提交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产品备案证书、产品合格证。对于干拌砂浆,尚须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及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于湿拌砂浆,尚须提交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a)产品合格证:应提供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一式四联合格证。
b) 型式检验:干拌砂浆产品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规程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生产中如果原材料发生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设备进行维修、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或成品存放期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c) 出厂检验:每一批干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下表。干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2、干拌砂浆用的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标记;3)生产厂名称和地址;4)生产日期;5)生产批次号;6)加水量要求;
7)加水搅拌时间;8)内装材料重量;9)产品贮存期。
3、供方应提供相应的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包括砂浆特点、性能指标、干拌砂浆有效日
期、使用范围、加水量、凝结时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三、原材料进场检验要求
1、原材料进场后须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具体复试批次和检测项目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2、存放超过3个月或者超过产品有效期的预拌砂浆应重新进行检验。
四、试块留置要求
1、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这里的材料包含砌体和砂浆两种材
料)
2)不超过250m3砌体;
3)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干混砂浆应以100t为一个检验批;
4)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
层合并。
2、留置数量要求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
机应留置不少于一组试块。
2)砌体砂浆每一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3、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