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担保公司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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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担保公司业务
操作规程
担保公司业务作业指导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我公司担保行为,提高担保业务工作质量,根据《隆化县金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担保业务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是
1、担保申请
2、担保初审
3、详细评审
4、担保审批
5、签定合同
6、发放贷款
7、正式担保
8、跟踪管理
9、担保终结
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隆化县金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且保证其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
2、验资方案
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证明的近俩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方案),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贷款证
5、资信证明
6、企业《章程》
7、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8、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及主管部门批件
9、企业或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反担保有关资料
注:
1、带*号材料除复印件外,应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2、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有效期半年。
第五条:担保公司受理条件
1、累计于保额不超过我公司净资产的10%;
2、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30%;(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帐款中的呆坏帐,待摊费用,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3、该企业有效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六条:担保公司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壹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业务部于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及填写(项目受理表)。
第四章项目初审
第七条:项目初审由业务部负责,实行项目经理A、B 角制度,对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必须由A、B角共同进行,以A角为主,且最终出具《贷款担保项目初审方案书》;B角的责任是协助A角,当A、B意见有分歧时,B角必须于初审方案书上出具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项目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
4、企业财务情况
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6、企业资金及仍款来源
7、安全保证措施
8、基本风险度评估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第九条: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企业主动要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处理表》上出具初审终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且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归档。若因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可于《项目处理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
第十条: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壹般于5个工作日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原因且于处理表中记载。
第五章项目的详细评审
第十壹条:担保项目的详细评审包括机构审核、会议评审、机构审核的范围为所有担保项目。会议评审的范围为担保额于100万元人民币之上的担保项目以及虽不足100万元,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提请会议评审,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
第十二条:业务部初审合格且提出机构审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机构审核参加人员:
1、由公司指定专人审批;
2、必要时请原项目经理A、B角参加。
第十四条:机构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
核,主要内容包括:
1、对项目承担企业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
2、按照公司的“企业风险度评估办法”对企业的风险测评结果加以审核;
3、对反担保抵押措施提出意见;
4、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
5、对项目承担企业及项目的仍款记录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将提出的意见填写于项目处理表的机构审核栏内,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壹且提交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县政府成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县长、财政局长、工促局长组成组成,主任委员县长担任,下设办公室为评委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1、评委会全体成员;
2、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十八条:会议议程
1、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2、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方案项目内容出具部门意见。
3、和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4、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提出需补充和进壹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
5、评委会主任委员综合大多数委员的意见,对审议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且将评审意见填入《项目处理表》评委意见栏中。
第十九条: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会议召开前壹天,发出会议通知。
2、和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评委会主任请假。若参加人数未达评委的半数,则会议改期举行。
3、会议由评委会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和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进行复议:
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至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由机构审核部门复议后按原决策程序办理;超过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按原初审程序办理。
第二十壹条:对评审委员会决定复议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对于评审委员会批准担保之日起超过三个